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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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生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

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式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

(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为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实施及其程度。

3、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答: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一)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

(2)受理申诉。

(3)处理申诉。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适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04页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三种) •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 如教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的制度。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主管的教育部门,也可以 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 部门。 •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 • (3)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 行政赔偿
• 司法赔偿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2.教育行政赔偿为行政赔偿
•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 违法行政 •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 职务行为主体 • 职务违法行为 • 损害事实 • 因果关系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教育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 机关; 2.对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教育部 管辖; 3.特定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直接主管该组织 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 申请(15日内) • 受理 • 审理 • 决定(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并责令 重新作出) • 执行
案例2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 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 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 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 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 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 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 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

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 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 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 以确认。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提出申诉。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 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 作出处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 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较之于其他形式 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一、 法律救济概说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 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 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 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 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论文教师教育法律论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教育法规虽然对教师教育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教师教育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在法律救济方面缺乏必要的有效措施。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教师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只能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这一规定也极不完善,教师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深入分析,并拟对教师法律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教师;教育法律救济;现状;构建一、公办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教师教育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但这些制度大都是不完善和含糊不清的,这对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的行使极其不利,本文就这些规定中主要涉及国家设立公办教师进行分析。

(一)公办教师的身份现状我国公办教师既不是严格意义的上的公务员,也不是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他们的身份很特殊。

1.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不明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实行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聘任制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其实质在于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该聘任关系中的学校和教师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1](p159)学校对实行聘任制的教师仍“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学校“因处理失职行为而与教师之间发生关系,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 ❖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一 种权利救济性行为。 ❖ 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
二、教师申诉
❖ (一)概说 ❖ 1、涵义 ❖ 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 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 2、意义 ❖ 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 ❖ 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法救济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2、教育行政救济 ❖ (1)概念 ❖ 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 (2)类型: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 (3)特点 ❖ A、简便性; ❖ B、监督性; ❖ C、职权性;
提出申诉
❖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
容:
❖ ① 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② 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职务等;
❖ ③ 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 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 体要求
❖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 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

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

发现。同年 3月,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校 发(4 第 0 8号通知中的规定, 9) 6 认定田
×的行为构成考试作弊 , 并决定对 田×
按退学处理。19 98年 6月, 田×在该校 学习期满, 成绩全部合格 , 此时北京科技 大学以田×不具有学籍 为由, 拒绝为其 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 田×一纸诉状将
行为的时间、 点、 地 次数 、 对象等, 并承认
自己犯有“ 品质 恶劣 、 道德 败坏” 具有 , “ 正 当性行 为 ” 错 误 。 l 不 的 O月 3 日, 0 学校以学生对错误“ 认识不到位”“ 、严肃 校规校纪” “ 、正确 引导学生” 为由, 依据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 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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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技 大 学的行 政管 理行 为不 具有合 法
X作为学生运 动员, 在北京科技大学校
内进行体 育训 练 , 学校 应为其 提供 安全 、
性。因此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
之 日起 3 日内 向田 X颁 发 大 学本 科 毕 0
No 6 2 O . O 6 S m u No.2 24
【 学校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
赵 学 云
(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 3 17
[ 要] 摘 近年来 , 由学生和学校之问纠纷而引发的案例层出不穷 , 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思考与争
仅关系到学生能否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学校 能 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也关系着教育活动和教
北京科技大学 9 4级本科生 田×在
19 96年 2月 的一门课程补考 中, 携带写 有与考试有关 内容的纸条 , 被监考老师

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

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

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

小学教育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师生之间的争议可能影响学生的和成长。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解决争议和申诉的制度对于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

2. 争议解决机制2.1 内部解决学校应建立一个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旨在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内部解决措施:- 学生可以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提出问题,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 学校应定期组织班会或家长会,提供一个平台让师生和家长一起讨论和解决问题。

- 学校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争议解决小组,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和调解争议。

2.2 外部解决如果争议无法在学校内部解决,可以考虑寻求外部帮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外部解决途径:-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解。

- 学生或家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了解他们的权益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教育监督机构或相关协会举报学校的不当行为。

