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word资料33页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19]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1月9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结合华北区域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
第五条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定期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考核,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实施。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燃机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制度
为保障彭水水电公司系统、设备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加强对彭水水电公司关于两个细则的考核和补偿管理,促进厂网及公司内部和谐,根据华中电监局《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调《重庆电网“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重庆分公司《关于严格执行两个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彭水水电公司实际,特制定彭水水电公司《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制度》。
发电考核系统以月为考核周期,定时或者人工触发获取考核所需的各类原始数据,根据彭水水电公司和机组的考核设置以及免考核时间范围设置,启动考核管理流程.按照发电考核、补偿实施细则,计算彭水水电公司各类考核的奖惩电量,并按照考核电量返还原则,计算返还电量.预考核结果向彭水水电公司发布后,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没有争议,则完成月度考核,考核结果进入结算,并将最终结果发布给彭水水电公司.重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考核和补偿,具体分工如下所示.每月 4 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的考核部份和补偿部份相关工作,每月 6 日前将结果公示在“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上,对提出申诉的电厂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每月 12 日将结果报重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
重庆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每月 15 日前将“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考核和补偿结果行文上报华中电监局 ,待华中电监局批复后对并网电厂考核和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于每月 23 日前发布在“三公”调度交易信息网站上。
彭水水电公司若对考核和补偿结果有异议,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若彭水水电公司通信通道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上级集团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内部其它电厂代为行使相关申诉流程。
发电部职责:检修管理规范有序,严格按调度规程执行.对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非计划停运考核负责。
电网“两个细则”推行运行管理措施(2011-01)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管理措施[2011]01号执行部门:发电部设备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输煤管理部主题:电网“两个细则”推行运行管理措施编写:李朝波审核:秦小阳批准:2011年1月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实施2011年元月1日开始,河南电网正式推行“两个细则”(《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考核项目及服务补偿项目较以前电网考核方式增多,奖惩力度加大,为适应新的调度考核方式,减少调度考核电量损失,提高公司声誉,特制订本措施。
1、发电部、设备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输煤管理部组织学习“两个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明确各指标相关执行、统计和分析责任人,并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2、严肃调度纪律,确保调度命令畅通。
确保机组严格按照调度指令接带出力,满足电网系统顶高峰及后夜调峰的需要。
公司内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值长调度命令的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者,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3、发电部针对“两个细则”应用系统-《并网调度互动平台》,加强值长、值长助理岗位相关查询、统计、免考申报等流程和具体操作培训,编制相关统计表格,实行每天汇总分析制度,及时跟踪各种免考申报结果。
将调度考核纳入值建制指标考核及排序体系,调整加大调度考核权重,提高运行人员关注调度考核的主动性和促进机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积极性。
4、设备管理部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检修和维护,做好相应设备消缺策划和检修工期策划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准时完成检修工作,保证机组按期并网,日常工作中重点关注机组AGC、一次调频、PSS、继电保护等方面设备治理和远动数据系统维护工作,保证机组继电保护装置,一次调频,AVC装置,PSS 等联锁保护按规定正常投入,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经营管理部每月做好“两个细则”相关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及时针对调度考核统计及分析结果,落实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两个细则相关术语、定义介绍.
