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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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

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内所有涉及辐照装置的人员、生产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安装调试、日常生产、设备维护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三条射线装置必须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射线装置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开机前,检查此时水流量表基数。

第六条机房2内打开速调管调制器空气开关、电子枪调制器空气开关,综合柜空气开关。

第七条控制室内打开机柜1、机柜2空气开关。

打开“M3”低压钥匙开关。

打开工控机,进入系统打开“组态软件”,按下“低压开”按键,水冷、恒温水系统工作,低压开启,机房外三色灯指示绿灯亮,此时,闸流管、速调管灯丝和氢发生器开始预热,电流会缓慢上升,同时恒温水开始加热至29℃±0.5℃。

此时流量应达到如下指标:第九条预热结束时,控制室机柜1的PLC控制模块“调制器”灯会亮。

按下复位键,工控机的“故障灯”应全不亮,同时“系统准加”指示灯亮。

此时控制室、操作间的三色灯中的“橙灯”亮,指示加速器已进入“高压准加待机”状态,允许“开高压”。

第十条在“开高压”之前,记录时间及控制机柜表头所有数据,并与设定数据核对,巡视控制室、机房、加速器大厅、辐照室各地(进入加速器大厅和辐照室务必带上钥匙开关),确保一切正常。

特别是“风(扫描窗风冷)、水(流量1、流量2)、气(两个充气表压)”,确认扫描正常。

放射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装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放射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实施本管理制度,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者应加强对放射装置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所有从事放射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放射装置的管理第七条放射装置的购置、安装、使用和保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装置安全可靠。

第九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管理,做好设备的使用记录和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辐射检测,确保设备运行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紧急应对机制,一旦发生辐射泄漏事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二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保证设备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且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备保密制度,严禁泄露设备信息和操作技术。

第十四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从事放射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严禁擅自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放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放射装置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受到辐射危害。

第十九条放射装置相关工作人员应服从单位管理,不得私自调动设备和改动操作程序。

辐照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辐照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辐照公司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照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确保辐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行政、人事、财务、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技术部门,负责辐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辐照方案的设计。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生产部门,负责辐照设备的操作和辐照任务的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辐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三、辐照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辐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辐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辐照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辐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辐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辐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健康。

第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六、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管理制度

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管理制度

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医院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辐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危害,保护环境及公众的健康,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相关人员,包含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员等。

第三条定义1.放射源:指用于医学诊断、治疗、科研等目的的放射性物质或装置,包含同位素、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等。

2.辐射设备:指用于医学检查、治疗或科研等目的的产生或利用电磁辐射的设备,包含X射线机、CT机、核素显像设备等。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第四条放射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1.医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放射源,并在采购前编制放射源的采购计划和使用方案。

2.放射源采购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

3.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放射源储存区域,采取必需的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性和密封性。

4.使用放射源的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第五条放射源的监测和掌控1.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包含放射源的活度、辐射量等指标,确保放射源的质量和安全性。

2.医院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监测放射源的辐射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辐射源泄露或超标情况。

3.医务人员在接触放射源和辐射设备时应佩戴个人剂量仪,定期检测个人辐射剂量,确保个人辐射剂量掌控在安全范围内。

第六条放射源的安全防护1.医院应依据放射源的种类和用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含密封隔离区域、防护屏蔽、个人防护用具等。

2.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源时应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保持距离、减少暴露时间和减少照射面积,确保自身安全。

3.放射源使用区域应标识明确,并设立相关警示标志,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辐射设备的管理第七条辐射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1.医院在采购辐射设备前应进行技术评估和需求分析,并编制采购计划和使用方案。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

辐照装置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辐照装置的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确保辐照加工的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和管理辐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照装置包括电子束辐照设备、X 射线辐照装置和γ 射线辐照设备等。

第四条辐照装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和依法运行。

第五条辐照装置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辐照装置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记录保留制度。

第七条辐照装置管理应强调人员培训、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和备份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辐照装置的选择和安装第八条辐照装置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辐射防护要求进行选择和设计。

