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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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43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43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多选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A.版权保护模式B.专利保护模式C.特别保护模式D.邻接权保护模式。

E,商标保护模式【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利用。

198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该示范法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术语,并认为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上,各国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适合其本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模式,既可以是版权保护模式,也可以是特别保护模式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

2、[试题](单选题)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集成电路不以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为必需B.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由常规设计组成A即使其组合作为整体具有独性,也不应受保护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延及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概念等D.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性【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知识。

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定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保护首先应符合下列定义: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备独性,如果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也应当具有独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不延及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概念等。

3、[试题](单选题)根据《专利法》,以下符合专利授权基本要求的是()。

A.自动赌博机的发明创造B.以暴力凶杀为图案背景的外观设计C.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治疗方法D.马铃薯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强化练习题-第二章专利申请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强化练习题-第二章专利申请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强化练习题-第二章专利申请[单选题]1.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是()。

A.附图B.请求书C.说明书D.权利要求书正确答案:D参(江南博哥)考解析: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单选题]2.以下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说法正确的是()。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照片或图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B.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两种类型,分别为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C.—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D.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为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图片或照片不是必需的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仅有专利产品,不涉及方法创新。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单选题]4.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B.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C.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D.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简要说明应说明外观设计产品的性能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规定的内容都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的发明创造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或者说是属于科学发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诸如此类的情形不能受专利权。

一、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专利的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先期条件。

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法保护的几类客体有哪些?

专利法保护的几类客体有哪些?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页眉可删)专利法保护的几类客体有哪些?导读:专利法保护的几类客体有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在认定时有不同的方式,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发明创造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具有与其他的产品不同的创造性。

一、专利法保护的几类客体有哪些?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自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规定是什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浅谈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专利法第五条的应用

浅谈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专利法第五条的应用

浅谈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专利法第五条的应用摘要:在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违反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很少遇到,本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不明显违反法律但是存疑的情形如何进行审查。

一、概述对发明创造授权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此,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均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律和规章。

在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违反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很少遇到,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不明显违反法律但是存疑的情形如何进行审查。

二、实际案例应用某案例涉及一种防洪堤以及改造河流滩地的方法,其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的河道淤泥严重、堤防老旧脆弱,导致河流下游洪患多发,同时黄河下游现有大量的耕地和村庄,居住人口众多,如何防止河流洪患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该案例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其发明构思是:首先对河道进行清淤,然后在滩地上采用防洪堤进行防洪,将原有的滩地改造成旅游区等,同时将居住在洪漫滩或高地上的居民迁居到防洪堤的楼房中。

该方案可以达到下述有益效果:增大河道的容量和行洪能力、钢筋混凝土结构安全性高、楼房利润高、缩短两岸距离、将不正规农田、滩上居住区改造成高标准农田、公园、城市新区、旅游区等。

本案为个人申请,通过追踪申请人,审查员判断该案不属于明显异常申请。

审查员在阅读本案后,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对防洪堤是否能居住人提出了质疑,在百度上进行了相关问题的搜索,得出在防洪堤上建造建筑物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报道目前仍有不少违法通过审批在建的类似项目。

但是相关报道对该行为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并没有说明,审查员经过了大量追踪检索,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浅谈专利审查中的法五条适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的法五条适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的法五条适用摘要:本文从专利审查中涉及数据交互的一个具体案例出发,探讨了如何分析和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本文指出首先要充分理解发明,准确把握发明目的,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判断申请是否适用《专利法》第五条,最后结合具体案情给出合适的审查策略。

关键词:数据交互;专利审查;法五条一、引言《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1]要求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专利申请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部分。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除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不同的专利申请,有的申请如上所述属于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可以通过修改或删除克服缺陷,有的申请是全部内容违反《专利法》第五条,则不能通过修改克服。

作为审查员,应该准确识别专利申请中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内容,并采用合适的审查策略进行处理,杜绝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内容出现在授权文本中。

下面笔者将结合计算机领域的一个案例讲述一下审查过程中《专利法》第五条的适用。

二、如何适用《专利法》第五条案例1:其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chrome 插件模拟人工点击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

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通过RPA机器人来代替人工进行点击获取网站数据,RPA机器人模拟点击获取网站数据容易被识别并拦截。

本申请提出一种基于chrome 插件模拟人工点击方法及系统,通过在浏览器上启动插件,基于插件的debugger权限将按钮自动移动到页面的可视区域,即通过插件让event.isTrusted的取值始终为true,避免被网站拦截;通过创建随机路径、停留时长范围、释放时长范围以及移动速度范围,用于模拟人工移动鼠标时路径的随机性、停留和释放时长的随机性、移动速度的随机性,避免网站通过鼠标的运动轨迹、停留和释放时长、移动速度识别到是机器人在操作而进行拦截,最终实现模拟人工点击按钮,提高数据获取效率。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

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案例二、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 会社)是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 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 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 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 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 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 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 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 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 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 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 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 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无效决定。 •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 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申请人通常是发明人,但不一定。 • 原因:职务发明、合同转让、继承
• 专利权人
• 申请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 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协议归属 • 无协议,双方共有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 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4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是抵触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遗传资源来源说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超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文件要求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代理 ================== 不符合以上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什么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什么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什么?专利分为哪几类?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专利,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例如:各种产品的外形、包装、各种标贴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适用于产品而言,而不适用于方法发明。

对于方法的技术改进,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对于有些产品,有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审查要求和保护的期限有所不同。

