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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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政策之《70号文》

补充政策之《70号文》

补充政策之《70号文》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3期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简称《70号文》)发布,明确以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通过上述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断“量化宽松”,充分体现了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要求。

有权享受免税优惠的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解析《70号文》首次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70号文》将持有金融债券纳入了免征范围,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免税和免税债券范围的扩大,是《70号文》带给金融行业较为显著的利好,有利于减少营改增对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冲击,增加稳定性,也有利于达到税改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同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间同业往来的资金和交易成本,尤其利好非银、中小银行等交易机构。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将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本市实际状况,经市局讨论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本市金融机构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2023年底以前,暂实行由各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暂不实行在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实行预缴率的征收方式。

二、凡需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各市行,应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手续;进行上述黄金销售业务的分理处、储蓄所应到区县支行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各区、县(地区)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市级分行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并依据企业销售黄金业务需求审批发票,统一由市行领购发票;市行、区县支行应根据现行发票支行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并建立发票领购登记制度,区县支行在领取新发票时应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上缴市行,市行核对无缺联发票后方可
再发放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各市行、区县支行的发票使用状况进行查验。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对本行上述实物黄金交易单独进行核算,市行应将所属分支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数量、金额按月进行汇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市行应精确核算实物黄金交易的销售收入和进销项税额,对于不能精确核算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请各区、县(地区)、分局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准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财金〔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11号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月1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

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多。

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

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0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工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

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中税网:同业往来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免税

中税网:同业往来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免税

中税网:同业往来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免税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营改增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处理,基本上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平移到增值税,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三),36号文附件三规定某些纳税人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和利息收入免税的范围,将金融商品转让免税的范围,扩大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

将享受利息收入免税的同业往来范围,扩大到同业借款、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等。

本文结合36号文附件三和70号文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原因及注意事项二、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范围三、70号文如何扩大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税范围四、36号文附件三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免税范围五、70号文如何扩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范围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原因及注意事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尽管是全额征税,但是为避免重复征税,也规定了大量免税和差额征税的规定,具体到对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企业而言,由于金融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资金拆借等往来业务,相互之间也取得或支付利息,金融企业借入资金的目的,一般是用于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由于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全额计税,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金融企业自其它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比如A银行将100万资金拆借给B银行一年,按照5%的利率,收取利息5万元,B银行将这笔资金贷款给C公司,按照7%的利率,收取利息7万元,由于B银行需要按照7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A银行5万的利息收入,已经作为B银行应税利息的组成部分,由B银行缴纳了营业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A银行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增值税政策简析再回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资管行业增值税八个相关文件的总结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八个涉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文件,包括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46号文、财税(2016)7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财税(2017)56号文、财税(2017)90号文,其中,尤以140号、56号最为重要。

下面对各个文件的重点内容进行概括和分析。

一、带头大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涉及金融以及资管的内容如下:1、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6%,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3、对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三类做了定义并列举明确了征税范围。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36号文是2016年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是判别金融业应税行为的标准。

二、面包和黄油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2016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将金融机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个文件是专门为金融业发布的营改增补丁。

2016年6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将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1号19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2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7号28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2021年第21号30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号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3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38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3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4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财税〔2009〕65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7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财税〔2014〕116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9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9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9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9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9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9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97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9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9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0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10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10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1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0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107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0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09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110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11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1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1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1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11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119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1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税〔2022〕19号1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12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1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12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12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1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12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130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13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2015年第80号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155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5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165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16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167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16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169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170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17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7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17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17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7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177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17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36.《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金融业营改增专项辅导(2016年10月版)

金融业营改增专项辅导(2016年10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 告?
〔十〕其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 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 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
90天 计息日
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 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已抵扣进项后发生非正常损失 a、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
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 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 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
〔3〕分期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应取得2021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局部于取得扣税凭 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局部为待抵 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 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
〔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 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缺乏 以抵减允许扣除工程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 未扣除的局部,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 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 定补缴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号: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核算⼀般纳税企业⽉终时转⼊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核算。

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般纳税企业⽉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份终了,企业应将当⽉发⽣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贷记“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

将本⽉多交的增值税⾃“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转⼊“未交增值税”明细科⽬,借记“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

当⽉上交本⽉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已交税⾦)”科⽬,贷记“银⾏存款”科⽬。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__年__⽉单位:元──────────────────────┬──┬───┬──────项⽬│⾏次│本⽉数│本年累计数──────────────────────┼──┼───┼──────⼀、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号反映)│1│×│2.销项税额│2││。

财税2016 83 部分营业税增值税政策到期延长

财税2016 83 部分营业税增值税政策到期延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税网: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

中税网: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

中税网: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发布,给金融企业带来新的重大利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70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意味着文件将追溯性影响自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以来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因此,70号公告的出台受到了金融业企业的热烈欢迎。

免税范围扩大根据70号公告,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免缴增值税。

同时,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收入,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等,均可以免缴增值税。

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现行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落地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政策的同时存在: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增值税免税的“同业往来”范围有限。

与营业税下的规定和实操相比,增值税税制下同业往来的范围变小了,许多金融机构表示营改增导致其税负上升。

营业税税制下“同业往来”免税的定义相对宽泛,且长期以来行业的操作使得营业税下同业往来免税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70号公告明确并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范围。

70号公告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关于金融同业资金往来增值税免税规定面临的两个主要实操问题。

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仅限于“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这带来了诸如外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否免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十种情形

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十种情形

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十种情形展开全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01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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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
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30
•【文号】财税〔2016〕70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
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
借入业务。

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
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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