第九条辐照装置应公布使用范围、辐照剂量限值、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辐照装置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过程中应遵循辐照防护准则。

第十一条辐照装置的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操作。

第十二条辐照装置的周围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辐照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第十三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定操作。

第十五条辐照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辐照装置的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转。

第十七条辐照装置的维护工作要求及时、细致、彻底,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辐照装置的防护和事故处理第十八条辐照装置应设立明显的辐射防护区,严格控制辐照剂量。

第十九条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辐照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辐照装置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辐照装置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辐照装置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安全可靠。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γ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Υ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1016Bq(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负责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Υ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辖区内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为1.85×1016Bq以下(含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组织对Υ辐照加工装置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颁发操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四)参与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事故处理。

第三章许可登记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Υ辐照加工装置,应按源强高于1.85×1016Bq和低于1.85×1016Bq(含50万Ci),分别向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一)Υ辐照加工厂(室)选址附近地区人口分布、水文地质、环境放射性本底资料;(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三)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副本)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四)建造Υ辐照加工装置的用途、放射源的活度和种类;(五)Υ辐照加工厂(室)建筑面积、布局以及屏蔽设计的有关资料;(六)放射事故应急计划。

辐射基本规章制度

辐射基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设备、场所和环境。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辐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辐射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辐射安全工作的实施,确保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提高辐射安全意识。

第三章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辐射安全许可制度1.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开展辐射工作。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换发,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辐射源管理制度1. 辐射源入库、使用、退役、废弃等环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2. 辐射源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损坏。

3. 辐射源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辐射防护制度1.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2. 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置辐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3. 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第十条辐射环境监测制度1. 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设备、环境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2.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辐射事故报告制度1.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辐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技能。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doc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doc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doc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4制度会签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及报废的管理。

2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 术语放射源:特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 职责4.1安全环保部是本公司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主管部门,负责:4.1.1委托进行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4.1.2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新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三同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4.1.3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局举办的培、复训;4.1.4定期组织接触辐射人员参加职业体检;4.1.5对各单位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4.1.6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报废后的处置办理;4.2采购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采购的管理和控制。

4.3销售二部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外运输进行安全监管。

4.4生产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及临时贮存。

4.5保卫部4.5.1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进行安全监管;4.5.2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厂外运输入厂安全检查。

4.5.3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防盗管理。

4.6 质量检查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测仪表的定期检定。

4.7机制维修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设备归口管理。

4.8 使用单位4.7.1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4.7.2负责异常情况(超剂量照射、丢失、被盗)的报告。

5 管理内容和要求5.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5.1.1 采购前,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5.1.2选择国内供方,供方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5.1.3采购时,须与供方明确报废回收要求,签订回收协议;进口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射线装置各项规章制度

射线装置各项规章制度

射线装置各项规章制度一、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1. 前期准备(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操作射线装置;(2)在操作射线装置之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3)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服、手套、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 操作流程(1)打开射线装置的电源开关,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设置好参数;(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开始进行操作;(3)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专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能擅自更改参数。

3. 操作结束(1)操作结束后,必须关闭射线装置的电源开关,并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2)将操作记录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二、辐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1. 主管人员(1)负责对射线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2)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操作人员(1)负责具体的操作工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2)负责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辐射防护措施1. 设备防护(1)射线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定期检测和维护;(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能擅自更改参数。

2. 个人防护(1)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眼镜等;(2)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辐射危害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3. 辐射控制(1)在操作射线装置时,必须严格遵守辐射剂量的限制,确保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2)在设备运行期间,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环境的安全性。

四、应急处置措施1. 发生辐射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2. 同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射线装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共同维护射线装置的安全生产。

辐照的管理制度

辐照的管理制度

辐照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辐照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辐照设施的管理和操作工作人员,包括辐照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

三、管理机构1. 辐照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辐照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辐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和检查辐照设施的安全运行。

