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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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是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质量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项系统性的质量绩效评价活动,综合审查和评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对达到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活动活动。

本办法旨在规范质量奖实施程序,提高质量奖的整体评估水平,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持续改进,推动国家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善。

二、质量奖的申报、审核和评审(一)申报1. 企业对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进行申报,在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 企业可根据质量奖活动要求和资质要求,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申请表和包括相关专业资质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2.场审核时,由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评审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结果,对质量奖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发放质量奖。

2. 企业评审结果将公布在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并在本局官方网站上发布质量奖表彰单位名单。

三、质量奖的表彰和奖励1.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将对质量奖表彰礼活动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向其颁发质量奖牌、证书及其他奖励。

2. 中国国家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奖表彰企业负责人发放国家表彰荣誉称号,并予以相应奖金、财务补助、技术支持等。

四、结束语中国质量奖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改革,增强国家质量管理的职能,促进质量工作的持久改善,增强企业的质量竞争力,保证国民的质量权益,使中国制造事业发展持续健康发展。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最终版2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质量效益型战略,强化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鼓励、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名牌工程,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接市场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项目,涉及质量创优的奖励、工程质量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二章质量奖励第三条:奖励范围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奖。

2、北京地区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长城杯(金奖、银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3、获得省(直辖市)级工程质量奖。

4、获得集团、总公司、国家级QC优秀小组奖。

第四条:奖励前提结构奖: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分阶段成本核算完成并经公司商务部和财务部认可实现盈利并预计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的,按照奖励标准、程序给予项目发放50%的奖金;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给予发放剩余的50%奖金。

竣工奖:竣工结算完成实现盈利并达到责任书盈利指标。

QC优秀小组奖:随获奖年度兑现。

第五条:奖励标准按项目的性质,面积、难易程度和获奖等级等因素,以单位工程或单项成果为单位确定奖励数额。

奖金额度标准见附表一、二。

第六条:工程重复获奖的计奖原则1、工程获得同级质量奖项时,不予重复计奖。

例如:同时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银奖和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按一项计奖。

2、工程获得不同级别的质量奖项时,以获奖的先后顺序实施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奖项应奖金额。

例如;获得北京市竣工长城杯奖后,又获得了鲁班奖,先发放长城杯奖金,再补差额发放鲁班奖奖金。

第七条:奖励实施1、凡获奖正式文件公布后,即启动奖励实施程序。

2、公司质量部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获奖等级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的数额,经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后,报总工、总经理审批。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范本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范本

质量奖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激励员工创新和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奖励第一条质量奖励对象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在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服务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获得质量奖励:1. 全年内没有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缺陷发生;2. 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建议并获得认可并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3. 取得了相关质量认证,并在审核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第二条质量奖励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各类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质量奖金:对员工提出的重大质量问题改善点和持续质量改进方案给予现金奖励;2. 质量荣誉称号:对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颁发质量先进工作者、质量管理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质量处罚第一条质量处罚对象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在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服务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者将受到质量处罚:1. 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缺陷发生;2. 未能按时完成质量改进建议的实施;3. 在质量评审中存在重大问题。

第二条质量处罚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各类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产生轻微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对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罚款;3. 降职或解雇:对多次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降职或解雇。

第四章奖罚管理第一条质量奖罚管理程序1.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质量奖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2. 对符合质量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部门进行评选,并发放奖金或颁发荣誉称号;3. 对符合质量处罚条件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并追溯责任;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质量管理奖惩办法1.目的为了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损耗,强化劳动纪律,使产品质量达到客户规定的要求,本着惩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

3.原则3.1有据原则:依据是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等。

3.2及时原则:及时鼓励员工的贡献和正确行为,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公开原则:奖惩公正、公平,达到应有的效果,必须公开奖惩结果。

4.责任人4.1直接责任人:对产生质量问题进行具体操作的作业员、检验员等人员及质量状况确认员工。

4.2相关责任人:对产生质量问题负有领导作用、组织作用、管理规范作用的人员。

5.责任确认5.1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岗位和个人,应立即通知相关岗位的管理人员,检验员对不合格品进行检测、标识,要求质检部负责人到现场对不合格品进行确认。

5.2对不良率低于3%,一般不作为质量问题来处理。

5.3对同批次出现批量产品质量问题的,经生产管理部确认,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惩罚。

5.4对一批产品返工在两次以上者,后经检验员检验发现仍然不合格,质检部有权力对相关的操作员及车间管理人员提出处罚。

5.5对造成客户批量退货的,由质检部确认退货原因,按规定对造成品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6对在保证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上做出贡献的及提出相应的有效方案的,经质检部及生产管理人员确认,给予相应的奖励。

6.方式6.1方式分:经济奖惩和行政奖罚。

6.2经济奖惩是直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的奖罚,处罚金额划入奖励基金使用。

6.3行政奖励:通报表扬、书面表扬、评优、升职、加薪等。

6.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计小或大过、降职、降薪、辞退、开除。

7.评定7.1处罚机制7.1.1发生以下情况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7.1.1.1因本公司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客户退货与索赔。

7.1.1.2因公司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客户对产品部分退货并要求补货。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

