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含义的界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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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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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
《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
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
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
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PPP模式与BOT、TOT的定义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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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与BOT、TOT的定义和概念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由于PPP与传统的公用事业提供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近二十年来,各国或国际组织都争相尝试将P PP的各种模式应用于本国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从90年代初期开始,全球PPP项目迅猛增长,并于1997年达到顶峰。
伴随19 97年亚洲、俄罗斯和巴西经济危机的出现,全球PPP项目有所减少,之后在平稳中又开始逐渐回升。
有资料表明,在未来15年内,全球发展中国家大约需要2万亿美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未来若干年内,全球很可能会出现PPP项目建设的新高潮。
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时期,对于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更大更迫切。
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必须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
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快PPP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1. PPP定义及相关概念1.1 PPP定义研究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 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 oncession、BOT、PFI等。
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
德国学者Norbert Portz 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 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1]”。
以下列举了几条有代表性的PPP定义,供参考。
(1)联合国培训研究院PPP涵盖了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目的是解决当地或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
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2]。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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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就是指为社会生产与居民生活提供公进行得公共服务系统。
它就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得一般物质条件。
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得要求越高;完善得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得推动作用。
建立完善得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与巨额投资。
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就是远离城市得重大项目与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城市基础设施得范畴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与新兴太阳能设施等;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与污水处理;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与对内交通设施。
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与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基础设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质划分如下:农村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四个大类。
(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2)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湿地保护与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与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得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就是指为城市直接生产部门与居民生活提供共同设施得总称。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0b4ee7ecc175527072208c3.png)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以能源企业为视角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新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办法》将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本文试图从能源企业视角对其重点条文作一解读。
一、背景综述从1984年深圳沙角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超过30年。
30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其中重要的包括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令”)。
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126号令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都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特许经营办法》,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上述两份文件合称“PPP法律文件”),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 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另外,发改委在5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5a6ab6551810a6f52486b5.png)
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正如我们在《重磅|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规模标准重大变化》中的期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施行后,国家发改委随即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就不属于国有资金或外资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与刚刚废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范围明显缩小,具体对比如下:《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比表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26360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9.png)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___、交通运输部、___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
该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即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二章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发挥社会资本优势、转变政府职能、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等。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包括BOT、BOOT、BTO等。
总之,该办法的出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供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管理机制。
在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融资方式、规模和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领域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主体的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以及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项目提出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综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6e5a6076fe4733687e21aa7a.p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843号文件
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 资金的来源
结论:看单项,不看总额!
〖注意事项2〗
下列
不是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国办发〔2017〕19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
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法》
国有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 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 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 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作了较大缩减。
“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如何理解“等”字〗 目录制 法无授权不可为!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 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 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 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4b9dfc7bed5b9f3f80f1c6f.png)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摘要: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表述简略,在招标工作的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上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根据工作实践,以具体的水利项目为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分析,对今后的相关工作认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审计、招标代理某水利项目总投资月15亿元,资金来源为国家补贴和地方自筹资金,项目业主是一家基础设施类中央企业下属公司。
2018年8月,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该中央企业决定聘用一家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计划审计服务费预算为100万元。
该单位无法确定审计服务是否属于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应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公用事业管理的概念
![公用事业管理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bb5c906c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3.png)
公用事业管理的概念
公用事业管理是指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资源、设施和服务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公用事业包括能源、水务、交通、通信等领域,它们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涉及资源的合理配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提供和监管等方面。
在公用事业管理中,需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效益、环境友好、社会公平等因素。
管理者需要制定政策和规划,组织资源和人力,进行项目管理和运营管理,同时还需要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公用事业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这需要管理者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注重创新和改进。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34751260740be1e650e9a6f.png)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0f9838ab14e852458fb578f.png)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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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
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发改委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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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昨日,国家发改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即是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了统一的制度规范,自此,PPP 模式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现行的特许经营项目将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去年5 月21 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首批80 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的示范项目,并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
该80 个示范项目涵盖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领域。
去年推出了80 个首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目前来看开工进展顺利。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
不过,很多示范项目在操作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
例如,由于PPP 需要有收益的项目,而区县政府的信用低,有收益的市政项目非常少,因此重庆市巴南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PPP 项目面临两难的抉择。
而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历经两年才从招标的状态落地。
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统计,在43 号文出台前后,34 省区地方政府推出了总额约1.6 万亿元的PPP 项目,但是截至今年3 月份,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 亿元。
实际成交额占总额比例较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PPP 项目存在时滞。
社会资本短期内难以有效续接政府投资;二是社会资本对PPP 存在的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