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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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克武与戚舒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魏克武与戚舒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魏克武与戚舒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春鹏张军忠刘红雅【审理法官】栾春鹏张军忠刘红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克武;戚舒程【当事人】魏克武戚舒程【当事人-个人】魏克武戚舒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克武【被告】戚舒程【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清偿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上诉人魏克武应就其与被上诉人戚舒程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魏克武提供被上诉人戚舒程出具的借条和微信转账凭证要求被上诉人戚舒程偿还借款30000元。

被上诉人戚舒程抗辩借款已偿还。

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时间和数额分析,截止2019年7月16日,被上诉人戚舒程已偿还了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上诉人魏克武主张2020年1月5日被上诉人戚舒程向其借款10000元。

被上诉人戚舒程抗辩已偿还清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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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李思伟、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伟、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思伟、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2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华杨乐罗军【审理法官】李新华杨乐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思伟;张云平;于川【当事人】李思伟张云平于川【当事人-个人】李思伟张云平于川【代理律师/律所】梁静杰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静杰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静杰陈晓哲于玲【代理律所】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思伟【被告】张云平;于川【本院观点】关于李思伟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张云平依据2013年3月10日、2013年10月17日向于川账户转款共计50万元及李思伟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条据,向李思伟主张还款责任,证据充分;其次,李思伟上诉称诉争款项系张云平与于川之间的借款,并非购房款,与其出具的条据内容相矛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清算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于川原系张云平女婿,和李思伟共同投资开办南阳鼎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张云平和李思伟、于川协商购买汉景苑四楼商铺,于2013年3月10日通过中国银行向于川账号为62×××84的账户中转账35万元购房款,于2013年10月17日向于川的上述账户中分别转入10万元和5万元购房款,合计50万元购房款。

之后,李思伟、于川购买汉景苑四楼商铺,因南阳鼎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欠有外债,李思伟、于川将汉景苑四楼商铺抵押给案外人汉景苑开发商,因李思伟、于川未能按时还款,汉景苑开发商将该房屋收回。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当事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当事人-个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爱军【被告】王增修;隋传花【本院观点】该收到条中载明的经办人王向东未到庭,王爱军对该收到条上载明的“借王增修款”由谁书写不清楚,且王增修不认可案涉款项系村委借款,即使该借条载明内容是真实性的,王爱军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其对案涉借款的处分,与王增修无关,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系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借款是否系王爱军个人借款。

【权责关键词】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借款是否系王爱军个人借款。

一审法院根据王爱军向王增修出具的借条,结合高密市密水街道莳戈庄村委会议纪要及对崔学厚、王向东的调查笔录,认定案涉借款是王爱军个人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王爱军主张案涉借款系村委借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王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18: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爱军、隋传花系夫妻关系。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19)鲁14民终4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个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庆昌;李渐【被告】马梦涛【本院观点】该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调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断案依据。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一审判决马梦涛不构成侵害李渐名誉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抚慰金500元是否正确。

一审认定马梦涛侵害李庆昌名誉权,马梦涛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的侵权手段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马梦涛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一审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1、李某申请本院调取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平公(恩城)受案字(2019)17号案卷,证明被上诉人不止对李某1构成名誉侵权,对上诉人李某也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本院依法予以调取,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李某1、李某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马某对上诉人李某造成了名誉侵权。

