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PIC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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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No insurer shall be deemed to provide cover and no 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 or provide any benefit hereunde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 payment of such claim or provision of such benefit would expose that insurer to any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r economic sanctions, 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Japan, 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制裁特别条款
根据联合国决议或根据欧盟、日本、英国、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及规定,如果保险人承保、支付赔款或向被保险人提供其它任何利益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人受到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的,则在上述范围内保险人将不予承保、赔付或提供其它任何利益。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F轮是一条四万五千总吨的散杂货船,几年前在我国几个港口分别装载了数十票件杂货后驶往韩国釜山继续受载,目的地是中东的几个卸港。

到达釜山的时刻已经是夜晚,此时大雨磅礴,能见度很差。

与釜山港指挥中心联系后,被指令去某锚地抛锚待命。

由于沟通不良,船长在寻找锚位的时船速控制不当,该轮不幸在锚地外边的礁石区触礁。

随后的脱浅措施使出错,船舶困在礁石区。

风雨交加,海浪涌上甲板,情况十分危急。

海难发生后,韩国港口当局为了保护港口的海洋环境,命令船东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船舶的燃油泄漏造成当地海洋环境污染。

事发突然。

应该找谁来救助?是否要宣布共同海损? 如何避免油料外溢?如何审核和签署这些法律文件,合同? 这一切来的太紧急,船东被这眼花缭乱的变故和急迫情势搞得已经蒙圈,不知道如何处理。

好在船舶的保险经纪人经验丰富,联系了该轮的H&M保险人和P&I协会,帮助船东安排好了上述一切事宜。

船舶在出发前已经加了大量的燃油。

触礁的船舶有泄漏燃油的危险。

全体船员被安排撤离船舶。

船舶的船壳保险人及时安排了专业的国际海上救助公司赶到出事地点。

在这紧急情况下,没有别的选择,船东作为紧急代理人(agent of necessity)必须代表船,货两方与国际该救助公司签署无效果,无报酬的劳氏救助契约(LOF)。

该LOF 采用的是95 版本,该版本会按照惯例协商并入了一个与保护海洋环境有关的,被称为“SCOPIC”的条款。

救助合同签署后,对F轮船,货脱离危险的救助工程开始了………。

由专业救助公司参与的海难救助属于合同行为并含有强烈的国际性质。

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参与管理。

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司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的参加国。

该公约面世前,国际上已经有了1981蒙特利尔年国际救助公约和出现了专业的国际救助公司。

在救助合同文本方面,英国劳合社也制定了劳氏救助契约(LOF)供当事人使用。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 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实践中,救助合同尽管以书面 形式为主,但是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02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1 (1)雇佣救助合同
为雇佣方式救助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 可以在救助前签订,也可以在救助过程中签订。 • 合同中通常明确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不论救助是否成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1972 年
1980 年
1990 年
最具影响力和变化最大版本
2000 年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国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实践中,各种不v 同的LOF合同被广泛地使用在救助 作业中,取得了“准公约”的法律地位,对各国海事立 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2) SCOPIC条款
SCOPIC迄 今为止已经有4个版本,经过多次修改,最新版本 为 SCOPIC2011。
SCOPIC2011 明 确 了 救 助 人 和 船 舶 所 有 人 在 合 同 中 的 定 位 , 规定了双方在特别补偿问题上的权利与义v 务关系。
SCOPIC条款不是独立存在并独立实施的条款,它是作为救助 主协议(LOF2000或LOF2011)的补充条款来实施的,但前提 条件是主协议必须合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
救助方则担心特别补偿条款,仅在有损害环境威胁并 需证明时才使用,从而对其很不利,而v 且该条款不适用于 沿海、内水及毗连区之外的地方,其适用范围存在地理上 的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43W张锐涵2P—论海难救助法律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43W张锐涵2P—论海难救助法律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论海难救助法律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张锐涵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摘要】: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到自《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起增加的特别补偿制度,再到SCOPIC,都是从出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从不完善到渐渐完善。

