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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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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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1.1 规程制定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征信数据管理中,对企业异议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异议处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异议处理流程2.1 异议申请企业在发现金融机构提交的征信信息有误或不准确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登记号码;-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异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2.2 异议受理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立即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初始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核实异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核实异议申请人身份及相关信息;-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

2.3 异议核查金融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的详细核查。

核查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核实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的匹配性;- 核实异议内容与金融机构所记录的征信信息的差异;- 核实异议是否涉及新增信息或修改已有信息。

2.4 异议处理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核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修正错误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如发现恶意诋毁、诈骗等行为,可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2.5 异议结果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异议处理结果通知。

通知中应当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理由和相关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异议处理原则3.1 公正、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异议处理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双方的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的判断和决策。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征信异议由个人客户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的,代理人应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资料审查1.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错误。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核实1.对于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通过查询相关业务系统、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2.对异议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错误、遗漏或误报等情况。

四、异议确认与处理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异议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2.对于确认有误的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删除。

对于无法更正或删除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

五、答复客户1.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结果,解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2.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归档与报告1.对已处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七、异议处理时效1.异议处理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遇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信息等,处理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XX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质量监控1.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异议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处理质量和效率。

2.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于发现的异议处理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异议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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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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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引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有效和便捷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在进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时的操作规范。

二、异议提出与受理1. 异议提出程序:(1)当企业客户对其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时,应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申请应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异议的内容。

2. 异议受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和处理异议申请。

(2)异议受理部门收到企业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确认收到,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三、异议核实与处理1. 异议核实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核实企业客户提交的异议申请,比对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库中的征信信息。

(2)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不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一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客户,并说明理由。

(3)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不符,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报告发送给企业客户。

2. 异议处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在核实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发放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2)通知书应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如果确认异议属实,应写明修正的具体内容;如果确认异议不属实,应提供合理的解释。

(3)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申请申诉。

四、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程序:(1)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申诉。

(2)申诉材料应包括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申诉理由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12 -
- 10 -
附表 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描述: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日期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年月日 Nhomakorabea注: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
保存。
-1-
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
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 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 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 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2-
予以更正。 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
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表 3,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 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第三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 复函》(见表 4,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 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 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 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 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置流程包含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异议处置、外部协查、制作回去澄清公告并查阅信用报告,以及送抵回去澄清公告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牵涉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和异议处置、异议答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展开异议数据的处置;负责管理纠改个人信用记录数据上报USB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置岗一个,负责管理立案人民银行或信用记录中心明确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立案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中心打来异议提出申请的立案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表示异议处置子系统),查阅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置属于本行辖内的,应当在当日对该异议展开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数据纠改。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附件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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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附件 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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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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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目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使和维权,规范金融消费者异议处理程序,统一金融机构本项业务处理标准,依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所指个人征俌异议处理,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集中报送的个人征信报文当中包括消费者信用评分,个人信用历史及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或及时性的纠错业务。

三、金融消费者异议处理说明1、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报送的实名验证信息的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2、金融消费者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征信报文异议,并出具书面申诉,金融机构收到申诉信息后,应当立即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纠错申请;3、金融机构在成功提出纠错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纠错审查及结果反馈至金融消费者;4、金融机构成功办理异议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作恶意利用,应当在异议申请完成的同时,将纠错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改正内容及时通知金融消费者;5、金融消费者可在征信报文异议事宜未办理完毕前,金融机构有义务告知金融消费者相关异议事宜的处理状态;6、金融消费者有义务提供完善的异议证据,以加快处理进程;7、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异议处理的审批机构,对异议案件应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定义相关流程,不得一概拒绝收件,抗拒处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8、对于个人数据异议,金融机构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处理异议申诉;四、金融消费者异议权利1、金融消费者有权向金融机构发出异议;2、金融消费者有权向金融机构要求了解异议处理情况;3、金融消费者有权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统一进行审核;4、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公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标准或技术规范等重要信息;5、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披露个人征信等信息具体来源,披露信息被报送当事人应当免费提供;6、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完整地反馈个人征信报文的改动情况;五、金融消费者责任1、金融消费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诉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过程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2、金融消费者有义务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该条数据是错误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银发[2005]393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

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第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第十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交异议申请;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第十一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负责予以更正;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第十二条征信中心应在异议登记和确认后6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第十五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征信中心;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第十九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第二十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核查及更正处理结束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当在自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第七章信息主体声明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结束后,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见附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第二十六条接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三十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1.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3. 企业异议回复函4. 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1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兹授权同志为企业名称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证件号码:,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处签发日期:年月日承诺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附3企业异议回复函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附4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编号:注:该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受理机构分别保存;。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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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
务规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二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六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

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

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与反馈
第十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个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二十四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二十六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1.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附1
附2
授权委托书
征信中心/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委托(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于年月日前往你中心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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