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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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基本要求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3.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3.1.1大比例尺地形图(指1:500、1:1000、1:2000地形图)是城市规划、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为指导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3.1.2本要求主要对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做出规定,测绘过程的技术要求将在随后的章节详细说明。

3.1.3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在《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以下简称《规范》)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以下简称《图式》)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规范》和《图式》是我院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基本依据。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规范》、《图式》中未作说明的地物,还有部分地物、地形要素的测绘未作详细说明。为确保大比例尺地形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其他用户的要求,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作为对《规范》、《图式》中未详细说明有关事宜的补充。

3.1.4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1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

3.2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格

太原市大比例尺采用40cm×50cm矩形分幅,图幅按太原市地形图编号方法进行编号。

3.3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应执行以下要求。3.3.1图根点、测站点精度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

3.3.2地形图平面精度

地形图平面精度应符合下表3.3.2的规定。

表3.3.2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3.3.3地形图高程精度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1: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15m;1:1000地形图不得大于±0.20m;1: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30m。

其它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已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表示的原则及相应说明

3.4.1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应反映测图时的现状。

3.4.2地形图上符号的尺寸按《图式》1-2页“2.1符号的尺寸”的规定表示。3.4.3地形图上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按《图式》2页“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的规定执行。

3.4.4地形图上符号的方向和配置按《图式》2-3页“2.1符号的方向和配置”的规定执行。

3.4.5地形图上各种要素的配合表示应符合《规范》“4.6.12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2.4符号在图上的正确显示”的要求。3.4.6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

3.4.7本要求说明中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

3.4.8本要求与《规范》、《图式》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要求为准。

3.5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表示方法

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

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为使图面清晰,同时考虑1:2000地形图的用途,1:2000地形图上部分要素可适当取舍或不表示。

3.5.1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必须准确表示。

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页“4.6.2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6-9页“3 测量控制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建筑物上的控制点,若没有高程,可只注记点名。

3.5.1.2无论用何种方法测绘的图根控制点,按《图式》3.1.7或3.1.8表示。

3.5.1.3航测图成图所有控制点均不表示。

3.5.2 居民地和垣栅

居民地是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的主要要素,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如实反映建筑物结构特征,正确表示建筑物间的关系。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55页“4.6.3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10-19页“4 居民地和垣栅”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房屋的轮廓原则上以墙基外角为准,按建筑物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性质均按“砼”注记。1:500与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图,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临时性的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面积小于6mm2的简易房、棚房可不表示,宽度小于3m的棚房用简易房表示,房屋只注记层数,不注记建筑材料和结构。

3.5.2.2平房轮廓以建筑物墙基外角为准,若一边山墙超出建筑物主体墙面,以主体墙面为准表示。

3.5.2.3所有楼房主体均以墙面为准表示。

3.5.2.4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图上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边线按主要建筑物外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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