被上诉人对证据无异议。

马勇、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勇、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勇、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勇;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马勇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勇【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方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董镇武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董镇武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玲董镇武【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勇【被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勇与石化公司签订的《离岗歇业协议书》是否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马勇与石化公司签订的《离岗歇业协议书》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离岗歇业协议书》系马勇与石化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对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马勇主张该协议无效,应当举证证明协议书的签订具有前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从一、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看,2019年5月22日《离岗申请》由马勇自行书写,其中明确载明自身“符合厂部关于离岗歇业申请的要求和条件,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决定自愿申请离岗歇业”等相关内容,该份申请上有逐级审批意见,与马勇填写的《离岗歇业申请审批表》和签订的《离岗歇业协议书》意思表示一致,尽管马勇二审中提交的2019年5月24日的的离岗申请中载明为“息工放假”,但无证据证明马勇向石化公司提交了该申请,且5月24日的申请形成时间在审批表和协议书之前,尚不能证明填写和签订时间在后的申请书、协议书中马勇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次,从双方订立的《离岗歇业申请书》内容看,尽管协议书系由石化公司制作,其中第三条约定马勇不再返回单位工作,但石化公司每月向马勇支付的生活费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为2897元,按照马勇离岗前上年月平均工资8425元为基数,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还将按规定为马勇调整岗位(技)工资标准、工龄津贴,并以调整后的标准作为计发生活费和生活补助的基数,故该协议的内容并未免除石化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马勇的权利;第三,马勇主张其不符合退养的条件,《离岗歇业协议书》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依据《四川石化公司关于结构调整中员工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转移安置、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息工放假、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八种人员分流安置措施,表明离岗歇业与马勇主张的内部退养系不同的安置种类,石化公司并未违反规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其主张《离岗歇业协议书》违反《国务院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1994年《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马勇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离岗歇业协议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许春霞与贾红玲、许桂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春霞与贾红玲、许桂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春霞与贾红玲、许桂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甘可平田原【审理法官】张剑甘可平田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春霞;贾红玲;许桂生;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许春霞贾红玲许桂生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春霞贾红玲许桂生【当事人-公司】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效武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效武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效武王兴安【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春霞【被告】贾红玲;许桂生;句容市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春霞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要需要判断的是贾红玲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许春霞主张过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冻结合同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诉讼时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春霞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要需要判断的是贾红玲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许春霞主张过权利。

对此,贾红玲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证人刘某4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其系案涉借款介绍人,与双方均熟悉,并能够详细陈述保证期间内陪同贾红玲向许桂生、许春霞主张权利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判决许春霞对案涉借款本金1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许春霞上诉主张刘某4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关键性证据予以采信,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作出足以引起对证言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说明,故本院对许春霞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曹卫宁、陈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卫宁、陈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卫宁、陈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常有【审理法官】马常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卫宁;陈荣焕;许娟阳【当事人】曹卫宁陈荣焕许娟阳【当事人-个人】曹卫宁陈荣焕许娟阳【当事人-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代理律师/律所】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关丽娜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关丽娜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纪宝关丽娜【代理律所】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曹卫宁【被告】陈荣焕;许娟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陈荣焕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本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恶意串通诉讼时效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自认拘留【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陈荣焕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

分析陈荣焕一审及二审提供的证据,陈荣焕除提供案涉借款的200万元借条和28万元欠条以外;还提供了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河南债权债务登记表,其上载明涉案借款形式为现金债务人为曹卫宁;其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均能证明涉案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

二审陈荣焕提交的曹卫宁债权转让向案外人刘文东出具的欠条及陈荣焕取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能够基本证明陈荣焕出借资金的来源。

故曹卫宁上诉主张陈荣焕未履行出借义务理由不足。

一审法院判令曹卫宁支付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卫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秀文、王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文、王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文、王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1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蕙王保中刘玉杰【审理法官】戴蕙王保中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文;王保峰;徐福坤;王叶【当事人】王秀文王保峰徐福坤王叶【当事人-个人】王秀文王保峰徐福坤王叶【代理律师/律所】杨安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卜庆华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安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卜庆华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安平卜庆华【代理律所】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秀文【被告】王保峰;徐福坤;王叶【本院观点】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165号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9日,上诉人王秀文和原审被告徐福坤因故向被上诉人王保峰借款,双方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摁指印予以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6月29日,上诉人王秀文和原审被告徐福坤因故向被上诉人王保峰借款,双方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摁指印予以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同日,王秀文、徐福坤为王保峰出具委托书,委托指示王保峰将1500000元借款转给案外人刘某,王保峰当日按借款人指示将1500000元汇入刘某银行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该事实清楚,有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为证,原审被告徐福坤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陈镇江、陈茶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镇江、陈茶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镇江、陈茶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9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某某勇周志梅郭昭容【审理法官】方某某勇周志梅郭昭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严艺军;黄森海【当事人】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严艺军黄森海【当事人-个人】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严艺军黄森海【代理律师/律所】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叶描容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庄小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叶描容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庄小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宝聪郑跃川叶描容蔡云龙庄小霞【代理律所】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黄森海【被告】严艺军【本院观点】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主张严艺军与黄森海恶意串通,以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迫使陈镇江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严艺军借款150万元用于归还黄森海债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主张严艺军与黄森海恶意串通,以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迫使陈镇江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严艺军借款150万元用于归还黄森海债务。

