律师能否做广告
律师怎么用好广告宣传
律师怎么用好广告宣传有关律师是不是可以做广告,这件事一度颇有争议。
有的地方律师协会曾经一度明确规定禁止律师个人做广告,后来全国律师协会又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现在律师做广告已经没什么障碍,只是要做得得体、有效才有价值。
常见的律师广告形式有:1、电视广告,因费用昂贵,很少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见得多的律师参与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电视栏目,以栏目嘉宾或主持的形式出现。
这种形式对提高律师的知名度很有帮助。
2、报刊杂志广告,这种广告形式见得比较多,尤其是刚刚从业的律师,往往都通过种方式来招揽业务。
这类形式的广告也有软硬广告之分,硬广告是律师或律师直接在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而软广告则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新闻、解答、专栏、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
这样的广告成本很小或没有成本压力。
3、户外广告,包括在公共场合的建筑、车站、道路边等悬挂或张贴广告牌、条幅等,也有律师事务所在公交车上做广告。
4、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因价格低廉,深受律师的喜爱,而且现在有很多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律师的广告业务。
5、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广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把自己办公室或工作室设在司法机关的附近比较显眼的地方,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
广告吸引的往往都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了法律上的困惑和麻烦需要解决,通过广告寻求可以提供咨询或服务的律师,确实现在因为社会环境发生改变,很多人在需要律师的时候却一下子找不到律师。
现在很多年轻律师在从业之初,最先想到的往往就是通过广告招揽客户业务,笔者曾经也在报纸上做过一段时间的广告,除了获得大量的法律咨询电话外,因收效不大就停止了。
后来笔者也向其它做广告的律师,他们说效果还可以,而且一度业务主要靠广告吸引来的。
经过比照总结,律师广告营销有以下特点:1、律师广告依然要遵循专门、专一或专业的原则,清欠就是清欠、婚姻就是婚姻、劳动就是劳动,这样反而更容易吸引到有即时需求客户,不能面面俱到。
违反律师推广业务的事例
违反律师推广业务的事例
1. 有个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天天发自己有多厉害,案子都能轻松搞定,这不就是在过度吹嘘自己嘛!就像卖东西的一直说自己的东西天下第一,能信吗?
2. 某律师到处跟人说只要找他打官司就一定能赢,这不是在给人画大饼吗?这就好比说只要跟着他走就能找到宝藏,哪有那么绝对的事情啊!
3. 记得有个律师在法庭上夸夸其谈,完全不顾事实,这不是违反了职业道德吗?就如同一个演员在舞台上胡编乱演一样。
4. 有个律师为了拉业务,去骚扰以前的客户,让人家给他介绍案子,哎呀,这多让人反感啊!就好像苍蝇一直围着你转一样。
5. 听说某律师给当事人承诺了一堆做不到的事情,这不是骗人吗?这和那些说空话不办实事的人有啥区别!
6. 有个律师竟然在公开场合贬低其他律师来抬高自己,这也太不地道了吧!这不就像比赛中用不正当手段打压对手一样吗?
7. 看到一个律师在广告里把自己包装得完美无缺,可实际呢?这不就是在制造假象吗,和那些虚假宣传的商品有啥两样!
8. 某律师为了揽业务不择手段,甚至去诋毁竞争对手,这多恶劣啊!就像在背后说人坏话的小人一样。
9. 有个律师随便承诺能搞定一切关系,这不是在吹牛吗?这和说自己能通天的骗子有什么不同!
