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的风险规避
债务置换有风险(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债务置换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所采用。
它通过以新债务替换旧债务,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的目的。
然而,债务置换并非无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债务置换的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一、债务置换的风险1.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务置换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企业或地方政府通过债务置换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但若市场利率上升,新债务的利率将高于旧债务,从而增加债务负担。
2. 流动性风险债务置换可能导致企业或地方政府的短期流动性风险。
在债务置换过程中,企业或地方政府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这可能会对短期现金流造成压力。
3. 财务风险债务置换可能会改变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财务结构,增加财务风险。
例如,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财务杠杆率上升,从而增加财务风险。
4.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债务置换过程中,若市场对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评级产生质疑,可能导致债券发行失败或发行成本上升。
5.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可能对债务置换产生的影响。
例如,国家对地方债务管理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债务置换的难度增加。
二、应对策略1. 优化债务结构企业在进行债务置换时,应注重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具体措施包括:(1)选择合适的债务期限,避免过度依赖短期债务;(2)分散债务来源,降低对单一融资渠道的依赖;(3)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债务融资渠道。
2. 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企业或地方政府应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应对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2)加强财务分析,合理评估债务置换后的财务状况;(3)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债务策略。
3. 适当调整债务规模企业在进行债务置换时,应适当调整债务规模,避免过度负债。
具体措施包括:(1)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债务规模;(2)避免盲目追求低成本融资,导致财务风险上升;(3)关注债务偿还能力,确保债务置换后的还款压力可控。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一般指债务人通过借新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以延长债务的期限或减少债务的负担。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但也存在效力分析和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的问题。
首先,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的资金周转问题,减缓其经济压力。
通过新的借款来还清旧债务,可以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信用评级。
此外,借新还旧还可以延长债务的期限,使得债务人在更长的时间内还款,降低了还款的紧迫性。
因此,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借新还旧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借款,就会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此外,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人陷入债务循环之中,不断借新债来偿还旧债,陷入无限循环。
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可能使债务人陷入激增的利息和费用中,导致债务的进一步增加。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的风险并实现发展与协调,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债务人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的方式。
适当降低个人消费水平,储蓄积累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是更为稳妥的方式。
其次,债务人应该合理评估所能负担的借贷额度,避免过度借贷导致无法偿还。
另外,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合理的利率机制,以降低债务人借新还旧的风险。
最后,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引导。
建立健全的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借新还旧行为中的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干预。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金融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借贷行为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债务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共同努力来加强风险防范和发展与协调。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理不良贷款,降低和化解信用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新借旧还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化经营原则:新借旧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营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四条新增还贷业务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客户、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可以通过借入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且贷款担保的效力不低于原担保的效力;(2)贷款借还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还款计划的实施。
通过贷款,可以改善原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或者将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者进一步提高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z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更换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显著降低;(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在上述情况下,需要申请新贷款还旧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要求的产业;(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或挪用贷款的行为;(5)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不得低于原担保的有效性。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新投资者的干预;(4)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5)风险被归类为损失的贷款;(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2006-11-07 14:43:3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借新还旧”贷款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在借款人旧的贷款到期后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信用社再次为其发放一笔新的贷款,用以归还或部分归还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并在信贷管理过程中逐渐被广泛应用,近年来更呈愈演愈烈之势。
该类贷款的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大量该类贷款存在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借新还旧”贷款行为具备合法性。
其实贷款借新还旧问题很早就已存在,信用社的俗称是“转贷”,但数量较小且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也不具有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在《不良贷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至今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信贷人员应当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的相关手续,把好借新还旧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状况。
借新还旧作为信用社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借新还旧有利于信用社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是在另一方面“借新还旧”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1、容易引发借款人信用风险。
随着借新还旧次数增加,借款人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还款意愿也随之降低,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也产生着负面影响。
2、加大了信贷风险。
