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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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 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 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 10 日内,将 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 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并将事故情况、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确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紧急救援、排除事故隐患、修复设备等。

4. 事故报告和登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登记,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 整改措施:通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

6.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是指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上级。

3.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采取措施隔离现场。

4. 联系监察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向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5. 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人。

6.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使用或停产整顿等。

7. 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相关方递交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 xx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主席令第 4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年 1 月 24 日修订)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DB65/T3432-2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 年质检总局令第 115 号) 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各级管理人员应执行的应急程序及相关内容,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所要进行的报告和处理的执行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在公司生产、运用、试验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事故: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处理:是指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或事故时,为迅速解救人员、隔离故障设备、调整运行方式,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行的操作过程。

第七条:车间负责制(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分厂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并落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 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 分析。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 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 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3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 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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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 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 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国质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质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制定)。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
7、第九条,关于行业组织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为发挥特种 设备行业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根据政府转变, 支持行业协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8、第十一条,关于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这是二审加的,明确这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9、第十四条,关于人员资格 一是人员种类: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目前主要是无损检测人 员、水质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是人员资格:要求取得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没有明确具 体的实施机构,条例中明确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这 为进一步改革许可方式留有余地)。 三是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制度,保证安全。 10、第十五条,关于自行检测、维护保养与申报检验 规定了企业责任和法定检验强制性要求。
二是明确了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 级部门,也没有规定生产许可的内容、方式。这为今后减少许 可、降低守法成本奠定了基础。 13、第十九条,关于生产单位责任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的要求,对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 效指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本质安 全的主体)
设计
制造
检验
安装
安全监察
使用 改造
经营
理修
两项基本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作业 人员考核
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 设计许可
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制造许可
使用登记 充装许可
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
安全状况 公布
现场监察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报告2.1 内部报告。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拨打公司应急电活,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并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现场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按预警级别和信息报告流程图逐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或拨打110或119,有人员受伤严重的拨打120。

各级人员间的信息传递以最方便的通讯工具为宜。

2.2 外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 事故的调查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公司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3.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15号令)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ACD )A、生产B、经营C、检验检测活动中D、使用中2、【多选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规定,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期满,提出复审,复审条件是()。

(ABC )A、年龄不超过65周岁B、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C、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D、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2年3、【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AC )A、使用登记证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处理报告D、使用维护保养说明4、【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特种设备。

(CD )A、取得允许生产B、检查合格C、取得许可生产D、检验合格5、【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AB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C、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ABC )A、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B、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C、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D、长输和公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7、【多选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特种社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11-08CATALOGUE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事故责任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总结和建议0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状态。

事故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事故定义和范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可能快地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要求和时限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信、电话记录、签字和联名信件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事故报告的电话号码。

责任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负责人。

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和责任人VS02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事故现场处理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破坏现场。

紧急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

人员疏散如果事故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威胁,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010302事故原因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设备记录、操作日志等。

分析原因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管理不当等。

事故处理结果反馈反馈给相关人员将事故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领导、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了解事故原因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国务院第115号令

国务院第115号令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考试题库及答案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考试题库及答案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青岛市)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15号令)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ABC)A、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B、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C、检验检测活动中D、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2、【多选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15号令)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ACD)A、生产B、经营C、检验检测活动中D、使用中3、【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有();(BCD)A、编写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B、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C、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D、落实安全管理员配备4、【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ABD)A、及时进行全面检查,B、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C、进行检修D、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5、【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方可继续使用。

(AB)A、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B、待隐患消除后,C、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进行检查,D、待检查后6、【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以下()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在内,需要建立。

(ABC)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C、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D、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7、【多选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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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目的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窗口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收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以及压力窗口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收起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3、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事故报告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分院领导进行报告。

3.1.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3.1.3发生事故先兆、设备安全隐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

3.2事故现场处置3.2.1事故发生后,单位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3.2.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2.3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3事故处理3.3.1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定义与范围

事故定义与范围
1、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 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 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 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产品出厂技术参数虽然不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八条规定,但使用时达到规定参数的设备发生的事故。如:土 锅炉、土压力容器等。
2、按照事故发生环节: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 的。
三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Ø 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如私自改造、移装、使用报废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 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对待。 Ø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如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的 ;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 Ø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范围,在《条例》和《规定》中 已采取了范围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予以规定,但由于特 种设备涉及面大,关联因素多,上述两种方法还不能做 到全面界定。特别是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在事故 报告、统计和调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需 要根据情况,采取案例的方法加以界定。
现将新《条例》实施前,有关事故范围界定的文件 进行整理。由于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有所变化,整理的 有关内容,涉及前后文件不一致时,按后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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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固定式容规》适用范围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车载空气压缩机储罐,其事故列入 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固定在车间压铸机上的增压氮气瓶及 其它瓶式压力容器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5、液化气等罐车及其阀门、安全附件、连接软管泄漏或 损坏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MQ-0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 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 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 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 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 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 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 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 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单独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 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 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 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 论负责。
行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 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 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 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 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 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 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 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 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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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

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

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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