特别补偿制度从设立起就有其固定缺陷,但国际社会一直在为此不断努力,围绕着减少特别补偿的不确定性这个中心,力求平衡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利益关系,推动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维护海洋环境。

【关键词】:“无效果,无报酬”;特别补偿制度;SCOPIC条款一、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的起源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不考虑该行为发生在何水域。

1910年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的《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救助公约》)在国际上正式确立了海难救助法律制度。

此后,作为制度核心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一种独特的激励机制形式,在海上救助中持续占据着统治地位。

20世纪60年代后,大型油轮遇难而污染海洋环境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1978年“阿莫柯﹒卡迪兹”(Amoco Cadiz)事故发生,引起广泛争议,修改《1910年救助公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第32届国际会议上提交了救助公约修正草案,即“蒙特利尔妥协案”。

1989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SALCON1989)。

特别补偿条款作为SALCON1989的核心内容,从此登上海难救助的历史舞台。

公约第14条规定,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污损构成威胁时,救助人对其进行救助作业,救助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根据《1989年公约》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条款)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

如果在救助作业的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费用的130%,特别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此项补偿增至200%。

SCOPIC条款

SCOPIC条款

附: SCO P IC 条款的译文1 总则本SCO P IC 条款是对1995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酬”(下称“主协议”) 的补充规定。

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SCO P IC 条款。

一旦本SCO P IC 条款根据其第2 条规定被援用, 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定, 或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 本SCO P IC 条款应在足以使协助协议具有商业效率的范围内, 优先于其他规定适用。

除本条款第4 条另有规定外, 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4 条(下称“第14条”) 所规定的确定特别补偿的方法, 应由下文列出的计算方法所取代。

在留置权及诉讼时效方面, 下文中的各种服务将被视为救助。

2 援用SCOP IC 条款服务提供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下文列出的SCO P IC 条款, 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 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

SCO P 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于上述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得依据本SCO P IC 条款获得酬金, 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3 条(下称“第13 条”) 获得报酬。

3 对SCOP IC 酬金的担保(1)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服务提供方选择援用SCO P IC 条款的书面通知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1后两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劳合社通常认为的节假日除外) , 向其提供对服务提供方合理满意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互保协会担保, 数额为300 万美元, 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最初担保”)。

( 2)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船舶所有人合理地计算出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将此担保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 3)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计算出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高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此担保增加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分析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分析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分析一、scopic条款制定背景从最早的《罗德海法》(rhodian maritime code)中出现的规定:志愿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产生了”海难救助报酬”的说法①,发展至今日的各国对海难救助制定相关立法,”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存在着。

但是这一传统的海难救助原则已经不适合现今海上石油运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它忽略了环境污染救助所耗费的成本巨大却收效甚微,使得救助人很难得到救助报酬,更多的救助人不愿意对环境污染实施救助,这不仅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大精神--鼓励救助,也加剧了环境的污染。

在此情况下,1989年救助公约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污染构成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在以”no cure,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条款--”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虽然公约的第14条已承认救助人可以获得”特别补偿”,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条款还是产生了许多问题。

这从1997年英国上议院对”长崎精神”轮(nagasaki spirit)案件中可以看出:其一,救助人需要对环境损害的威胁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明环境损害的威胁难度很大。

其二,”公平费率”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计算救助费用。

②基于这些问题,产生了scopic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条款)。

二、scopic2000主要条款分析scopic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特别补偿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特别补偿的性质。

其代替的部分仅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的(1)-(4)项,而第(5)项(由于救助人的疏忽而丧失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特别补偿的权利)和第(6)项(船东的追索权)对救助合同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

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

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孙芳龙【摘要】简要介绍LOF救助合同和SCOPIC条款的历史发展和实践意义,并对中国首例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的海难救助仲裁案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09(020)003【总页数】6页(P80-85)【关键词】救助合同;LOF;SCOPIC【作者】孙芳龙【作者单位】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266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英国劳合社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loyd’s Open Form,简称LOF)为海难救助纠纷提供了比较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格式。

