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题
劳动法期末考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A.劳动关系B.雇佣关系C.劳务关系D.职业培训关系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A.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B.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可撤销的期限C.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约定解除的期限D.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不可撤销的期限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工时制度的内容?A.标准工时制B.综合计算工时制C.不定时工时制D.弹性工时制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工资包括哪些部分?A.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B.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C.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D.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请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请阐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3、请说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论述题(20分)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述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说明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阐述理由。
2、王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经过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的伤属于工伤范围。
请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是违法的?A.张某为获得更高的工资,自愿加班B.李某因公司需要,被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C.王某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故障,立即报告上级D.陈某因病不能工作,向公司请假正确答案:A.张某为获得更高的工资,自愿加班。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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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 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 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 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 和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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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 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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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 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 《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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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 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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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
•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 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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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 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 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促进就业和劳动合同制度1、促进就业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一切权利的基础。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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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 动 者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1) 退 休;(2) 患 病、 负 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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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基本知识
答案:B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II. 需预告的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鉴证
(一)鉴证的主体 (二)鉴证的性质 (三)鉴证的程序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日期 二、无效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 动 法 调整
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含义
人与自然 劳动关系 人与人
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 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 劳动者 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
(三)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事项出现
与经济补偿(接近退休年龄到期的)
(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 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 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自考题-5
劳动法自考题-5(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我国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 )A.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B.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狭义上的劳动法的概念。
[要点透析]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C项、D项属广义上劳动法的含义,B项属于对劳动法概念的错误解释。
2.对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是( )A.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B.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C.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D.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劳动关系的分类。
[要点透析]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这种分类是对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它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下列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企业职工C.家庭保姆 D.自然人用工(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要点透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 )A.国家机关公务员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D.家庭保姆2. 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 )A.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美国的《劳资关系法》C.德国的《疾病保险法》 D.1906年在瑞士通过的《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3.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A.10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4. 我国《劳动法》发生效力的时间是( )A.1995年1月1日B.1994年7月5日C.1994年1月1日D.1995年7月5日5.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劳动部门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 )A 赔偿金B 违约金C 滞纳金D 罚金6.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 .12个月B .10个月C .6个月D .3个月7. 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A .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B .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C .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D .事件8. 下列人员中不能够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是( )A.外勤人员B.出租车司机C.电脑公司软件设计人员D.铁路巡检工9.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A.5B.4C.3D.210.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支出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范围。
A .计时工资B .计件工资C .加班工资D .职工福利费用11.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5B.4C.3D.212.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规定A 企业规章制度B 劳动合同C 法律法规D 集体合同13. 下列福利国家是().A.美国B.德国C.英国D.新加坡14. 在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应当满( )A.10年 B.15年C.20年 D.25年15. 集体合同生效的标志是( )A.合同文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B.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在合同文书上签字C.集体合同文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16. 地方总工会是( )A.无独立法人资格B.具有企业法人资格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D.受地方政府领导17.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监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A.劳动检查机构B.劳动督查机构C.劳动监察机构D.劳动检察机构18. 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A.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B.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C.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零件加工费D.国家机关支付给公务员的工资19.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有权协调处理该争议的机构是( )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C.人民法院 D.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二、多项选择题1. 劳动保障法包括()A、促进就业法B、职业培训法C、社会保险法D、劳动福利法2.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A、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B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C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D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3. 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A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B、联合国的有关文件C、区域性有关文件 D有关双边条约4.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 )A.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B.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劳动生产率D.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5. 以下哪些属于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A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B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C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D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6. 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A、参加劳动的权利 B、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C、休息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7. 不属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的有()A公务员;B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8.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C.长期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9. 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B.体育单位C.特种工艺单位D.兵工厂10.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B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 人民法院11.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C.长期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2.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谈判代表的选任B确定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C交换资料D进行协商13.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A当事人不同B、目的不同C、内容不同D形式不同14. 劳动者在()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考点梳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考点梳理2012-12-26 22:38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名词】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单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多选或简答】劳动法上的劳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
②为基于契约关系。
③为有偿的。
④为职业的。
⑤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多选】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功能?答: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②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③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④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单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及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名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答】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①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老公过程之中。
③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④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⑤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多选】劳动关系的种类:①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②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③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单选】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法复习重点
劳动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狭义:法典式的劳动法(全国性、综合性)广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研究(6)地方规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7)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8)国际法律文件国际劳工公约(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国际间的双边协议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制作人与定作人、著作人与出版社的关系——承揽关系(六)论述: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1.列举式方法(1)国际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2.区别式方法:这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附带产生的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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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劳动法效⼒,即劳动法适⽤于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法调整范围如下:
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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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五章 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 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一)确立标准: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作用:a.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b. 法律适用准则一一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c. 行为准则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内容:①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b. 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c.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②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调整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排除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劳动合同关系; ②农民;③现役军人;④家庭保姆。
第二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 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在劳动过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 的隶属性;
(三)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实 际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无效。如果只是关于劳动条件的 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只限于该违法部分无效,其 余部分继续有效。(2)雇员如果已经开始工作,劳动合 同因错误、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时,其效果不溯及既往。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 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④注意两点: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包括: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劳动者范围: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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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
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
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②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
③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
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
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④注意两点: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
劳动者范围: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
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
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
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
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
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
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
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
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
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
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
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
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