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在借条签字担保,但至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陈镇江、陈茶叶、陈志雄、陈志猛主张在明知上诉人陈镇江所经营的企业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迫使上诉人陈镇江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还债,借款行为无效,除本金可以支持外,利息不应予支持,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1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忠;张俊【当事人】王忠张俊【当事人-个人】王忠张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忠【被告】张俊【本院观点】第一,从借条分析,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陈林人作为担保人签字,二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从借条分析,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陈林人作为担保人签字,二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

第二,二审中经本院询问王忠本人,王忠承认因陈德林本人向别人无法借到钱,请求王忠出面向张俊借款,这说明王忠对借款发生的原因是明知的。

在明知是陈德林需要借款的情况下,王忠出面作为借款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后张俊将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张俊称系王忠要求将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的说法更为可信。

更何况王忠作为成年人,在当日即知晓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的情况下,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以受诈骗报警,本身就不合常理。

因此,王忠现以自己未收到款项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该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从张俊和陈德林的银行流水看,张俊将100万汇至陈德林后,陈德林陆续使用该款项,王忠并无证据证明张俊和陈德林恶意串通骗取借款。

第四,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张俊仅起诉王忠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忠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邱小明、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小明、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小明、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4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春明肖利民林欣茹【审理法官】张春明肖利民林欣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小明;杨婷;孔凤英;杨平生【当事人】邱小明杨婷孔凤英杨平生【当事人-个人】邱小明杨婷孔凤英杨平生【代理律师/律所】黎晓宇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晓宇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晓宇【代理律所】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小明【被告】杨婷;孔凤英;杨平生【本院观点】原审被告孔凤英提交的上述证据仅显示杨平生出资118900元,与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杨平生出资50多万相矛盾,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执行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交换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上诉人邱小明与原审被告杨平生系合伙关系,上诉人邱小明对案涉11笔转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主张案涉款项均系原审被告杨平生履行合伙出资义务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原审被告孔凤英在二审中提交的账务明细显示杨平生在四个工地仅出资118900元,而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杨平生出资50多万,原审被告杨平生则认为其出资30余万。

因此,鉴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平生的合伙工程尚未清算完毕,且各方对于原审被告杨平生的出资数额均存在争议,故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均系原审被告杨平生的合伙出资款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诉人邱小明及原审被告杨平生均认可案涉款项用于抚州资溪等工程项目,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上诉人邱小明与原审被告杨平生在合伙过程中形成的合伙债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孙庆军、刘洪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庆军、刘洪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庆军、刘洪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6【案件字号】(2022)黑11民终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铁贺颖吴萌萌【审理法官】王铁贺颖吴萌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庆军;刘洪彪【当事人】孙庆军刘洪彪【当事人-个人】孙庆军刘洪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庆军【被告】刘洪彪【本院观点】孙庆军提交的两份录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实其主张,不予采信。

孙庆军与刘洪彪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违约金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庆军与刘洪彪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孙庆军向刘洪彪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孙庆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孙庆军应偿还刘洪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孙庆军主张借款本金20000元,另10000元是5个月利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且孙庆军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洪彪胁迫孙庆军出具《借条》,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洪彪为职业放贷人并涉嫌套路贷,故应认定孙庆军向刘洪彪借款本金30000元。

