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2010财经法规第2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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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重点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3、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

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l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现金管理

重点掌握: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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