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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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生:《城市空间形态规划控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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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sdpdi 发布时间:2008-08-03 9:24: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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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间形态规划控制初探

(佛山市顺德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罗春生)

【摘要】城市空间是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游憩、交通的载体。本文在分析城市空间形态与控规控制体系的基础上,找出控规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不足,探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体系与方法,依托控规图则其法定特性进行空间形态定性定量控制。

【关键词】控规、空间形态控制、控制体系

1、引言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培育优质、和谐的城市空间是人们共同的期望,城市虽然有一个好的规划蓝图,但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实施的效果却往往不尽人意。这其中固然有制度环境、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控制和培育优质城市空间的关键因素之一。笔者试图从城市空间形态与控规控制体系入手,在分析现有控规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寻找出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的不足,进而探讨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控制体系与方法。

2、城市空间形态

“空间”的定义,源自于拉丁文的“spatium”,在日常三维场所的生活体验中、符合特定几何环境的一组元素或地点;两地点间的距离或特定边界间的虚体区域。我们这里讨论的空间是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室外分隔墙等垂直界面和地面、水面等水平界面的围合,由环境小品、使用者、使用元素等点缀而成的城市空间;或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室外分隔墙等垂直实体控制和影响的城市空间。她是大自然中

分隔出来的较小的、具有一定限定度的,是人们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城市活动使用的空间。城市道路如何规划、建筑如何布局、城市景致组织等城市外观是城市给我们的第一感觉,这些印象及认知可以称之为城市空间形态。

3、控规控制要素与体系

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与开发建设的衔接,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中首要内容就是建立控制体系,控制体系是影响控规控制功能发挥的最主要内部因素,包括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两个层面。控制内容是控规所控制的要素,它对控规功能作用的影响主要在功能作用发挥的广度上。控制方法是指实现规划意图选取的控制手段,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作用发挥的深度有决定性的影响。控规的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是控制体系中互为联系、互为影响的两个层面。

3.1控规控制要素

规划控制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是规划控制体系建立的基础。其内在构成都包括以下6个方面内容: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控制。

(1)土地使用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

(2)环境容量控制

环境容量控制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容量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其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空地率、人口密度、人口容量等。

(3)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对环境的要求,对建设用地上的

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控制内容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建筑规定等。

(4)城市设计引导

城市设计引导是为了创造和谐的城市环境,依照空间艺术处理和美学原则,从城市空间环境对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乃至用具体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引导。

(5)配套设施控制

配套设施控制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是对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

(6)行为活动控制

行为活动控制是从外部环境的要求出发,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要求。

3.2 控规控制体系

其中: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强制性内容,是控规编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3.3控规控制体系对城市空间控制的不足

(1)控规在技术层面上对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不足

分析控规的控制指标体系可知,这些控制指标规定了具体地块的开发强度,但对城市空间很难界定。目前控规对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建筑高度一般只规定上限,只要开发地块规划设计指标不高于控制指标就符合规划要求,而轻视了同一控制指标范围内可以组合成多种空间形态的事实。(如表1)

表1:相同容积率、不同建筑密度组合不同的空间类型

(2)只注重实体建筑开发建设,忽视空间环境质量

现有的控规强制性指标内容中,大多数指标针对的是建设总量的开发控制,而对城市空间环境质量控制,仅有绿地率一项。城市空间需要控制的元素很多,除建筑形体之外,交通廊道、视觉廊道、景观廊道、轴线、节点等元素对城市空间环境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优秀的设计能够营造尺度宜人的空间环境,空间环境与建筑实体是骨与肉的关系,只有两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塑造出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形态。同一地块、同样的建筑、由于限定环境不同,会产生迥异的空间效果。(如表2)

表2:相同的建筑密度、由于限定环境不同,产生迥异的空间特征

资料来源:Fouchier(vincent).1997

(3)小结

我国目前控规的核心是土地开发建设“量”的控制,能够为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提供依据;而对土地开发空间环境缺少“质”的控制与引导,缺少对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与引导。城市设计可以作为对控规的补充和完善,弥补其在形态控制上的不足,但城市设计为非法定规划,其如何与控规进行衔接,如何把城市设计的定性研究转化成定量控制,如何在法定图则中体现值得我们思考。

4、城市空间形态控制体系

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就是依据城市特性进行的空间界定,在分析现有控规编制的基础上,针对现有控规在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不足,以地块开发强度与空间形态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思考,建立地块开发强度控制与地块空间形态控制相结合二级控制结构进行城市空间形态界定。

地块开发强度控制就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依据控规的技术要求,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与周边环境确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地块空间形态控制就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依据地方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性定量的控制与引导。

由于城市空间形态控制要素覆盖面广,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国家层面的编制办法,它的制定需要完备的理性,它适合所有的城市,但对具体指标不限制,所以城市应该依据当地的经济、文化、自然、生态等因素综合考量,指定切合城市实际的、可以引导城市空间朝良性发展的地方性城乡规划建设规定。

近年来,深圳市的法定图则、南平市的控规深化研究(在控规的基础上明确城市广场、廊道、景观轴线等空间元素)、城市绿线规划、城市蓝线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对城市空间的宏观控制及具体地块空间的微观控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尝试。虽然在城市空间塑造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同时面临规划编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制定科学的、权威的城乡规划建设规定以及该规定执行的一致性、连续性是编制规划、保障实施、进而培育优质城市空间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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