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企业自愿申请;(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二)撰写评审报告;(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四)其他有关事项。

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三篇.doc

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三篇.doc

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工程质量奖罚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奖罚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奖罚管理办法1为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电气工程中的有效运行,加强本工程的质量管理,激发全体员工创优意识,确保公司和项目部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2评定依据2.1电气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2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奖罚规定;2.3公司质量标准体系相关文件。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气项目工人。

4评估方法4.1评估对象各专业团队和分包商。

4.1.1考核内容a.各种施工记录和考核资料;B.工程质量;C.质量评定量表中的相关内容;4.1.2考核方式4.1.2.1项目工程技术部专业工程师根据附件3质量考核评分表对各专业队伍进行考核,项目安全监督部审批,生产副经理/经理审批。

5奖励资金来源和5.1不确定奖励的发放(上级部门或业主发放的质量奖)。

5.2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5.3扣款规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罚款的专业队伍或责任人,财政部门应从工资或合同资金中扣款。

5.4预扣项目部质量保证基金和公司奖励。

5.5奖金分配程序按项目管理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奖励6.1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按时完成切割质量良好。

6.2当项目提前竣工验收时,验收项目提出的整改问题不存在重大施工问题。

6.3竣工资料齐全正确,并按时移交;施工过程中不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

6.4项目部根据项目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组织检查。

如果检查中对中标单位进行了评估,项目部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6.5每个团队每年都积极组织公司开展的质量活动,这些活动确实有效。

项目管理部对总部评审过的团队给予适当的奖励。

6.5在本工程中能严格规定、规范、标准施工,遵守工艺纪律,无质量事故或返工现象,对消除常见质量缺陷的施工人员可评为质量信得过个人,由公司奖励元。

6.6经公司领导评估,各团队认定为“亮点”的子项目已达到“亮点”流程标准。

亮点项目标准见表1,团队将获得人民币奖励。

6.7在施工过程中,符合以下要求并经生产技术部领导确认的班组或个人、公司给予元奖励。

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XX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XX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场监管局承办,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

前款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设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快推动XX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第五条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评审规范等;(二)建立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三)组织实施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

第七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评选工作需要,组建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当届评选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一)根据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组织成立评审组,对评审专家(评审员)进行培训;(二)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形式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有关工作,出具相应环节评审报告;(三)根据各环节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第八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XX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202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部门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

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分委员会和监督分委员会。

评审分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相关具体工作。

监督分委员会负责监督中国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可以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

第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1〕3号)已经2021年6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激励及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全社会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在韶关市登记注册(企业)、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在创新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全市质量发展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前提下,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分为韶关市政府质量奖、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

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各评选3家。

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每届不超过3个,授予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同一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组织)申报同一届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数量不超过2家(个),获奖数量不超过1家(个)。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精选6篇)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精选6篇)

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精选6篇)质量奖惩制度篇11、总则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1.3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1.4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1.5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2、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2.1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2.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2.1.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编制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2.1.3 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2.1.4 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2.1.5 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2.1.6 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2.1.7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2.1.8 因核算失误,下错生产通知单,而造成物资/产品积压的;2.1.9 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2.1.10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2.1.11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2.1.12 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2.1.13 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2.1.14 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2.2 质量事故的类别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2.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的;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公司质量奖罚管理制度

公司质量奖罚管理制度

公司质量奖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深化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公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质量奖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办法1. 优秀员工奖励(1)每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颁发“优秀员工奖”一次。

(2)每季度评选出优质员工,颁发“优质员工奖”一次。

(3)每年评选出杰出员工,颁发“杰出员工奖”一次。

2. 项目质量奖励(1)项目完成进度提前的,将根据提前天数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

(2)项目实际成本低于预算的,将根据节约成本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节约成本的10%。

(3)项目实际质量达到或超过要求的,将根据质量评定等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

3. 团队质量奖励(1)每季度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团队,颁发“优秀团队奖”一次。

(2)每年评选出卓越团队,颁发“卓越团队奖”一次。

4. 质量改善奖励(1)质量改善提案被采纳的,将给予一定奖金或奖品。

(2)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将给予额外的奖励。

5. 其他奖励(1)对于其他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员工或团队,将适时给予奖励。

三、惩罚办法1.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员工,将按以下惩罚措施执行:(1)口头警告:对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警示员工自查自纠。

(2)书面警告:对严重违规或屡教不改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明确要求改正。

(3)记过处分:对严重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对员工的晋升和奖励产生障碍。

(4)降职处分:对情节严重或严重影响质量的行为给予降职处分,降低员工职务和待遇。

(5)辞退处理:对严重违规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辞退处理,终止与公司的合作。

2.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质量问题的员工、团队或项目,将按以下惩罚措施执行:(1)责令整改: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员工、团队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并限期完成。

(2)停止经济支持:对严重违规或质量问题严重的员工、团队或项目停止经济支持,限制其开支。

(3)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员工、团队或项目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等。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7号)2015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八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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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自治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为5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主席质量奖。

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

专项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 汇总并向专项工作组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申报主席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主席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
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

对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获得的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

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参与主席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主席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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