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须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主要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和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城市区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县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含)以上;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丰富我行贷款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我行开发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酒店、专业仓库、工业厂房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指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经营性物业抵押,以该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入质押,并以此租金收入和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流程主要分为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合同签约、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五个环节。
贷款的用途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遵守《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应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价值”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辖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市场准入申请人为我行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其贷款申请应符合我行公司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能够与我行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其还款来源为申请企业的租金收入及经营收入。
申请人应将其经营性物业抵押给我行,并将该物业项下所有租金债权质押给我行,并与我行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法律文本,资金结算通过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第七条抵押物应符合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营,申请前出租率不低于60%;(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三)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四)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物业资产市场价值相对稳定;商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成熟繁华地段,商业、商务氛围浓厚;工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成熟的工业集聚区,布局合理,交通便利,配套条件好,以规划的重点工业区为主;(五)抵押物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核心商业区除外),且地理位置佳,具备良好的变现能力;(六)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以经营收入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手续,容易处置;(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信贷业务发展,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物业权证(包括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已投入运营或虽未投入运营但已与知名管理公司签约或已与优质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经营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合法的物业。
物业形态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场、酒店、会展中心、旅游地产、住宅(用于出租)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以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及与其经营高度关联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同意并对之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第三方经营机构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为基础获得的现金流(经营净收入及其他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不低于85%),必要时以借款人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开办地产金融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贷款期限;(二)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专业管理团队签有委托管理协议,并同意向我行提供该协议;(三)同意向我行提供已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四)物业持有人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经营性物业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客户发放的,以经营物业收入作质押和主要还款来源,并以该物业作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商铺、办公楼、酒店及出租型公寓、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等。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遵循“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合理匡算贷款金额、专户监管经营收入、动态测评押品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一)该经营性物业的扩建、装修和改造。
如工程仍有未结-1-工程款的,须优先用于归还工程款。
(二)归还/置换建造或购买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
(三)购建新物业,但仅限于非开发商类借款人。
第五条开发商以经营物业抵押申请贷款用于滚动开发的,不得办理经营物业抵押贷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行境内各机构,包括境内分行以及总行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具有拟抵押物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了相关资质-2-和批文。
(五)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具有对物业的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无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具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可保证物业持续良好经营。
第三方物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
(六)同意将物业经营收益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同意将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归集我行指定账户并接受我行监管。
(七)满足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某银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某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办法概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企业自用的经营性物业项目投资、改造、并购等需求的贷款。
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工业园区、仓储物流、租赁物业等经营性物业项目。
管理原则方面,某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审批流程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企业资料、还款能力等。
某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包括项目评估、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核定等环节。
审批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风险控制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
其次,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详细评估,确定项目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此外,某银行还将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五、监管措施为确保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银行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1、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
3、定期对贷款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XX银行“物业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物业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贷”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本行认可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以该物业稳定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费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企业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系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的,能够获取合法、稳定收入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营利性房地产,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含商品交易市场中的商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性商业物业等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仓储设施等工业物业。
第四条本行办理“物业贷”业务遵循“限定经营性资产范围、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与期限、收入严格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价值”的原则。
(一)限定经营性资产范围。
系指本行“物业贷”用于抵押的经营性资产仅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
(二)审慎评估现金流量。
系指本行应根据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合同、收款凭证、租金流入等因素审慎评估经营性物业现金流及还款来源。
(三)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与期限。
系指本行根据经营性物业现金流、借款人自营收入、抵押物价值和授信用途,确定融资金额和授信期限。
(四)收入严格账户监管。
系指本行应锁定经营性物业现金流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保障“物业贷”还款来源。
(五)定期评价资产价值。
系指本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物业价值进行定期评价。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用途本贷款可用于经营性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统筹安排的明确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工业用房等物业形式(不包括用于出租的住宅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主要用于物业购建借款或欠款和物业装修改造,并以该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以物业租金收入或者该物业产生的其他稳定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收入包括租金/承包费、物业费、违约金、赔偿金、押金及其他所有与物业有关的款项。
第五条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经营性物业贷款为单一授信品种,不得循环使用,不得调剂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各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同期一般贷款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且其对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限于以下范围:(一)归还或置换超过资本金比例的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股东借款及建筑施工欠款等,但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二)支付经营性物业的购置款;(三)用于物业装修改造;(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九条贷款用途应由我行与借款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贷款用途政策的投向。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十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若为国家要求的特殊行业,其资质须要相关年检证明;(二)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并在出账前提供书面决议;(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意与本行签订物业收入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与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帮助银行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充分发挥银行的社会责任,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条银行法人客户经营性物业贷款应遵循客户合法、银行风险可控、市场可行的原则,加强市场调查和风险测评,强化贷后监管,防范风险。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贷款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权利,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确保银行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客户向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银行收到客户申请,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测评。
调查应当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物业公司和项目的情况及市场前景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并填写《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表》和《经营性物业贷款尽职调查表》,并由分管行长审核后上报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审批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审批委员会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表、尽职调查表和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
对于不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批委员会应当告知客户其理由,并指出需要纠正和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审批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制定详细的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利率、担保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贷后监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日常监管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贷后监管主要包括客户资料、还款情况和抵质押物的管理等。