SCOPIC是国际上相关利益方为解决海难救助特别补偿问题而制定的格式条款,自LOF 2000版本启用并开始作为LOF的备选条款时,迄今运行状况良好。

长期以来,中国的救捞业受计划经济体制制约,自成一体。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中国救捞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国际接轨日益密切。

2003年12月发生在青岛的“天利”轮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签署了LOF 2000并入SCOPIC的救助合同,这是中国救助业与国际接轨的一次积极尝试。

然而,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与中国现实状况存在的矛盾,使得救助合同在操作层面以及纠纷解决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结合“天利”轮SCOPIC酬金争议仲裁案,就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在中国尝试中的有关热点问题作一简单介绍和探讨。

1.LOF救助合同与“安全网条款”1891年英国律师威廉姆·瓦尔敦首次设计了“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该合同格式突出的意义在于其避免了于危难时刻签订的合同给被救助方带来不利和当事人冗长的谈判。

LOF合同格式经过多次修改,依然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

在各种救助合同格式中,目前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多的就是LOF合同格式。

关于美加的 O.C.P.运输条款(完整版)

关于美加的 O.C.P.运输条款(完整版)

关于美加的O.C.P.运输条款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在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一个词语,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译作"陆路共通点"。

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

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 C.P.的地区范围。

这个范围很广,约占美国全国三分之二的地区。

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如到加拿大则为温哥华港)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

美国 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同时也享受O.C.P.运输方式下优惠海运费,这就是O.C.P.方式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 运输方式的产生是美国航运业激烈竞争的结果。

美国西部开发后,行驶在该区的船公司和铁路公司为争揽美国东部航运公司的货源,联合拟定了比经巴拿马运河直达美国东海岸和墨西哥湾沿岸港口更为低廉的优惠航运价格,以便充分利用西部的运输条件来吸引货源。

起初,这一做法由美国铁路公司提供,以后逐步扩大了公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航运惯例。

O.C.P.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

它虽然由海运、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但它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 O.C.P.运输,海运、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

因此,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它是一种国际多式的联营运输。

总之,O.C.P.运输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海商法第七讲 海难救助

海商法第七讲 海难救助

4、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1994年“中 国还是仲裁会救助合同标准格 式”CMCA1994):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2)特别补偿:
(3)船长的代表权 (4)担保 (5)人命救助规定:不得请求酬金,但同
时救助船舶和财产,可获得合理份额;
(6)安全地点
(7)仲裁: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终 局。
属于自救;但在可脱险的情况下施救,或 对救助作出了非常的贡献,可请求救助报 酬。
依法律: (1)公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救助; (2)人命的救助:强制性的。
被救助人的拒绝救助权的限制:
如果没有明确禁止救助,即表明是一种默 示的同意。
4、救助要有效果,环境污损救助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 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 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17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
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 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 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 运费。(到付运费:保全货物,并运至原 定目的港)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 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 酬、酬金或者补偿。
(2)依救助的性质: 1)纯救助:未经请求自行救助 2)合同救助: a.“无效果,无报酬”救助 b. 雇佣救助 3)义务救助:救助人职务范围内的救助
(3)从施救的紧急程度: 救助:船舶未脱离船员占有
捞救:已脱离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浮
此种区别仅存在于大陆法中,英美法、 《1910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 未区分。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一)SCOPIC条款概述1、SCOPIC条款的沿革SCOPIC是英文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的缩写,中文指保赔协会的特别补偿。

目前SCOPIC条款共有四个版本,即1999年8月1 日,2000年9月1日,2005年1月1日以及2007年7月1日的版本。

在救助实务中,因救助人担心证明存在环境威胁比较困难,并且1989年救助公约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对救助人不利。