10. 听说有个律师在和当事人谈业务时夸大其词,等真到了办事的时候就不行了,这不是在忽悠人嘛!就好像说自己能跑马拉松,结果跑两步就喘不上气了。
我的观点结论:这些违反律师推广业务的事例都表明了部分律师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丧失了职业道德和操守,这是绝对不应该的,会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简述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
简述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
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主要包括:
一、《律师法》规定的限制:根据《律师法》第68条的规定:“律师不得以诋毁、污名化、造谣或者以其他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开展业务推广,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律师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根据《律师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开展有悖公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业务推广”,禁止律师以低廉的价格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禁止以不正当的优惠政策、不正当的活动形式来推广业务。
三、《律师协会业务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限制:根据《律师协会业务推广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在开展业务推广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定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以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开展业务推广。
”
四、司法部《律师业务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限制: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推广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开展业务推广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有关业务活动及行为表现准则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2024年
一、总则1.强调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二、业务推广方式1.律师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但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业务宣传材料1.律师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个人及事务所的专业经验、业务特长。
不得夸大业绩,不得使用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词汇和图片。
2.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与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专业背景无关的称号、奖项等,不得冒用他人事务所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
四、律师业务推广费用2.律师应当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不得以不实数据或虚构推广效果为由逃避费用支付责任。
五、律师业务推广的其他行为规定1.律师不得通过送礼、请客、安排旅游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业务机会。
2.律师不得与他人合谋或串通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律师应当尊重竞争对手和同行实力和业绩,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同行,不得借机贬低竞争对手和同行的声誉。
4.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低俗的宣传内容,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客户的敏感信息。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书面警告、责令停止业务推广行为、公开谴责等。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惩戒处理。
总结:本规则旨在规范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职业威望。
律师应严格遵守规则,慎重选择业务推广方式,以诚信和专业能力赢得客户信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归纳律师在广告宣传中应注意的合规事项。
归纳广告合规事项对于律师在广告宣传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手段,律师在其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归纳律师在广告宣传中应注意的合规事项展开全面评估。
1.法律法规合规事项1.1广告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循真实、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在广告宣传中需要慎重选择宣传方式和内容,尤其要避免夸大业绩、技能或者质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1.2律师职业守则我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守则》也对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作出了规定,强调律师广告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或夸大事实,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广告还需遵循保密、维权、专业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客户或者其他律所的利益。
2.合规事项的深度探讨律师广告的合规事项不仅仅是对广告内容的约束,还涉及到广告宣传形式、宣传对象以及广告语言的使用等方面。
2.1广告宣传形式在选择广告宣传形式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职业声誉,避免过度商业化和过度侵扰。
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广告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广告内容和宣传形式,以避免违反相关法规。
2.2宣传对象律师广告的宣传对象一般是广大社会公众以及潜在的客户群体。
律师事务所在广告宣传中需要避免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不实宣传,避免营销手段过度侵扰公众利益。
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宣传对象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避免夸大宣传,以确保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回顾和个人观点律师事务所在广告宣传中应注意的合规事项是一个既严肃又重要的问题。
广告宣传的合规性不仅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更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发展。