如果技术水平不是很高,技术的生命周期不是很长,又想尽早取得专利权,建议申请实用新型。

否则就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制度的基本规范集中体现在专利法中,或者说,专利法以规范的形式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所以,制定与实施专利法就可以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认识并肯定这种作用,将是理解并实施专利法的必要思想基础。

制定并实施专利法的积极作用主要是:1.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也可以说这是专利法的基本作用,最重要的作用。

发明创造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它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加工的过程,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成果是智力成果,要获得这种成果或者说要推进发明创造,必须鼓励调动发明创造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他们、鼓励他们,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激励发明创造的氛围。

专利法律制度正是达到这一目的有效经济方法和法律手段,它为发明人提供法律保护,保护他们发明创造的专用权,使他们通过自己的使用或者通过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收回发明费用并可以获得超额价值。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在本部分第一章第3.1.2节中例举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

此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1人类胚胎干细胞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2.1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

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所列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2基因或DNA片段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

这里所述的基因或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动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和审查

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和审查

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和审查作者姓名:陈吉云孙付东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专利法第五条是判断一件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法律条文众多、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其审查标准难以统一和准确把握。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探讨了法律、社会公德,特别是公共利益的概念,给出了审查实践操作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并就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专利立法宗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申请文件撰写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该条款将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作为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充分条件,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权的性质密不可分。

根据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法律则是实现上述立法宗旨的制度保障。

同时,由于我国在制定各种法律时,最终目的都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约束各种行为符合公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因此违法法律的发明创造本质上也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1。

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将保护具有垄断性、私权性的专利权与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充分结合。

然而,虽然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重要条件,但在审查实践中却存在判断和适用的困难,尤其是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审查标准难以统一和准确把握。

事实上,专利法第五条是审查实践中使用频率最低的条款之一,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包括以下两点:1、我国单行法数量众多,且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已有法律持续修改和废止,这给法律条文的查询和适用带来不利影响。

2、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比较模糊。

特别是二者的地域性、时效性较强。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时空带来的影响尤为突出,要作出准确地判断十分困难。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实施科学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通过制定《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权利求真务实是贯彻宪法、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实施措施之一。

其中,《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专利权的获得、行使、保护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我国专利权的框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有关的技术方案,以及可作为独立专利权的发明实施例,即技术方案在有关技术领域中的实施例,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型结构,以及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外观。

”通常情况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三大分类。

发明是指获得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新颖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又称为结构性的发明。

实用新型则指专利权的新型结构,是结构或其相关装配的技术方案,在实践应用中使物体或其部分有明显变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提高技术创造水平和把技术变现的重要手段。

外观设计则指指专利权的产品外观,指的是产品的外形或色彩等因素的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明显的优势。

三、专利权获得、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获得是指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经过合法程序,申请专利权并从国家获得保护的过程。

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行使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可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对他人实施或者授权实施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即专利权申请人受到侵权行为的,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他人的侵权行为和索赔;有权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和制裁,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论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得、行使、保护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行使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可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对他人实施或者授权实施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即专利权申请人受到侵权行为的,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他人的侵权行为和索赔。

专利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法第一条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法律当然不予保护,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二、本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的。

这里讲的“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例如,专用于赌博的设备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此外,按照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仅因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对这种产品的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不保护的十一种情形

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不保护的十一种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1.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条说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关键词:新设计、能应用于工业的;2.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这条说的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关键词: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这条主要是指不属于对平面印刷品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关键词: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4.外观设计必须是以产品作为载体,关键词:产品,载体;不受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84(1-74)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

可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1)申请人相同或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受让人 (2)后一申请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对外观设计专 利来说为六个月)提出 说明: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类型要求 (3)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例外情况) (4)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有协议的国家提出 (5)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即后一申请中要求享受优 先权的主题已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作 出记载 (6)提出后一申请时作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 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可否享受优先权的判断
该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 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权利要求中 1.离散数值a1
2.数值范围a1-a4
3.数值范围a1-a4
对比文件中披露 a1 a1-a2,a0-a1, a2 a2-a3 a0-a1,a4-a5,a4-a10, a1-a10 a0-a2,a3-a5,a3-a10 a0-a10
治疗方法
(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 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心理疗法 减肥方法 免疫方法 (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实施此方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治疗或者直接目的 不是治疗 制造假肢方法 动物屠宰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
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实施的剖 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介入性治疗或 处置的方法 (1)治疗方法 属于疾病治疗方法 (2)非治疗方法 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原则
(1)单独对比原则
(2)对比文件全文比较方式
(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审查基准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 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完整版)专利权的客体

(完整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章专利权客体第一节专利客体概述、概念专利客体(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也可翻译为"可专利主题”、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在专利法的范畴内,它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第5条;第25 条)。

二、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尽相同。

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多数国家专利权的客体仅指发明。

二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给予专利保护,但专利法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

三是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由统一的专利法保护。

我国属于第三种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节发明、发明的概念和特征(一)发明的概念1、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发明的特征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物质实体。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1)能够实施,但不要求已经实施;(2)利用自然规律。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是发明: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等。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永动机等。

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科学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等。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造性)。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种类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按照发明人国籍划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划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根据表现形式将发明分为方法发明、产品发明、物质发明、首创发明、组合发明、转用发明和选择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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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4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是抵触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遗传资源来源说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超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文件要求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代理 ================== 不符合以上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专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专第十七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该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所称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

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专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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