1992年的发生的Nagasaki Spirit 案[1]将特别补偿的不足之处表现得淋漓尽致。

该案历经6年的诉讼,直至英国的上议院贵族院的终审判决,才得以最终解决,该案以事实明确表明了“计算特别补偿是一项既费时钱又耗力的巨大工程”。

英国法院在‘Nagasaki Spirit’一案的判决中也明确,“合理费率”是指费用的费率,该费率不包括任何利润因素,但应当考虑第13条(h)、(i)及(j)款规定的情况。

上述三项的规定目的在于鼓励专业救助人对救助设备进行投资,以使之保持备用状态。

这即意味着,在核定合理费率之时,救助人的所有设备,即使是那些并不用于本次救助作业的设备也应当纳入上述考量的范围[2]。

为了解决前述实践中的问题,国际救助联合会、国际保赔集团、保险人协会以及国际航运公会等几方共同协商,在以“No Cure, 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的“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随后,SCOPIC条款于1999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替代了89年救助公约中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预先设定了固定的、可接受的各种费率和奖励比例,并规定在启用SCOPIC条款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从而避免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对各项人工、船艇、设备等的合理费率进行认定,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劳动和特别补偿核算的工作量,是一种造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3]。

SCOPIC终止条款在海事监管中的应用

SCOPIC终止条款在海事监管中的应用
要 用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给被 救 助 方 。是 否
约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为 《 9 9年 国 际 18 救助公约 》 。该 公 约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制 度就 是 特 别 补 偿 制 度 ,该 制 度 是 为
பைடு நூலகம்
月 8日该 轮船 东 与 中 国某 专 业 打 捞 公 司 以 劳 氏 救 助 合 同 标 准 格 式 ( F I 20 )签 订 了救 助 合 同 ,并 且 选 择 并 00
方 终 止 S OP C条 款 的权 利 。 C I
船 东 互 保 协 会 特 别 补 偿 条
录 B是 关 于 船 东 事 故 代 表 fC )的 SR
规 定 ; 附 录 C是 关 于 特 别 代 表 f h ,e r
S e il p ca Re rsnaie 的 规 定 pee tt ) v 。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条 款 ,它 包 括 一 个 单
独 文 本 与 三个 附录 ( A、B ) 附 录 、C 。
A 是 关 于 使 用 人 员 、 拖 轮 和 其 他 船
艇 、便 携 式 救 助设 备 等 的费 率 表 ;附
救 助 合 同 ,而 终 止 条 款 作 为 S O I C PC 条 款 的 重 要 内容 ,则 赋 予 救 助 合 同双
入 了船 东 互 保 协 会 特 别 补 偿 条 款 ( 以 下 简称 S O I C P C条 款 ) 1 。 2月 1 0日打 捞单位书面通知船 东启动 S O I C P C条
款。
鼓 励 救 助 人 从 事 防 止 和 减 少 海 上 环 境
污染 损 害 的救 助 ,在 “ 效 果 ,无 报 无 酬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一 项新 型 法 律 制 度 。 然 而 , 《 9 9年 救 助 18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摘要: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

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

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

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

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

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

关键词: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SCOPIC条款1.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1.1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含义阿莫柯·卡迪兹号海难发生在1978年。

是年3月,这艘超级油轮因触礁损坏搁浅于法国布列塔尼半岛的布列斯特海湾,大量原油泄漏,给大西洋沿岸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处理成本极其高昂。

这次事故直接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救助人员经过努力尝试然而救助仍然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是否给予救助报酬?对此,经过讨论,国际海事组织推出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其中增设了两个专门针对特别补偿制度和救助报酬问题的条款。

根据公约,如果遇难船舶因其自身燃料或装载货物的泄漏,对海洋环境即将或正在构成损害威胁,在对其进行救援后,救助方应该向被救助者根据公约第13条获取相应的救助报酬,如果救助报酬少于公约第14条规定,救助方有权利根据公约第14条向被救助者获得额外的补偿。