律师事务所在广告宣传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保持真实客观,避免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内容的出现。
律师执业不当业务宣传行为
律师执业不当业务宣传行为律师执业不当业务宣传行为,这事儿听起来挺正式的,但说实话,很多人其实都不是特别清楚其中的门道。
大家常常觉得律师就是坐在办公室里,背靠着法条就能挣钱,外面那些广告啥的,只不过是让大家知道律师可以帮忙打官司嘛,没啥大不了的。
可是,谁知道,律师在宣传业务的时候可不是随便乱来哦,犯了错误,轻则被罚,重则被吊销执照,甚至连工作都做不了了!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真得当回事。
咱们说了这么多,不如咱们一块看看,律师是怎么一步步把自己给“宣传”到不当的境地的。
首先嘛,咱们得说说广告这回事儿。
你看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尤其是那些新开张的小所,干脆就拿出了“杀手锏”。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哪里有流量,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
甚至在一些地方,街头巷尾都能看到写着“专业打官司”“速战速决”这样的标语,似乎他们能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简直是无所不能。
你不禁要问了,这样的广告是不是有点夸大其词?是不是有点不太靠谱?嗯,正是因为一些律师为了吸引客户,做出了过度宣传,才引发了问题。
法律这事儿可不是拿来夸的,想宣传自己打官司厉害就行,但如果说得太过分,弄不好就会踩到“虚假宣传”的雷区。
再说说那些律师为了提高曝光度,做的“夸大其辞”的行为。
比如说,某些律师会在宣传中写着“只收赢的案件”“高胜率”等字眼。
你想想,打官司本来就充满了变数,胜败在天,怎么能说保证百分之百胜诉呢?这不就是在打“擦边球”嘛。
有时候还看到广告上写着“打赢了赔一百万”,这种说法简直是天方夜谭。
律师说自己“专治各种疑难杂症”,说的好像法律就只有一种“灵丹妙药”可以治愈。
这些过分夸张的宣传,简直是拿自己的专业当儿戏,不仅让人误解,还可能引来法律的麻烦。
当然了,不只是电视广告这么简单,有的律师甚至还会做一些更极端的宣传方式。
比如说,为了拉客户,某些律师竟然会承诺“包治百病”,不管什么案件,包你赢!他们甚至会给自己加上各种“光环”,像什么“知名律师”“顶级律师”,结果实际上可能连个正式的案件都没接过几单。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三章——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规则(1)
Legal Ethics
2.角色区别的道德 这常被律师们用来替当事人做些本来他们不愿意做的事,只是履行了 角色义务。这会使律师作出超出道德标准甚至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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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harles Fried的观点:朋友关系
他把律师类比为朋友——在法律体系下的有特别目的或者说有限度目 的的朋友。像是一个朋友一样律师在为了你的而不是他的利益在行 动,或者说他把你的利益当成了他自己的一样。 律师有技巧和能力让个人知道他们在处理一个特定的问题的时候所 拥有的选择方案,并且帮忙他们通过寻找行政的、立法的和司法的 途径去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律师有特殊的能力,可以巩固 人们的自主权和自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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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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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的保密பைடு நூலகம்则
1.当事人控制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不是他们的仆人。他提供服务以促进当事人合法和 适当的目的,但律师永远不要忘了,他才是主人。他并不完全是为了完 成当事人的命令。律师需要自己决定什么才是道德上的和法律上正确的 做法,并且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他也不能服从当事人让他站在其他立场 的要求……律师必须从他自己的角度而不是当事人的角度来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在我多年的实践中……我告诉(我的当事人)什么是需要 做的并且坚决反对那些我认为不适当的建议…… ——Haynsworth
whq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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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0年3月组织宣布立法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旨在为律师业务推广提供有效的支持。
根据规定,律师推广行为包括广告宣传、影响性咨询、公共职务、业务宣传等,具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一、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尽管律师推广行为属于商业推广行为,但是绝不可以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律师推广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二、设立合法的律师推广机构。
律师业务推广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立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推广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律师推广行为。
律师推广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及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如实际宣传、教育、影响力咨询、专业服务等。
三、控制律师推广成本。
律师企业应当控制自身的推广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通过有效控制成本,加强技术支持,优化活动体系,提升推广效果。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企业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应当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本,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性宣传等不正当促销行为,以维护律师推广行业的良好声誉。
五、建立律师推广行为评价体系。
律师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效果及客观反馈,以调整推广方向,提高推广效果。
六、坚持整改改进原则。
一旦发现律师推广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改进,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推广行为,保障全国律师推广行为的正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出台,将有助于为全国律师推广行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支持。
