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doc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号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198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
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 3.4.2Biblioteka 大型中型小型
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晨检室
12
12
10
2×8
8
8
15
12
10
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1987 年 4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 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 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 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87)城设字第466号(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国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火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l~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问。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周一, 03/30/2009 - 09:25 —雨花区教育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020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精华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篇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1 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安全: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建筑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应有足够的紧急出口,消防设施应齐全,并配备适当的疏散标示。
2.儿童友好:建筑物应考虑到儿童的身高、活动范围和独立性,如洗手台、厕所、上下楼梯等设施应设计成适合孩子使用的高度。
门窗应有安全锁具,以避免孩子受伤。
3.空间规划:幼儿园的内部空间应体现出灵活多样的特性。
例如,教室应设计成能够容纳多种不同的活动,包括游戏、学习、观察等。
活动室、图书馆、厨房等功能区域也需要充足的面积,以满足幼儿的需求。
4.自然光线和通风:幼儿园的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和通风,以改善室内环境。
阳光可提供更好的视觉效果,并有助于孩子们的生长发育。
同时,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流通,提供一个清新、舒适的学习环境。
5.安全围栏和游乐设施:室外区域应设置安全围栏,以防止幼儿外出时发生意外。
游乐设施如滑梯、秋千、跷跷板等应选用材料坚固、平整,并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幼儿发生意外伤害。
6.绿化环境和景观设计:幼儿园建筑应注重营造一个绿色、自然的环境,以促进孩子们的身心发展。
可以设计室内或室外花园,栽种植物和树木,提供幼儿亲近自然的机会。
7.声学设计:在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隔音效果,防止幼儿在学习或玩耍时受到噪音的干扰。
教室和活动室需要隔音,保持室内相对安静的环境。
8.卫生设施:幼儿园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厕所和洗手池,以满足幼儿的日常生活需求。
同时,厕所和洗手池的布置应便于幼儿使用,比如使用低档设备、易于清洁和维护。
以上是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些规范,旨在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学习环境,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当然,具体的规范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教育标准来确定。
学前游戏理论与指导 形考二
题目1正确获得1.00分中的1.00分标记题目题干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平方米。
选择一项:A. 50B. 45C. 40D. 60反馈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正确答案是:60题目2正确获得1.00分中的1.00分标记题目题干室内游戏环境规划的要点包括:();依据班级幼儿人数提供活动区;有固定常设的区域,也有可依季节、幼儿情况等变换调整的区域。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投放玩具,以各类运动性的玩具为主B. 动态与静态游戏区域分配得当C. 将幼儿的探索兴趣、经验、作品作为环境规划的内容源泉D. 根据各类活动的教育功能与特点规划室内游戏环境反馈室内游戏环境规划的要点包括:根据各类活动的教育功能与特点规划室内游戏环境;将幼儿的探索兴趣、经验、作品作为环境规划的内容源泉;动态与静态游戏区域分配得当;依据班级幼儿人数提供活动区;有固定常设的区域,也有可依季节、幼儿情况等变换调整的区域。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将幼儿的探索兴趣、经验、作品作为环境规划的内容源泉, 根据各类活动的教育功能与特点规划室内游戏环境, 动态与静态游戏区域分配得当题目3不正确获得1.00分中的0.00分标记题目题干规划室外游戏环境的原则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A. 整体性原则B. 挑战性原则C. 安全卫生原则D. 遵循自然原则反馈规划室外游戏环境的原则包括:安全卫生原则;遵循自然原则;挑战性原则;整体性原则。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安全卫生原则, 遵循自然原则, 整体性原则, 挑战性原则题目4正确获得1.00分中的1.00分标记题目题干玩具是儿童游戏的物质基础,这体现在:()。
新建幼儿园建设相关标准ppt课件
活动室设置及设施方便教师观察到所有孩子
08
3、对相关要求的解释
-- 多功能教室、兴趣教室
全园大型活动、亲子活动用。有条件可以增加面积。 兴趣教室。科学、美工、角色游戏等活动是班级的
多功能教室。满足集体音乐、舞蹈、大型室内活、
基本的活动内容,其他兴趣活动室不必重复建设。有条
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园规模设置1-3间专用教室。
幼儿园建筑相关事项的探讨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演讲人姓名
01
学前教育突破工程
02
去年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
一、背景
理解幼儿园建筑的相关要求
对新开发的建筑图纸的讲解
收集幼儿园建筑的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本次工作内容
三、幼儿园建筑相关要求
幼儿园建筑相关要求依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
池、1个蹲位。
3、对相关要求的解释
--衣帽柜
1
把衣帽间改为衣帽柜
2
3、对相关要求的解释
--- 楼层活动空间 充分利用平台开发公共活动空间
2019
--其他用房。
01
2020
餐厅:不提倡建集体餐厅。
02
2021
教师(园长)办公室。
03
2022
教师多功能办公室(资源室)
04
3、对相关要求的解释
--朝向、采光、通风
--走廊
一般用途:安全疏散通道
拓展用途:活动室的延伸、风雨活动场地。
具体要求:不少于3.6米。(宽度与活动室面积、楼层共用活动空间相关)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 466号(1987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JGJ39-1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试行日期
年
月日
关于批准发布 托儿所 幼儿园 建筑设计规范 的通知
城设字第 号
为适应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 由黑龙江省建筑 设计院主编的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经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 编号为 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黑龙 江省建筑设计院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试行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试行
主编单位 黑 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 喂奶室 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 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
口
二 喂奶室 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
有污染性的燃料时 应有独立的通风 排烟系统
第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 污水池一个及
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 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 务 用 房
第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的规
定
第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 幼儿生活用
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
条 托儿所 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
筑物 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 做到功
能分区合理 方便管理 朝向适宜 游戏场地日照充足 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 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03-10 18:20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诲机构。
接纳局限性三周岁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规模(涉及托、幼合建)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如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照城乡及工矿区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在三个班如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必要设立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用分隔办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立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戏水池等。
第3.1.4条禁止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规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体活动室3.6m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本地最佳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规定,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不大于表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她房间1/8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容许噪声级不应不不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不大于40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不不大于75dB。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 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 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号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198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号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9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198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建筑工程管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 G J 3 9 — 8 7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 年 12 月 1 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 年9 月3 日第壹章总那么第 1.0.1 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平安、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根本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缺乏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壹、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公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壹节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之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且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ft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平安防护设施。
第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9月3日)(87)城设字第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m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L,W不应大于75dB.窗地面积比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平方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0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而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二十五第二十六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 表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的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第四节服务用房第三十二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二第三十三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第三十六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表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水与疏散第三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四十第四十一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第四十四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四十六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高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五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五十二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煤温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