同时,如果救助方通过自身努力挽回了被救助者的损失,减少了被救援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给海洋环境带来的环境损害威胁,救助方向被救助者获得的特别补偿增加可达到救助人员所花救援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scopic条款

scopic条款

scopic条款
Scopic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软件开发和技术咨询的公司。

我们的客户可以从我们的高质量服务中获得持久的商业价值。

在使用我们的服务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1. 主协议:本协议是Scopic与客户之间的主协议。

2. 声明:Scopic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Scopic不对客户因使用本公司服务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 知识产权:客户必须保证,通过使用我们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 服务标准:我们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开展合作项目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客户的需求,并按照协议限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工作成果。

5. 保密:我们将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不会向我们授权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透露客户的信息。

6. 支付方式:我们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和PayPal付款。

7. 贵宾审计:客户有权每年进行一次对我们公司的贵宾审计。

8. 免责声明:Scopic有权根据需要对我们公司的服务条款进行修改。

Scopic保留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就是Scopic与客户之间的主要协议条款。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额外补充,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scopic条款

scopic条款

前言在讨论Scopic条款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下Scopic这个词的含义。

Scopic来自于英文单词”scope”(范围、领域、视野)的派生词,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关注Scopic条款在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件中的应用。

Scopic条款是指在一份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以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满足特定的要求和目标。

Scopic条款可以是一种保护性措施,也可以是一种约束性措施,目的是确保各方能够达成一致并履行合约。

Scopic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涉及隐私、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和合规方面的合同中。

通过明确规定合同相关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Scopic 条款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Scopic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范围和适用条件Scopic条款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以及受该条款保护的具体对象或利益。

例如,当涉及到保密信息的交换时,Scopic条款应明确指定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信息,以及对该保密信息的使用、存储和传输等的限制。

2. 权利和义务Scopic条款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和平衡。

例如,在合作协议中,Scopic条款可能规定各方在合作期间应予以对方的支持、合力建设、技术支持等。

3. 违约和争议解决Scopic条款应明确规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违约后的解决途径。

此外,Scopic条款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并可能约定仲裁程序或选择法院等。

4. 保密和隐私保护Scopic条款在涉及保密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应明确指定各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责任、限制使用、存储和传输方式,并可能约定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方进行违约赔偿。

5. 知识产权保护Scopic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十分重要。

它应明确指定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转让、保护等。

海上救捞条款的两个重要变革

海上救捞条款的两个重要变革

海上救捞条款的两个重要变革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国际海上救捞联盟法律顾问阿切·比谢普先生在伦敦举行的一次国际海事法律会议上作了题为“21世纪的海上救捞业”的演讲,着重谈到了现代海上救捞条款中的两个重要变革,即取代1989年救助公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特别赔偿的第14条的“Scopic条款”,以及对救助协议的劳氏开放格式文本作大量更新的
LOF2000版。

Scopic是“保赔协会特别赔偿”的英文缩写。

它提出了在产生环境破坏的威胁时的“特别赔偿”的新概念,目标是激励救捞人员在降低海难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中发挥作用,对通常的救捞费没有顾及的额外花费给予补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9
【相关文献】
S与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共谋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环境新篇章 [J],
2.海上救捞条款的两个重要变革 [J], 吴男
3.我国海上专业救捞队伍现状及发展目标 [J], 李睿; 肖克平
4.两岸南海环境保护合作——以海上救捞为视角 [J], 徐鹏; 徐丽丽
5.两岸南海环境保护合作——以海上救捞为视角 [J], 徐鹏;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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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SCO P IC 条款的译文1 总则本SCO P IC 条款是对1995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酬”(下称“主协议”) 的补充规定。

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SCO P IC 条款。

一旦本SCO P IC 条款根据其第2 条规定被援用, 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定, 或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 本SCO P IC 条款应在足以使协助协议具有商业效率的范围内, 优先于其他规定适用。

除本条款第4 条另有规定外, 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4 条(下称“第14条”) 所规定的确定特别补偿的方法, 应由下文列出的计算方法所取代。

