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丰县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丰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丰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丰县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政府引导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设立规模由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丰县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基金设立后,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基金设立时,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收益分配原则等。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应服务于丰县产业发展战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运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支持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发展,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二)支持丰县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等。

(三)支持丰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产业链延伸、产业园区建设等。

第十条基金投资策略:(一)战略性投资:聚焦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

(二)多元化投资:根据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三)风险分散: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实现风险分散。

第十一条基金风险控制:(一)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风险控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流程。

(三)加强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闽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闽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闽台产业合作的战略部署,加强闽台经济融合发展,推动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闽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高效和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设立、运作、监督管理及终止等全过程。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紧紧围绕国家战略,服务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闽台经济融合发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基金运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由福建省政府引导基金和福建省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子基金。

母基金负责基金整体运作,子基金负责具体项目投资。

第六条基金运作周期为10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闽台产业合作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

(二)支持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

(四)支持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闽台产业合作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闽台产业合作项目提供债权融资支持。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作决策。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金融机构代表、专家等组成。

(三)基金投资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二)投资退出收益优先用于弥补基金亏损,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基金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或市级财政预算的1%。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支持原则: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的企业和项目。

(三)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基金运作模式:(一)设立子基金: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扩大基金规模。

(二)参建母基金:参与其他母基金,共享投资机会,实现资源整合。

(三)直接投资: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管理。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投资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等领域。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条基金投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门用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二)坚持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三)坚持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20%,其余部分由社会资本出资。

第六条基金设立时,应当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二)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装备制造、产业链整合等项目;(三)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创新创业活动、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

第九条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性投资:聚焦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前瞻性的项目;(二)产业链投资: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三)创新驱动投资:支持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风险可控投资: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第十条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根据基金章程和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益;(二)风险共担: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三)利益共享:基金收益与风险共担,实现利益共享。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调整第四条产业基金由财政部设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以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投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状况。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2. 具备专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经验;3.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2. 聚焦产业、精准支持: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产业发展。

3. 风险可控、稳健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绩效导向、滚动发展:以绩效为导向,推动产业基金滚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 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案;3. 监督产业基金运作情况;4. 决定产业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设立第七条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首期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产业基金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1. 政府直接设立:由政府直接设立,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

2.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第四章投资范围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

3. 优势产业项目:具有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的优势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的委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确保基金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四)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具体金额]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基金设立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基金管理章程,明确基金运作规则和投资方向。

(三)管委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具体金额]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三)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收益。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投资方向第九条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专门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 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3. 效益优先:注重投资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

4. 政策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2. 审议产业基金的投资计划、项目评审报告和投资决策;3. 监督产业基金运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4. 定期向政府报告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1. 招募和管理基金投资者;2. 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投资;3. 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确保投资收益;4. 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方向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2. 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5G等前沿技术领域;3. 现代服务业:金融、物流、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3. 鼓励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4.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发展基金绩效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产业发展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基金、绿色发展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目标导向:以实现产业基金政策目标为核心,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产业发展战略。

2. 绩效优先: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强化产业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公开透明:产业基金管理及绩效评价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持续改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不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产业基金绩效。

第二章绩效评价体系第四条产业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评估产业基金在支持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成效。

2. 资金使用效率:评估产业基金资金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报率等指标。

3. 项目管理水平:评估产业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4. 社会效益:评估产业基金对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贡献。

第五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并根据产业基金特点进行合理设置。

第三章绩效评价方法第六条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定量评价:通过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对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回报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2. 定性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项目管理水平、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 综合评价: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可根据基金性质和项目特点设定,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八条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下工作的依据:1. 产业基金管理:根据评价结果,优化产业基金管理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 项目决策:根据评价结果,调整项目投资方向和规模,确保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战略。

发展新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展新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新兴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专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参股、融资租赁、债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XX亿元。

2. 出资方式:基金采取分期出资方式,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

3. 管理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1.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代表、行业专家、投资机构代表等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3. 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对象第六条投资领域1. 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5G通信等。

2. 生物医药与健康:包括生物技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

3.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

4. 高端装备制造: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等。

5. 新能源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充电桩等。

第七条投资对象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4. 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第四章投资程序与退出机制第八条投资程序1. 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投资领域和对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2. 投资评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投资方案。

3.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做出投资决策。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国投公司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投公司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规范国投公司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国投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通过设立基金公司或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和产业发展的集合投资制度。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战略导向,聚焦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二)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坚持专业管理,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五)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三)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有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团队。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六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份、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二)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可辅以债权投资、优先股等;(三)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章程规定,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四)投资额度: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50%;(五)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二)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三)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

湘江新区产业基金发展管理办法

湘江新区产业基金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湘江新区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江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湘江新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湘江新区政府引导,通过市场化运作,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支持湘江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市场导向、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致力于推动湘江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分为以下五类:1. 人才支持基金:规模20亿元,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

2. 科创引导基金:规模30亿元,重点投资早期、小型科技企业。

3. 产业引导基金:规模50亿元,推动主导或优势产业发展,发挥产业链招商作用。

4. 上市企业投资并购基金:规模50亿元,与上市企业合作设立CVC基金,发挥上市企业龙头效应。

5. 重大项目专项基金:规模50亿元,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第五条产业基金由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归口管理,湘江新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作为唯一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作。

第六条基金运作方式:1. 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通过子基金投向具体项目,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3. 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总体决策,包括基金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八条国投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包括: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

2. 负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监督。

3. 定期向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业绩。

2.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3.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撬动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2. 风险可控: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 专业管理: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4. 绩效导向: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注重基金投资绩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基金规模应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低于XX 亿元。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范围第六条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战略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2. 优势传统产业:汽车、家电、钢铁、化工、建材等。

3. 现代服务业:金融、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

第七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1. 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 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债权投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 产业并购: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优化产业布局。

4. 创业投资:支持初创企业成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运作第八条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2. 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

3. 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筹备阶段:专业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调研、评估和论证。

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县政府设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县域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聚焦产业,服务实体;(三)风险可控,收益共享;(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县财政部门、县投资促进部门、县产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产业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方向、资金规模、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二)监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三)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使用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吸引社会资本出资;(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三)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融资;(五)支持其他有利于县域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产业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向县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二)评审立项:县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三)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四)监督管理:县产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主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主导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放原则;(三)风险可控、收益共享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产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的管理办法、投资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等;(二)审批基金的投资项目;(三)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四)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投资方向第七条基金主要支持以下主导产业:(一)电子信息产业;(二)高端装备制造业;(三)新能源产业;(四)新材料产业;(五)生物医药产业;(六)其他市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

第八条基金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二)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三)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四)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采用以下投资方式:(一)直接投资;(二)设立子基金;(三)参股投资;(四)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十条基金投资程序:(一)项目筛选;(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协议签订;(五)资金拨付;(六)项目跟踪管理。

第五章收益分配第十一条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收益共享原则;(三)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二条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一)按比例分红;(二)按项目业绩提成;(三)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收益分配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向产业基金推荐投资备选项目,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X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产业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其它国有独资公司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

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五)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九条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十条产业基金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运作:
(一)政府奖补。

是指对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事项进行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归集产业基金
总额的20%(不包括其它已出台的奖补办法,通过其它资金奖励且对象明确的奖补)。

(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产业基金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

(三)直接股权投资。

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四)对中央、省、市下达的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和专项补助项目需县级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与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政策,将拟奖补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参股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筛选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与拟投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X条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扣除业绩奖励部分后重新归集到产业基金,继续用于产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政策目标、效果及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产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

投资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3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