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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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1.1条高速铁路作业分为施工和维修。

第3.1.2条施工指影响高速铁路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

2. 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风动车卸砟。

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

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冻害整治,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0.其它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1.3条维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应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作业。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维修项目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一、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工务设备上道检查、检测。

4. 轨道精调。

5.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6.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7.螺栓扣件涂油。

8.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

9.整修栅栏、声屏障。

10.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10mm的冻害整治。

11. 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12.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清理。

13.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

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

3.不进入栅栏门进行栅栏、应急疏散通道的修补。

三、维修作业后或检查发现设备病害不能正常放行列车时,应采取临时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

第3.1.4条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3.1.5条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I级维修: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Ⅱ级维修:除Ⅰ级维修以外的各种纳入天窗维修项目。

第3.1.6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

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二节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3.2.1条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第3.2.2条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前、后行车条件。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方案或作业计划。

第3.2.3条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执行。维修作业方案的审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4条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和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执行。

第3.2.5条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6条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施工或维修作业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概况(施工或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或作业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3.2.7条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3.2.8条两个及以上作业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辆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第3.2.9条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按照施工和维修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任。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I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III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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