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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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作为个人,我们享有很多基本的人权,比如自由言论、自由行动等等,这些权利让我们拥有了很多自主决策和行动的空间。

然而,公共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来探讨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牺牲私人权利来维护公共利益,并讨论在这个平衡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问题。

私人权利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来看私人权利的重要性。

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是因为它们关系到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个体的私人权利不仅仅是个体固有的权利,更是保障整个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条件。

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私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然而,一个社会要繁荣发展,必须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中所有人共同享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个体,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共利益的范畴很广,它包括教育、医疗、环保、公共安全等等,这些都是必须保障的公共权利。

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在解决许多问题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社会不能只满足个体权利的要求,也不能只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

这两者必须相互取得平衡,相互促进,才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情况并不是那么简单,当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究竟是维护私人权利还是公共利益呢?对此,在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公共安全为例,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之间发生了冲突,保障公共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公共安全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

在采取具体行动的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适度的手段,达成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尽可能不侵犯个体的隐私权和人权。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一 、 法 治 视 野 下公 权 与私 权 的辩 证 关 系 马克 思 主义 唯物辩 证 法 的对立 统一 规 律指 出 ,一 切存 在 的事物 都 由既 相互 对立 、又 相互 统一 的一对 矛 盾组 合 而成 。公 权 与私权 之 间也存 在 既相 互 区别 又相 互 联 系 、既相 互 制 约又 相互 依 存 的对 立 统 一关 系 。正 确 认 识公 权 与私权 的关 系 ,并将 之 统一 于社 会 治理 实 践 ,是解 决 法 治 社 会进 程 中的 各 类矛 盾 .推 动社 会 向 前 进 步 ,实现 法 治社会 的必要 前提 。 (一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区 别 1.行使 主体 与行 为 属性 之不 同 。公权 的行 使 主体
在 推进依 法 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进程 中 ,“权 大 于法 ”、信访 不信 法 、以权 谋私 等现 象 时有发 生 。要 解 决这 些 问题 ,必 须 深 刻认 识 公 权 与 私权 的辩 证 关 系 , 注重 和把 握 好公 权 与私 权 这 两个 法 治 建 设 的重 要 轴 心 .使其共 同服从和服务 于市场经济 和法治中国建设 。
3.形 态 之联 系 。公 权 与私 权 是共 生 、相 互转 化 的
人们 发 现 只有让 渡部 分利 益 .接受 一个 凌 驾于 个人 利 关 系 。公权 产 生于 私权并 以私权 为配 置 和作用 对 象 ,
益 之上 的强力 安 排 ,才 能 保 障 人 人享 有 利 益 ,于是 产 离 开 了私 权 ,公 权 犹 如无 本 之 木 ,也 没 有 了存 在 的意
(二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联 系
1.起 源 之联 系 。私 权是 公 权 的 源泉 。公 权 又通 过 法 律 的形 式 确 认 私权 。从 公 权 与私 权 的 历 史演 进 来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

论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以及私权优先原则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在本文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及直接托管的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唯一合法的理由。

因此,二者本应当是自然和谐的关系。

但自从公权行使职业化之日起,公权就异化为凌驾于私权之上的一个魔杖,为实际掌握它的人服务。

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和谐从此就成为几千年来最令人头痛的一个难题。

即使是现代公权,也未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在我国建立和保持公权与私权和谐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古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先要弄清中國古代公权和私权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准则发生的机理。

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古代国家政权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在商周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划分首先是国家、诸侯国及以下大小宗族之间权利的划分,是大公和小公之间的权利划分。

即相对于国家,诸侯国是私,相对于大宗族,小宗族是私。

①家庭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要晚一些。

《诗经》中所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我”是不是指以单个家庭为单位,尚不得知。

可以肯定的是,自春秋战国以后,在国家层面,公权的主体是皇帝及其家族,官吏作为帝王家奴也有准主体的地位;而私权的基本主体是家庭和家族,个人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是依附于家庭和家族的。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家的关系。