3. 申诉制度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学校应建立一个申诉制度,确保他们有权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的处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申诉流程和时间限制,让学生和家长知道如何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 学校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审理和处理申诉。

- 学校应及时回复申诉,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4. 结论小学师生争议解决及申诉制度对于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

学校应建立一个内部解决机制,并提供适当的外部解决途径。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一个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师生之间的争议,促进学生的和成长。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3篇)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和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是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为例,对教育法律救济案件的性质、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

然而,在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的过程中,李某因与其他教师竞争激烈,未能获得该荣誉称号。

李某认为,学校在评选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三、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权益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学校是教师李某的雇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教师与其他教师之间的竞争关系:教师李某与其他教师竞争校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4. 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申诉关系:李某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程序1. 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评选过程进行调查。

2.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李某反馈调查结果。

3. 李某对学校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再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4.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李某的申诉后,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交流权、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学校申请免除学杂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除学杂费。

然而,学校在审查小明的申请材料后,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小明的申请。

小明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教育局在调查后,认定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立即改正。

但学校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以及小明应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拒绝小明的学杂费减免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小明有权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立即改正错误,退还小明已缴纳的学杂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体现了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多样化:本案中,小明首先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当行政救济无效时,小明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摘要:师生关系是教育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在现实中,师生之间的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

首先,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师生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师生权益所具备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对于解决师生纠纷所提供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师生权益保护工作。

关键词:师生关系;师生权益;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而作为教育领域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师生关系直接影响着学校和社会整体的教育质量和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师生之间的权益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导致教育质量下降,还可能对师生双方产生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对于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探讨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为解决和预防师生之间权益纠纷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师生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师生权益所具备的基本原则。

同时,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对于解决师生纠纷所提供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最后,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师生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常见师生权益问题及其法律依据2.1 常见问题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师生权益问题包括师生之间的权益冲突、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教育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资源不均衡、管理机制不完善等。

2.2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师生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这些法律对于保护师生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学校和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学校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规范。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 的 4.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四)教育行政诉讼程序(略)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学生、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 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政。
(三)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 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 口头形式: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 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 申诉的要求。 •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 (2)被申诉人。 (3)申诉要求。 (4)申诉理由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 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机关根 据相对人的请求,对争议进行复查,依 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 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 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
(一)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 (二)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 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分享(3篇)

学校法律救济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校法律救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摇篮,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然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学生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学生权益受损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学校法律救济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学一名高中生小张,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同学报复性殴打。

事发后,小张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要求学校给予合理赔偿。

然而,学校认为此事系学生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拒绝赔偿。

小张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认为此事系学生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学校未对校园暴力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小张经济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对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法律素养。

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更好地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法规。

4.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与学校的沟通。

一旦发现孩子权益受损,应及时向学校反映,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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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

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标签]教育纠纷法律关系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政府、学校、教师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

涉及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间纠纷的案例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培养人的人类社会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范畴下实现人类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

而狭义的教育仅指学校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等。

本文所探讨的教育纠纷,是从狭义的教育出发探讨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

通过对这些教育法律关系的分析,试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教育领域内的纠纷就其法律性质而盲,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纠纷与教育民事纠纷。

现将这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救济分别论述如下:一、教育纠纷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纠纷中的行政纠纷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与广大教育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教师和学生)发生行政争议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

1998年底,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成为我国首例由法院受理的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教育行政纠纷案。

此后,教育行政纠纷便频频出现。

纵观近年来的各种教育行政纠纷,可以看出其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围绕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2)围绕学校的处分行为(尤其是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所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3)围绕着学校的招生活动而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4)围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而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教育行政纠纷的频繁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广大师生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教育行政领域内存在着种种问题。

因而深入研究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梳理也就成为必然。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广大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所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教育行政机关与学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我国的学校虽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但是按照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要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

然而在具体性质上,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却有所差别。

公立学校由于是国家出资、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立,“实质上是国家教育管理机关的延伸组织”,因此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上来看,其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具备可诉性。