在留置权及诉讼时效方面, 下文中的各种服务将被视为救助。

2 援用SCOP IC 条款服务提供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下文列出的SCO P IC 条款, 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 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

SCO P 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于上述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得依据本SCO P IC 条款获得酬金, 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3 条(下称“第13 条”) 获得报酬。

页脚内容13 对SCOP IC 酬金的担保(1)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服务提供方选择援用SCO P IC 条款的书面通知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1后两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劳合社通常认为的节假日除外) , 向其提供对服务提供方合理满意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互保协会担保, 数额为300 万美元, 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最初担保”)。

( 2)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船舶所有人合理地计算出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将此担保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 3)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计算出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高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此担保增加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4) 如未达成协议, 与担保人、担保形式、担保减少额或增加额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撤消页脚内容2如果船舶所有人在上述两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最初担保, 服务提供方可在通知船舶所有人后撤消援用SCO P IC 条款的所有规定, 并恢复其在包括第14 条在内的主协议下的权利。

此时, 主协议应如同SCO P IC 条款未曾存在过一样适用。

5 费率(1) SCO P IC 酬金指下列项目按费率表计算所得费用的总和: 人工、拖轮和其它船艇、可携式救助设备、实际支付的费用及应付奖金。

(2) 与所有人工、拖轮或其它船艇、可携式救助设备有关的SCO P IC 酬金, 应按附录A 所列的费率表基于时间和材料进行计算。

该费率表, 在船东事故代表(SCR) 委员会根据附录B 第1 条(b) 款复查并修改以前一直适用。

用以计算SCO P IC 酬金的费率应是在救助服务期间有效的费率。

(3) 实际支付费用指已由服务提供方或为服务提供方或以服务提供方名义支付给任何第三方的全部合理金额, 尤其包括使用的人力、拖轮、其它船艇和设备租金, 及救助作业必需的其它合理费用。

此费用按实际花费计算, 但: a. 如果该费用是由于租用国际救助联盟( ISU ) 的另一会员或他们的附属机构的人力、拖轮、其它船艇和设备而付的租金, 则应付金额按附录A 所列的费率计算, 而不考虑实际花费。

页脚内容3b1 如果人力、拖轮、其它船艇或设备租自任何非国际救助联盟( ISU ) 会员, 且租金率高于附录A 中相关费率, 则实际花费可全额作为直接支付的费用, 但条件是船东事故代表(SCR) 认为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 服务提供方以此费用租用这些项目是合理的。

如果未任命SCR 或者有争议, 应由仲裁机构裁定在此情况下该花费是否合理。

(4) 除上述所列费用外, 服务提供方还有权获得相当于这些费用25% 的一个标准奖金, 但如果第5 条(3) 款(b) 项述及的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了按附录A 中适用的费率计算的费用, 服务提供方有权获得奖金应可使其总收入达到以下数额:a. 这类人力、拖轮、其它船艇或设备的实际花费加上按附录A 中的费率计算的费用的10% , 或b. 这类人力、拖轮、其它船艇或设备按附录A 中的费率计算的费用加上该费用的25% , 取两者中较高者。

6 第13 条报酬(1) 即使服务提供方已选择援用了SCO P IC 条款, 主协议下的救助仍得继续依第13 条计算报酬。

依据上述第5 条计算的SCO P IC 酬金仅由船舶所有人支付, 且仅在该酬金高于第13 条报酬的总额时, 就高出部分支付。

上述页脚内容4第13 条报酬的总额是指由所有救助受益方(包括货物、燃料、润滑油及备品)在考虑了汇率换算但不考虑利率和费用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数额, 即使该报酬未被实际支付或任一受益方未支付。

(2) 依据第13 条的救助报酬不因“无效果, 无报酬”原则在SCO P IC 酬金形式中的例外适用而有所减少。

7 扣减如果本SCO P IC 条款依第2 条得以援用, 且第13 条报酬或依据主协议的应付额(考虑了汇率换算但不考虑利率和费用) 高于此时确定的SCO P IC酬金, 则应从上述第13 条报酬或应付额中, 扣去其与SCO P IC 酬金之间差额的25% , 而不管援用SCO P IC 条款的实际日期。