在家庭层面,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家族是私,家庭和家族为公,家长(族长)是公权的主体。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家长(族长)为代表的家庭和家族的关系。

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从根据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产生的。

国与家都是以宗法作维系的,家与国又由宗法而统一,所以只能根据宗法原则确立并维护既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
本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行使需遵循法定原则,并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则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两者在行使时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私权之间的冲突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而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则需要对政府机关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并设置相关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实际应用中,如执法部门在高速路上安装探头,虽为维护道路畅通和制止违章行为所必需,但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则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责任范围,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合理划分并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从限权的角度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摘要]在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法理学分析后,得出对“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的正确认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这种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满足社会需求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但同时公权扩张会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如侵害公共利益、侵犯私权和导致社会不合谐等,进而损害社会的公正。

而理性认识公权和私权的问题后,文章得出了限制公权的最好方式是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并举。

文章的最后就如何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权;扩张;限制我们常说“限制公权以保障私权”。

在现代世界中,各国的政治精英无不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对公权的限制、对私权的保护。

而国家的公权是如此的强大,个体的权利却微不足道,争取更大的自由和权利的信念依然激励着各国民众为权利而斗争,从而推动法治的发展。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公私两种权利的抗衡中,为私权的相对扩张而斗争是推动人类社会走向法治与文明的力量源泉。

一、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法理学分析启蒙运动时期,卢梭在秉承传统的权利与平等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近代公权与私权关系确立的基础。

从目的论上看,公权是私权的产物,应以私权为目的,二者是衍生与本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但是公权不但有十分强烈的独立性,而且会有一种自我膨胀的本能,对私权构成相当的威胁。

人性的幽暗意识让我们对公权需要警惕,正如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描述的那样:“人人若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间,就不需要对政府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1]故必须对公权进行控制,明确公权行使的规则成为一种共识。

二、公权扩张的冲动以及负面效应(一)公权力扩张的冲动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是一种“从社会上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

”也即是说,公共权力具有变质和异化的潜在危险。

在现代社会,国家就理论而言其宗旨应是为了推动社会合作并实现平等与自由的理念。

评“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评“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关于公共利益,确实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

刘曙光先生三论私权优先原则一文指出,一切没有边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

公共利益的合法性边界取决于三个条件规定:内容的公共性、范围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

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优先,是可以,不是必须。

事实上,该文不仅没有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制造了一个新的问题。

所以说没有解决问题,那就是曙光先生提出所谓“内容的公共性”概念。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核心就在于内容的公共性,如果能够“知道”什么是具有“公共性”的“公共利益”的话,就没必要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共性。

所以说制造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说,曙光先生指出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是可以,不是必须的问题。

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不是必须吗?曙光先生如何能证明这一论题?曙光先生认为,“但自从维护公共利益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之后,也就是国家机器产生之后,统治者为了说明其统治的合法性,为了说明其特权的合法性,将本来源自个人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无限拔高,直到被描述成为个人利益的源泉和目的(正好颠倒过来了)。

”,且不论这句话本身的毛病(先说公共利益成为职业,后有说为了说明统治合法性),统治集团之所以成为必要,本身就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基础的。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统治集团和国家机器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会发生。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统治者为了说明起统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变动不居的意识形态),问题的关键是统治集团一旦独立于社会,就会产生其特殊利益。

而这个特殊利益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例如维系统治所必须的资源,另一方面,这个特殊利益往往超出所“必须”的限度。

这个超出“必要”部分的限度才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所谓的“公共利益”。

讨论公共利益首先要建立在现代社会、或者说具体到中国现代社会的“政治正当性”意识形的基础上。

任何超出这个意识形态而对“公共利益”的讨论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

基于以上的讨论,也说明了在现代社会,所谓“公共”是无所不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原因。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就是公权力,就是权力,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

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

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有时,私权利不仅是指个人,企业和公司也是私权利。

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就是对于私权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无禁止即可行。