3. 环保部门:负责辐照设施的环境保护工作,对设施的辐射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辐照设施的日常管理1. 设施操作人员应了解辐照设施的操作原理和安全规范,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后才能进行操作。

2. 定期检查辐照设施的设备和仪器,确保设施的运行状态良好,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3. 确保辐照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包括辐照区域的警示标识、辐照室的安全门等设施。

4. 辐照室内禁止擅自带入食品和其他易变质品,禁止吸烟,确保室内环境干净整洁。

五、辐照工作流程1. 接收辐照物品:对辐照物品的来源、品种、包装等进行登记和检查,确保辐照物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进行辐照:根据不同品种和用途的物品,设置合适的辐照剂量和辐照时间,进行辐照处理。

3. 检测辐照效果:对辐照后的物品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辐照效果符合要求。

4. 包装和出库:对辐照后的物品进行包装和出库,确保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六、辐照安全保障措施1. 辐照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辐照剂量和时间,防止超剂量辐照。

2. 辐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戴上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3. 辐照区域和辐照室内必须张贴明显的辐照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辐照安全。

4. 配备辐照事故应急处理设备和药品,严格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七、辐照设施的环境保护1. 对辐照设施的辐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2. 辐照设施的废水和废气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科、核医学、影像科、介入科等。

三、管理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设施管理负总责。

2. 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 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辐射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设施管理要求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使用。

2.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储存的规定。

4.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防护用品。

五、防护设施要求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区域应设置防护屏、防护门、防护墙等防护设施,以降低辐射剂量。

2. 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防护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防护效果。

六、辐射监测与报告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2. 发现辐射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对辐射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应急处理1. 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2.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减少辐射危害。

3. 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辐射安全设施管理。

八、培训与教育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培训。

使用辐射装置的规章制度

使用辐射装置的规章制度

使用辐射装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规范辐射装置的使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辐射装置的生产、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保障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管控合理、维护及时、保养完善,确保设备稳定、运行正常。

第五条国家对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达到要求的单位颁发许可证。

第六条本规章的执行机构为国家辐射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辐射装置的生产和验收第一条辐射装置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条辐射装置生产单位应当与验收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装置质量。

第三条辐射装置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的装置进行全面检测、检验和验收,确保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接收设备时应当进行验收,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使用前的检测和调试。

第五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对验收装置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并保存至少5年。

第三章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第一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第二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辐射防护措施,设立辐射区域标志,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三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章辐射装置的管理第一条辐射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进行定期维护、更新。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伤害,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1.设立放射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设立放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许可审批、培训等。

四、安全许可管理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必须取得安全许可证,申请者需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经过审核和专家评审。

2.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查。

五、设备验收管理1.新购置或重大改造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在使用前需要进行设备验收,并提交相应验收报告。

2.设备验收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防护措施等的检查和测试。

六、安全防护管理1.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接近。

2.员工需接受放射防护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七、事故应急管理1.设立应急预案,明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事故的报告、处置程序。

2.在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层报告。

八、安全监督检查1.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正常运行,并制作相应的检查记录。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并进行记录。

九、惩处措施对违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对于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放射管理委员会所有2.本制度的revision标识将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制度将重新进行发布。

以上就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查和指导,以确保制度的完善和有效。

辐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辐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辐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

第四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第五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六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三类:一类是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许可证;二类是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三类是放射性废物处置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放射性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放射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和防护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计划;(四)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辐射安全监管第九条辐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辐射源安全监管、辐射防护设施监管、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监督监测、辐射事故应急等方面。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对辐射安全许可、辐射防护设施、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监督监测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辐照的管理制度包括

辐照的管理制度包括

辐照的管理制度包括一、辐照设备和设施管理1. 辐照设备的选择和购买辐照设备是辐照活动的核心部分,企业在选择和购买辐照设备时应该考虑到设备的功能、能耗、安全性和维护成本等因素。

企业应该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辐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辐照效果。

