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附件2:漳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漳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改革试行方案》第八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和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注:科研项目奖励先预发一半,待按时结题后发给另一半;如逾期没结题停发另一半。

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横向到位经费总费提取15%作为学校管理费。

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处制定后另文下发。

3. 理工科、文科B类理论成果每人每学年上限5篇兑现奖励,超过篇数的论文按相应的奖励标准转为科研经费。

4. 0.05万元/篇的理论成果奖励仅限于中级职称(含)以下或未取得职称的硕士学位(含)以下者,而且每人每学年限2篇。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一半。

说明: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每年评一次,评选比例占当年任课教师的10%(其中一等奖占4%、二等奖占6%)。

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其中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处级领导一般不参与评奖。

具体评选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注: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3、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方法。

已享受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理论成果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漳州师范学校。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专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共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决定,激励广大辅导员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发放对象在我校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心理专职辅导员。

三、发放标准结合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在绩效总量内,安排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

四、基础性工作补贴基础性工作补贴按月发放,每个月500元/人。

具体发放名单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交人事处执行。

发放需满足以下条件:1.认真履行《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3.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五、激励性绩效津贴激励性绩效津贴实行积分制分配,总积分100分。

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则该项津贴不予发放。

(一)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所在单位一线专职辅导员的平均积分视为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的激励性绩效积分。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的积分由日常工作绩效积分(60分)和奖励积分(40分)组成。

1.绩效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每周与学生谈话、每周下宿舍、每周下教室及每学期召开主题班会情况。

少1次则扣1分。

2.奖励积分主要考察辅导员年度工作取得的优秀成绩(见附件1),由辅导员个人申报,相关部门认定。

(1)思想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16 分 12 分 10 分 8分 10 分 8分 6分 4分 6分 4分 2分 1分
团体竞赛获奖,每位成员按照独 立完成计分的一半计分。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 但没有获奖的,每人每参加一个项目 计分 0.1 分。
评上星级宿舍: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分别对应校级一、二、三等奖 的给每位舍员计分。
8、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 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 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 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当作第一作者计分。 4、凡已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人均撰写字数在 2 万字以上,可折
算 1 篇在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一般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的 学术论文;凡已正式出版的编著(含教材)或译著(译文),人均撰写 字数在 3 万字以上,可折算 1 篇在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 论文。
5、各类竞赛成果、学生干部和各类获奖荣誉的有效性由学院奖助 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同或相近内容成果不重复计分,学生干部和各 类获奖荣誉等同一内容的各自取最高项计分,不累加。在学制培养期限 内,学生干部任职须满一年以上(接学年计)。
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1(分)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
二、科技成果获奖计分
获奖级别分值一源自奖国家级二等奖三等奖
省级(包括省科协
一等奖
优秀论文奖等)
二等奖
三等奖
三、听取学院学术报告计分
场次 C
30 分 25 分 20 分 20 分 15 分 10 分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闽教学[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12【实施日期】201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5〕37号)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2015年10月12日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一)当年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普通奖学金:1.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往届生;3.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待就业的往届生。

(二)当年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如入学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也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发放标准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分为233.5元/月(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工作两年以下考取研究生者)、253.5元/月(工作两年至四年后考取研究生者)和273.5元/月(工作四年以上后考取研究生者)共三个档次,按学制年限发放,每年原则上发放10个月,由校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

三、发放程序(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于新生入学时(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以下相关证明(人事档案己转入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往届生,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2.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己转入我校的往届生,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

3.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待就业的往届生,应提交由原寄存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待就业证明。

(二)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全日制研究生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由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通知财务处按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其它事项(一)研究生已毕业离校后,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如在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则不能享受普通奖学金。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学专业:
所在学院:
导师姓名:
本人联系方式:
政治面貌:
建行卡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可加附页说明)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补助金额:
———————元。
导师意: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最后审定补助金额:
___________元(需大写)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领补助费之用,一份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留存。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门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知名高校,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支持。

为了鼓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学校设立了丰富多样的奖学金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

首先,针对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能够全面地评价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其次,对于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也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样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也能够全面地评价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总的来说,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和公正的,能够充分激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同时,学校也通过奖学金的设立,为研究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科研支持,促进了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希望广大研究生们能够珍惜这样的机会,不断努力学习和研究,为自己的学术和科研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的规定漳师研…201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和《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规范而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

论文应注重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和科学方法分析、解决教育实际问题,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注重通过实践探索促进专业发展。

三、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课题。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2014年9月23日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对象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

同时在评选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至我校的研究生;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未按学校规定正常履行报到注册手续者;经抽查,3次(含)以上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离校者;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者;无故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评1次(特别优秀学生,如评选周期内在国家A类期刊或JCR1区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文章者,或在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除外)。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

三、组织领导1.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人和3至5位研究生导师代表(从当年无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导师中推选)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研究生处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以及各类研究生教学的检查、监督和质量监控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第三条学校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

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提供高质量课程强化对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对学术素养的培养。

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研究生课程设置要区分学术研究型和专业应用型等多样化人才培养需求,整体培养与英才培养同步进行,使各门课程在加深研究生基础理论和拓宽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