随着负面清单的升级版的出台,私权利在扩大,公权力在缩小,这就是改革的意义。

如果改革的进程是公权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败。

如果私权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们就无法生活,走路时我该先迈出那条腿?但公权力就不同,它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只有清单上规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则就是违法。

以为公权力可以创新,变化新花样,那是创设权力,也是违法。

因为公权力背后是强制力,私权利无法与之对抗。

有一日,网上发帖说,广东惠州警方对嫌犯胶带封嘴,称防止串供。

让大家评论。

我发帖说,“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但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

所以用胶带封嘴是违法行为。

因为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用胶带封嘴作为戒具”。

有网友回帖说:“站在法律的角度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有时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内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是无法回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

公权利需要监督,私权利需要不违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对于惯偷就应该这样,要是让他们窜了供案子就难审了。

他们身上平时都有凶器,你说说怎样用文明的方式审他们”。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对警察该用什么动作、招式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没有您理解的所谓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和法律有没有细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细化某类行为规则也要视情况而定,否则公职人员基本不用干活了”。

有威胁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险地”!反驳的帖子:“也没有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可以用胶带”。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政治学原理〗重点辅导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

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

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

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

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私权公权化问题探究

私权公权化问题探究
土地既然从法律上定义为两个主体所有那么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国家基础工程建设城市建设企业生产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等用地主体需要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完毕或不适合使用的情况下就需要从农村集体那里征用土地了而且征地的法律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的政府
公权 与私权 的概 念 法律上把权利 分为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 即公权与私权 。 公权是 全体社会成 员共 同享有的权利 。 私权通俗的讲是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享有 的私人利益 。 二 、 权 公 权 化 的表 现 私 ( ) 迁 问题 一 拆 湖南省 某县, 政府 为了搞 开发建设 , 员居 民拆迁 。由于补偿安 动 置不合 理, 一些居 民拒绝 拆迁 。 府竟 为此打 出口号 :谁影响我县发 政 “ 展一 阵子, 我就 影 响他 一 辈子 ” 并 与之 配 套 推 出“ , 四包 两 停 ” 施 , 措 即 该县所有国家公职人员要承包做好其家属和亲戚 的拆迁动员工作, 做 不好 的, 停职 停薪 。 所 谓拆迁, 义的拆迁是对 建筑物和地面上 的付着物的拆除和迁 广 移, 狭义 的拆迁是城 市的房屋或建筑物 的拆除或迁移 。 对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人使用或持有 的建筑物和地 面上 的附着物 的拆迁同样需要补 偿, 补偿的 内容包括 已经交付的国有土地 出让金 , 地上建筑物补偿金, 该 补 偿 就是 拆 迁 补 偿 。 导或 规 范城 市拆 迁 行 为的 法 规 是 《 市 房 屋 指 城 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 2 0 年 出台, , 01 此后 , 国务院针对 拆迁过程 中出 现的各种 问题 , 国务院办 公厅分别予 2 0 0 3年 9月 、 0 4年 6月下发 20 了《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 、 关 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 知》 以便对地 方上拆迁过 程中 出现的公权扩张行为进行限制 , 为拆迁提供原则性的指导。 政府 为 了发 展 所 辖 区域 的经 济 , 了开 发 建 设 ( 果 不 是 为 了 搞 形 象 工程 为 如 或其他 目的 的话) 依法适 当拆迁部分居 民房屋是必要的 。但是政府 , 在行使拆迁这种公权力时 , 一定要适度 、 合理, 兼顾公民的私权利 。 绝 不能将 公权力 的行使推至极致 , 像本案一样 , 不仅 以强势的公权力威 胁相对人, 而且 以强势的公权力“ 绑架” 作为相对人家属和亲戚的国家 公职人员。如果这样 , 公权就可能变成专制的工具, 法治和人权 就会 荡然无存。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思考——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摘要:《社会契约论》讲解了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的合理性,并从多个角度细致的阐述了一个政府的权力来源,提出了国家建立的基础——社会契约。

