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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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导读: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敬请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路政管理规定 (2)

路政管理规定 (2)

路政管理规定一、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建设日益繁忙,为了保证公共交通的通畅和安全,路政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您介绍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要求。

二、规定内容路政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统一规定各类车辆的行驶标准和操作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驾驶资格要求各类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驾驶资格要求,包括持有有效驾驶证、年龄限制、健康状况和驾驶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驾驶人员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驾驶车辆上路。

2. 车辆标识标志各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悬挂相应的标识标志,以便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识别。

例如,机动车需要悬挂车牌,货车需要贴上运输标识等。

3. 交通信号设施路政管理规定对交通信号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也有相应的要求。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设施,并且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信号指示。

4. 道路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线对于指示和引导交通至关重要。

路政管理规定对标线的规划、绘制和维护都有详细的规定。

驾驶人员应按照标线行驶,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占用标线的使用。

5. 路边停车管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畅通,路政管理规定对路边停车也有明确规定。

驾驶人员在选择停车区域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6. 道路施工管理道路施工期间需要进行路政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交通的顺畅。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并且设立合适的安全措施,遵守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

三、准备工作在进行路政管理之前,还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了解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

只有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2. 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交通信息和数据,以便判断道路交通状况和安全隐患。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可以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运输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背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证件。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维护运输秩序,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管理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许可证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包括运输品种、运输线路、运输量等。

经营者在办理许可证时,需要明确所经营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申请。

2. 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

这些条件包括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车辆的技术状态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经营者才能够获得许可证并进行经营活动。

3. 许可审批程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环节,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料、现场检查等。

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4. 经营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了对经营者的监督要求。

主管部门需要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和奖惩。

同时,经营者也需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最新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运输安全,我国最近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1. 权限下放为了提高运输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一些权限将下放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监督工作。

2. 加强信息化建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将更加依赖信息化手段。

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路政许可项目

路政许可项目

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建设单位)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建设单位)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建设单位)
(七)利用跨线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设置者)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施工单位)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设置者)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承运人)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车辆登记人)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二)设置非公路标志;(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四)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五)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或省内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州)公路局(处)负责;(二)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1、几何尺寸超限(长度不限、高度小于4.5米、宽度小于3.8米)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在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重量的20%以内,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公路局办理;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路政管理规定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旨在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下面是关于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共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公共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等,他们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行驶规则第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六条行人应在人行横道或者其他安全设备的指挥下过马路,不得横穿道路。

第七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机动车在交叉口处应礼让行人,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道,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进行年度车检,并按规定交纳车辆年度检验费。

第十二条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验和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染料和尾气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则使用,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第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明显清晰,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遵守和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在道路施工和维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临时交通设施和标志,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公路管理所路政安全科、责任人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三、审批依据(一)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二)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5、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 宜: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 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 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 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 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 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 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合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 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的措施。 4、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 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
8、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 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1 号);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3 年第 2 号部 令); 四、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 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它标志; (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

路政许可管理制度一、许可管理对象1、驾驶员: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参与主体,其驾驶水平和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情况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对驾驶员进行许可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之一。

驾驶员许可管理主要包括驾驶证颁发和管理、驾驶技能考试、交通违法处罚等内容。

2、车辆:车辆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之一,其技术状况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畅通。

因此,对车辆进行许可管理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车辆许可管理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年检等内容。

3、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直接决定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竞争环境和运营效益。

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许可管理是促进道路交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交通运输企业许可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合同备案、营运车辆备案等内容。

二、许可管理程序1、申请:申请许可是主体参与许可管理的第一步,申请者应准确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申请者,应当给予明确的退回理由,并告知下一步的申请时间。

2、审批:经过申请后,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身份和资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明确的驳回理由,并告知申请者可提出复审申请的程序。

3、监督:一旦获得许可,主体应严格遵守许可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运营、行驶或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许可管理条件1、驾驶员:申请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合格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和事故责任纠纷。

对于新手驾驶员,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2、车辆:申请机动车号牌和年检合格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安全检测和合格认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车辆状况。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审批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审批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委托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含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以下统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遵循“依法许可、公开规范、分级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事先取得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二)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四)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以及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作业,所编制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六)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的;(七)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八)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九)变更已建成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的;(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或建筑控制区调整等原因被划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扩建的;(十一)确需对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进行更新砍伐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十三)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十四)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十五)其他依法需经许可的行为。

公路路政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 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 ,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 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 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 ..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 .. 负责 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 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 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 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10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第十条 【路产登记制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 实、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 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 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 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 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 或者单位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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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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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
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
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
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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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保护环境。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实施本规定的机关为公路交通管理局。

第二章政策法规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汽车站汽车站经营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加油站人身安全管理办法》;9.其他与公路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路交通管理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相衔接,实现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路交通管理局是公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制定交通管理规定、监督交通执法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路政设施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了路政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

第十三条路政设施指的是设置在道路上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设置路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路政设施的维护由公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复。

第五章道路施工第十六条道路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施工应提前向公众公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包括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三个方面。

第七条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第八条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道路应符合国家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持道路畅通,修复和改造老化和损坏的道路。

道路设施应完善,包括路标、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落实交通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打击肇事逃逸、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开展交通引导工作,确保交通流畅,及时疏导交通拥堵。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设立并管理,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具备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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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公路部分)
注:1、相关表格、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在昆山市交通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办公场所领取。

2、某一许可申请涉及到两个以上许可事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例如因修建铁路等申请占用、挖掘公路,可能同时又涉及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许可的。

对此,可以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占用、挖掘公路许可条件的同时,一并审查是否符合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的许可条件,同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同时不予行政许可的,可以在一个决定书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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