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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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段时间内,德国和意大利两个国家出现了独特而复杂的政治制度。

德国采用了神圣罗马帝国制度,而意大利则形成了城邦制度。

本文将分别探讨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制度,并进行比较。

德国的政治制度在中世纪时期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

该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公元843年的《维尔分约》。

根据这个约定,神圣罗马帝国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州组成的。

这些州拥有自己的统治者,被称为“选帝侯”或“公爵”。

通过选举,这些统治者中的一位将被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国王。

国王拥有限制性的权力,需要与其他统治者共同管理帝国事务。

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选举。

选举的过程相当复杂,需要各个州的统治者参与。

选帝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势力影响,投票选出国王。

然而,这一过程经常受到各种权力斗争和利益争夺的干扰,导致选举的结果不稳定,政治局势颇为混乱。

该制度中还存在着宗教与世俗权力的矛盾,使得政治管理更加复杂。

与德国的神圣罗马帝国制度相比,意大利在中世纪时期形成了城邦制度。

意大利半岛上的各个城市国家独立于中央集权的统治。

在这个制度下,城邦享有自治权,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统治者。

这些城邦根据地理、文化和经济因素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特点。

意大利的城邦制度是相对分散且多样化的。

城邦的政治体系包括共和制和君主制两种形式。

共和制城邦由市民组成的自由政府管理,市民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权。

而君主制城邦则由君主或贵族家族统治,市民的政治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城邦中的政治生活活跃且有着相对独立的外交政策。

中世纪的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的不同源于历史、地理和文化的差异。

德国的神圣罗马帝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追求,但其选举制度的复杂性和权力斗争的频繁发生给整个制度带来了不稳定性。

相比之下,意大利的城邦制度强调地方自治和政治多样性,城邦在很大程度上享有自主权。

总之,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政治制度体现了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 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 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 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 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 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盟国一定 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 古斯塔夫· 施特雷泽曼。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 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 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 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Großdeutsches Reich】 前奏:德意志帝国—魏玛宪法共和(德语: Deutsches Reich Weimarer Republik) 指1919年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于 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 王朝崩溃后成立。 由于共和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 Weimarer Verfassung )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 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 共和政府虽然废除帝制而行共和,但仍然保留以 前的国号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 “魏玛共和国”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 呼,从来不是政府的官方用名。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意志帝国的历史

德意志帝国的历史

德意志帝国的历史德意志帝国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德国的一个重要阶段。

它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统一的完成,并且对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德意志帝国的背景、建立、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变革以及结束等方面来全面解析德意志帝国的历史。

一、德意志帝国的背景德意志帝国的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当时,德国是以小邦联合体形态存在的,由若干个小国和王国组成。

然而,在19世纪中叶,普鲁士的强大开始崛起,逐渐取代奥地利成为德国的主导力量。

普鲁士经过一系列的战争和割地,逐渐吞并了其他国家,实现了德国统一的梦想。

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871年。

当时,普鲁士在普法战争中战胜了法国,使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成为德皇威廉一世。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统一的完成,并宣告了德国崛起为欧洲强国的时刻。

三、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采取的是君主专制制度,德皇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但议会也享有一定的权力。

这种制度既突出了君主的地位,又保留了议会的一些权益。

四、德意志帝国的经济发展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为德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德国大力发展重工业,尤其是钢铁产业和煤炭开采。

它通过保护关税和贸易限制来保护本国产业,并且积极扩张殖民地,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市场。

五、德意志帝国的社会变革德意志帝国时期,社会发生了许多变革。

城市化进程加速,工人阶级壮大。

工人运动兴起,工会成立,争取工人权益成为重要课题。

此外,妇女权益的争取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也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方面。

六、德意志帝国的结束德意志帝国的结束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德国在战争中失败,并被迫接受了《凡尔赛和约》的条款。

这导致了德国的民族自尊心受挫,经济遭受重创,社会动荡。

此后,德王威廉二世退位,德意志帝国宣告终结。

总结:德意志帝国的历史是德国历史中一个重要的篇章,它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统一的完成,也开启了德国作为欧洲强国的崛起之路。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共同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联邦宪法法院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社 会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劳 工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财 政 法 院
联 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民事 刑事
福利 安全
劳工法
税务 关税
行政法
谢谢
比较 政治制度

德国
100284徐杨 100288吴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是一个位于中欧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联邦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德国。 联邦总统只是国家元首,并不直接领导联邦 政府,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 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方针。

1871年1月18日,国王威廉一世 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正式登基为 皇帝,德意志帝国建立。
同年四月 《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从而确立了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皇帝
宰相
联邦议会
①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 ②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
帝国议会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以限制帝国 议会的权力。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
大德意志帝国 Großdeutsches Reich 格言 "Ein Volk, ein Reich, ein Führer." "一个民族,一个帝国,一个元首.„ 纳粹党: 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缩写:NSDAP,即民族 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纳粹党 【“纳粹”的称呼来自德语的“Nazi”,是德 文“Nationalsozialist”的简写。】

2019年-德国政治制度简介-PPT精选文档

2019年-德国政治制度简介-PPT精选文档
同年四月 《德意志德国宪法》颁布, 从而确立了德意志帝国的 “君主立宪制”政体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白衣者为俾斯麦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 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 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 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 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 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 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 政府和议会
冷战后统一的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神圣罗马帝国 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
帝国 (德语: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 )
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帝国

