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_0.doc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作者:张忠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7期摘要: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
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驶认罪认罚不起诉裁量权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形势变化扩充该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最为多发。
醉驾入刑是在当时恶性醉驾事故频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景下立法对社会管理需要的回应,但在当前醉驾行为减少、社会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是否应重构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要件,适当提高入罪門槛需要深入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一)绝对数量大,居刑事案件之首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为例,2015年至2019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512件,全部为醉酒驾驶类案件。
其中,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在500件至530件之间,但2016年案件受理量突破800件,2019案件数量达1066件,分别占当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5%和36%,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而传统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不足15%,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危险驾驶案件并未呈现下降趋势,有的年份案件数量畸高,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案具有隐蔽性,通常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查处或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被发现,这就导致案件量与查处力度之间关系密切,在查处较严格的年份发案多,查处不严的年份发案相对较少。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xa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Jux.,2021V o U34No,4【刑事法学论坛】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丁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620)〔摘要〕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不一定需要主观上具有共谋,也不必要求高速或超速行驶,对于“情节恶劣”的把握应兼顾主、客观的标准。
严重超载、超速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校车业务”的认定,不必局限于义务教育阶段,“旅客运输”不必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必为客运车辆,更无须取得相关营运许可证;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数值设置,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超过行政前置法的规定,对于严重超载宜采用有区分的浮动比例原则,对于严重超速宜采用单一的比例原则。
危化品运输型犯罪系具体危险犯,实践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要依赖于相关鉴定,违规运输的行为只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有处罚的必要性。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驶;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中图分类号〕DF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21502-0080-042215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危险驾驶罪,但规定略显粗疏,2216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进行了完善,丰富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本罪的打击范围。
司法实践中,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案发数量虽然明显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争议。
为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发挥刑罚应有的预防和惩戒功能,厘清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争议显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一、关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之一。
该种行为自入刑以来,实践中的案件数量虽相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少,但其对于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丝毫不亚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关于追逐竞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216年5月15日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了阐释,但是具体到个案的司法适用仍存有争议。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作者:黄江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近些年来,交通领域事故频发,危险驾驶类行为受到普遍关注,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
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正后,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或超速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运输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在社会引起的高度关注,笔者对所在单位法院处理的大批此类案件检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关键词:危险驾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48-02作者简介:黄江南(1989-),女,汉族,浙江临海人,本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笔者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0件,审结190件,生效190人。
具体情况如下:(一)时间分析年份案件数以及处理情况数据表明:笔者所在县区危驾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到50%以上,其余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拘役,都为1-3个月刑期,尚无对此类案件被告人免于刑罚或因案件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这说明法院对危驾案件审判慎重。
在此次调研的190个案件中,取保候审人数占比9成以上,大部分危驾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不必逮捕羁押,仅有5件因当事人醉酒后暴躁,不配合交警检查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类案件普遍较为简单,平均审限在5-15日,审判效率较高。
适用简易程序的188件,占比98%。
本类案件多数为犯罪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庭裁判也可以增加司法审判透明度,促使当事人信服,减少申诉上访。
(二)罪行分析1.发生地点发生在县城的164件,乡村道路上26件。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或无意地以危险手段驾驶机动车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给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危险和威胁。
但是,针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延边地区作为中国东北一带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以下针对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在管理道路安全方面,延边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强公安巡逻、扩大交通监控等措施。
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已经明确%,但现实情况下,危险驾驶罪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标准缺乏明确。
虽然刑法针对危险驾驶罪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标准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各地对危险驾驶的界定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
2、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
道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但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如驾车疲劳、毒驾等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链,警方无法及时调查处理。
3、罚则不足惩戒。
司法实践中,即使能够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罚则也较为宽松,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继续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7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的一辆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货车,并引发火灾,导致出租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过调查,出租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失控,引起车祸,因此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2、案例二2019年2月24日凌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某农贸市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超速行驶,撞上固定在路边的废旧车,导致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对肇事车辆的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3、案例三2020年4月4日,延吉市一名女司机驾车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最终撞击一名步行者致其当场死亡。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李 影 王佳玉(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07)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前后,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讨论以及其构成的理解等问题已层出不穷。
危险驾驶罪是规范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并加以预防与规制,本质是对危险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认识已有概论,然而对其立法适用却是谨慎。
实践中在认定危险驾驶罪多以四要件的构成为标准,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本文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为体系,围绕危险驾驶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析,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37X(2021)12.0100-05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5亿辆,其中汽车2.7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位居世界前列。
在立法之初,全国汽车保有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 。
由于一系列的重大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例如,2008年12月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因醉酒并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悲剧;2009年6月在南京某岔路口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并与他人追逐竞驶,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再如“杭州飙车案”等,伴随着媒体结合社会矛盾的渲染,加之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酒驾”与“飙车”成立社会热议的焦点。
公众也关注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与影响力,因此,立法必然会对此作出回应。
危险驾驶罪孕育而生。
就立法层面而言,当时对于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一般适用交通肇事罪与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能够解决酒驾与飙车等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的问题,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就是风险的结果化表现。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姓名: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1年10月26日深圳大学夜大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引言 (8)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10)(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11)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14)(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14)(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7)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17)(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18)(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8)(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21)(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3)结语 (28)致谢 (31)【摘要】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
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适用问题
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罚种类:包括 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罚金等
刑罚适用:根据 犯罪情节、危害 后果等因素确定 刑罚种类和刑期
加重处罚:对于 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危险驾驶 罪,可以加重处 罚
缓刑适用: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 悔罪表现良好的 危险驾驶罪,可 以适用缓刑
处罚原则与裁量
处罚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裁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 处罚力度: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从严处罚
主观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持积极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和惩罚
认定标准
驾驶行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危险程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程度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客观后果: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或潜在风险
证据收集与审查
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证据收集: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 证据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和运用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 适用
目录
新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与矫治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定义与特征
新型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 驶机动车,违反 交规、危及 公共安全、驾驶 机动车等。
预防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 险驾驶罪的认识
加强执法力度,对危险驾驶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提高 道路安全水平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提高驾驶 技能和安全意识
矫治手段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 险驾驶罪的认识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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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
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
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
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
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
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
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
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
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
自2015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
**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
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
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加罚金,是《刑法》分则唯一不能适用逮捕的罪名。
自2015年1月份以来,**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38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有31件,占总数的81.6%。
另外7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行为;二是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有逃跑的行为,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至于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解释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罪司法认定存在困难。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二条规定,中关于醉驾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凡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
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规定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量刑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其他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规定有冲突。
2、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上存在两难。
自2015年以来**市院公诉部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多数适用了缓刑。
在办案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无法确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而检察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官作出免于刑事处罚裁判犯难的局面。
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在诉与不诉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今年从**市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规定,仅有6件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近年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特别是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判处刑罚,有的却可以不起诉,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醉驾行为在危险驾驶罪入罪量刑的建议
1、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最大程度消除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建议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一并解决量刑实施细则上明确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以案发时间、地点、醉驾原因、有无事故等因素为辅的量刑裁判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权力。
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中“有关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应予以废止或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定罪处罚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采取措施适时引导社会舆论。
司法裁判之所以会与民意发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与普通群众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和部分媒体在功利的驱使下会选择性地放大这种认识差距而导致了对案件的不同认识。
因此,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各类主流媒体广为宣传规范的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醉驾入罪与出罪的典型情节,以此回应和平复社会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四、关于危险驾驶罪,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
2、加大醉驾危害的宣传力度。
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
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
我国摩托车保有量非常庞大,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
要通过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郊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
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