而私立学校则是由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许可依法设立的,是完全独立于教育行政机关之外的教育机构。

所以,私立学校不同于公立学校,其与教育行政机关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多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就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1、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我国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聘任行为不是由学校单方面决定的,它必须征得教师的同意,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在聘任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但是当聘任关系成立之后,教师又不可避免地成为学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对人,两者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形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属于教育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的内容。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其也可以由学校等教育行政机构来行使。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国家意志,与教师显然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此时,如果学校不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极易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教育行政纠纷的产生。

此外,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当然地享有该项权利。

针对这一点,我国《教师法》第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学校无故阻碍教师实现其进修、培训等受教育权,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按照学生是否已经进入学校管理体系,可以将其简单分为入学关系和在学关系。

前者是指学生与学校之间在报考学校、招生录取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指学生被学校录取后,在学校管理之下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针对入学关系而盲,我国大部分学校属于公立学校,学校的招生活动纳入国家计划。

在招生过程中,学校没有自主权。

这类学校,尤其是公立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名额在所有考生中公平选择,其招生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国家意志,无法像私立学校那样自主选择学生,无权拒绝任何一个完全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当然也就无法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双向选择关系。

因此,招生权属于公立学校的一项行政管理权,其在行使该项权力时与学生之间当然地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一点应当与私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形成的平等的契约关系相区别。

当入学关系形成之后,学生便进入了与学校之间的在学关系,接受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其自身校规对其进行的各种管理。

在这种管理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发生学校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关系,如因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所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

在大多数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在学关系表现为后者。

(三)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前两者相较而言,这类法律关系比较简单。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我国教育领域最广泛存在的行政机关主体形式,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必将损害广大教育行政相对人——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容易引发教育行政纠纷。

例如,1995年四川省港津市教育委员会因对小学毕业考试标准答案判断有误,影响考生升学,被考生及其家长告上法庭,即为一个典型的学生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案件。

但现实中,教师、学生与教育行政机关直接产生纠纷的教育行政案件还是占少数的,大多数还是由于教师、学生直接与学校产生纠纷,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引发的。

二、教育纠纷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纠纷主要是在校园中因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可界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教育民事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以其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将教育民事纠纷作以下分类:(1)因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如因校舍或附属设施倒塌、教育教学设备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校园生活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的学生受伤害事故,(2)因学校教育管理中的过失引发的事故纠纷,如因学校组织参与大型活动或校外活动管理过失、学校在学生自由活动时疏于管理,以及学校医疗、饮食卫生管理不善等引发的学生受伤害事故,(3)因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学生受伤害事故纠纷,如因教师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私拆学生信件,以及课堂教学中由于教师的过失导致学生受伤等原因引发的纠纷,(4)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疏于保护而引发的纠纷,如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参与不当活动引发的纠纷等。

从以上教育民事纠纷的类型可以看出,教育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产生的。

学校在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教育权利、承担教育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且这种由教育保护义务产生的监管责任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那么,由于学校教育管理的疏漏,造成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因此可以说,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学校教育保护、监管责任和学生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前文所述的学校与教师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处不再赘盲。

三、教育纠纷的法律救济有专家指出,“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救济作为一种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或过程,对于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对教育纠纷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合法程序裁决教育领域的各种纠纷时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保护制度。

它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一般而盲,解决教育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即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

诉讼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渠道求得司法裁决和保护,依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非诉讼渠道,是指教育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

教育行政渠道是指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权益受损者可以通过申诉制度对抗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救济。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均属行政救济渠道。

其他渠道,主要是指诉讼渠道和行政渠道以外的教育调解制度。

通过教育系统内的调解,对纠纷双方给个说法,并使受侵害方获得一定的合理补偿,不失为解决一般纠纷的有效渠道,具体而育,解决教育纠纷的法律途径包括以下几种;(一)教育调解制度教育调解,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

这里主要介绍校内调解制度。

校内调解由校内调解委员会主持。

校内调解委员会既非国家司法机关,亦非国家行政机关,是学校教职工自我教育、自己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组织。

校内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自三个方面:教职工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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