借新还旧容易导致短期贷款长期使用,挪用贷款、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问题。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债务置换风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务置换成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债务置换并非完美无缺,其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将对债务置换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一、债务置换风险分析1. 风险一:债务置换规模过大,引发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置换过程中,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偿还旧债,若置换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过剩,进而引发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将削弱货币的实际购买力,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风险二:债务置换期限过长,加重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债务置换过程中,若新债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面临较高的利息支出,加重偿债压力。
此外,长期债务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过度依赖,降低其自主发展的能力。
3. 风险三: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债务置换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即政府为降低偿债压力,通过置换债务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4. 风险四:债务置换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风险上升在债务置换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面临风险上升的压力。
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面临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债务置换规模过大,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5. 风险五:债务置换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债务置换过程中,大量新债的发行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进而引发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的波动。
二、防范策略1. 合理控制债务置换规模,防范通货膨胀风险政府应合理控制债务置换规模,避免过度发行新债,引发通货膨胀。
同时,加强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保持物价稳定。
2. 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偿债压力政府应优化债务结构,降低长期债务比例,缩短债务期限,减轻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此外,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提高债务使用效率。
3. 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完善债务置换机制政府应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完善债务置换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在债务置换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防止其逃避债务责任。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金融市场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长期债务到期需要续贷时。
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新还旧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借新还旧的概述借新还旧,顾名思义,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债务尚未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再次借款的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但长期来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违反合同约定许多借款合同中都有关于债务偿还的具体规定,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而是选择借新还旧,就可能构成违约。
2. 增加债务负担借新还旧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承担新的债务,这无疑会增加其负债压力。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债务,可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
3. 影响信用记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其未来的融资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频繁借新还旧,可能会导致信用记录恶化,从而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限制。
4. 法律诉讼风险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借新还旧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增加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中的还款约定,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借款人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新还旧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信用记录受损如前所述,借新还旧会影响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可能会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不利影响。
5. 法律诉讼如果债权人认为借款人借新还旧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者故意逃避债务,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防范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谨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还款责任和违约后果。
2. 合理安排资金借款人应合理安排资金,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操作的风险防范课后测试
借新还旧操作的风险防范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1、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 分)
A
1年
B
3年
D
4年
正确答案:C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20 分)
A
原贷款期限
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C
1年
D
2年
正确答案:B
•3、贷款展期期限应按规定掌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 分)
A
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B
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长期贷款不得超过3年
D
长期贷款不得超过5年
正确答案:C
•1、以下属于借款合同特点的有()(20 分)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诺成性合同
D
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A C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20分)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金融天地275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巫卓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北支行摘要: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偿还,银企双方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调整原贷款期限。
一方面企业借助借新还旧来维持经营周转,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给予自身一定的周期来逐步压缩贷款余额,达到风险化解的目的。
然而在信贷实务中,如果没有合理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将会造成这一信贷手段滥用,导致不良贷款剧增。
笔者从借新还旧概念出发,分析了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如何在信贷实务中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关键词:信贷管理;借新还旧;风险化解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275-02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借新还旧,是指到期后不能偿付贷款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得原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复延续的一种信贷操作手段。
由于信贷资金长期占用,因此行业内赋予了该类贷款一个形象的比喻,称之为“常青藤贷款”。
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也可以称之为“以贷还贷”、“转贷”、“倒贷”。
借新还旧原因有很多,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
我国企业依靠自身实现资本累积的能力受到效率、税赋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促进和维持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
不少长期依靠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的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继续经营,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烈,由于当期现金流不足以全部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因此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3、借款人为降低财务成本,通过申请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致使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企业铺地性质的“资本化”借款,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借新还旧是指通过新的借贷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方式的效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灵活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讨论。
首先,借新还旧可以降低利息负担。
