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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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施工单位履约守信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实现,依据合同文件及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履约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对象为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主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经理

组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投资部、合约法规部、质量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部、纪监审计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以下简称项管二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工程建设及相关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上述部门除项管二部必须参加外其他部门可选择性参加定期履约考核。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主任由分管副经理担任。

第五条日常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项管二部经理

副组长:项管二部副经理

组员:由项管二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工程部。

第六条履约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过程的协调、结果的汇总、汇报及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履约考核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履约考核采取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定期履约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开展履约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进行。根据检查情况编发检查通知及通报,按《附表二》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日常检查:日常履约考核小组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月度检查、周检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日常检查结果,按《附表一》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每月汇总一次,取平均值作为日常检查的考核分数。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定期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经理部向定期履约考核小组进行履约情况报告;

(二)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对各个标段进行集中检查,包括现场查看、抽查工程实体、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等;

(三)定期履约考核小组依据评分表对标段检查情况打分;

(四)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根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的评分情况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评定,总分值中日常检查评分占50%,定期检查评分占50%。

第十二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在集中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采用网络公示或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任何人不得更改,由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各施工单位,视情况需要可函告相应施工单位集团公司,并在各标段的公示栏或LED屏幕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各施工单位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为“良好”;

(三)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为“合格”;

(四)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奖惩方案

第十五条奖励基金由提取各标段合同专项奖励基金和扣除的违约金(含各种罚款)组成。其中奖励基金共分两个方面进行使用,即正常施工考核和关键节点考核。奖励基金基数权重分配为:正常施工阶段40%,关键节点考核60%。

第十六条奖励基金发放

(一)正常施工阶段履约考核奖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履约考核奖金=当期完成产值×3‰×40%,其中当期完成产值以审核过的计量资料为准。

对于履约考核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单位按照本奖励公式进行,并对履约考核前3名的单位再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元(考核结果必须为良好等级及以上)。

对于履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单位不予奖罚;对于履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予以10万元处罚。

(二)关键节点履约考核奖金发放

关键节点履约考核奖金主要用于关键节点及专项施工配合考核阶段。考核节点及金额详见过程中制定的考核目标。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标段开工、基坑开挖、结构封顶、盾构始发、盾构接收、出入口、联络通道、站台板、轨顶风道以及专项施工配合等节点。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制定考核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金用于项目部管理人员分配比例不应小于80%。项目部应综合员工工作业绩和对项目的贡献情况进行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奖金分配方案及发放记录需报项管二部备案,同时在项目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本季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因处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的;

(四)发生一起因重大火灾、设备事故、基坑坍塌或地表沉陷引起道路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管线漏水漏气、建筑结构物倒塌等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发生履约考核小组认为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其他

事件。

第十九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标段,通报该单位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在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及轨道公司组织的检查中,如现场存在不符规定或合同要求的现象,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其严重程度可直接处以1000~50000元违约金,罚款从考核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编制检查报告每月向日常履约检查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每缺一次,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3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连续2次检查结果处于后三名的施工单位将约谈其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项管二部负责解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适当调整定期履约检查周期。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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