律师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施有效的推广管理措施,全面提升推广效果,积极建设全国律师推广市场的良好格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法律服务的领头羊,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推动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国律师行业的统一性管理,确保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居世界范围内,达到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支持。
律师推广宣传方案
律师推广宣传方案作为一名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推广宣传,增加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方案和建议。
宣传媒介选择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选择以下几种宣传媒介:1.律师协会网站和杂志2.律师专业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3.微信公众号和电子邮件营销4.传单和宣传品5.与其他企业合作推广律师协会网站和杂志是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的推广渠道之一。
通过在该类媒体上刊登广告或者提供专业文章展示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能力,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律师专业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如《法律评论》、《知乎法律》等,可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
微信公众号和电子邮件营销是律师事务所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通过精准的广告定位和定向营销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同时与其他企业合作推广也是不错的选择,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合作营销,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实现共赢。
宣传技巧针对以上宣传媒介,律师事务所需要掌握以下几种技巧:1.精准定位受众2.发布专业优质文章3.运用社交媒体平台与客户互动4.设计吸引人的传单和宣传品5.保持持续的宣传投入精准定位受众是律师事务所推广宣传的关键点,只有清楚了解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和偏好,才能有效推广。
发布优质的专业文章是律师事务所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专业形象的必备手段。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与客户互动,律师事务所可以方便快捷地与客户建立联系,传递专业知识和服务信息。
设计吸引人的传单和宣传品对于吸引潜在客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创意十足、简洁明了、信息全面的传单和宣传品可以更好地吸引客户的眼球。
同时,保持持续的宣传投入可以提高品牌认知度,让更多的潜在客户了解到律师事务所相关的信息。
宣传效果评估在投入大量资源和资金进行宣传推广之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推广宣传的投入与输出比例2.推广宣传活动的转化率3.客户反馈和满意度4.品牌知名度的提高情况通过对推广宣传的投入和输出比例进行分析,律师事务所可以了解到针对不同媒体的宣传推广投入的收益比和成果比。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列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广告语、宣传语
律师广告语、宣传语1. “律师,就是你在法律迷宫中的引路人!当你迷茫时,他们能为你找到方向,就像在黑暗中点亮一盏明灯。
比如你遇到合同纠纷不知所措,律师就能帮你理清头绪!”2. “找个好律师,如同给自己加上一层坚固的护盾!在风雨来临的时候,为你遮风挡雨。
就像你被冤枉了,律师会站出来为你洗刷冤屈!”3. “律师啊,那可是你维护权益的得力战将!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会勇敢地冲锋陷阵。
好比你的财产被侵占,律师能帮你夺回来!”4. “还在为法律问题烦恼?律师就是你的救星啊!他们能把复杂的法律变得简单易懂。
就像你面对一堆乱麻,律师能迅速解开!”5. “律师,是你在法律海洋中的灯塔!指引你安全航行。
当你陷入法律困境,他们会拉你一把。
比如你面临牢狱之灾,律师会努力为你争取自由!”6. “律师不就是你的法律保镖吗?随时守护你的权益!在你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
就像有人欺负你,律师会让对方受到应有的制裁!”7. “嘿,律师可是能化腐朽为神奇的人!能把绝望变成希望。
当你觉得没救了,律师能创造奇迹。
比如看似必输的官司,律师能反败为胜!”8. “律师,就是你的法律天使!给你带来公平和正义。
当你遭受不公,他们会为你讨回公道。
就像你被歧视,律师会让对方认错!”9. “律师呀,那是你关键时刻的救命稻草!能在绝境中拉你一把。
当你走投无路,律师会给你开辟一条路。
比如巨额债务压得你喘不过气,律师能帮你解决!”10. “律师,绝对是你的法律好伙伴!陪你走过风风雨雨。
当你需要支持,他们就在你身边。
就像你孤独无助,律师会给你力量!”我的观点结论:律师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他们能在法律的世界里为我们排忧解难,保驾护航,所以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找个靠谱的律师!。
第九讲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什么叫推广?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等手段,拓展业务的必要活动。
需要宣传、拓展。
律师这个职业推广,他发布一些法律的信息,对他怎么样进行规制,这就更加复杂了。
因为假如说你把律师定成一种商人进行推广是没问题,但是你不要忘记,律师是一种职业,不是商业。
不是一种单纯的商业。
它有商业性,但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它既然有商业性,他肯定是需要推广,需要做广告。
第一节律师广告规范一、律师广告的利弊1.律师广告对律师的职业地位是否产生负面影响2.律师广告是否天然具有误导性3.律师广告是否会对司法体系产生不良影响4.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5.律师广告是否会对法律服务质量产生不良6.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执行上的困难二、律师事务所利用广告进行执业推广的原因1.律师广告是现代律师执业活动商业化的一个表现2.律师广告是维护法律服务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3.律师广告是促进律师业市场竞争的一个三、我国律师广告规范有利手段第二节业务推广规范一、律师业务推广与律师广告的区分二、我国律师业务推广规范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一、律师宣传的作用二、我国律师宣传规范第一节律师广告规范一、律师广告的利弊律师这个职业是既有职业性,又有商业性的。
作为商业性,做广告是非常自然的,但是正是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具有职业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商业。
所以针对它推广,全国相应的一些法律信息,就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
1.律师广告对律师的职业地位是否产生负面影响做广告可以让你的当事人,委托人对律师执业,对你法律服务整个的各个侧面有了认识,这个反而对公众清晰的认识律师业,是有好处的,对提高律师的地位是有正面的作用。
2.律师广告是否天然具有误导性3.律师广告是否会对司法体系产生不良影响4.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不利的经济后果5.律师广告是否会对法律服务质量产生不良6.律师广告是否会带来执行上的困难总之,在一个民主的社会,再加之多远的社会,任何一种观点,不要去期望只有一种观点,一种声音,它可能有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角度,为什么说现在社会产生一个叫沟通理性呢?它实际上就是因为,它要创造一种框架,吸纳不同的意见,最后,达到一种共识。
