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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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试行日期: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 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计标[ l983 ]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71)建革设字第 150 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 与民用 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 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DJ52-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 《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CBJ54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J55- 83,由机械工业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J56-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 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J58. 83,由化工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35千伏和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

35千伏和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

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

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

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

0。

1条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

0。

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

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

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35千伏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35千伏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米增大1% 进行修正,B、C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③围栏系指棚栏、网状遮栏或板状遮栏。 三、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栏裸导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01 中的B1值。 四、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垂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表 501中的B1值。 五、带电部分至建筑物和围墙顶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01中的D 值。 第503条 使用绞线时,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和带电部分至接地部 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最小安全净距(厘米);Kc--材质系数,用钢绞线时K=75; 用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时 K=10; f--最大弧垂(厘米); A--用表501中的A值(厘米)。
注:表不适用于焊接硬导体 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一 般只标明相别。 第4016条 在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安装携 带式接地线的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4017条 在断路器合闸状态下,不允许操作的隔离开关和该断路 器之间应装设机械的或电磁的联锁装置,以防止隔离开关误操作。 第4018条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 头。 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 以防止金属间发生电化腐蚀。 第4019条 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振动等情 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振措施。 第五章 屋外配电装置 第501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01所列 数值。 第502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502): 一、电力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面小于25米时,应装 设固定围栏。 二、围栏向上延伸距地面25米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 于表501中的A值。 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毫米) 表501

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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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60-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珠条件下的要求第四章导体和电器第五章屋外配电装置第六章屋内配电装置第七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的要求附录一导体在短路时的最允许温抖取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l条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从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35千伏配电装置的设计。

第l.0.6条高压配电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并不应危及人身和周围设备的安全。

配电装置中不应采用铜导体。

第2.0.2条配电装置的绝缘绰级,应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第2.0.3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第2.0.4条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第三章特殊条件下的要求第3.0.1条在空气污秽地区采用屋外配电装置时,其电力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情况采取加强外绝缘、防尘、防腐等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第3.0.2条当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绝缘油(或其他波态绝缘介质)、润滑油、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在屋外充油电器的底部和操作箱内或屋内配电装置室内装设加热装置。

工业和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和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61一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径选择第三章气象条件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第五章导线排列第六章杆塔与基础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一典型气象区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二、应尽量少占农田;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61一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径选择第三章气象条件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第五章导线排列第六章杆塔与基础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一典型气象区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二、应尽量少占农田;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转角、终端杆塔 2.2第6.0.11条普通钢筋混凝土基础得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l、7;混凝土基础得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7。

预制基础得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00号;普通钢筋混凝土基础得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混凝土基础得标号,不应低于100号。

第6.0.12条杆塔基础得埋直深度,不应小于0、6米;在寒冷地区,其埋深应根据土壤得冻结深度与基础得形式确定。

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第7.0.l条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间得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得最大弧垂与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得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计算上述距离,不应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得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塑性伸长得影响与设计施工得误差。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不包括工业企业铁路)、一级公路交叉,如交叉档距超过200米,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第7.0.2条导线与地面或水面得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1中所列数值。

表7.0.2-1注:1、交通困难地区就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达到得地区.2、最高水位,对35千伏线路就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就是指50年一遇高水位.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得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2中所列数值。

第7.0.3条 3-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得建筑物。

对其它建筑物,也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导线与建筑物得垂直距离为: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4.0米;对3-10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0米。

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得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米。

表7.0.2-2第7.0.4条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间得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4中所列数值。

表7.0.4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得距离就是指水平距离。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61一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径选择第三章气象条件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第五章导线排列第六章杆塔与基础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一典型气象区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二、应尽量少占农田;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高压电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高压电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高压电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第7.0.l条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间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计算上述距离,不应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不包括工业企业铁路)、一级公路交叉,如交叉档距超过200米,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第7.0.2条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1中所列数值。

表7.0.2-1注:1.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达到的地区.2.最高水位,对35千伏线路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是指50年一遇高水位.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2中所列数值。

第7.0.3条3-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它建筑物,也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4.0米;对3-10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0米。

