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关于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重点
关于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定的通知根据保定市医疗保险中心的要求,我校组织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学生申请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学生范围:持有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的每年正常缴费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病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后遗症、结核病、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中期以上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高血压Ⅲ期、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包括以下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病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待遇水平鉴定通过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自鉴定通过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大学生起付标准为每年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费用60%,乙类药品费用55%,门诊慢性病病种年度报销限额为1000元。
鉴定通过的门诊大病患者自评审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待遇。
大学生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先自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申报流程1、填写《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诊断依据(如住院病案、各项化验、检查报告、图片等足以证明本病种病情程度的原始资料)。
(鉴定表请到学工楼207领取)2、10月25日前将鉴定表交学生处(学工楼207)。
3、学校汇总审核后上报保定市医保中心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鉴定委员会审核后,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进行评审鉴定,鉴定通过者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2010年10月12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提升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统一按本《认定标准》执行。
二、各统筹区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新认定人员要依据本《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并享受当地相应医保待遇。
三、《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区如需新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要报省医保局备案,由省医保局制定出台相应病种认定标准后再组织实施。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认定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对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
五、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落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实施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切实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保定特病医保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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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保定特病医保之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57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方针,建立以我市行政区域为统筹单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五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本统筹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五条本统筹区域内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凡具有当地居民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不能就业的,持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政发[2016]25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2【实施日期】2016.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和7月13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圆满完成。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2日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管理职能有效衔接、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待遇不减。
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1.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门诊使用“双通道”管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创新的不断推进,一些特殊管理药品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这些特殊管理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费用和临床效果,对于患者来说,能够带来明显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改善。
然而,由于药品成本较高,对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同时也容易造成药品滥用和过度消费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门诊使用采取“双通道”管理制度,以合理控制药品使用,提高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获得适宜的治疗,并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合理使用。
二、“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内容及安排1.门诊特殊管理药品的“双通道”管理制度包括线上预约和线下核销两个环节。
具体要求如下:(1)线上预约:患者在就诊前需提前通过医保系统进行药品预约。
患者可以通过就诊医院的医保自助机或医保APP进行预约,根据药品特点,预约周期为30天,即每30天可获得一次取药资格。
(2)线下核销:患者在取药时,需携带有效的医保证件和预约号,前往指定的定点药店进行核销。
核销过程进行药品发放,并将核销信息上报至医保系统。
2.药店的选择与监管:医保局将根据药店的规模、设备、药师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点和发放单位。
同时,加强对销售点和发放单位的监管,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机制创新及实施效果1.机制创新:本次“双通道”管理制度的引入,将实现医保系统和药店的信息互通,形成医保系统、医院和药店的联动。
患者通过线上预约,医保系统即可掌握患者的用药情况,药店在核销时也能将信息及时上报至医保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管理。
2.实施效果:实施“双通道”管理制度后,可有效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频次和数量,降低患者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风险,避免药物浪费和滥用。
同时,通过药店的参与,能够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指导,合理用药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市本级的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参保人员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捐助。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数量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第十二条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时,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新生儿和新转入市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户籍新迁入本市的居民,自户籍(学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
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已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
市及所辖区按本办法参加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需求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严格认定,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
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是指为保障保定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其享有合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定市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医疗保险政策。
本文将介绍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医疗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的参保范围覆盖了保定市所有常住居民,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在职员工、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以及特定的群体,如农民工和学生等。
通过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提供的一系列福利保障。
二、医疗待遇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服务、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和全科医疗服务,门诊医疗包括门诊治疗、药品费用等,住院医疗涵盖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等,特殊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三、费用报销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了费用报销的具体办法。
参保居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其中一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而医疗保险将对其余部分费用进行报销。
居民可以通过医保卡或其他指定方式办理费用报销,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四、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为了保障参保居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还规定了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遵守一定的医疗诊疗规范,提供合理的诊疗方案和服务。
同时,医疗保险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五、专项医疗保障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外,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还设立了专项医疗保障,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或疾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措施。