律师业务推广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业务推⼴规则中的禁⽌性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律师业务推⼴⾏为规则(试⾏)⾏为规则(试⾏)(2018年1⽉6 ⽇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条 为加强⾏业⾃律管理,维护律师⾏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影响、承揽业务、树⽴品牌,⾃⾏或授权他⼈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为。
律师业务推⼴主要包括以下⽅式:(⼀)发布律师个⼈⼴告、律师事务所⼴告;(⼆)建⽴、注册和使⽤⽹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媒介;(三)印制和使⽤名⽚、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性质的书⾯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业务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处于中⽌会员权利、停⽌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发布的业务推⼴信息应当醒⽬标⽰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律师广告的范围
律师广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个人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
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
2.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商事诉
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等领域。
3.律师的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
服务业务范围。
4.律师的执业业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荣誉、奖项、媒体报
道、客户评价等。
5.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宣传文章、宣传视频等,
以展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客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内容,也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同时,律师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贝茨案:律师能不能给自己打广告
贝茨案:律师能不能给自己打广告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9期好的律师,应当奉行“酒香不怕巷子深”,等客户上门,还是应当主动地让更多客户知晓自己,使“便利廉价的法律服务改善更多人的生活”?这就是1977年“贝茨诉亚利桑那律师协会”案所讨论的焦点。
自此案后,律师得以在报端进行宣传,并且给广告人士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以令人舒服的方式,向那些官司缠身的人推销一位律师?”律师广告和离婚率升高有关律师广告在当今美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是很常见的社会现象。
报纸、电话簿、电视、地铁车厢上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律所广告。
然而,曾经有一个时期,律师并不被允许“自我炫耀”。
比如,在1908年制定的全美律师协会道德准则中,该协会称,通过广告来获得生意,是不够职业化的。
真正有价值和有效的广告,是通过接一个个案子所建立起来的良好声望。
其后,美国律师协会于1969年通过的《职业责任守则》第2条也规定,律师不应当通过报纸杂志广告、广播,或者电视公告、城市展示广告或电话簿以及其他商业宣传方式,来进行自我宣传和“突出自我”的形象展示。
这一禁令严格到了什么程度呢?协会甚至禁止散发印有律师姓名和擅长业务的日历、圣诞卡,禁止在事务所铭牌上使用过于大的字体,在电话簿上使用黑体字等等。
有趣的是,一些宗教人士积极地支持这一决定。
因为他们认为,美国离婚率的增长和律师广告有着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广告称,人们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以一种从容、秘密和体面的方式达成离婚协议。
这令保守的宗教人士们十分不快。
他们经常呼吁,律师行业非但应当全面禁止广告,还应当对声望保持谦逊和克制:“诸位什么时候看到神职人员做广告了?”这一切直到1977年的“贝茨诉亚利桑那律师协会”案才有所改变。
这一经典案例的两位当事人是贝茨律师和欧斯汀律师。
他们于1972年毕业于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
毕业后,他们进入的是由联邦政府出资、针对赤贫人群的法律援助机构。
经过大约两年的公立律师工作,他们敏锐地注意到,有很多中低收入人群,他们难以承担高昂的律师事务所费用,又因为“不够赤贫”,而达不到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
律师业务推广方案
律师业务推广方案作为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在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
如何进行律师业务的推广,成为行业中所有律师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律师业务推广方案,旨在为广大律师提供一些有用的推广思路和方法。
建立专业形象首先,要在推广律师业务的过程中树立起一个专业的形象。
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展现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因此,在进行推广时要格外注重形象的塑造。
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以保证在向客户介绍律师业务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还要加强对自身言行举止的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提高自己的职业形象。
提高服务质量除了专业形象之外,服务质量也是推广律师业务的关键之一。
只有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受到客户的认可和信任,慢慢地形成客户口碑和品牌影响力。
因此,律师在推广业务的过程中要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
从个人素养、执业能力、服务效率和沟通能力等各个方面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运用网络推广渠道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一种推广渠道。
大量人群聚集在互联网上,同时网络又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便捷的互动形式和低廉的推广成本,成为了各个行业进行推广的首选。
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可以通过各类网络工具和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1.建立官方网站: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向客户介绍自己的事务所、个人经验和所擅长的领域,提高客户对自己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站上发布各类法律知识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吸引更多的客户关注和参与。