孙庆军未提供其已偿还利息的证据,故孙庆军主张偿还的利息已超出本金数倍,应返还多付的利息6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庆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孙庆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9:16:0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6日,刘洪彪书写借条:今借到刘洪彪人民币10000元,用于生意,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和前条20000元,总计30000元,月利率3%,如违约,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以此条为最准最新,以前所有账清。

杨书香、李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书香、李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书香、李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赞【审理法官】陈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李雷鸣;李芳兵;李芳【当事人】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李雷鸣李芳兵【当事人-个人】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李雷鸣李芳兵李芳【代理律师/律所】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王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王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高卓王丽【代理律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被告】李雷鸣;李芳兵【本院观点】本案中李新荣、关锋军、杨书香均认可关锋军收到黎敏款项,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上诉称涉案款项系黎敏投资格锐公司的款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李新荣与关锋军系夫妻关系。

李新荣、关锋军、杨书香均认可黎敏的20万元款项是交给关锋军,通过关锋军账户转入格锐公司财务胡萍账户。

关锋军账户显示2017年2月26日分11笔共转入胡萍账户资金7.2万元。

另查明,李新荣每月转入黎敏账户的款项系从案外人张济群处转入。

张济群到庭陈述该款系黎敏投入到格锐公司的回报。

且称格锐公司的回报方式是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金额每周一至周五每日都有回报,因每天打款麻烦,所以每月给黎敏打款一次。

庭审中李新荣、关锋军、杨书香均称每月打给黎敏的款项系偿还本金。

在黎敏与李新荣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显示李新荣所说“利息接收"、“利息收下"字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新荣、关锋军、杨书香均认可关锋军收到黎敏款项,杨书香、李新荣、关锋军上诉称涉案款项系黎敏投资格锐公司的款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张洪亮、董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亮、董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亮、董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1【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张珊宋洁【审理法官】牛立敏张珊宋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洪亮;董秀敏;王兆辉;李红;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洪亮董秀敏王兆辉李红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洪亮董秀敏王兆辉李红【当事人-公司】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正全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正全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正全【代理律所】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洪亮;董秀敏;王兆辉【被告】李红;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涉案182000元借款利息的问题,一审结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经综合分析认定,涉案借款的真实情况与被上诉人李红起诉主张的事实不符。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182000元借款利息的问题,一审结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经综合分析认定,涉案借款的真实情况与被上诉人李红起诉主张的事实不符。

为如实还原借款及还款情况,一审对涉案每笔借款的本金、利息计算标准及还款情况均作出了新的认定,并对诉讼请求中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该调整符合案件真实情况,亦未超出李红诉讼请求的整体数额,且李红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未放弃主张该笔借款利息差额的权利。

故一审法院从实际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依据涉案借款的真实情况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张洪亮、董秀敏、王兆辉主张被上诉人李红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其理由也不足以认定李红系职业放贷人,对该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李通林、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通林、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通林、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丽袁正茂舒宁【审理法官】崔丽袁正茂舒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通林;张屹;吕静【当事人】李通林张屹吕静【当事人-个人】李通林张屹吕静【代理律师/律所】王万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万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万林【代理律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通林【被告】张屹;吕静【本院观点】该调查取证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并无调取的必要,故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案涉借条均经李通林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所载内容与张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通林与张屹之间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等事实。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条均经李通林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所载内容与张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通林与张屹之间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等事实。

现李通林虽上诉认为其并未向张屹借款,但未能举证推翻前述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无法否定案涉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另,李通林上诉认为案涉两张借条所载款项其均已按照约定通过太古公司POS机及银行转账向张屹返还,但在案证据显示,李通林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25日在太古公司处刷卡消费22158元、27900元,与其主张的还款金额并不匹配,且无指示交付的相关凭证,不足以证明前述款项系受张屹之指示用于归还案涉借款;李通林主张的张屹用于5000元手续费的还款亦无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李初明与被上诉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初明与被上诉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初明与被上诉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珺珉陈礼苋胡庆东【审理法官】赵珺珉陈礼苋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初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初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初明【当事人-公司】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陈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陈娥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刚陈娥【代理律所】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初明【被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案涉食品添加剂中同时包含二氧化钛和脱氢乙酸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魔芋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打印件一份,证明案涉产品符合该标准第3.5条的规定。

