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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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不道德行为,在许多国家和组织中都被严厉禁止。

为了确保商业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和组织纷纷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要素、执行层面和进一步改进之处。

一、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商业贿赂对于一个国家或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业贿赂扭曲了企业内部的决策机制,使得那些无能但能提供商业利益的人得到不应得的机会和资源。

此外,商业贿赂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建立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正经济秩序,保证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要素(一)法律法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管机构:为了有效执行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督。

这些监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三)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识别。

这包括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反贿赂政策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等。

(四)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对于商业贿赂的普遍谴责和曝光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反商业贿赂规定,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三、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执行层面(一)宣传教育: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贿赂意识,增强企业和个人的道德责任感。

(二)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风险评估和防范:企业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的建设,识别潜在的商业贿赂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合规风控意识和本领,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利益和声誉造成的损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整治要求,订立本《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等)以及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各方,旨在规范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行为,防备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财物、礼品、款待、接待、便利或其他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业务伙伴的定义业务伙伴是指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顾问、客户等。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五条诚信和廉洁要求1.全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和廉洁原则进行业务活动,拒绝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2.全部企业员工在与业务伙伴进行商务往来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第六条禁止的行为1.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取得违反诚信和廉洁原则的利益,并在与业务伙伴发生利益冲突时,诚实、真实地向公司报告。

2.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政府官员、公职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影响其在公务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

3.企业员工不得借助代理商、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规避公司的内部掌控和监督。

第七条风险警示和报告义务1.企业员工应当自动关注商业贿赂风险,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2.企业员工对于自身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知情或怀疑时,有责任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或举报渠道供应相关信息,搭配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防控措施第八条建立合规机构公司应当建立特地的合规机构,负责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总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法规对商业贿赂⾏为的规定⽐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使⾃⼰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取的向交易相对⼈及其职员或其代理⼈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主观⽅⾯商业贿赂⾏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采⽤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段贿赂对⽅单位或个⼈⾏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或其他影响交易⾏为的单位或个⼈秘密⽀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般有三种:a、现⾦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其⾏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以贿赂⼿段进⾏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处罚。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是指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制度。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商业利益而向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财物、礼品、款待等,以影响其决策、操作或获取特权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诚信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方式和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刑法、商业法、反腐败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

2. 检查监管:建立反商业贿赂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调查、监视、调查问卷等手段进行监管,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提高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引起关注。

在人们的意识中树立起“反商业贿赂”的道德底线,从而形成一种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4. 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管理。

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感知和反应能力。

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多方合作的格局,才能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建立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各位同仁:大家好!商业贿赂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特发布此通知,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形式的贿赂。

2、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豪华娱乐消费等形式的贿赂。

3、为对方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学费、物业费等。

4、以回扣、折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使得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那些遵守规则、诚信经营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旦企业被发现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遭受严重损害,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会丧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3、侵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或者得到质量低劣的产品和服务。

4、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地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和管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签订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1.目的:为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商业购销行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2.定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适用范围: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客户QC验货,公正行产品检测,验货和审核等活动。

4.职责:4.1厂长负责对政府部门接触中不贿赂管理。

4.2品管课、CSR专员负责客户QC验货,公正行进行产品检测,验货和验厂审核不贿赂管理。

4.3业务经理负责洽谈订单中不贿赂管理。

4.4财务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5.工作程序:5.1全体对外接触的工作人员学习《商业反贿赂法》,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5.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措施。

进一步落实监督措施,实施“阳光政策”,真正实行财务公开。

5.3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五)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六)提供干股或红利;(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4一旦有发生对外单位索贿或者暗示收受好处时,相关负责人要同其讲明我司反贿赂/反腐败政策,情节严重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5.5公司将对一切行贿行为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予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遣送到公安机关。

5.6举报贿赂、腐败行为,可书面投递至意见箱或通过电话方式与总经理沟通。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

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

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治理和企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其治理机制和管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与否。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正常运转、提升其竞争力,并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建立一套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金钱或其他财物形式向他人提供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对企业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道德损失。

二、国有企业治理中商业贿赂的现状国有企业在治理中往往存在着权力集中、监督不力、制度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这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温床。

国有企业中权力分配不合理、风险控制机制薄弱,使得某些管理者或职员滥用职权、侵吞公款或纵容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另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不够透明,监督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掩盖和逍遥法外。