2.利用社交媒体:利用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法律知识和宣传资讯的发布,增加自己的曝光率和转化率。
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群组、社区等社交平台,发现潜在客户和业务机会,增加自己的业务来源。
3.利用搜索引擎优化:通过搜索引擎优化(SEO)技术,将自己的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网站在各大搜索引擎中排名靠前,提高自己在客户中的竞争力。
下列属于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
律师业务推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推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诚信守信
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
律师在推广活动中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不得夸大其词、误导客户。
三、公平竞争
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同行、虚假宣传等。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专业能力和劳动成果,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四、尊重同行
律师业务推广应当尊重同行的专业能力和劳动成果,不得恶意贬低同行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律师应当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五、社会责任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律师业务推广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律师也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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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关注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09月/19日/第A04版/律师能否做广告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本版策划本报政法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程序与初衷引起争议,目前有媒体报道,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向国际通例靠拢;也有报道发出∀律师个人做广告,碍着谁了#的声音。
那么,网友如何看墨帅(中法网网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能否做广告,首先应当认清律师的职业定位及其目前所处的执业环境。
当今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没有哪个社会服务行业能够将自己完全排斥于信息世界之外。
而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早已取消公职身份,并逐步被推向市场化和自律化的道路,在这种状况下,再一厢情愿地以∀司法工作者#自居,或以∀酒香不怕巷子深#而自我陶醉,恐怕是不现实的。
广告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业宣传方式,对于律师职业素质的宣传作用实际上是有限的。
人们往往只能从广告中看到很多∀溢美之辞#,而看不出一个律师所及律师真正能有多少含金量。
所谓的消费者知情权恐怕也仅限于知道个名称、电话号码而已,对律师本身素质并不能仅凭广告而深入了解。
而且,广告的牟利性还会造成谁财大气粗,谁的广告做得好、∀吼声#响,似乎谁的服务就更好的假象。
律师毕竟是法律的实践者,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不能等同于纯粹的商业经营人员,倘若完全效仿商业化的经营运作方式,恐怕会适得其反,甚至造成恶性竞争。
有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容易把律师业的形象宣传以及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观念引入一个误区。
律师应当凭借自己的优质服务以及团队实力来开拓市场,树立形象,广告作为一种辅助性宣传手段,绝非律师宣传自己或开拓业务的惟一有效的手段,对其作用不可过分依赖甚至迷信。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律师及律师所做广告的问题,我国广告法、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均未禁止,并且还赋予其依法进行适当宣传的权利。
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但即便是这种宣传方式,仍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限制。
应当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诸如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关于办案结果的承诺性内容,不能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有特殊关系等限制无疑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从目前报道来看,对该管理办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于律师个人能否做广告,包括在媒体上公布个人电话等问题。
对于这种行为的限制,符合规范!第十五条关于∀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
这也有利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遏制假冒律师名义办案的违法现象。
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但大体的原则是允许律师及律师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度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须受到比一般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7.2条规定:∀在符合本规则7.1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公共宣传媒介,为其法律服务做广告。
所谓公共宣传媒介指:电话号码簿、法律手册、报纸或其他期刊、户外招贴画、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同本规则7.3所规定的引诱无关的文字交流方式。
#此外,还作出多种限制,如律师不得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可以通过违反本规则和其他法律的手段取得委托人所期望的结果;不得以追求金钱为主要目的,通过信函、面谈或其他针对特定对象的信息传递方式,引诱那些同律师并无亲属关系或不曾有过代理关系的人,使他们雇用该律师。
等等。
又如新西兰职业道德!第5条规定:∀私人开业律师不准做广告。
#因此,对律师做广告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乃国际惯例,这与其职业性质有密切关系。
总之,鉴于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作出比一般社会服务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是有必要的,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以及律师形象的树立。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我认为只要是律师个人所做的广告不含有虚假成分、不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应该可以做广告。