2. 辐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辐照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3. 辐照设施的管理企业应该建立辐照设施的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日常清洁和消毒、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确保辐照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二、辐照操作和管理1. 辐照产品的选择和包装企业在进行辐照活动时,应该选择符合辐照要求的产品,并在辐照前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防止产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2. 辐照剂量和时间的控制企业应该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要求,合理控制辐照的剂量和时间,确保辐照的效果和安全性。

3. 辐照场所和环境的控制企业应该建立辐照场所和环境的控制制度,包括场所的清洁和消毒、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辐照区域的隔离和标识等内容,确保辐照的安全和有效性。

4. 辐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企业应该对从事辐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辐照技术和操作水平,确保辐照的安全和质量。

5. 辐照记录和追溯企业应该建立辐照记录和追溯制度,及时记录辐照活动的各项数据和信息,方便日后的追溯和查证。

三、辐照质量管理1. 辐照质量控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辐照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点的设置、质量抽检和检测、质量纪录和报告等内容,确保辐照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2. 辐照质量审核企业应该定期进行辐照质量审核,分析和评估辐照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提高辐照质量水平。

四、辐照安全管理1. 辐照安全规范企业应该建立辐照安全规范,包括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的应急预案、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等内容,确保辐照活动的安全性。

委托辐照管理制度

委托辐照管理制度

委托辐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辐照管理,维护社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辐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辐照机构、辐照设施、辐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辐照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电子束、X射线或紫外线等辐射源对物品进行杀菌、灭菌、辐照探伤、改性等处理的一种技术。

第四条辐照过程中应遵守“确保辐照源安全、物品安全、环境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条辐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辐照管理制度,设立辐射安全管理职责部门,明确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辐照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操作规范,做到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确保辐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辐照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辐照机构和辐照设施,保障辐照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辐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辐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辐照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辐照操作人员,保证辐照操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辐照机构应当建立辐照工艺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规范辐照过程中的操作流程,保证辐照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辐照机构应当对辐照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辐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辐照产品追溯体系,记录每一批次辐照产品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以便于溯源和追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辐照机构应当设立辐射安全管理职责部门,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辐照机构应当制定辐照工作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建立辐射安全档案,防范和应对辐射事故和危险。

第十五条辐照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或资格,熟知辐射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辐照操作人员应当穿戴防护服、佩戴辐射监测仪器,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辐射防护,避免辐射伤害。

第十七条辐照机构应当对辐射工作现场和辐照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制定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公司放射装置管理制度

公司放射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放射装置的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储存、运输、处置放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放射装置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负责;(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完善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放射装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装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装置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放射装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批放射装置的购置、使用、运输、处置等相关事宜;(三)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监督检查放射装置的安全运行;(五)处理放射事故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司设立放射装置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放射装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放射装置管理制度;(二)负责放射装置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三)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四)负责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五)负责放射装置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装置的管理第八条公司购置放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装置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放射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条放射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装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放射装置的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放射装置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处理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放射装置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健康与安全。

光辐射仪器规章制度

光辐射仪器规章制度

光辐射仪器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确保光辐射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光辐射仪器的工作人员,并旨在规范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设备维护,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使用效果。

2. 一般规定2.1 工作人员在使用光辐射仪器时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2 工作人员在操作光辐射仪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照要求正确操作。

2.3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光辐射仪器,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4 任何对光辐射仪器的改动、维修和校准都应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工作人员完成。

2.5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或修理光辐射仪器,如需维修应立即联系维修部门。

3. 安全注意事项3.1 操作光辐射仪器时,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防护面罩等,确保安全。

3.2 长时间接触光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体检,确保无异常情况。

3.3 不得将光辐射仪器暴露在高温、潮湿或有腐蚀性的环境中,以免损坏设备。

3.4 工作人员在操作光辐射仪器时,应维持仪器周围的清洁,减少灰尘和杂物的堆积。

3.5 使用光辐射仪器时,应保持仪器与输电线路、阻隔板和隔离设备的安全距离,避免电击和火灾。

4. 操作规程4.1 操作光辐射仪器前,工作人员应对仪器进行预热和校准,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 在操作光辐射仪器时,工作人员应按照指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严禁随意调整参数或忽略操作步骤。

