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2010财经法规第2章书
《财经法规》考前知识点串讲第二章
《财经法规》考前知识点串讲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考点总结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⑴职工工资、津贴;⑵个人劳务报酬;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⑷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单选)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⑸、⑹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
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15天,附属单位包括,商业找零不包括但需要核定。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多选、判断)⑴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⑵不准“坐支”现金。
⑶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考点总结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第四节票据(支付)结算方式(★★★)☆考点总结一、票据的概述七、汇兑(多选、判断)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程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相关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既不能受理撤汇也不能受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八、托收承付(新)使用范围(三限)(★★) 主体限制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2010年财经法规第二章张小燕
(都有可能考)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要求 (2)相关性要求 (3)明晰性要求 (4)可比性要求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6)重要性要求 (7)谨慎性要求 (8)及时性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 真实性要求——是指企业应 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报告,如实反映符 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 会计要素及其他会计相关 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可靠、内容完整。
八、财产清查的基本规定
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薄记录, 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 进行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 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 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账面 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的方法。
九.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 1.会计档案种类包括: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会计资料. •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组织。 •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 档案。
(六)谨慎性要求
计提坏账准备 谨慎性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是指企业对
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 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滥用谨慎性要求)
(七)重要性要求
重要性要求 —— 是指企业提 取决于会计人员职业判 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 断,根据质和量两方面。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 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 3.对象和范围: • 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 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 何为违法行为? •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 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课件
非票据结算:除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 卡、信用证、电子支付方式等。
2021/3/28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
4
章课件
➢按适用区域分类,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 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支付结算 方法》中所称的“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021/3/28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
3
章课件
分类:
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分票据结算和非 票据结算。
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021/3/28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
6
章课件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体现。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2021/3/28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
7
章课件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
➢同城结算: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 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 式适用于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 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方式 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同城和异地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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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知识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金额一万以上),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主体:银行(含信用社)、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2)中介机构:银行(3)主要功能: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除国家法律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4)支付结算使用同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非现金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结算方式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三)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或“角”的写“整”,“分”后面不写“整”(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阿拉伯小写金额狮子中有“0”是,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7)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财经法规第2章第2节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应当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该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20XX
【例题·单选题】
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答案:A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 6)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本节重点把握
开户单位在什么时候可以使用现金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怎么定的 现金收支有哪些基本要求 出纳员不得兼任的岗位有哪些
注意:现金管理几个不准:
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注意:现金管理几个不准:
财经法规第2章第4节PPT课件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 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例题·单选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答案】:A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 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 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 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 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② 票据追索权 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 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 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 的保证人、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例题·单选题】 本票自出票日起( A.20日 C.2个月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出票(给收款人)——背书——背书— —持票人(被背书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① 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
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 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 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 要是主债务人。
《财经法规》第二章精讲内容
《财经法规与道德规范》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在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具体: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法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6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在《会计法》中,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实施,主要有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2)法定的行政处分的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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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重点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
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3、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1)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l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l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现金管理重点掌握: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l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l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l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各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丁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重点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
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3.其是活期存款账户。
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Ⅱ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
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即可。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