李初明质证认为,该份证据仅为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案涉产品符合该标准第3.5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案涉商品图片、购买记录、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魔芋休闲食品企业标准》、《魔芋凝胶制品企业标准》、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函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作为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食品添加剂中同时包含二氧化钛和脱氢乙酸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袁霖、陈秋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霖、陈秋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霖、陈秋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闽01民终9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官永琪刘善治张俊【审理法官】官永琪刘善治张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霖;陈秋虹;高羚【当事人】袁霖陈秋虹高羚【当事人-个人】袁霖陈秋虹高羚【代理律师/律所】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涂晓萍、叶桐林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涂晓萍、叶桐林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仲杰涂晓萍、叶桐林【代理律所】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霖【被告】陈秋虹;高羚【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陈秋虹是否共同借款人。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陈秋虹是否共同借款人。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上诉人袁霖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上诉人袁霖自始即知晓被上诉人陈秋虹系代收借款;对比上诉人袁霖向被上诉人陈秋虹转账与被上诉人陈秋虹向被上诉人高羚转账的记录,被上诉人陈秋虹的收付款时间能够基本对应,且被上诉人陈秋虹付款金额亦能涵盖其收款金额;而被上诉人高羚出具案涉借条认欠借款后,上诉人袁霖接受案涉借条并据以起诉。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袁霖系与被上诉人高羚达成借贷合意,被上诉人陈秋虹并非共同借款人。

故上诉人袁霖主张被上诉人陈秋虹系共同借款人,不予采纳。

关于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利息约定。

案涉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且上诉人袁霖所收款项与其实际出借的款项之比无法佐证其主张的周利率2%或月利率5%、6%的利息标准。

故一审法院认定讼争借款未附利息并将上诉人袁霖所收款项均予抵扣本金,并无不当;上诉人袁霖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不予采纳。

徐亚与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亚与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亚与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云昌张俊红赵鹏【审理法官】冯云昌张俊红赵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亚;马永强【当事人】徐亚马永强【当事人-个人】徐亚马永强【代理律师/律所】李华夏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华夏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华夏【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亚【被告】马永强【本院观点】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预期违约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在一审起诉时,虽然《借款合同》未到借款期限,但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上诉人徐亚对该借款的用于抵押的房屋已因另案诉讼被查封,并且在被上诉人马永强之妻向其主张还款的情况下,上诉人徐亚明确予以否认。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据。

上诉人徐亚虽对该情形提出质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其具备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故其上诉主张并无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借款本金为643300元,符合实际情况,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一审判决确定的保全费及律师费属于合理支出费用,判决由上诉人徐亚承担并无不妥。

黄鹏鹏、秦继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鹏鹏、秦继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鹏鹏、秦继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5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鹏鹏;秦继锋【当事人】黄鹏鹏秦继锋【当事人-个人】黄鹏鹏秦继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鹏鹏【被告】秦继锋【本院观点】二审主要涉及秦继锋可否对原合伙投资款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向黄鹏鹏主张权利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经查阅一审卷宗,在秦继锋与黄鹏鹏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对于保证条款约定: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用以偿还全部未还债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主要涉及秦继锋可否对原合伙投资款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向黄鹏鹏主张权利的认定问题。

二审中,黄鹏鹏主张涉案借款原系合伙投资款,且双方对合伙事务未经清算,故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根据本案事实,涉案借款虽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但在秦继锋退出合伙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秦继锋与黄鹏鹏签订借款协议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已对秦继锋原合伙投资款项达成了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秦继锋依据借款协议书,在本案中主张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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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

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等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改判用。

2.二审判决主文按照撤销、改判的顺序写明。

一审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但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

3.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的,应当对一审判决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一并进行处理,如果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撤销原判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重新作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4.因为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改判的,需要加以说明。

人民法院依法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外改判的,也应加以说明。

5.按本样式制作二审民事判决书时,可以参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二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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