①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 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
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 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
奥托·爱德华·利奥波德·冯·俾斯麦
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 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 劳恩堡公爵、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年-
早期是由拥有实际权力的皇帝统治的国家
中世纪时演变成承认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 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
帝国自由城市(类似于西周的分封制)
帝国自由城市是神圣罗马帝国中的一种特别的城市,被称
为帝国自由城市的城市不属于任何一个帝国贵族管辖,而直辖于神圣 罗马帝国皇帝,是现代行政区划概念的起源。 【周王是全国最高统治者,天下共主,分封各诸侯国】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民主德国亦存在许多群众组织,以鼓励整 个社会中对政治较少关注的民众参与到统 一社会党引导的政治生活中来。这些组织 包括: 民主德国妇女联合会(DFD) 自由德国青年团(FDJ) 恩斯特· 台尔曼少先队(JP)儿童大众政治 组织 德国工会联合会(FDGB) 文化联盟(KB) 农民互助协会(VdgB)
①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 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 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 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
帝国议会
奥托· 爱德华· 利奥波德· 俾斯麦 冯·
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 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 劳恩堡公爵、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年- 1890年) 德意志帝国首任宰相
Einblick in das politische System 德国政治体制简介
德国人在论述其帝国历史时,将神 圣罗马帝国定义为“第一帝国”; 与后来的德意志帝国(1871年- 1918年,史称为第二帝国)与希特 勒执政时期(1933年-1945年,史 称为“第三帝国”)加以串连论之。
简分德国政治制度五大阶段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白衣者为俾斯麦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
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 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 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 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 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 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 政府和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特点

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特点

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普鲁士传统的影响:德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深受普鲁士传统的影响,强调纪律、秩序和军事化。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德国政府。

议会制度的完善:德国议会制度逐渐完善,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玛共和国时期,议会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但在战后的联邦共和国中,议会的权力得到了恢复和加强。

总统制的引入:1990,德国政治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总统制被引入。

此后,德国总统成为了国家元首,并承担了一些行政职能。

默克尔时代:自2000年以来,德国总理默克尔领导的联盟党(CDU/CSU)一直处于执政地位。

这标志着德国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转变,即一个女性领袖掌握了国家政权。

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德国政治制度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了制约与平衡。

联邦议院和联邦总统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协商
是德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同时,还有三个分立的部门(行政、立法、司法)来监督和平衡彼此的权力。

德国一统后的政治制度变革与民族建设

德国一统后的政治制度变革与民族建设

德国一统后的政治制度变革与民族建设二战后,德国分裂成了两个国家,东部的德国变成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西部的德国则成为了联邦德国。

直到1990年10月3日,前苏联解体,东德倒向西德,德国终于实现了统一。

经过长达45年的分裂,统一的德国在政治制度和民族建设上都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革。

民主制度的确立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自1949年起一直有效的,但是在东德,民主制度并没有实行。

在东德,国家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德意志社会主义统一党手中,欧洲东部被称为铁幕的一个国家就此诞生。

随着士兵先锋队运动和拆墙运动的兴起,东德政权逐渐瓦解,终于实现了统一。

通过统一,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民主制度成为了全德国的制度基础。

统一后,德国实现了民主制度的完善,如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党竞争等。

拆墙运动的成功后,联邦德国总理黑尔穆特•科尔和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维利•布兰特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它称为《道道克门议定书》。

这份文件的宗旨是为了使德国再次融入国际社会。

这份文件明确表述了德国对和平的承诺和对国际关系的信心。

它为德国建立一个开放、合法和现代的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德国在国际社会中复兴确立了信心。

联邦德国的民主制度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多党制和司法制度等。

议会制度是由联邦议院和州议院组成的。

联邦议院是由各州的总理组成,州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产生。

在德国的议会制度中,政党在议会中具有极大的权力和影响。

德国的选举制度包括直接选举和比例代表制等,因为选举系统的变化,德国人逐渐开始了遵纪守法地投票,并开始认真进行政治抉择。

意识形态的人性化在统一后的德国,意识形态也得到了一定的人性化,如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在德国的民主制度中,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被认为是很重要的民主原则。

在德国,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甚至包括一些看似极端的意见,只要没有对别人造成明显的伤害或威胁。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非常广泛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也往往很容易被利用,政治宣传和虚假新闻也可能在网络上流传。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政府采取议会民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元首、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

首先,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主要负责国家元首外交事务和代表国家的形象。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虽然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但他可以行使一些重要职权,如签署法律和国际协议,解散议会等。

其次,德国的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负责。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由联邦议会批准。

联邦政府的权力涉及国内外事务、国防、安全、经济事务等。

总理也有权提出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处理议会内外的事务。

最后,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有多个政党组成,其中以联盟党和社民党为主要政党。

议会选举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并进行国内外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议会选举结果将决定政府组成和政策方向。

此外,德国还设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总的来说,德国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分立,通过选举产生
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和政府,确保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代表。

政治制度的核心是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都必须受到议会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制度体现了德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

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
党、左党翼-民社党、共产党、共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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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
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 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
《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 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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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原则 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 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 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 密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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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 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 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 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 阁政府。
霍斯特·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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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 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 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 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 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 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 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 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 院最主要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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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制度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 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 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 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 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 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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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拉.默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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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 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 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 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德国简介
•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世界大 战,1945年败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年5月23日美,英,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月7日苏占区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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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三、德国的选举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四、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

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

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

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

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五、德国的行政制度1、组织形式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巴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

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总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服行政责任。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3、决策形式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

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依基本法规定,在由联邦总理制定的政治方针范围内,联邦各部部长可独立地负责领导各自主管的部门。

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裁决。

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

六、德国的司法制度1、法律概况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2、司法机关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

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检察机关: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七、德国的联邦制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

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合作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

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

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

: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唐晓,王为,王英春.《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2005《联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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