对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应当设置2门补修基础课程。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

学位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学位公共课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和学校的教学要求设置。

学位专业课设置应当达到进一步夯实研究生理论基础,使研究生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国内外研究成果和最新发展动向的目的。

非学位课程包括选修课和补修课。

各专业学位课程可以同时作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设置应当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专业知识面,加强个性化和能力培养。

补修课是面向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开设的必选课程。

第五条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大学外语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及其他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开设。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漳师院 [2004]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从2003年起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五至十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2、审议新增硕士学位授予专业;3、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做出撤消因违反学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6、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7、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2、初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3、推荐增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4、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种种争议,并提出拟处理意见;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均可授予硕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福建省小自考之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简介

福建省小自考之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简介

福建省小自考之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简介一、闽南师范大学简介闽南师范大学(Minnan Normal University),位于福建省漳州市,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资格高校、福建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简介小学教育专科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相关学科知识等,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具备较强的课程设计与实施、班级建设与管理、数字化教育技术应用、终身学习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小学一门学科(语文或数学)课程教学、兼教其他两门学科等工作的高素质教育工作者。

1、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就业方向: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以选择的就业方向很多,主要是从事教育类机构:小学教师、教学研究、学习管理师、教育咨询师、课程顾问、心理辅导、课程销售。

2、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升本科的方向:小学教育专业专升本可以报考专业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学、图书管理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经济贸易、旅游管理、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本科专业。

三、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等相关介绍1、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考试时间:①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的统考时间:每年4月和10月分别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时间为周末两天,每次最多报4科,一年最多可以报考8科。

②闽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小自考的校考时间:每年7月和1月分别由主考院校组织一次校考,每次最多4科,一年考两次,考试时间为周末两天,一年最多可以考过8科,校考很简单,不需要太多准备。

乐昇学教育也会给予考前复习资料。

闽师大21级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

闽师大21级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

闽师大21级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为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攻读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激励硕士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一)推荐免试生:“推免服务系统”报考志愿中唯一报考闽南师范大学并被录取的研究生。

(二)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闽南师范大学并被录取、当年报到并取得研究生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办高校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独立学院除外。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1.奖励金额:12000元(人民币);2.奖励对象:本科就读国家“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内的专业。

(二)二等奖学金1.奖励金额:8000元(人民币);2.奖励对象:本科就读有硕士授权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办高校(或科研院所)。

(三)三等奖学金1.奖励金额:4000元(人民币);2.奖励对象:本科就读无硕士授权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办高校(或科研院所)。

三、评选程序(一)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交《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各培养单位对申请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审核,经党政联席会会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将《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闽南师范大学新生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通过处务会审核认定,对拟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名单再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及等级。

(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将获得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名单及奖励金额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奖金到获奖新生个人账户。

(五)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新生若因故退学,须在办理退学手续前退还已发奖金。

本奖励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适用于2020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原《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闽财教[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财教[2014]4号2014年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指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省内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属高校由厦门市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6月30日前,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大…2007‟67号各学院(部)、各教学医院、机关各部门:现将《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奖励评审机构(一)设立奖励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党总支)领导,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研究生党总支组织初审,校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组织评审。

第二条奖励种类(一)个人奖: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集体奖:1、先进班级。

2、文明宿舍。

(三)其他奖励:在校期间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活动获奖者。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勇于同违法乱纪和歪风邪气等不良现象作斗争。

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酗酒。

2、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刻苦钻研,独立思考,不断追求新知识,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自学能力较强,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科研能力较强,智育成绩优秀。

3、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健康状况良好。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各有关高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及高校共同设立,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doc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doc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漳师研[200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硕士学位按我校获得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科学作风;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内容;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密,论证可靠,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第五条学位论文题目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确定,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

论文经系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

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完成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学位的程序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学位论文(一式十份)、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及参加学术活动的记录等;2.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所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及研究生科研工作能力等,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教研室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的,方可同意申请,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业务鉴定、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学习成绩单、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4.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和组织论文答辩,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
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教育部门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助学金资助办法,具体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奖励比例按照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文件确定。

评选条件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二、新生奖助学金,一等10000元/生,二等8000元/生。

新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本年度考入我校且按期报到注册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

定向研究生和破格录取研究生不参与评选。

1、一等奖助学金奖励范围: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基本复试分数线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科排名前40%的考生;
(2)调剂并被我校录取,初试成绩学科排名前20%的考生;
(3)本科就读“985”或“211”院校(不含独立学院)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4)第一志愿报考“211”、“985”等重点高校且符合一志愿复试条件,调剂并被录取到我校的考生。

(需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证明,请同学们保留好复试依据)
2、符合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新生均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第二学年开始所有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获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和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和比例如下:根据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综合表现进行测评。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占在校生人数15%;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占在校生人数35%。

四、研究生“三助”津贴。

学校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每月400-800元不等,覆盖面约占在校生人数40%。

五、科研奖励。

根据各学院制定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评奖。

六、临时困难补助。

用于在校研究生家庭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困难补助。

七、研究生业务经费。

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学习相关支出,1080元/生/年。

八、以上各项奖励及发放均以学校最新文件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