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最新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精品资料G A T 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全文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二、GATT的主要条款与原则三、GATT对全球贸易的影响与作用四、GATT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项全球性贸易协议,成立于1947年。
在当时,各国之间贸易壁垒重重,贸易战频繁。
为了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改善各国贸易和经济状况,减少贸易壁垒、控制关税、消除贸易歧视,以及实现公正和持久的贸易秩序,GATT应运而生。
GATT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GATT的主要条款与原则GATT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条款和原则,其中最核心的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缔约国在对待其他缔约国时,必须做到公平、平等待遇,不得设立歧视性政策。
此外,GATT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必须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还涉及关税减让、贸易补贴、进口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GATT要求各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应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三、GATT对全球贸易的影响与作用自成立以来,GATT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GATT促使各国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更加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同时,GATT通过多边谈判,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促进了全球贸易体制的稳定。
在GATT的框架下,各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相互开放市场,全球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GATT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提高贸易竞争力。
四、GATT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尽管GATT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短期贸易扩张、贸易壁垒转移等问题,使得GATT在未来的修改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GATT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贸易挑战。
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成为GATT的继承者,继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以及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正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GATT 自1947 年成立以来,共经历了八轮谈判,最终在1995 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是对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条款。
这些条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1)货物贸易:GATT 条文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MFN)、国民待遇(GN)等。
此外,条文还对关税的征收、关税的约束、关税的减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服务贸易:GATT 条文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即列出禁止或限制的服务领域,其他领域则默认为开放。
(3)知识产权:GATT 条文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4)贸易争端解决:GATT 条文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机制,成员国在贸易争端中应遵循这些规定,通过协商、斡旋、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关税壁垒:GATT 条文通过关税减让谈判,促使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消除非关税壁垒:GATT 条文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规范,要求成员国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1. 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947年,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减少关税壁垒。
该协定的条文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原则和规则,并提供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文内容。
2. 关税减让2.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必须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歧视性对待和保护公平竞争。
2.2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该原则,各成员国应当通过多边谈判逐步降低或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壁垒。
关税减让的程度和方式由各成员国自行商定,但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最低要求。
2.3 关税配额和特殊保护机制为了平衡贸易利益和保护自身产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国对某些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和特殊保护机制。
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某种产品设定一定数量的限制,超过该限制则需要支付更高的关税。
特殊保护机制则允许成员国在面临严重市场扰动时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进口冲击。
3. 非关税壁垒除了关税减让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限制。
非关税壁垒包括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如进口配额、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和认证等。
3.1 技术标准和认证为了确保贸易公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成员国可以制定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然而,这些要求必须合理、透明,并不得成为无形的贸易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认证时应尽量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并允许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进口配额和出口限制进口配额是指对某种产品设定一定数量的限制,超过该限制则无法进口或需要支付更高的关税。
出口限制则是指对某种产品实施出口数量或价格的限制。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个国际经贸协议,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减少贸易壁垒。
它于1947年签署,并在1955年正式生效。
本章将介绍GATT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GATT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为恢复战争破坏并推动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GATT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贸协议迅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GATT的目标之一是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GATT成员国之间达成了一系列互惠贸易协议,逐步减少彼此之间的关税税率和贸易限制。
这种互惠贸易的原则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GATT的第十五章对关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根据该章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尽量避免采取新的关税壁垒措施,并逐步降低已存在的关税税率。
此外,GATT还规定了特殊关税方案,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下,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
GATT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施,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得到显著降低,贸易自由度大幅提高。
这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GATT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GATT对其发展经济和保护关键产业的政策空间存在限制。
他们认为,特殊关税方案并不足够保护他们的利益。
此外,GATT的规则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待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GATT于1995年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和规则,并扩大了其范围。
WTO的目标是实现更加公平和有利于所有成员国的国际贸易。
WTO致力于通过谈判、争端解决和政策监督等方式促进全球贸易的平衡和发展。
总之,GATT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
它通过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是二战后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通过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4条。
主要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贸易壁垒的消除、贸易政策的一致性、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些条文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套基本规则,以确保贸易的公平与透明。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具体内容1.最惠国待遇:GATT规定,成员国在进出口商品关税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
2.关税减让:GATT要求成员国逐步降低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
自1947年以来,GATT成员国已进行了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取得了显著成果。
3.贸易壁垒的消除:GATT禁止成员国设立贸易壁垒,如配额、补贴、技术壁垒等,以保障贸易的公平性。
4.贸易政策的一致性:GATT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上保持一致,避免歧视性和不公平的贸易政策。
5.争端解决机制:GATT设立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成员国在贸易纠纷中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降低了贸易壁垒,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数据,自GATT成立以来,全球贸易量逐年增长,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
五、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与应对策略我国于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一员。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同时,我国应继续加强对外贸易政策的研究,提高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为世界贸易提供框架和指导。
以下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文和内容:一、目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标是降低全球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通过协商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和纠纷。
二、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公平竞争,避免歧视和垄断。
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给予同等待遇,保障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
