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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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其人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于 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回到米兰,加入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那里相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德罗韦里,而后又加入了韦里在家中成立的“拳头社”。1762年7月,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此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在学术界崭露头角。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打算写一本主题是对刑事立法批判的书,而此时给与贝卡利亚主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的亚历山德罗。到1764年7月16日,散发着油墨芬香的样书摆在了贝卡利亚的面前,样书既未署名,也没有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是赫然印着那个后来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论犯罪与刑罚》。

这本书虽然篇幅不大,但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书评中所写到的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此书的发表,立即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攻讦,有人因其不敢署名而指责他的懦弱,说他“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论犯罪与刑罚》的出版给贝卡利亚带来的更多是赞扬,敬佩和拥戴。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就向作者授予了金质奖章,70多岁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到它时,称道“作者是我们的兄弟”“贝卡利亚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曾引用了《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版的26处摘要。此书也不断的再版,据估计,在18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的各种版本不下60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由于《论犯罪与刑罚》的成功,1768年11月奥地利女王专门发布了一项命令,授予贝卡利亚米兰宫廷学校(伦巴第地区与帕维亚大学齐名的另一所高校)经济贸易教授的职位,并规定其讲座是一切经济和金融专业的学生的必修课。1771年他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1785年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被归为政府委员会,职权扩大。委员会划为7个部,贝卡利亚被任命为第三部的负责人,主管农业,工业,商业,后来被调任第二部,主管警察,法庭,监狱和

管教所。1791年他成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而后,于 1794年

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的家中病逝,享年56岁。

《论犯罪与刑罚》

一. 刑法的起源与犯罪的本质——社会契约

无疑贝卡利亚接受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认为刑法的起源,惩罚权的形成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出让,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刑法的起源是公民个人自由的出让,在自然状态下,正如贝卡利亚写道“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的规模不大,却远远超出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者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一样,人类规模的扩大,资源的稀缺,生存的需要,自然的丛林规则促使了国家的形成。然而国家不幸的是,国家依旧不能把个人从自然状态的个人状态中解放出来,“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因而刑罚和惩罚权便应任而生,“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的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但是,贝卡利亚同时还指出,君主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证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犯罪本质)。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论如古时的混乱之中(刑法的目的)。这种易感触地力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刑罚的来因)。并且贝卡利亚坚定的认为惩罚权是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力。”此外在《庇护》一节中,贝卡利亚从反面论证了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他写道“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的社会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它可以收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收到依法律手续所做出的刑罚。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当然,现今国际法上至普遍管辖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对这种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这一理论被贝卡利亚的同代人,被誉为“意大利的孟德斯鸠”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这句话被刑事古典学派奉为是对犯罪的经典定义。

二.犯罪的原因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统一

贝卡利亚打破了先前法学家所认为的犯罪只不过是个人恶意的观点,坚决地揭示出了社会因素,诸如经济的贫富悬殊,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等社会因素亦是犯罪的重要根源。

在书中,贝卡利亚指出“欲望促成健忘,即使是对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与的印象是取代不了的”她虽然强调了个人欲望对财富,名誉,地位的追求,对肢体的愉悦的满足与泛滥是个人犯罪重要诱因,甚至是连死刑也无能为力,但贝卡利亚更强调了各式各样社会因素在个人犯罪的过程中的催化作用。贝卡利亚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常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节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是穷人们渴望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打破原有的社会契约状态,即犯罪,来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接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的理论视角,论证了个人犯罪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做出的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他写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它将这种结局to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

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一样,一旦穷人们发现现实带来的只有苦役和痛苦,那么他们也就会屈从犯罪所带来的意识愉悦生活的一线希望,进而铤而走险,即犯罪。并且“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的信念充斥着那些几乎忘乎所以的罪犯的头脑,“它教给他去做一种简单的忏悔,并告诉他长时间的幸福是完全可能的,因而,也大大减少了他们对悲惨结局的恐惧。”因而犯罪不可避免。

三,衡量犯罪的标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贝卡利亚在其著作的第二十四节《衡量犯罪的标尺》中,开门见山的写道“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且在此结论之上,他对历史上之思想家法学家对衡量犯罪的几种错误标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首先,他批驳的观点是一犯罪人的主观意念为犯罪轻与重的标准。他认为因为主观意念具有不确定性,人们主观意念的千差万别,因而以犯罪时的意念作为定罪的标准,不仅由于其缺乏更广泛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不足为取,更由于“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而与其带来的巨大成本还不如让犯罪进行,同时,有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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