比如,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报销,甚至可以获得特殊的医疗救助。
六、信息管理与公示为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定市医疗保险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
医保部门将负责收集、储存和管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摘要:一、引言二、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介绍1.申请对象2.申请条件3.申请流程三、门诊大病申请表填写指南1.表头信息填写2.病种信息填写3.个人及参保信息填写4.申请日期及受理单位填写四、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的准备2.申请表的提交及审核3.申请结果的查询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市民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并以表格的形式提供门诊大病申请表的填写指南。
二、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介绍1.申请对象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均可申请门诊大病。
2.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患有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具体病种可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3.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身份证明、社保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2)填写门诊大病申请表;(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受理单位;(4)等待审核结果。
三、门诊大病申请表填写指南1.表头信息填写(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2)申请单位及受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病种信息填写(1)选择病种:根据个人实际病情,在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内选择;(2)病情描述:简要描述病情及主要症状。
3.个人及参保信息填写(1)个人联系方式;(2)社保卡号;(3)参保类型及参保时间。
4.申请日期及受理单位填写(1)申请日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2)受理单位:根据政策规定,选择具有受理资格的单位。
四、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人需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2.申请表的提交及审核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并关注审核结果。
如审核通过,按照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如审核未通过,可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复议或重新申请。
3.申请结果的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申请结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办法;(三)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民政、扶贫办和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认定工作。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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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鉴定程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
鉴定时,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与鉴定。
参保人员提交申报资料后,鉴定专家要对鉴定结论签字确认并对未通过鉴定的签署原因。
其中在莲池区、竞秀区、高开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所在区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整理后,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
鉴定结束后,社区、高校、村委会及时按时间要求领取鉴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参保人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补充相关病例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内最终鉴定结果。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病种信息由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和有关申报资料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的鉴定时间(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工作日时间)。
(二)门诊大病鉴定工作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末(工作日时间)。
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参保地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在申报期内到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社区、高校、村委会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第九条学生儿童如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本次门诊治疗结束后,将相关报销手续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十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治疗、检查报销范围限定在《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2)和《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3)。
第十一条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门诊慢性疾病待遇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
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
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门诊慢性疾病统筹报销公式:(甲类费用 + 乙类费用× 55/60-起付标准金)× 60% (二)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
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点管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第十三条就诊、购药与结算(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单位就诊、购药。
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未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持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三)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原则上在参保地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检查时,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审批手续。
(四)外购(外检)手续办理后一月内有效,超过一月需重新办理。
每次外购(外检)手续限一次外购药品及检查;患者如需再次外购(外检)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外购(外检)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五)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门诊处方、检验报告、外购(外检)审批单等同医疗保险证于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四条不予报销的门诊费用(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非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二)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未使用参保卡(证)按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三)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外地检查化验费用;(四)家庭病床费用;(五)手写票据、票据复印件;(六)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七)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参保类别发生转变后(城镇职工转为城乡居民参保或城乡居民转为城镇职工参保),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共有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经确认核准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市统筹区域内的参保地发生变更后,已鉴定通过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不收取参保人员任何费用,其鉴定所需办公用品、专家鉴定及封闭期间食宿等相关费用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于伪造病例、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等采取违规手段骗取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附件:1、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 2、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一、报销所需资料1、参保卡(证)2、门诊意外伤害发生说明(需所在社区或学校盖章)。
说明中需说明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3、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4、费用明细单5、门诊病历6、诊断证明书二、注意事项1、门诊意外伤害票据为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门诊财政票据(机打票据)。
2、门诊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将所有票据一次报销。
3、如在统筹区域外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就近就医治疗。
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件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诊疗、治疗目录注:1、此表一式两份,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档案依据。
2、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否则不予受理。
3、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附件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社区、高校、村委会医疗保险编号 (社会保障卡号) 单位电话本次申报的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本次提供申报 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料社区、高校、村委会意见(章)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年 月 日鉴 定 单 位 意 见(章)年 月 日精品文档.社区、高校、村委会负责人: 报表人: 日期: 电话:备注:1、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且与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相符,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社区、高校、村委会(章):精品文档.2、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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