3.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布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并做出反应。
4.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国在贸易中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主要内容1.降低关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逐步降低其关税,以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这一措施包括对工业品、农产品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关税进行削减。
2.消除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要求成员国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进口配额、技术壁垒等。
这些措施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3.贸易政策审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定期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
审查过程由成员国之间相互监督和评估完成,以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4.解决争端机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设立了一个解决争端机制,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以确保争端的公正和合理解决。
5.例外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以保护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文化利益等。
这些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必须符合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6.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待遇,包括技术援助、市场准入、优惠待遇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促进其经济发展。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国际贸易体制中一个重要的多边协议。
该协议于1947年签署,至1994年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
这份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GATT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
协议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性和互惠原则。
其中非歧视性,指的是会员国应平等对待各国,不以国别为基础给予不公平待遇。
互惠原则则是指成员国应通过相互开放市场,实现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这些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GATT采取了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关税降低是通过多轮贸易谈判实现的,会员国通过逐步减少关税的方式来推动贸易自由化。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贸易成本,还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
GATT还帮助会员国解决了贸易争端,通过与会员国间的协商和解决争端机制,帮助国际贸易争端得到公正解决。
除了贸易的自由化,GATT还规定了贸易的准则和规则。
协议禁止国家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手段,例如贸易补贴和限制进口等。
同时,GATT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其经济发展。
这些规则和条款有助于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
1994年,GATT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
与GATT相比,WTO拥有更为广泛的职能和更具体的规则。
WTO继承了GATT的核心原则,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此时,WTO成为了一个更为全面和具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遗憾的是,GATT及其后继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一些国家采取保护主义政策,设置障碍和限制国际贸易。
此外,一些贸易争端也难以得到公正解决。
然而,GATT及WTO的目标始终是推动全球贸易的开放和公平,并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年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合众国、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开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通过它们的代表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并属下列描述的范围,则不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a)本协定附件1所列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向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该附件中所列条件;(b)本协定附件队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向主权、保护关系或宗教主权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实施的优惠;(d)只在本协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邻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
3.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原属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与该帝国分离的国家之间的优惠,只要此类优惠根据第25条第5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在此方面应按照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第25条第5款。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明白得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排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赶忙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GATT_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本附录包含总协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来生效的所有修正。
为方便读者,用星号(*)标出文本中应与总协定附件Ⅰ中注释和补充规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合众国、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开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通过它们的代表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并属下列描述的范围,则不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a)本协定附件1所列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向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该附件中所列条件;(b)本协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教主权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实施的优惠;(d)只在本协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邻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
3.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原属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与该帝国分离的国家之间的优惠,只要此类优惠根据第25条第5款1的规定获得批准,在此方面应按照第291正式文本误为“第5款(a)项”。
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中英文版
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中英文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全文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DOC 34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DOC 34页)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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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一、引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
一个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GATT的历史与背景
2.1 GATT的成立
GATT于1947年成立,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的前身。
成立GATT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二战后世界经济重建和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2.2 GATT的原则和目标
GATT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
最惠
国待遇指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不得给予某个成员国特殊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
关税减让是指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歧视性要求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
三、GATT的条文解析
3.1 条文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一条。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对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同等的待遇,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设置歧视性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3.2 条文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二条。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不得对国内产品给予特殊待遇。
3.3 条文三:关税减让
关税减让是GATT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三条。
根据关税减让原则,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GATT规定了关税减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包括关税减让的幅度、时间表和执行机制等。
3.4 条文四:非歧视性
非歧视性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四条。
根据非歧视性原则,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产品。
四、GATT的影响与挑战
4.1 GATT的影响
GATT的成立和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GATT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大。
GATT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4.2 GATT面临的挑战
然而,GATT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发展给GATT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同时,一些成员国之间存在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也对GATT的有效性和执行能力提出了挑战。
五、结论
GATT作为一个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规则,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GATT的条文体现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等原则,这些原则为全球贸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
然而,GATT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发展以及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GATT的规则和机制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