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第1条银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酒店、商场(购物中心)、酒店公寓、工业及仓储场所等物业形式。
,已经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业主发放的贷款,以业主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第三条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流动性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目的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对借款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拥有独立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的使用。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本要求,包括置换借款人形成的用于建设或购买物业的债务资金、超过规定比例的项目资金和增值资金在物业价值中的比重,运营期间物业维护、装修、装修、招商引资等经营性资金,置换现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或非法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申请材料第六条贷款条件。
(1)借款人的基本要求是 1.持有贷款凭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
原则上,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5.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综合实力;6.拥有经营物业的产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7.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财产用作贷款抵押;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资金结算、物业管理产生的收付等中间业务由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管理收入、支出的封闭式监管;9 .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类贷款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工业用房等物业形式(不包括用于出租的住宅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主要用于物业购建借款或欠款和物业装修改造,并以该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以物业租金收入或者该物业产生的其他稳定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收入包括租金/承包费、物业费、违约金、赔偿金、押金及其他所有与物业有关的款项。
第五条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经营性物业贷款为单一授信品种,不得循环使用,不得调剂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各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同期一般贷款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且其对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限于以下范围:(一)归还或置换超过资本金比例的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股东借款及建筑施工欠款等,但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二)支付经营性物业的购置款;(三)用于物业装修改造;(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九条贷款用途应由我行与借款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贷款用途政策的投向。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十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若为国家要求的特殊行业,其资质须要相关年检证明;(二)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并在出账前提供书面决议;(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意与本行签订物业收入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与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本行的信贷产品,满足客户经营商业用房的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企业发放的,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的产权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性物业和工业经营性物业。
其中:商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办公楼、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工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物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按照我行现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物业经营收入和支出款项进行监管。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受理权限、贷款审查审批权限按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模式操作的,按我行现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负责全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负责CIM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并对经办机构审查审批指导。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检查、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内控部负责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综合较好的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和工业营业用房,主要包括写字楼、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这些经营性物业的收入包括物业所有者经营物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租金、广告位租金、临展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进场费等。
很多银行金融机构会一些适合企业的产品,比如可以以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因为这个物业是有营业收入的,所以可以用于偿还欠款。
在申请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
如有些银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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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若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我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经营行书面允许,抵押人不得以变卖、再次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业。经营行书面允许后,借款人可将抵押物业变卖,实现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原则上需采用本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若借款人或者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的,可以其他综合收入还款,但本
第二十六条我行有权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经营行应就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对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入、支出明细台账,物业的经营性收入直接进入专户,经营行对专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我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如借款人浮现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我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处置抵押物。
第十六条为防止借款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租金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抗我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为确保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的变现能力,应要求借款人将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一并抵押。
第六章贷款调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和效益性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经营行在贷款期内应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再评估方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对已抵押给我行的经营性物业用于租赁的,应审查
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否存在不利于我行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并要求出租人事先告知承租人该经营性物业已抵押给我行;同时尽量要求承租人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不得以其租赁权妨碍或者干扰我行行使抵押权。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者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贷款申请资料。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者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域平均入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者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流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
(八)物业经营方或者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
(九)中国Ⅹ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八条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额度根据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物业的评估价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营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押或者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四条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9.中国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者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者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者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
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者违规贷款。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第七章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一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按总行相关制度
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
用由借款人承担,需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我行贷款期限。物业保险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者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方式,采用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的,借款人要与保险公司签订覆盖借款期限的续保协议,并保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
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五条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前,要根据物业现金流情况、项目出租前景和租金收取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考虑到物业的租金回收具有一定周期性,可赋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
采用综合还贷的,应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应分期落实。
第十九条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评价: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二)抵押物评价: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或者购置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三)偿债能力评价: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定期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承贷主体资格,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贷款证(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检。
(二)物业的权属状况。物业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三)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方
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用来偿还出租人所欠承租人的债务,导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或者增加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房地产开辟企业需提供开辟资质等级证书;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董事会或者相应决策机构允许借款、允许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决议;
(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贷款期限。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情况、物业预期经营现金流状况、借款人其他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ⅩⅩ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科目。经营性物业贷款在房地产开辟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六)物业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其经营收益、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
(七)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物业的经营特征相符。
(八)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物业经营的影响。
(九)对于采用综合还款方式的,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收入、利润来源和现金流情况;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企业是否具备综合还款能力。
(四)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要特殊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