“两个细则”相关术语和定义介绍以下术语定义摘自《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川电调度[2008]69号)、《关于印发实施华中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2009]11号)、《电网运行准则》(DL/T 1040-2007)、《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1.两个细则华中电监局《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简称。
2.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川地区为四川电监办。
3.电力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和负责电力市场营运的机构。
四川地区为四川电力调度中心。
4.发电企业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5.基本辅助服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6.一次调频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映,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7.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8.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素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素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9.有偿服务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10.自动发电控制(AGC)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机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11.有偿调峰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版)-华中电监局-2009年版
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号:发文日期: 2009-03-17 发文号:华中电监安全〔2009〕63号发布单位:华中电监局责任部门:安全处主题分类:安全监管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华中区域各电力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全面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华中电监局结合华中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反馈至华中电监局安全处。
联系人:袁桂东电话(传真):027-,Email:yuangd@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华中电监局网站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列表: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版).doc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考核管理系统
非计划停运次数考核电量(按年度考核) 考核电量=(超过允许次数-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按)机组(水电按全厂)容量×1
非计划停运时间考核电量(按年度考核)
考核电量=机组(水电按全厂)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 间](小时)。 (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最高不超过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的1.1倍)
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其中:调度电话月可通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 ×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线路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 小时,或引起 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 小时,每次按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 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 ×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 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2万千 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 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加 强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自 动传送水库运行相关信息,保证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保证上传信息的准 时、合格,否则每次按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通讯设备管理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和调度电话运行指标应达到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 :微波设备月运行率、载波设备月运行率、光纤设备月运行率、调度程控交换机 和调度电话月运行率不低于99.95%,调度电话月可通率不低于100%,每降低1 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其中:通信电路(微波、载波、光纤、交换机设备)运行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12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华东区域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调节、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快速甩负荷(FCB)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四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的情况。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华东网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分别为43%、53%、41%、51%、50%、47%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分别为额定容量的57-100%、47-100%、59-100%、49-100%、50-100%、53-100%。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并网发电厂。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运行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 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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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 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 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 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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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 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 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 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 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 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 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
两项细则介绍.ppt
无功考核
➢ 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标准--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 电量
➢ 母线电压合格率考核--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大于等于 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 免考核--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 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全厂停电期间 ,免于考核
➢ 加倍考核--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规定的 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黑启动考核
➢不具备能力,上报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 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不具备能力,不上报调度机构--当月不予以补偿, 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不能按要求提供黑启动服务--当月不予以补偿, 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 考核
调度管理考核
一次调频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不达标--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应达到100% (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每低于 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 时。 (现行计算公式?) ➢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不达标--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 千瓦时 ➢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不达标--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 万千瓦时 ➢调速系统的迟缓率不达标--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不达标--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 瓦时
概要描述
➢湖南两项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充分体现国家 电网公司“一强三优”的现代公司管理和发 展总体目标,满足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电力 市场发展的要求,满足湖南电网并网电厂辅 助服务及运行管理的要求,为湖南电网的安 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现代化技术支持手 段。
考核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治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进展,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治理暂行方法》(电监市场 [2006]43 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治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 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爱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固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操纵( AGC )、调峰、无功调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截了当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形实施监管。
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治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判标准;按照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每月按照调度管辖范畴分别进行考核,以省(市)为单位实施补偿。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差不多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差不多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差不多调峰、差不多无功调剂等,差不多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但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进行考核。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差不多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打算的、按照一定调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差不多无功调剂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功率因素范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取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差不多无功调剂容量是指发电机组按铭牌容量,在规定的功率因数范畴内的无功功率调整容量。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并网发电厂。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华中电网两个细则课件-2019年征求意见稿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四、考核与补偿
3、旋转备用补偿 •对火电机组以及承担系统备用的水电机组在高峰时段(10:00-12:00, 18:00-22:00)所提供的旋转备用予以补偿;不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机组,如 径流式水电机组、新能源(风电、光伏等)机组,不予补偿。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定义与分类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 服务。
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 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 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 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 务。 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发电 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等比例分摊。