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米。

表7.0.2-2第7.0.4条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4中所列数值。

表7.0.4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是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是指净距,但无风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中所列数值的50%.第7.0.5条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5-1中所列数值。

表7.0.5-1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出通道。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

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2-16联合发布??????????????1993-07-0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标准

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标准

第4.0.2条钢芯铝绞线及其它复合成的导线,应按综合抗拉强度计算。

第4.0.3条导线的安全系数kd,应按下式计算:式中op一一导线的抗拉强度(公斤/平方毫米);omax一一导线在弧垂最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公斤/平方毫米)。

铝绞线、钢芯铝绞线及铝合金线的安全系数,对一般地区不应小于2.5;对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厂区及人口稠密的地方,则不应小于3.0。

第4.0.4条避雷线一般采用镀锌钢绞线,避雷线的安全系数宜大于同杆塔上导线的安全系数。

第4.0.5条 6-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时;导线截面宜采用接近经济电流密度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4.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降,不宜超过下列数值:一、3-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自供电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一次侧人口的允许电压降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的5%;二、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屋线路)的允许电压降为额定电压的4%。

第4.0.7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和铝合金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4.0.7中所列数值。

表4.0.7二、避雷线的截面不宜小于25平方毫米。

三、3千伏以下的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线。

四、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连接。

第4.0.8条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35千伏1、直线杆塔不宜采用针式绝缘子。

2、耐绝缘子串的绝缘子个数,应比悬垂绝缘子串的同型绝缘子多一个。

二、3-10千伏直线杆可采用瓷横担。

三、3千伏以下1、直线杆一般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2、耐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

绝缘子的组装方式应防止瓷裙积水。

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地区,应根据海拔高度、线路电压等级,相应增强线路绝缘。

第4.0.9条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瓷横担 3.0针式绝缘子 2.5悬式绝缘子 2.0蝴蝶式绝缘子 2.5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Kj,应按下式计算。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之欧阳歌谷创作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之欧阳歌谷创作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欧阳歌谷(2021.02.01)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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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月1日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61一83(试行)国水利电力部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日金具跨越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施的交叉;、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困难;。

第三章气象条件线路设计所用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

对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一般采用15年一遇的数值;对10千伏及以下典型气象区接近,可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的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离地面15米高、15年一遇10分钟平均最大值;对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应采用离地面10米高、10年路采用的最大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不应低于25米/秒。

设计风速,如无可靠资料,一般采用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米/秒。

线路通过城市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时,其最大设计风速宜减小20%。

峰以及山谷口等容易产生强风的地带,其最大设计风速应适当增大。

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线路采用的导线、避雷线和绝缘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用铜线。

线及其它复合成的导线,应按综合抗拉强度计算。

全系数kd,应按下式计算:强度(公斤/平方毫米);低点的最大使用应力(公斤/平方毫米)。

合金线的安全系数,对一般地区不应小于2.5;对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厂区及人口稠密的地方,则不应小于3.0。

般采用镀锌钢绞线,避雷线的安全系数宜大于同杆塔上导线的安全系数。

伏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时;导线截面宜采用接近经济电流密度的计算方法确定。

线路的电压降,不宜超过下列数值:线路,自供电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一次侧人口的允许电压降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的5%;线路,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屋内线路)的允许电压降为额定电压的4%。

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和铝合金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截面,不应小于表4.0.7中所列数值。

于25平方毫米。

应采用绝缘线。

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连接。

线路绝缘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式绝缘子。

子个数,应比悬垂绝缘子串的同型绝缘子多一个。

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蝶式绝缘子。

瓷裙积水。

地区,应根据海拔高度、线路电压等级,相应增强线路绝缘。

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数Kj,应按下式计算。

坏荷载(公斤)。

或针式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公斤),或悬式绝缘子一小时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公斤),或蝴蝶式绝缘子的破坏荷载(公斤);载(公斤)。

,在断线情况下,瓷横担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1悬式绝缘子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区,绝缘于、绝缘子串或瓷横担的单位泄漏距离,不应小于1.6厘米/千伏(额定线电压)。