书中多处关于权利、意志的分析,以及对公意众意以及个别意志的讨论更是引发了我对当今中国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关于公权与私权的争议为何会越演越烈,我们又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看待公权与私权的争执,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来平衡公权与私权。

关键字:卢梭社会契约论权利意志公权私权目录一.《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意志的讨论 (3)二.当今中国公权与私权的现状 (6)三.对公权与私权的思考 (8)一.《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意志的讨论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其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这种对自由平等的无限崇尚本身就是对人格的极大尊重和对人性的关怀。

在卢梭看来,社会上的意志分为四种,即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众意和公意。

1所谓个别意志,是指就作为自然意义的个人而言,所具有的仅仅针对于自己利益的想法考虑是个别意志。

个别意志对于其本身而言可以是完全违背公共利益的,他是完全绝对的,天然独立存在的,是随着人本身的自然属性而与生俱来的。

至于众意和公意,通常在我们看来,众意即是公意,当一个意志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它就上升为公意,因为从少数服从多数的角度来考虑,公意即大多数人的意志。

然而,从卢梭的角度出发,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2;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丝毫没有牵扯,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说到底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

其中XX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

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

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

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

[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私权优先: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

要妥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我觉得关键是要确立和执行私权优先的原则。

中国古代公权以帝王为权利主体,私权以家庭家族为权利主体,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奉行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并压制个人基本权利。

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公权和私权总体上不是对立关系,但我国目前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方针仍然是以公权为本,实行公权优先,与古代中国的公权优先虽有本质差别,仍让人隐隐约约看到有宗法制度的阴影。

如何改善目前这种公权与私权不和谐的状况?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公权与私权平等保护。

如果应用到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平等自然是基本法则,尽管不是唯一法则。

但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中,如果要追求真正的和谐,必须坚持私权优先的原则。

公权是实现和促进私权的工具。

私权是目的,工具和目的如果发生冲突,是工具优先还是目的优先?当然是目的优先。

例如锁的任务是防范他人侵害屋内财产,但如果财产的主人丢了钥匙,进不了房屋,不能行使财产权利时,是让主人放弃权利,或者麻烦主人今后从窗户进出,还是设法把锁打开呢?即使公权真是众人私权的集中,即排除以权谋私的问题,如果与个人的私权发生冲突,还是要优先维护个人的私权。

且不说,集中起来的私权还是为分散的私权服务,还是手段而已,所谓众人的私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或然的概念。

例如公有财产,对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可以说是他的,也可以说不是他的。

抽象的私权应当服从具体的私权,或然的私权要服从实然的私权。

目的优先,工具服从目的;具体权利优先,积极权利优先。

所以私权相对于公权应当优先。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作者:袁碧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1期公权与私权平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让公权成私权的坚实后盾,私权成为公权的实现途径,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谓私权,也叫私权利,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

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

所谓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

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

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

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然而,由于法治与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我们对私权的保护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江平老先生曾经说过:“严格说来,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

这是因为在中国私权的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是处于弱势。

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私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近年来,接连出现了私权与公权之争的案例,从孙志刚事件到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从上海杨佳恶意袭警到唐福珍自焚暴力抗拆迁,事件的不断升级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私权与公权的热烈关注。

在笔者看来,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轻视个人、轻视私益的“左”的观念作祟。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公权与私权的⼀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

公共权⼒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是公共权⼒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取⾃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切公共权⼒都必须来⾃于⼈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由⾮公权机关介⼊的私⼈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权利。

私⼈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的⽴场对公权⼒与私权利的关系进⾏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前我国的权利(⼒)状况是公权⼒强、私权利弱、公权⼒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法律协调公权⼒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类社会⽣活可以分为两⼤领域,⼀是政治国家⽣活领域,⼆是市民社会⽣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如宪法、刑法、⾏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为公权⼒,如⽴法权、司法权、⾏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意志,⼆者既对⽴⼜统⼀。

真正实⾏法治的国家,公权⼒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由主义,就是⽆政府主义。

”私”在政治领域中有何讨论?

