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原理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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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
简答题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显著不同,其特征是?
答:(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
(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经济法律关系可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三、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1)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
(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
(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还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
(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四、基本经济行为是什么?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答:基本经济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的一切与经济相关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
按照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
(1)转移财产支配权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
(3)提供劳务的行为。
(4)其他经济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六、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以及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2)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3)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通过对各自领域的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它不公平交易的侵害,国家投资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宏观控制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在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这三个方面的法律是相互配合、综合运用的,当国家分别这三种调节方式时,所处的方位不同:强制干预时,国家居于社会经济之上;直接参与则国家跻身其中;引导调控乃处于其外。
七、什么是经济法责任?如何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答: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1)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法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2)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八、《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横向限制有哪些?
答:(1)因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5)联系抵制交易的;
九、假冒信冒行为是什么、方要类型有哪些?
答:假冒信冒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类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十、竞争法由哪些法构成?
答:(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不法》第13条和第26条而制订的。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而制订的。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
年7月6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和第21条第二款制订的。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施行)
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和第25条制订的。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
(二)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之前,武汉市、上海市、江西省等就已发布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性文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后,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办法一类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一些行业的主管机关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文件,如国家医药管理局在1993年10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通过、尚未施行之际,就颁布了《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何差别?
答:(1)产生背景不同;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十二、虚假宣传行为是什么?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因经营者的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和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