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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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

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

1、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上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第一,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二,无权代理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但表见代理并非是一般的无权代理,它具有狭义的无权代理所不具备的特征。首先,狭义无权代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非经本人追认,对其并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拘束力;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却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表见代理更注重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本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是否追认的选择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与撤销权;而表见代理中,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最后,表见代理以第三人是善意无过错为前提,而狭义的

无权代理不考虑第三人是否有过错。

2、表见代理区别于有权代理

从代理的行为及其性质上来看,表见代理具备无权代理的成立条件,从最终的法律后果上看,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相一致。但是,并不能就此而论表见代理是某种意义上的有权代理,因为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首先,有权代理是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的,无论从外观表示还是内在意思都无任何瑕疵。而表见代理则只具备外部表象特征,代理行为并非出自与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二者在法律效果上也存在差异。对于有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权代理的情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也发生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而表见代理则是无论被代理人是否承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从法理上,有权代理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被;而表见代理渗入法律的强行规定,是进行了利益权衡后的产物,并不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是指”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4]因此,又称为”相对人无过失说”[5]。它要求:尽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但如果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某种与代理权有关的事实,足以让交易

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且交易相对人出于善意交易的目的,也尽了一定的审查义务,那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都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单一要件说”强调交易相对人行为善意无过失,并不考量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体现了表见代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即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单一要件说”操作简单方便,比较全面的概括了表见代理的情形,讲求效率,极大地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二)双重要件说

与”单一要件说”相对应的是被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所确立的”双重要件说”。”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代理人本身存在过失,而正是该过失导致相对人确定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出于善意交易目的,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无权代理的真相。这项条件与”单一要件说”的唯一构成要件相同。与”单一要件说”相比,”双重要件说”更加重视被代理人的过错与无权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使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任何过错,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双重要件说”排除了客观上完全没有过失承担责任,兼顾了被代理人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利益,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公平正义。但必须承认的是”双重要件说”也有其无法避免的弱点。该学说将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条件,一方面缩小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无法真正发挥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市场交

易安全的功能;另一方面,使善意相对人承担极大的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的苛求,实际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表见代理四要件

笔者认为成立表见代理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第二,存在着能使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虽然被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他人代理,但依据外观表示能够推断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例如,介绍信、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此时,只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善意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构成要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有两方面要求:首先,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确实不知道其为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之为民事行为,则为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无过失,即应认真的审查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

第四,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而不必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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