运行经验和可能污秽程度,增加绝缘子、绝缘子串或瓷横担的泄漏距离或采取其它防污措施。

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在断线情况下,金具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

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或铝合金线,在与绝缘子或金具的固定处宜缠绕铝包带。

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尚应根据导线或避雷线的防振要应力上限和相应的防振措施应符合表4.0.l2的要求。

明当地导线和避雷线的振动危险很小,可不受表4.0.12的限制。

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一般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

的导线,一般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多回路线路的导线,宜采用三角、水平混合排列或垂直排列。

的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

在同一走廊内的3-l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与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架设。

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档距,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般采用表5.0.2中所列数值。

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3~5公里;l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公里。

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如无可靠运行资料时,不应小于表5.0.3中所列数值。

近电杆两侧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

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上下层导线间或导线与避雷线间的水平偏移为:对设计冰厚为10毫米地区,不应小于0.2米;对设计冰厚为15毫米地区,不应小于10千伏及以下双回路或多回路线路的横担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0.5中所列数值。

上面的横担取0.45米,距下面的横担取0.60米。

千伏线路同杆架设时,导线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线路的不同回路不同相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伏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米;1千伏以下时,不应小于0.l5米。

的导线与拉线、导线与电杆、导线与架构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米;3千伏以下时,不应小于0.05米。

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米。

线从两相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

线路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杆。

均应计算线路运行、断线及安装情况的荷载,并应按以上各种情况所受荷载,进行强度、稳定、变形和抗裂度计算。

但对针式绝缘子的线路和10千伏及以。

应按下列条件进行荷载计算:断线。

断线。

冰、未断线。

采用悬垂式绝缘子的线路),断一根导线、避雷线未断、无冰、无风。

,应采用表6.0.3中所列数值。

千伏线路,还要计算避雷线的不平衡张力,此时导线未断、无冰、无风。

力,对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应小于避雷线最大使用张力的15-20%;对铁塔,不应小于50%。

,在同一档内断两相导线、避雷线末断、无冰、无风。

线末断、无冰、无风。

张力宜取导线最大使用张力的70%,所有避雷线张力宜取避雷线最大使用张力的80%。

档架线及未架线两种情况计算。

一相导线、避雷线未断、无冰、无风条件计算。

载、相应风速、无冰条件计算。

土杆的强度计算,应采用安全系数的设计方法,普通钢筋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用镀锌钢绞线或镀锌铁线,其强度安全系数及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0.5的要求。

度,应采用绞线的抗拉强度。

直径不应小于16毫米。

严重地区,除镀锌外,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防腐措施。

制造的普通钢筋混凝土杆件,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300号,用振捣法制造的预应力混凝土杆件,其标号不宜低于400号。

使用钢材的厚度不应小于表6.0.8中所列数值。

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材料来源和地质情况等进行设计。

在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岩石底盘、卡盘和拉线盘。

采用岩石预制基础时,应选择结构完整、质。

其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的上拔和倾复稳定安全系数,按极限土抗力计算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混凝土基础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l.7;混凝土基础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7。

不宜低于200号;普通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混凝土基础的标号,不应低于100号。

的埋直深度,不应小于0.6米;在寒冷地区,其埋深应根据土壤的冻结深度和基础的形式确定。

跨越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间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包括工业企业铁路)、一级公路交叉,如交叉档距超过200米,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面或水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1中所列数值。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达到的地区.线路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是指50年一遇高水位.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2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为: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4.0米;对3-10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0米。

跨越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米。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4中所列数值。

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是指水平距离。

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是指净距,但无风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7.0.4中所列数值的50%.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5-1中所列数值。

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出通道。

及城市灌木林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0米;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不应小于1.5米。

道行道树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0.5-2中所列水平距离或垂直距离数值。

距离,应考虑修剪周期内树木生长的高度。

空电力线路通过居民区时,宜采用固定横担和固定线夹。

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表7.0.7的要求。

站场)以外,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表7.0.8的要求。

1.1个数值的,带括号的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不带括号的适用于35千伏线路.5千伏线路.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作不可的用词:;。

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或“不得”。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一般”;。

这样做,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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