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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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5、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6、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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