•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五、监督与管理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技术支持系统上披露上月所有 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 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 复。 每月20日前,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将机组辅助服务管理情况明细 及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每月25日前,经能源监管机构确认后,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 果生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根据能源监管机构确认结果,随同当月厂 网电费一并结算。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 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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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19]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并网发电厂。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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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总分摊 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Fi 为第
i 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 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 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 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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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 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 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额 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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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电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 14 元 /MW。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按可用时间及 AGC 服务 贡献分别补偿: 1、AGC 可用时间补偿 装设 AGC 装置的机组,如果 AGC 可用率达到 98%以上, 按 AGC 可用时间补偿 10 元/小时。AGC 可用时间补偿费用按 月统计。 2、AGC 服务贡献补偿 装设 AGC 装置并且由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AGC 主站控制的 机组,以参与系统 ACE 控制的程度进行区分,按补偿计算时 间、调节可用容量及调节性能的乘积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 天统计。 (1)补偿计算时间 补偿计算时间根据 AGC 机组参与 ACE 控制的程度计算: 1)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除外) 的时段,认定为全部参与 ACE 控制。 2)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 节次数大于等于 4 次,认定为全部参与 ACE 控制。 3)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华中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 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 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 行的原则,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 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按能源监管机构要求备 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 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 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 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视情节计算考核电 量,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按全厂装机容量× 1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计划曲线考核取每 5 分钟整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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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频率正常时 在频率高于 49.90Hz 且低于 50.10Hz 的情况下,如果: P计划 P实际 max P计划 2%,2(MW) 0,则考核。 式中:P计划为计划有功出力;P实际为实际有功出力。 即实际出力允许偏差范围为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2%(不 低于 2MW)。 考核电量为: W考核 2 P计划 P实际 max P计划 2%,2(MW)
5/60(MWh) (二)频率异常时 当频率在 49.90 Hz 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 按 4 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 50.10Hz 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 曲线而多发电量,按 4 倍记为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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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各省(市)调度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调用、日常考核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管理的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公平调用;每月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考核,以省(市)为单位实施补偿。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但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进行考核。
1.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2.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3.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功率因素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基本无功调节容量是指发电机组按铭牌容量,在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的无功功率调整容量。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根据华中电网实际情况确定有偿服务的考核和补偿标准。
1.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AGC受控单元的实际有功发电曲线与计划曲线偏差积分电量的绝对值之和作为补偿依据。
2. 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承担的基本调峰以外的发电有功出力的调整,以及火力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火电起停调峰按照启停次数作为补偿依据,运行机组调峰按照超过基本调峰深度损失的电量作为补偿依据。
3. 有偿备用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指定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有偿备用按照调度机构指定备用容量大小与指定时间的乘积作为补偿依据。
4.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以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黑启动按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以后,发电机组实际发生的贡献量大小进行补偿。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第八条并入华中电网的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达到规定标准的基本辅助服务。
第九条并入华中电网的发电厂有义务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应向直管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应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在“三公”调度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辅助服务有关情况。
第四章计量与考核第十一条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其直调机组的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置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网频率、电压等。
第十三条电网频率、实际有功(无功)出力和发电负荷指令按规定周期采样。
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按规定周期存储电量值。
第十四条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投入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
1.机组一次调频投入率不低于90%。
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计违约电量4万千瓦时。
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
根据实际运行报告,不满足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4%。
根据实际运行报告,不满足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2)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3)额定负荷210~4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4)额定负荷100~20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根据实际运行报告,不满足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06%;(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1%;(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
根据实际运行报告,不满足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6.响应行为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s;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8s;(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s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s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根据实际运行报告,不满足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五条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 机组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进行考核。
1. AGC机组的可用率必须达到95%以上。
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 AGC机组的调节性能不满足附表一中的要求,则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每季度由调度机构在其调度台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一次所有AGC控制单元的AGC调节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表1 发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3.火电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小于30秒,直流锅炉和循环硫化床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小于40秒,水电则必须小于10秒,达不到要求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基本调峰的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1.额定容量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45%;2.额定容量2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30%;如果购售双方在《并网调度协议》中对基本调峰容量另有约定,则按照协议执行。
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调峰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或约定)的技术出力,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提供启停调峰的机组,在停机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的,按照非计划停运一次进行考核,累积计算停运小时数。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无功辅助服务,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1.具备AVC功能的机组,按照AVC投入率进行考核。
AVC月度投入率应大于等于95%,每降低1个百分点,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不具备AVC功能的机组,按照功率因数合格率进行考核。
月度功率因数合格率应大于等于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3.如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调度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电压仍不合格,不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所有机组都要制定电厂内部黑启动预案,具备自启动能力的机组都要能黑启动。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并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无法实现自启动的,根据对系统恢复供电的影响进行考核,从接到调度命令后,以机组技术指标上应当启动成功时刻计算,每推迟并网累计15分钟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直到机组年剩余计划发电量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和日发电计划偏差进行考核,考核所得用于机组的辅助服务补偿。
1.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按年考核,每超过允许强迫停运次数1次,每台次计违约电量2万千瓦时。
按年考核,每超过年累计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1小时,每台次计违约电量0.5万千瓦时。
2.日发电计划偏差电网频率正常时,根据CPS考核和有功曲线核定奖罚电量。
在电网负荷处于平段且没有发生CPS责任时,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2分钟,计超过±3%部分的违约电量;如上述情况发生在低谷时段或尖峰时段,则加倍平段违约电量。
当发生CPS责任时,确属于发电企业责任的则由相应机组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机组容量大小比例分摊全部CPS考核违约电量。
如果购售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