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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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昊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八大作业票制度)
2016年印发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特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实行作业前审批手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辖区内从事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职责
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作业票办理和审批职责。
4术语
4.1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3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
固态)及一定压力情况下,或对设备、管道进行清洗、置换、吹扫等进行密封的作业。
4.4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各类塔、槽、罐、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4.5临时用电:是指生产、技改、临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用电。
4.6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4.7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 川以上;或可能对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8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上进
引道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工作要求
在对吊装、动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动土、断路作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作业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3现场要有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5.4实施危险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并落实防护措施。
5.5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5.5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6吊装作业
6.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佩戴安全帽
6.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由指挥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4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5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吊
6.6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雨、暴雨、大雾及6级
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8对4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需制定吊
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9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6.1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13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1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16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8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9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 动火作业
7.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7.2各类动火作业区域由各分(子)公司划定。7.3动火作业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动火区间距动火点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液体。
7.4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7.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7.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7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作业许可证。7.8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7.9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容器等的动火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10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