”私”在政治领域中有何讨论?

”私”在政治领域中有何讨论?一、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在政治领域中,“私”与“公”之间的讨论常常围绕着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展开。

私权是个体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享有的自主权利,而公权则是国家对社会整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

私权与公权的较量涉及到社会个体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政治永恒的话题。

1. 私权的重要性私权在政治领域中的讨论常常强调个体的自由与尊严。

私权是个体社会地位的基础,保护私权可以确保个体的独立性和尊严。

同时,私权的实现也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只有个体拥有充分的私权,才能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2. 公权的限制在讨论私权与公权的较量时,需要关注公权的限制和合理性。

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犯个体的私权。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这种制约和监督下,个体的私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私利与公益的平衡除了私权与公权的较量外,私利与公益的平衡也是私在政治领域中另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私利是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而公益则是为整个社会谋求最大福祉的目标。

私利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牵涉到政府的施政原则和经济政策的制定。

1. 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私利与公益的平衡需要政府在施政过程中既注重公平,又保证效率。

政府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每个个体在社会中享有公平发展的机会。

同时,政府也需要注重经济的高效运行,实现国家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2. 私人财产与公共利益私人财产在私利与公益的平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私有财产制度保护了个体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激励个体进行创业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个体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三、公共利益的定义与诉求在讨论“私”在政治领域中的讨论时,也需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定义与诉求。

公共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的集体利益,是政府施政和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1. 利益多元化的挑战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定义面临着利益多元化的挑战。

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内容提要:一切没有边界的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存在。

公共利益的合法性边界取决于三个条件规定:内容的公共性、范围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

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优先,是可以,不是必须。

关键词:公共性、确定性、正当性要坚决克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胡锦涛转引自《求是》杂志2005年第1期在现实生活中,公权机关或者其官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但再没有比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更让人沮丧和伤心的了。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侵害的人失去了所有正常的救济途径,因而显得那么无奈和无助。

许多著名法学家,对此也深感无能为力。

因为,在我们的法律词典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概念比“公共利益”这个词更加模糊,更少受到限制,以至于许多汉语词典拒绝将其列作一个词汇加以解释(例如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四卷彩图本)。

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却又在大量使用这一概念,仅法律就不少于60部。

我也想回避这一课题。

因为探讨公共利益合法性边界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且可能是费力不讨好。

但我在“二论私权优先”一文(《燕南学术网》,2005年3月21日)里,为私权优先原则设定了唯一例外:就是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公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那么应当实行公共利益优先。

让我感到不踏实的是,如果这一例外处理不好,足以颠覆私权优先的原则或者使其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我必须试一试。

好在已经有不少学友做过不少有益的尝试。

我也就站在他们肩膀上,论述一下为什么“公共利益”会被滥用的根源,以及怎样确定公共利益合法性边界。

一、“公共利益”之名容易被滥用的原因也许,许多人会觉得: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的基本权利,是由于某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为满足其个人私利所至。

其实也未必。

有些滥用者还真是以为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因此,我想探究更深层的原因:(一)“公共利益”的意义被不适当地拔高,被神化了,其真实属性被掩盖了公共利益是在个人利益发展中,需要相关的其他个体给予帮助时发生的,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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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

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

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

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

古语云:“人命关天”。

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

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

”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

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

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

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人民群众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许多公权机关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但漠视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意无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这是当前影响公权与私权和谐的最突出但最不受重视的一个问题。

私权优先,就是要求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将可能产生的高昂费用和效率问题放到第二位。

要坚决反对以费用和效率为名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

四、其他基本权利。

人民的私权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除了上述基本私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也是人民私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在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问题也还不少。

私权优先原则要求公权机关将保障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放到比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公权机关办公条件等问题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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