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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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范
主讲:史玉峤
一、公文处理概说
1、公文处理的意义
○公文处理是办理公务的渠道:会议、调研、现场办公—公文处理。静态的公文所载负的使命,只有通过动态的公文处理才能转化为现实。
○公文处理是领导意志的体现:公文是奉命性的管理写作,公文处理是遵命性的管理活动。
○公文处理是机关联系的纽带:上下左右,里里外外,内求团结,外求发展,公文是桥梁、窗口。
2、公文处理的内容
○公文拟制:公文处理的起始程序。指依公务活动的需要,由法定作者指派起草人,按《条例》或《办法》的要求起草文稿的过程。
○公文办理:公文成文后的传递过程。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公文管理:对以下各项实施管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公开发布公文;复制、翻印、汇编及撤销、销毁公文;
机关合并后移交公文;公文保密等。文秘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立卷归档:对收进的办毕公文、发出的自制公文,进行汇总、整理并编立案卷的过程。这是公文运行过程的总结,也是今后公文利用的基础。
3、公文处理的原则
根据《办法》《条例》的精神,可概括为—
○准确:文书工作质量上的要求。
○及时/高效:文书工作时间上的要求。“公文旅行”
○精简:文书工作数量上的要求。“文山会海”
※《四川日报》:四川仁寿县委书记杨永源1997年1月初至2月中旬收到各种文件10余公斤,
约18.5万字,平均日读3.7万字。
○安全/保密:毛泽东:“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
○统一:实行统一领导。
○实行党政分开。
○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4、公文处理的组织领导
○组织机构:较大的机关中,在中心机构下设专门文书工作机构,如在办公厅/室下设文书处/科等。较小的机关,通常在办公室内设一二个专职或兼职文书工作人员。
○组织领导—
◎从全国而言:党政系统分别实行集中统一指导,既有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负责指导党和政府系
统的文书处理工作。
◎从一个机关/单位而言:“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各机关的文书工作直
接由本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负责统一领导。
◎从上下级机关而言: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有责任对所属下级机关的文书工作进行指导。
二、行文规则
1、行文关系
○收、发文机关之间根据一定的组织辖属和不同的职权范围而形成的关系。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办法》)○机关间的主要行文关系有—
◎同一系统的上级领导机关与下级被领导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非隶属关系”
◎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
◎非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和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平行关系”
2、行文方式
○下行文
◎逐级行文
◎多级行文
◎直达行文
○上行文
◎逐级行文
◎多级行文
◎越级行文—
·发生特殊紧急情况,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
·直属的上下级机关之间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
·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
·对直属的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
·询问、联系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问题的
○平行文
3、行文规则
○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行文中党政分开:互不发指挥型公文,也不发呈请性公文;可联合行文;可采用抄送形式使对方了解相关情况。◎可发可不发(如可口头、会议)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应联合行文的,不单独发。
◎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协商一致的,不发。
○机关行文
◎上级机关可以向下级机关直接行文,下级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直接行文。下级机关不得撰制与上级机关的规定相抵触的公文,否则上级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上级不应代替下级机关行文,下级机关也不应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
◎各级机关可以以转发、批转的形式行文,其所转发、批转的公文同该机关制发的公文。
○部门行文
◎各业务部门可以互平行文,可以联合行文。
◎上级机关的业务部门与下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互相之间可以行上行、下行文。
○办公厅(室)行文
◎制发事务管理方面的公文。
◎根据领导意见转发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并在文中注明经机关或部门领导同意或批准。
○“条条”与“块块”之间的行文
◎上级机关的业务部门与下级机关无隶属关系,故不得向下级机关行文。可用函的形式商洽、询问、答复问题及答复事项。
◎经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统一也可由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机关同意。
○联合行文
◎从实际出发,确有必要才联合行文。
◎须是同级机关或部门。
◎不宜过多,并注明主办机关。
◎只能注明一个机关(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主送
◎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须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行文,应针对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意见”。
○抄送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也应抄送收文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