三、国有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刑法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减少和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

这种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刑事合规制度具体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商业贿赂现象的打击力度。

2. 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的监督,有效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资金流程、合同执行和采购方面的监管,提高内部规章制度的透明度。

4. 加强监察与审计工作:建立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员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关于在公司推行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

三、管理程序1、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唯有签署了此承诺书并取得相关授权后的公司职员才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反商业贿赂协议》。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4)贯彻落实《反商业贿赂协议》与《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的管理;(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简介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向相关的商业合作伙伴或政府官员提供财物、礼品或其他意图诱使对方违背职权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法,还会严重损害国有企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管理和约束企业内外所有相关人员的行为。

一、制定明确的政策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并进行全员培训和内部宣传。

该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强调零容忍态度;2.说明贿赂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3.列举外部和内部的反贿赂规定;4.阐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5.要求员工举报贿赂行为,并提供保护措施。

二、建立合规机构国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负责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和完善反贿赂合规制度和流程;2.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反贿赂意识;3.定期进行内部合规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4.建立举报渠道,接受和调查监督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5.协助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合规审计。

三、建立合规流程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反贿赂合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商业伙伴尽职调查:在与商业伙伴合作前,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不存在严重违法及商业道德问题;2.风险评估:对涉及商业贿赂风险较高的交易或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规性;3.合规审批:对涉及商业贿赂的重要决策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4.财务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5.合规监督:定期进行合规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责。

四、建立培训计划国有企业应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反贿赂意识和能力,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法规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培训,使员工了解贿赂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反贿赂政策宣传:向员工宣传公司的反贿赂政策和标准,并告知违规行为的后果;3.案例分享:通过分享实际案例,增加员工对贿赂问题的敏感度;4.沟通技巧培训:培训沟通技巧和利益冲突解决方法,使员工在商业交往中更加谨慎。

反商业贿赂指南

反商业贿赂指南

反商业贿赂指南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环境,还会败坏企业的声誉,甚至导致法律制裁。

因此,反商业贿赂指南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1. 知识普及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财物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企业员工必须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了解其危害性,树立拒绝贿赂的意识。

2. 法律合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合规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法律法规,保证企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内部审查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监督员工的行为规范。

内部审查部门应当定期对重要环节进行抽查和审计,确保企业运营的透明和合规。

4. 风险评估企业应当对商业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商业贿赂风险点。

通过风险评估,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减少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5. 培训教育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培训,提高员工的反贿促识别和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商业贿赂的风险、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真实案例分析等。

6. 外部沟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外部沟通机制,与政府部门、商业伙伴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联系。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减少商业贿赂的机会。

7. 奖惩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奖励诚信、惩罚违规的机制,鼓励员工拒绝商业贿赂,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奖惩机制应当公正透明,确保员工依法依规行事。

8. 反馈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主动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企业应当对举报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上就是反商业贿赂指南的内容,希望企业能够严格执行,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走上合规发展之路。

反商业贿赂,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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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账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对待。

二、折扣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

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三、佣金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它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

购销双方都可能会支付佣金,如中介人为卖方推销商品,佣金由卖方支付;如中介人为买方购进紧俏商品,佣金则由买方的任何一方,它为促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提供住处创造条件并从中按比例提取佣金,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经纪人行业,对促进商品交换,活跃市场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收取佣金的主体只要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经纪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纳税,所得佣金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必须如实入账。

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收、支的佣金、折扣就会成为非法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商品交往中还存在着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顾问费、好处费等不同称谓,判断这些利益是否属于回扣,应以回扣的上述基本特征进行衡量。

(根据中国经济网相关资料整理)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1、严重破坏和扭曲公平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2、严重污染投资环境,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方便之门;3、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交易成本;4、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5、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6、严重破坏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7、严重损坏国家形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8、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政治稳定。

商业贿赂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从现象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为推销、购买商品或服务,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行贿;二是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接受或索取贿赂;三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获得交易机会、条件或其他利益,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什么是“小金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主要包括:(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与贿赂有关的犯罪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⒉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⒊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⒋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⒌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⒍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和策略如何把握?在坚决遏制行业贿赂的同时,又要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注意掌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搞运动。

我们在办案中一要准确区分正常的折扣、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二要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自查自纠阶段,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

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规范《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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