4.3 操作光辐射仪器时,应确保操作区域通风良好,并保持安静,以减少干扰和误操作的可能性。

4.4 操作光辐射仪器时,应注意避免直接接触光源,以免损伤眼睛和皮肤。

5. 设备维护5.1 光辐射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设备表面、检查光源亮度、调整参数等。

5.2 维护期间,应断开电源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免发生电击和其他意外事故。

5.3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正确判断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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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内所有涉及辐照装置的人员、生产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安装调试、日常生产、设备维护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三条射线装置必须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射线装置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开机前,检查此时水流量表基数。

第六条机房2内打开速调管调制器空气开关、电子枪调制器空气开关,综合柜空气开关。

第七条控制室内打开机柜1、机柜2空气开关。

打开“M3”低压钥匙开关。

打开工控机,进入系统打开“组态软件”,按下“低压开”按键,水冷、恒温水系统工作,低压开启,机房外三色灯指示绿灯亮,此时,闸流管、速调管灯丝和氢发生器开始预热,电流会缓慢上升,同时恒温水开始加热至29℃±0.5℃。

此时流量应达到如下指标:第九条预热结束时,控制室机柜1的PLC控制模块“调制器”灯会亮。

按下复位键,工控机的“故障灯”应全不亮,同时“系统准加”指示灯亮。

此时控制室、操作间的三色灯中的“橙灯”亮,指示加速器已进入“高压准加待机”状态,允许“开高压”。

第十条在“开高压”之前,记录时间及控制机柜表头所有数据,并与设定数据核对,巡视控制室、机房、加速器大厅、辐照室各地(进入加速器大厅和辐照室务必带上钥匙开关),确保一切正常。

特别是“风(扫描窗风冷)、水(流量1、流量2)、气(两个充气表压)”,确认扫描正常。

关闭加速器大厅防护门和辐照室铁门,插好钥匙开关。

第十一条按下控制台的“复位”按键,确认一切正常后,可以“开高压”。

按下控制台或“高压开”按键,“高压开”指示灯亮。

此时控制室、操作间的三色灯中的“红灯”亮,指示加速器已进入“高压开机”状态。

控制室、机房、加速器大厅、辐照室警灯闪亮,并一直延续至“高压关”为止,警铃响30秒后停止,(在此30秒时间内,如果有人停留在加速器大厅和辐照室,必须立即就近按下“紧急开关”或拉动拉线开关,加速器立即断开高压)。

警铃停止后,“高压通”指示灯亮,加速器高压正式开启。

“开高压”后,聚焦2-8电流在警铃响的同时开,聚焦1在高压接通后18S开启。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结束辐照“关低压”必须按如下程序操作,切勿直接关闭“M3、M4模块”电源开关,切断低压供电,具体步骤为:⑴关闭“M2模块”电源开关,关闭“M3模块”的“低压开(调制器)”按键,此时“低压”回送指示灯熄灭。

⑵分别关闭“M3、M4模块”电源开关,关闭“控制机柜”交流净化稳压电源空气开关,机房内关闭“供电机柜”各路供电空气开关。

第十四条人身安全1、进入加速器大厅和辐照室务必带上钥匙开关。

2、如果您听到警铃声响,看到警灯闪亮时,您仍停留在加速器大厅或辐照室,必须立即就近按下“紧急开关”,关闭加速器“高压开”功能。

3、高压开期间,非相关人员请勿进入机房。

4、调制器维护,要有两人操作,注意调制器最高脉冲电压达120KV。

5、加速器关闭期间,真空泵电源均有5KV电压,挂有“高压”挂牌,注意不得触摸。

6、安全联锁系统任何情况下不得短路出束7、辐照室在高压关闭停止出束二分钟等待臭氧含量排放至允许范围以下人员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加速器设备安全1、开高压前务必核对控制机柜表头所有数据,每天做好各数据记录,并记下记录时间,要有记录人签字。