该SCO P IC 酬金, 是指假设从救助服务的第一天起即援用SCO P IC 条款所应计算出的酬金。

8 SCOP IC 酬金的支付(1) 任何由此产生的SCO P IC 酬金的支付期随实际情况而不同:a. 如果没有已并入主协议的第13 条意义上的可能的救助报酬, 除附录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3B 第5 条(c) 款( IV ) 项另有规定外, 由此产生的无争议的SCO P IC 酬金应由船舶所有人在索赔提出后一个月内支付。

利息自救助服务完成之日起, 计算页脚内容5至酬金支付完毕之日, 利率为美国基准利率加1%。

b. 如果除对SCO P IC 酬金的索赔外, 还有对第13 条救助报酬的索赔, 除附录B 第5 条(c) 款( IV ) 项另有规定外, SCO P IC 酬金高出船货双方要求的对第13 条报酬的担保总额部分的75% 应由船舶所有人在一个月内支付, 且于第13 条救助报酬已确定并到期时支付任何没有争议的差额。

利息从救助服务完成之日起, 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利率为美国基准利率加1%。

(2) 如果应付的SCO P IC 酬金最终证明少于已预付的金额, 对于多支付的部分, 服务提供方同意以船舶所有人可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9 终止(1)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预计, 其已进行的服务及为完成其对财产的义务所需要继续进行的服务的总费用(根据费率计算, 但未考虑本条款第5条第(3) 款赋予的奖金) 将超过下列数额:a. 能够获救的财产价值, 及b. 其有权作为SCO P IC 酬金而获得的全部数额,服务提供方有权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终止上述服务, 并应交一副本给船东事故代表(如有的话) 和任何被任命的特别代表。

(2) 在SCO P IC 条款依据其第2 条被援用后, 船舶所有人可随时终止其页脚内容6支付SCP IC 酬金的义务, 但应提前至少5 天通知服务提供方。

此时, SCO P IC酬金的确定应考虑依本条款附录A 所列费率计算的全部应付金额, 为遣散救助队伍而花去的超过5 天的终止通知期的时间也应计算在内, 只要确实是合理超出。

(3) 上述第9 条第(1) 款和第(2) 款关于终止SCO P IC 合同的规定仅在政府、地方或港口当局或其它任何官方认可的在提供救助服务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机构不阻止服务提供方遣散其救助设备时适用。

10 服务提供方的义务服务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与主协议中相同, 即尽其最大努力救助船舶及其上财产, 并在如此行为时尽其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11 船东事故代表(SCR)一旦本SCO P IC 条款依据第2 条被援用,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附录B 列出的条件和要求自行指定一名船东事故代表参加救助作业。

12 特别代表在SCO P IC 条款援用后的任何时间, 船舶保险人(或, 如果不止一个, 为牵头保险人) 和船上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货物的货主或保险人可各指定一名特别代表(下文分别称为“船舶特别代表”和“货物特别代表”, 并总称为“特别代页脚内容7表”) , 根据附录C 列出的条件和要求出席事故现场, 对救助作业进行观察和报告,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指定人承担。

此种特别代表应是技术人员而非执业律师。

13 防止污染SCO P IC 酬金的计算除包括清除紧临船舶周围的污染物外, 还应包括防止污染, 但应限于为了适当地完成救助行为所必需而不是为了其它目的。

14 共同海损SCO P IC 酬金高于第13 条报酬的部分不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 任何支付此类SCO P IC 酬金的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 且无论是直接、间接的索赔还是追偿或其它与高出第13 条报酬的SCO P IC 酬金有关的索赔, 都不应列为共同海损或由船舶所有人依据船舶险保险单索赔。

15 任何由SCOP IC 条款或适用此规定的救助作业产生的争议应依主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页脚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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