如果新的借款利率低于之前的借款利率,借新还旧就可以减少每月还款额并节省利息支出。
这对于月收入有限或者经济困难的个人或企业来说非常有益。
其次,借新还旧还可以提供更长的还款期限。
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借新还旧可以将之前高额逾期的负债分摊到更长的时间段内还清。
这对于负债累积较高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有助于改善现金流问题,并减轻还款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借新还旧涉及到再次借款,必须确保新的债务能够得到及时的还款。
因此,在借新款之前,应该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
如果个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无法保证,借新还旧可能会进一步加重负债负担。
其次,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滚雪球效应。
通过借新还旧,原本很小的债务可能会逐渐变大,新债务的利息也可能会逐渐增加。
如果无法有效控制债务,借新还旧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借新还旧造成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其次,应该选择优质的借款机构,避免高利率贷款或者黑市借贷的吸引。
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到更优惠的还款条件。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个人或企业在实施借新还旧时需要注意风险防范,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并有效地管理债务,以避免借新还旧带来的风险。
借新还旧是一种在债务管理中常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或者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借新还旧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应对策略。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坏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平,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就此负举证责任.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有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的得到资金等情况.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城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二、抵押担保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l、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款无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而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问,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则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则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问、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3、抵押在后风险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存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同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存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而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商业银行在办理有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落实急需解决八大问题——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宏观政策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日前,党中央国务院相续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据笔者调查,目前基层银行业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八个问题亟待解决.一信贷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急需调整.实行责任追究,是有效防范信贷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各银行业机构都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要求,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但由于部分银行业机构的责任追究管理缺少细化的免责条款,责任追究过于严厉,脱离客观实际,极大地挫伤了基层银行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如为防范信贷风险,某银行业机构上级管理部门明文规定“贷款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新增贷款到期必须100%回收,实现“零风险",否则采取包赔、下岗清收等强制措施,让基层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又如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期间,对剥离贷款责任进行全面的责任处理,不良贷款剥离额度较大的银行,几乎所有的信贷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背上了处理决定,既给其干部任免和调整带来极大困难,也助长了其“贷款有风险,不放无风险”思想倾向,让宏观政策在基层的执行大打折扣.同时,因新增贷款不良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谁也不能保证贷款会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经济下滑等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情况下,秋后算帐的可能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基层银行慎贷、惧贷、畏贷和惜贷倾向仍十分明显.二信贷准入门槛设置急需降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如东西部、南北部,情况不一样,经济的实际发展形式也呈多样化,这就要求各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模式要适应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差别对待.但现实并非如此.如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规定了硬性的统一的准入标准,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即在企业贷款前要进行市场准入考察.这个考察即是要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写出经营、资信调查报告,并根据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对企业进行评级.只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有资格上报上级行多在省级分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因为省行面临的是全省这样的一个很大的层面,对一个需要贷款几十万乃至百万元的小客户一般是不会上眼的,所以有很多基层行上报企业根本进不了银行的信贷准入门槛.统一的信贷标准和过严的准入要求,即抬高了企业贷款“门槛",也使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三信贷审批权限急需下划.前几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实施了经营重点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转移的战略,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大大上收了基层和落后地区的贷款审批权限,其结果虽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但同时也因权责不对称而大大降低了基层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主动性.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使基层银行不能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发放贷款,使中小企业客户贷款难度加大,也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在基层地区的实施.四有关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要求急需放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基于此,目前,各基层银行的上级管理行都明确了发放贷款要有抵押担保为保证的管理要求,而且为确保贷款投入的安全与高效,还根据担保法规定,对抵押品范围、抵押品折率等作出了明确的贷款比例限制,如集体土地不能抵押,土地抵押率不能超过50%,机械设备的抵押担保率不能超过40%等,因此造成一些偏远地区的乡镇集体企业因比银行规定比例的抵押物低而很难取得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支持;一些小型的朝阳企业因抵押资产率过低而难以筹集到足额的营运资金,从而大大影响了宏观大政策背景下信贷支持作用的发挥,形成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尴尬局面.五政策性风险向银行转化的隐忧急待解决.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没有银行业机构的信贷工作的配合是行不通的.但在就配合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过程中,有关未来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向银行转化的隐忧仍不可忽视.因为银行贷款风险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在政策宽松时期,风险较小,而一旦政策环境发生变化,银行贷款质量必然要受到影响,所以基层银行在信贷投放过程中必然要考虑风险防范工作,并基于风险防范需要而对政府推荐项目进行筛选,择优放贷.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或领导出于局部和地方利益考虑,往往一味要求当地银行要配合政府增加信贷投放,并不注重考虑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因行政干预可能造成贷款不良,且“新官不理旧帐",以及地方财政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基层银行仍十分担心宽松货币政策下所提供的贷款风险,最终会因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而被转嫁到银行身上.六司法和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急待加强.