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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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存在诸多弊端。

建立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
早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的原则,即他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在西方得到了确立。

法院的审判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行使的,这就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渊源。

后世欧美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强化司法独立,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

审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逐渐被各国认可并确立起来。

在我们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审判权只有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为化
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以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我国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
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

不过,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是少有的现象。

今天,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努力寻求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期使法院的审判权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背道而驰。

(二)人民法院的人事权受行政权的干预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实际上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方面,法官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人民法院对法官进行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依照的则是行政机关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法官法》的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许多法律条文中都充满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三)人民法院的财政开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拨款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的财政支出,依赖的是同级地方行政机关财政拨款,这是我国目前法院财政的来源机制,这种财政拨款机制,有明显的弊端,即法院的运行严重依赖行政机关。

因此,同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拨款的多少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日常运转情况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这样一来,法院的财政来源就掌握在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这就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大开方便之门。

行政机关负责发放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支付法官的薪资以及其他的日常财政支出,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

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会顾忌到行政机关的存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损害到行政机关的利益。

否则,一旦得罪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果给法院“断粮”的话,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进而导致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也就无从谈起。

(四)人民法院内部系统行政色彩浓厚
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着类似于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院长、副院长等人,对于法官的加薪、升职等影响法官切身利益的事项,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由他们决定,由他们说了算。

同时他们常常对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发号施令,施加压力,左右审判人员基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做出的判决,审判人员出于自身职业发展等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也是绝对不会违背领导的意思进行裁判的,即使有时候法官认识到领导的观点并不是那么合理、合法,也难以真正做出自己的决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们的独立断案。

三、构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法理依据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需要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担负着崇高的使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关系到化解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
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时候,必须保证其不受其它外在力量的干涉,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建立起客观、公正、不受其他力量干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确保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真正得以落到实处。

(二)民主法治的根本要
追求民主,实现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进步的潮流。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步增强。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发挥着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职能,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与服务作用。

法院独立审判是国家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集中体现。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在司法领域,特别是要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必须排除其他力量的干涉,使审判权得到真正的独立行使,这不仅仅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期待,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

(三)人民法院内部独立之建构
1.理顺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这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许多人认为的指导关系,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相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的。

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上下级之间应各行其是,不能互相干涉,尤其是要严防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干涉。

我国人民法院中长期存在的请示汇报制度,是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这也是导致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难以真正实现审级独立的一个障碍。

请示汇报制度的存在,弱化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从而导致审判不独立。

甚至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就有了来自上级人民法院的介入,导致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原则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必须减少并努力逐步取消人民法院以请示汇报的方式来裁判案件的制度,真正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行使,独立行使,正确行使。

2.理顺法官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
行使,就必须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法官在法院体系内部的独立问题。

要推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弱化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影响力,强化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中的决定权。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四)人民法院外部独立之建构
1.人民法院财政独立。

为了让法院及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在资金来源上解除法院的后顾之忧。

在人民法院系统建立独立的财政来源与支出制度。

可以采取下述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应负责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工作汇报,表明法院系统财政上的实际需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客观实际,在保证人民法院财政来源,正常履行审判职能的原则上做出决定,以充分保障人民法院财政独立。

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给予法院系统的财政拨款,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根据各地法院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对经费的现实需求,进行财政拨款,确保财政来源的安全性。

2.人民法院的人事独立。

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就要实现人民法院的人事上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实现了独立,并不能说明法官的独立性就随之而来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受到诸如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如果法官在人事上紧紧依附于法院,那么,这样一来,就会使法官的案件裁判受到外在压力的影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冲击。

司法的本质是裁判,狭义的司法权即是审判权。

审判独立即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弱化行政机关对法院及法官的影响力,使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进行选任,确保人民法院人事上的独立,从而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同时,还必须使法官从上级人民法院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进行审判。

3.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受社会舆论的干预。

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这一原则受到了诸多的挑战,社会舆论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事例越来越多。

要坚持不懈的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所在。

对于新闻媒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的报道负责,避免盲目跟风报道,对社会舆论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舆情民意必须
得到尊重和倾听,不过,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社会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左右法院的独立审判。

作者简介:钱晓龙,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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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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