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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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导读:山东省的诈骗犯罪者,一旦认定这类犯罪时处以三年以下或是无期徒刑,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

我国的司法部门按照这类人员的违法金额和案件影响,对这类犯罪者进行相关的处罚保护这类案件的受害者进行办理。

一、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20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2020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涉案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涉案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涉案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集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上百亿,主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案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集资诈骗手段方法是什么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方法,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方法应当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具体来说,应当仅指行为人“虚构集资用途或者隐瞒真实的资金意图”两种手段,而不是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这也是集资诈骗罪不同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之显着特征。

其中,虚构集资用途是指行为人向投资人宣称自己有真实的集资用途,而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其所称的集资用途。

至于隐瞒真实的资金意图则指行为人以已经真实存在集资用途,欺骗投资人向其投资,但实际上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该集资用途,而是非法据为已有的情形。

从刑法设立集资诈骗罪系基于侧重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立法意旨来看,行为人虚构的集资用途应当仅及于实体生产经营或者证券投资等金融领域,而不应涉及到日常的生活或消费领域,否则很难突出该罪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客体特征。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列举加兜底的形式将虚构集资用途的范围限定在房产销售、转让林权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保险、投资入股等投资项目。

三、集资诈骗罪判多久,如何处罚1、对个人犯罪的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定罪标准

诈骗定罪标准

诈骗定罪标准
一般而言,诈骗是指以欺诈的手段或谎言获得他人财物或财务资源的行为,是一种严
重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以欺骗、胁迫或其他手段,擅自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均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原则来讲,诈骗的定罪标准主
要包括以下几点:
(1)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指的是以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若无非法占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采取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欺骗、胁迫或其
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不正当”主要是指采用各种非法手
段而不依法获得所占有财物,可包括虚报金额等手段;
(3)非法占有要求财物的金额为一定数额。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
额达到特定数额,构成诈骗罪,即“利益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根据以上几点,通常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采取了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
手段,且案件所涉及利益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均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
这里也有几点要注意:一是,虽然诈骗中存在欺骗或胁迫的行为,但只要未影响他人合法
享有的权利,仍可视作违法而不是犯罪;二是,虽然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达到了特定界限,但因犯罪行为令当事人损失特别重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判断,认定为诈骗罪。

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河南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节选)(七)诈骗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斯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满二万五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 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市的刑法中规定了欺诈罪和诈骗罪,这两种罪行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非
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下面将介绍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欺诈罪是指在交易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有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以骗取财物或
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欺诈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欺诈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

例如:
1.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欺诈罪案件,如欺骗数额较小、受害人承受能力较强等,可
以判处拘役、管制或罚款等轻刑。

3.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欺诈罪案件,如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造成受害人生命安全等,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诈骗罪案件,如欺骗数额较大、多次作案、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等,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都是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将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犯罪者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很多传统意义上的犯罪都搬到了互联网上,比如网络诈骗近年来就呈现多发趋势。

诈骗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经常遇到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有诈骗罪这个具体罪名。

那么,刑事诉讼法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哪些情况下诈骗犯罪会被加重处罚?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定性(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山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已经较为完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各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诈骗罪量刑标准,由于我国各地的实际民情是存在差异的,故而各地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山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相关信息。

▲一、山西省诈骗罪量刑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1)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已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2)多次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根据近亲属的谅解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确定基准刑;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

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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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是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主观要件。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对于保险诈骗罪,它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三、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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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What a successful person knows, besides hard work, is humil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几年,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互联网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同时,诈骗人员也在互联网上寻找机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使许多人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知道,网络诈骗实质上仍然是诈骗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导读: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诈骗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诈骗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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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

【案情简介】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

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

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经过民警调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

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

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
份购买机票。

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

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

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

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

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案发后,警方还在李某家中发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

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现已经被刑拘。

【叶斌律师评析】
我国立法上对保险诈骗罪采取的罗列式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
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若行为人存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并未改变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为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其特殊的职业经历,具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但是结合全案信息可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尽量收集天气状况、延误率等信息对该航班作出预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众所周知,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并不能控制航班是否延误,即航班发生延误仍然具有偶然性。

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并未改变延误险合同的射幸性质。

二、保险公司的赔付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保险诈骗罪也要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他人的身份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的行为,确实属于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欺诈行为,但是航班发生延误之后,保险公司并非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对之予以赔付。

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认识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飞机延误理赔事由发生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
理赔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与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才具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客观上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很显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实施上述法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那么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呢?
本案中犯罪嫌嫌疑人在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之后,实际上与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航空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航空运输合同是主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属合同。

本案中运输合同的标的为航空公司的运输劳务,标的物为旅客本人;保险合同的标的为旅客所乘坐航班准时与否的利益。

由此可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冒用的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的机票和保险,但是其身份信息都是真实的。

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当航班发生延误时,保险理赔事由就出现了,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因被保险人对与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行为根本不知情,在被保险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李某和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无效,作为主合同的航空运输合同被人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保险合同就当然无效了。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其获得的利益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中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给保险公司。

四、剧情大反转,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6月12日通过官方微博公布,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赔偿金。

上文已经分析,保险合同标的为旅客所乘坐航班准时与否的利益。

根据南京公安局鼓楼分局最新披露的消息,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即李某直接虚构或者伪造了保险标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即李某直接虚构或者伪造了保险标的。

保险公司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对之予以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理赔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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