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JHS-I-02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职责 (3)

4 名词定义 (3)

5 作业内容 (3)

6 其它要求 (5)

7 文件资料的保存 (5)

8 奖惩 (5)

9 参考依据 (5)

1、目的

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司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制订特别的安全规定,以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的特种设备(含附属部件、工具)。

3、职责

3.1 本规定归口部门为安全科;

3.2 生产部、工务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4、名词定义

4.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厂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4.2 特种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操作和使用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3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如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水位控制报警装置、阴极保护装置、气瓶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阀可以列入压力管道元件内)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控制柜、曳引机、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

5、作业内容

5.1 特种设备的采购

5.1.1工务部请购人应在采购申请单中详细填写特种设备的名称、型号、用途、能耗要求等参数,要时可附图说明;

5.1.2工务、采购等部门应认真阅读、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设计、制造许可证和各项技术指标。严禁采购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

5.1.3 采购部在签订特种设备采购合同前,应将供货厂商的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送安全科审核备案,以保证特种设备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1.4 生产部使用的自制的吊具(如吊钩、扁担梁等)必须由技术部作出设计图纸方可制作;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品质部做无损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安全科备案。

5.2 特种设备(含附属部件、工具)的入库与开箱验收

5.2.1特种设备进厂入库时,运营部、采购部人员协同工务部请购人共同进行外观品质、数量、

备品部件等内容的检查,并检查特种设备“三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如:出厂合格证、出厂校验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是否齐全,如有不齐全采购部、工务部应负责向供应商索取;如无相关资质证书和“三证”运营部一律拒绝办理入库手续。特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由安全科存档。

5.3特种设备的安装(含调试)、安装监检与使用证办理

5.3.1公司新购的特种设备进厂安装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一般委托安装单位办理相关安装监检、办理使用证等手续;

5.3.2工务部为特种设备的安装、安装监检的主要协调部门,生产部等部门应全力配合安装单位的工作,确保安装进度、安装精度等各项指标的实现;

5.3.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安全科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向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江苏省特检院镇江分院)注册登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委托安装单位办理,具体看安装合同如何约定)

5.3.4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压力容器等其它特种设备的使用证由安全科存档。

5.4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检验

5.4.1 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登记标志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2公司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具体参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执行;

5.4.3生产部等使用部门必须并严格落实执行岗位责任制、相关操作规程和各项作业基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5.4.4安全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5.4.5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具体规定如下:

5.4.5.1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视其目前安全状况等级而定(具体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5.4.5.2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4.5.3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4.

6.4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5.4.

6.5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4.

6.6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和装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校验;

5.5 各类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到期检验前一个月,安全科应填写“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内联

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检验。

5.5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改造与报废

5.5.1 生产部、工务部等部门应当按特种设备的年度、月度和日常点检等保养制度和计划实施保养;吊索具(如钢丝绳、板夹等)保养必须严格按《设备(工具)检验及标示规定》执行;检查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必须及时上报生产、工务等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上报安全科。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检查保养记录应做到详细真实,并存档备查。

5.5.2 特种设备操作必须安排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和有作业资格证的的人员进行。

5.5.3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造;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工务部必须向安全科上报维修、改造方案等相关资料,再由安全科向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备案告知手续。(具体看大修、改造合同条款如何约定)

5.5.4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技术性能、能耗指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全科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待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5.5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安全科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5.6特种设备如有性能低、耗能高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超越预期使用年限的;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无法修复的。符合以上任一条款的应当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安全科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其它要求

6.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安全科、生产部、工务部等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当地安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6.2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6.3 本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7、文件资料的保存

7.1安全科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包括所有出厂随机资料、安装监检、年度监检、大修改造等各项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所有技术档案均永久保存。

7.2安全科必须定期更新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保证台帐资料的准确、有效;

7.3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台帐同样由安全科建立。

8、奖惩

具体依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条款执行;对于由特种设备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9、参考依据

9.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9.2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