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律师行业也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发展。
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律师事务所就是工厂,律师就是律师事务所的产品,产品合不合格,能否达到客户的满意,这是由律师的水平来决定。
但在客户选择产品之前,客户有权知道这个产品的性能、质量等各方面的情况,这就需要对产品进行宣传,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应该对自己的产品 律师进行宣传,没有说只宣传工厂不宣传工厂生产的产品的道理。
医院可以宣传自己的医生,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就不能宣传自己的律师呢?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服务行业,他们不再是国家干部,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
随着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其切身经济利益与自身素质、服务质量等尤其是知名度有很大的关系。
律师个人要生存要发展,要参与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的竞争,因此,律师为了让自身价值得到尽可能大的发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选择在一些媒体上做广告,介绍推销自己,如果其广告内容没有夸大、误导等不实虚假宣传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相关法规均无对律师以个人名义做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律协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中把出现自己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划定为不正当竞争显属牵强,这种广告行为不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利益,相反地,一些律师对某种法律领域的专长也在广告内容上作表述,对当事人的选择也确实提供了有效方便的帮助。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市场经济强调一种产业化经营,律师做广告是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不得不走的一步,这种趋势迟早会到来,实际上我们好多律师事务所不早已在做广告宣传自身以及自己的律师吗?市场经济使律师不能再满足于传统的∀等人上门#的惰性心理,而是要走出去,宣传自己,推销自己,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这可以说是律师之所以要走这一步的原因。
其次,律师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以其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其面对的是几百倍于自己的当事人群体,如何在这个律师越来越多的环境里独树一帜,为自己赢得主动,律师需要这么做,也必须这么做,我们更多地应该考虑律师做广告需要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与规范,而不应该将焦点放在律师是否能做广告的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做广告。
所以我觉得律师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做广告宣传自己。
姜宏(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在我看来,律师当然可以做广告。
之所以这样说,道理很简单,因为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广告法都没有将律师做广告列为禁止性行为,因而就法理而言,律师做广告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这并不等于律师可以乱做广告,律师做广告也应符合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要求,比如不能做虚假宣传、广告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或许有它的一定道理,但从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将要实行的行政许可法来考量,该管理办法!似乎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的限制效力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换言之,在没有上位法法源的前提下,该管理办法!是不能禁止律师做广告的。
赵春秀(中法网网友江苏省泗阳人民法院刑庭)律师做广告无可厚非。
首先,律师是以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专业代理机构,属咨询服务性质的行业。
其他服务行业允许做广告宣传自己,律师同样也应有这样的权利。
其次,律师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有偿服务,这就决定了律师的报酬取得依赖于其业务量和社会对其知名度的认同。
用广告的方法对自己进行宣传,无异是扩大社会影响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且这种运作方式,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氛围。
用广告的方式,在社会竞争中争夺优势,是商业化竞争的必然。
所以,有必要对律师做广告予以规范化管理,向国际通例靠拢。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莆田人民法院)在当今法制时代和信息时代,以往通过人情、关系、甚至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办案人员来获取案源的生存之道已越来越难以符合市场化的需要了。
而对许多刚出道的律师,做广告是宣传自己的最有效方法,他们很可能借助这样的方法使得自己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当然,也存在一些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而做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诋毁同行标榜自己的广告,因此律协应该着重规范律师的广告内容,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这些行为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属于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杨栋(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首先应该作出一个区分,即,虽然同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机构归属上却是完全不同的,律师从业是私人行为,而法官和检察官执业则是代表着国家。
这一点在他们的赔偿责任分配上也可以看得出来,律师的赔偿由其事务所或个人负责,而后两者的赔偿均由国家承担。
因此,正是由于这种国家职能性,如果允许法官或检察官做广告,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荒谬的。
可律师则不同,只要没有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诚实信用地对自己做了的客观描述,又何妨限制呢?而且,律师做广告,广大的客户就有了充足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律师资源在社会上能更合理地分配。
因此,只要对律师做广告的方式采取严格措施作出控制就行了,而没必要因噎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