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
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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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
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 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 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 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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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最新版本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8•【字号】沪规土资法规〔2013〕67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规〔2013〕677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到期清理的要求,我局对《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进行了评估。
经2013年9月2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实施该规范性文件。
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附表:1.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2.建筑面积汇总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3年9月28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上海-《_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的解释(三)》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章) (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报告
一、 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 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
(二) 基地内拟建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三) 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编号(名称)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对其产生遮挡 的建筑编号
(四) 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编号
使用性质(名称)
层数
高度(米)
注:1、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构架等构筑物)的 高度。高度单位为 0.1 米。
5、 附图: (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 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五)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
1、 日照分析报告全文 1 份(含附图); 2、 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 1 份。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建筑设计方案调整 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 新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 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 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精编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目的和依据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要求 (1)1.4.编制范围 (1)1.5.规划原则 (2)1.6.编制深度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术语 (4)3.土地使用 (7)3.1.规划导向 (7)3.2.用地分类 (7)3.3.混合用地 (12)4.开发强度 (15)4.1.规划导向 (15)4.2.控制方法 (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空间管制 (18)5.1.规划导向 (18)5.2.空间景观构架 (18)5.3.建筑高度 (21)5.4.建筑界面 (22)5.5.公共空间 (23)5.6.风貌保护 (23)5.7.地下空间 (24)5.8.其它 (25)6.住宅 (26)6.1.规划导向 (26)6.2.基本要求 (26)6.3.具体标准 (26)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8)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科研成果转化大楼-建筑设计说明

科研成果转化大楼建筑设计说明一、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华东理工大学徐汇校园内,东临老沪闵路。
要求在临老沪闵路地块内设计一幢科研成果转化大楼,用于科研实验。
总用地面积实测为4058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7660平方米,地下面积4340平方米。
拟建地上12层,地下2层的教学楼,且基地内有规划中15号线地铁的出入口和风亭组。
项目总投资额12650万元,建筑高度限制不超过50米。
二、设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版《公共建筑节能标准》GB50189-2015《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项目招标任务书三、设计理念1.传承校园的文脉,创造新型校园气息本方案的建成应使华东理工大学徐汇校区的整体面貌得到补充,体现校园建筑环境的统一与和谐,而非独树一帜,简单浮夸,破坏原有的校园肌理。
传承校园文脉对已有建筑应当体现充分尊重的同时,也塑造一些当代教育建筑新型的理念,形成内聚而又外向的校园建筑空间。
2.诠释交流和互动,塑造舒适科研环境当代科研试验建筑已不再仅仅限制与建造为实验设备提供合理的空间,而是更加关注科研工作的环境空间品质。
本方案将环境作为促进因素,创造出利于科研、教学及创造的激励性空间。
通过建筑语言来诠释交流与廊道,互动与庭院,协作与平台关系的完美结合,创造出不同的室内与室外之间,封闭与开敞之间,公共活动与个人活动之间,自然与建筑之间丰富多样的校园交流空间。
3.优化城市界面环境,增添校园空间活力基地东临老沪闵路,西临校园内部空间,独特的区位条件造就了特殊的基地界面属性和设计要求。
东侧城市界面要充分整合地铁、东校门、临街绿化空间及项目建筑本身的复杂关系,并形成一深具城市空间属性和尺度的空间界面;而西侧校园空间界面要求方案设计上深切吸收校园文化的精髓,创造出一可激发校园自由精神和创造性活力的空间界面,彰显华东理工独特的校园文化内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最新版本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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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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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地区20%。
3.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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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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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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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 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 批。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 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 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 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 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 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11 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 0 一一年一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根 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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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
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
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
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小于 2 大于、等于 2,小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 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 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 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 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 平方米;
6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 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 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 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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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 0.7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 建筑高度的 0.7 倍,其他地区不小于 0.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 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 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 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 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 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 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 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 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 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
1.0 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
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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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
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 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 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 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 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 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 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 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 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 (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 (不含 45 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 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0.9 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1.0 倍,且 其最小值为 6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