虽然近几年来银行业机构通过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操作行为,落实抵押物等措施,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所收敛.但依然存在政府相关部门不当行政干预、协助企业逃废债务、案件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等问题.如某银行县支行在清收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房产登记部门在银行已进行抵押登记后,竟能将已经设定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房屋过户并办理房产证交给现居住人.而司法部门竟能据此将已设为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房屋判给现居住者,就连企业法人代表自己抵押贷款的房屋也被判决给其本人.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银行的借贷纠纷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增大了银行维权工作的难度,结果即放纵了贷款人失信行为,也使银行贷款更趋审慎.同时一些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垄断性中介机构,如房地产评估、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等收费较高,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不公正、评估不客观、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也使银行难以接受,损失加大,从而严重影响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亟待建立.银行业属于经营货币信用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在目前拯救经济危机影响的大局之下,需承担一定的政策义务和责任,贷款投放的风险是相当高的,因此应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但现实中各偏远基层地区都缺乏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从而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八微观经济发展政策与银行风险管理协调工作急需强化.经济发展政策与金融发展政策相一致,才能发挥互补和推动作用.但目前,在一些偏远的县乡地区,二者步调并不一致:政府部门看重的是银行资金的投入情况及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力度,如能带动多少企业发展,多少人就业,能创造多少税收等,并通常把投贷多少视为评价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而银行方面看重的则是资金投入是否安全、有效,有无风险,即要侧重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二者的矛盾加大了银政沟通的难度,弱化了金融政策间的联动效能,使政府扶持政策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既不可能操之过急,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单打独斗,靠某个机构独立完成,必须科学规划,多措并举,通过政、企、银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因此建议:一尽快对偏远基层地区金融资源非均衡配置缺陷进行矫正,逐步建立起竞争充分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国家要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基础上,对基层县域金融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设计,适度调整和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坎,积极兴办符合基层县域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及时建立起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奠定偏远基层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基础.其次是要下大气力培育和完善县域信用担保市场,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引进境外涉农担保机构或创立多种形成的担保公司,及时解决农户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担保难问题.第三是要通过开展经济金融分析例会、项目推介会、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等方式,继续搭建银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强化“窗口指导”,在准确掌握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及时传导和宣传区域地方政府经济战略意图和重点,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区域经济的重点领域、特色领域有效信贷需求的支持,引导信贷资金向整体经济中重要环节、主要项目有效流动.第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为新农村建设解除“后顾之忧”.要积极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县一级具有法人地位、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通过政府的适度补贴和政策优惠,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通过扩大农业保险面,弱化涉农贷款风险,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二监管部门要有效运用政策传导手段,加强政策引导,提升政策执行效果.一是要有效运用风险提示、预警通知等,加大窗口指导力度,为商业银行贯彻宏观政策,自主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要引导和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加快制定有关贷款尽职工作后责任追究的免责条款及规定.由于有些银行业机构不分青红皂白,对新增贷款发生不良一律严厉追究责任,严重影响基层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的放贷积极性,因此银监会应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制定相应的免责细则或条款,以根除基层银行放贷人员的后顾之忧.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银行业机构合法权益行为的惩诫、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骗贷等行为,要积极协调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配合,采取不注册登记、不提供税务发票、不贷款、不提现、不提供结算服务、不开户等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并在新闻媒体、网络上公开曝光,不断完善社会信用的联动惩诫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四是必须恢复县域监管机构设置.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县乡监管不到位情况日渐显现、因此说在一些偏远的、地域较大的县域地区设立监管机构,已有其必要,也是有效贯彻宏观经济政策、保证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要根据各县域被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相应增加县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以保证县域监管资源和被监管金融资源的合理匹配,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增强基层银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力度.三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合理调整信贷管理模式.各银行业机构一是要确定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对贫困县域地区的抽资,拓展县域银行的资金实力、生存空间和融资能力.二是要结合授权制度,简政放权,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归还基层分支行经营自主权,使基层银行能够真正按照的商业银行机制办银行,实现权、责、利的相互统一,以改变当前上级行对基层分支行资金上统得过死、管的过多的状况,给基层分支行一定的生存空间.三是制定一个新发放贷款永久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做到权、责、利相互明确.一方面强化约束,。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录一、内容摘要 (1)二、关键词 (1)三、正文 (2)1.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分析 (3)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5)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5)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6)4.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8)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8)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8)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款 (8)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4.5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9)4.6行使不安抗辩权 (9)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9)四、结语…………………………………………………………………… (11)五、注释 (12)六、参考文献 (12)内容摘要“借新还旧”是银行目前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借新还旧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法律风险控制“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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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
借新还旧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如何避免或防止担保人免责。
1、针对保证人的借新还旧
对于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保证人的,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应该明确表述为”借新还旧“或”用于偿还XX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等。
在独立的保证合同中亦应如此,以确保保证人对借款用途的知晓。
2、针对抵押人(出质人)的借新还旧
如果抵押人(出质人)与旧贷并非同一人,或旧贷没有抵押(质押),而新贷设立的,应当保证抵押人(出质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道。
如旧贷有物的担保的,银行应就新贷与提供无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