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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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黑社会问题
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除了大量增长的个人犯罪之外,有组织犯罪也逐渐滋生蔓延,由结伙犯罪、团伙犯罪到犯罪集团,犯罪的有组织程度逐渐升级,竟至出现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对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法治观念均产生了严重冲击。由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犯罪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了解其现状,分析其产生原因,从而提出有效预防措施,就显得尤其重要。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当猖獗,应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借鉴境外防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和教训,从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长效机制建设、政法队伍建设、国际与区域合作及其充分利用群众力量等方面,努力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应从根本上进一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与存续的社会土壤,预防该类犯罪重发。今年“重庆打黑”给我们强有力的提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原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文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等数名官员涉黑落马,也有像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道路运输商会常务副会长、渝强公司董事长黎强,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王天伦,重庆市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等一大批“富翁”纷纷下狱,截至10月28日,共抓获涉嫌黑恶及其其他犯罪人员共2954人。范围之广,影响之大给我们拉响了警钟。这也昭示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与黑社会相比较,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其量不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已也,可以称之为“古惑仔”。因此,它是介于黑社会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之间的一种犯罪组织。这种犯罪组织同一般性犯罪集团相比较,则表现为组织更严密,施暴更猖獗,渗透更厉害,危害更严重等特点。前述特点并非危言耸听,某些地区在专项斗争中铲除的有名的“黑恶势力”,就已经具有了黑社会的一些特征,正处于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演化的阶段。据此,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这种犯罪集团是仅次于黑社会组织的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组织,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2.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说哪些特征,在刑法学界曾有不同认识。具有代表性
的有“八特征说”“五特征说”“四特征说”。从上述各种学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概括来看,学界对于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存在分歧,但各种相关概括从本质上来说大同小异。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4 日针对刑法第294 条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具有权威性指导意义的概括。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1.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以说,该解释的出台,对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问题的争论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同时也使司法实践有了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为司法机关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奠定了基础。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蕴涵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和条件。既有宏观方面,也有微观方面,更兼具主观、历史、现实、自身、外来等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其社会成因的分析也应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作综合性思考:1.政治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家政治领域中的某些问题息息相关。首先,政治体制的弊端,如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一定意义上的干部终身制,严重的官僚主义等,会导致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或不能得到公正处理。而缺乏制约的权力也容易导致官员腐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使得群众在解决社会矛盾时,有可能避开政府,而另求其他有能力干涉,处理社会事务的团体、组织,从而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基层政权组织涣散,社会控制能力下降,预防、遏制犯罪的功能无法实施。再加上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尖端,远离控制中枢,本身也易于脱节蜕变,导致一些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猖獗,极少数政权组织甚至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把持。再次,官员腐败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求生存和发展,必定挖空心思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渗
透,一些意志不坚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被其笼络收买,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使得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恃无恐。而且,官员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尊严,极大败坏了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挫伤了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使得黑社会犯罪更加嚣张。(如重庆涉黑司法局长文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赖昌星案件等)2.经济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旧的经济规范因不适应经济发展而失去约束力,而新的经济规范又未能及时建立,致使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处于失范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使得这种失范状态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以牟取经济利益。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未能齐步并进的情况下,非法需求的产生也使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地下市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走私、贩卖毒品、组织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满足人们的非法需求,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其产生、发展、壮大,通过拉山为王,霸占市场等谋取暴利。3.法制因素。首先,目前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一方面社会生活某些领域无法可依,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就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而言,立法缺乏超前性、完备性、配套性,从而制约相关司法实践工作。其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留下了空隙。此外,执法干部素质较低,执法机构设施装备落后,也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滋生、壮大的土壤。现实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通信设施、交通工具、武器装备进行反侦查、反抓捕,甚至公然武装对抗执法人员。4.文化因素。既包括历史自身文化因素,也包括现实外文化因素。其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落后的成分,如宗教观念、行帮意识、哥们义气(古惑仔)等,都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营养。主要表现在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名称、结帮、入盟仪式、帮规内容等方面。其二,十年内乱的流毒和影响还未消除。“文革”中,群众间进行串联,结成多种组织,“非法”组织泛滥成灾。拉帮结派、无政府主义、小团体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各派群众组织之间为了互相压制不惜进行打砸抢,任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上述十年内乱产生的消极因素,必然会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其消极作用。其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方文化对国人思维的影响愈显强烈,性自由、性解放、金钱至上、个人至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