2、特别关注“风(扫描窗风冷)、水(流量1、流量2)”及扫描正常,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开高压前需对大厅及辐照室巡检,确认该区域无人员滞留,,并按下相应巡检按钮,待巡检完成指示灯亮起,方可开机。

4、固态源空载时不能加电。

5、未经同意不得改变内部控制开关位置及面板电位器数据,维护人员改变任何参数要有记录。

6、非研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加速器参数。

7、加速器水、电、气等联锁保护系统遇有故障不得擅自短路出束,必须在排除故障恢复联锁功能后,才能正常出束。

8、为防止火灾事故应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消防器材。

9、加速器大厅、调制器房、辐照室的湿度不得高于60﹪,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面板开关位置及表头数据1、恒温系统:电源开关:关温控仪控制温度:29℃±0.5℃。

2、速调管钛泵电源:高压:4KV,电流:0.1uA,直流稳压稳流开关电源输出电流:35A ,94V;微波频率:2856.25MHz3、固态源:电源电压:5V电源电流:低束流档:77mA高束流档:78mA4、调制器:5、聚焦电源:聚焦1:12.65聚焦2:7.17聚焦3:15聚焦4:12.48聚焦5:10.51输出X导向:0.1-0.14输出Y导向:0-0.14扫描电流:(波形监测端)5.1A扫描频率:8.9Hz。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各项法规、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设置射线装置工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射线装置工作岗位人员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射线装置使用工作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管理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工作管理,领导、指挥和协调射线装置的管理,防止射线装置事故发生及事故处理排险救援工作,包括事故处理的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组织的调动,辐射防护设备物资和资金等的组织落实。

组长职责:负责制定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负责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建立职工的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由安全环保部保管;第二十条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工作职责1、严格执行“加速器操作规程”,正确开、关机,完成辐照任务,并规范记录相关数据,做到设备状态可以追踪。

2、应熟练操作和校正设备,能正确使用、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

3、应熟悉标准,能正确评定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并提出有效的处理办法。

4、贯彻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个人及他人健康与安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环境安全。

5、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机房、加速器大厅、靶厅等地,注意防潮、防火,负责机房、设备清洁卫生工作。

第四章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第二十一条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每3个月一次),同时配备个人剂量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从事辐射工作人员须到专门医疗单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射线装置设有专门的靶厅和加速器大厅,主要通过混凝土屏蔽墙、屋顶,对X射线进行屏蔽。

屏蔽墙厚度介于2000~3300mm 混凝土,辐照产品进出口采用2~3mm铅橡皮条防护帘;加速器大厅墙体为1200~1300混凝土,顶为600mm混凝土,防护门采用300mm 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射线装置工作室设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六条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声光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电视监控系统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受照。

第二十七条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第二十九条制定各类设备检修规程、检修技术标准、安全检修规程等,并督促检修人员在设备修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设备检修维护应由有经验和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人员应做好个人的防护。

第三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擅作处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设备台帐、设备检修台帐。

第三十三条生产部门应根据设备台帐、设备检修台帐制定相应的检修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原则上要求一年为一个检修周期。

第三十四条重视设备维修人员素质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六章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登记、设备管理台帐,射线装置使用登记、管理台帐,是记录加速器使用、检修、维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加速器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六条射线装置使用登记、管理台帐按顺序分类、编号,主要记录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参数、安装调试情况、使用情况、检修维护情况等,由生产部门负责填写。

第三十七条管理原则及权限1、射线装置的台帐,由生产部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填写、保管,在机构或产权变动时,应把台帐列为移交物品办理,在移交或接受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台帐不符时,应查明原因,检查责任。

2、每年年终要对射线装置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实物调整账目,核实分布情况和价值以达到账、物相符。

3、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作出处理。

*****有限公司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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