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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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在金融行业中,资产评估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

他们的工作是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如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这个职业的复杂性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一、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资产评估行业中,职业道德对于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1. 诚实和透明资产评估师的诚信和透明度是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部分。

他们必须根据事实和准确的数据来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不是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此外,他们必须向客户解释其评估结果和意义,并在评估中作出准确和透明的决策。

2. 保守和完整资产评估师必须以保守和完整的方式评估资产价值。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并避免低估或高估资产的价值。

此外,他们必须保证其评估的报告准确、全面、连贯和一致。

3. 保护客户的隐私资产评估师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

他们必须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并且只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信息。

此外,他们必须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二、职业规范职业规范是指行业组织制定的用于指导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

在资产评估行业中,以下是一些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行业标准》等等。

他们必须确保其评估的过程和报告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维护行业声誉资产评估师必须维护行业的声誉。

他们必须遵循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以使客户、公众以及相关方对行业评估工作的准确、公正和透明等形成正面印象。

3. 继续教育和培训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继续教育和培训,保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必须学习行业发展趋势,了解新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并及时更新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技能。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1. 引言资产评估机构是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角色的机构之一。

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诚信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制定一套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

2. 遵循法律和法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评估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保持独立和客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原则。

评估人员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应根据客观事实和专业知识,进行准确和公正的评估。

评估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不受委托方的指示和干预,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不对所评估的对象有任何利益关系,以免影响评估的客观性;•根据权威的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评估,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偏见。

4. 保护客户利益资产评估机构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评估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提供准确、可靠和独立的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应该深入了解客户的和需求,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承诺,按照专业标准和道德原则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严禁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不接受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不正当利益,如贿赂、回扣等;•在评估过程中及时向客户沟通评估结果和风险,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5. 提高专业水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评估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学习新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最新的评估理论和实践;•参与行业组织和协会的活动,积极交流经验和技术;•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同行的评价和监督。

6. 诚实守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遵循互相尊重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客户、同行和社会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二讲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第二讲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 三、考试合格后,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 • 道德者,方可成为资产评估师。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 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 本条准则是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动态的专 业能力,与第七条相呼应。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 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 、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 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 业务并收取费用。 • 本条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招 揽业务行为的规定,禁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旨 在维护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章 基本遵循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 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 • 诚实正直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职业得以存在和认可的关键因素,是公众信任之 源。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
• 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既是执业过程中从业 务角度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 出的要求,更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 3 —方的不利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

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二)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责任;(三)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四)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通过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采取措施有效消除各种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 4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 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 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 以回避。
• 本条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有关回 避原则和利益冲突原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 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 行误导和欺诈。 • 本条从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人关系的角度出发,重申注册资产评 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 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释义概要
•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师职业 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 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 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 1.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 • 2.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 • 3.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
•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 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 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 不正当利益。 • [释义] • 资产评估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根据国 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委托方协商的结果, 委托方应当支付评估机构一定的服务费。 为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公正 性,本准则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 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 外的不正当利益。
• 本条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要求注册资产评 估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充分披露评估 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 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 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 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 的评估报告。 • 本条是关于评估师充分披露的要求。
• 一、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业。 • 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起执行联合评估业 务。 • 三、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由于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执业资格、 所在区域等不同,在执业过程中应注册资产评 估师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注册资产评估师 提供技术支持。 • 四、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评估业务中的评 估对象在不同时间发表过专业意见。 • 五、曾经或正在执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 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
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
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
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
评估师争揽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
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
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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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
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
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
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
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
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
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及时衔接,吸收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行业监管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和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对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等26项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现状自2001年7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有28项。

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资产评估行业法律、市场和专业环境的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要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和基本准则修订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奠定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资产评估法》规范了我国资产评估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结合评估程序对资产评估提出了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及自律管理,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落实和细化。

《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2.25•【文号】财企[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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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
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能力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
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独立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
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
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
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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