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

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黑格尔虽然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论述“理念”,但他那种融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于一体的“理念”,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最多。

尽管“理念”的含义如此广泛,关于这一概念,至今尚无统一、确定的定义,但并不妨碍将它引入法律领域。康德早就作过这种尝试,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了详细的评析以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不过,康德并未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概念。这一缺憾实际上可以说是由黑格尔补救的。黑格尔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专门术语,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在对法律理念进行专门研究后“将法律概念同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随后,英国的法学家罗伊德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在1964年出版了一本《法律的理念》(The Ideao fLaw)的专著,“告诉人们如何来运用缜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境。”虽然罗伊德未对“法律理念”下过定义,但他明确指出:“法律理念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我国,也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法律理念”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以此为基点,史尚宽先生着重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法律目的、法律观念及法律理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分析。“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

律应如何’。”而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则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理念为理性之原理”,不同于感性的法律观念。至于法律理念与法律理想的区别,史尚宽先生则说得更为明确:“理念(idea)与理想(ideal)不同。理念为原则,理想为状态。理念为根本原则,为一无内容无色透明的不变之原则,基于理念作成理想状态,具体的实现理念之状态为理想。”在上述思想指导下,他认为“幸福”、“自由”、“博爱”、“平等”均带有感性色彩且动摇不定,均“不得为法律之理念”,只有“‘正义’为法之真理念”。史尚宽先生这最后的结论似乎又“皈依”到了新康主义施塔姆勒那里,加之他将法律理念看作“不变不易之原则”,有不少失之偏颇之处。

大陆一青年法学工作者则从本体论、知识论角度对“理念”进行“简略的清理”后认为,“法理念既是具体法形态的内在,同时也是法之本体的存有。差不多可以说,实在法、理性法、自然法都有自己的法理念或内在精神,然亦有交叉或综合的法形态的理念精神。”面对这一界定,另一青年学者看到了其中隐含“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指出“作者基本上是在与‘法精神’、‘法观念’含义相同的基础上使用‘法理念’这一概念的。”接着,他自己为法律理念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即“法律理念乃是指对一种法律目标指向的实现”。尽管这一学者对“法律理想”与“法律理念”作了专门的区分,但从其定义来看,仍然没有完全避免那种将“法律理念”泛化为“法律理想”的倾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具体地说,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作为其视域的对象、概念和方法,不是表层的、单向的、孤立的,而是本质的、立体的、普遍的,它摒弃人类关于法律的偏见,将人们关于法律现象及其本质的观念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理性认知形态,从宏观和总体上把握法律的基本走势,图解法律与时代变迁的根本关系,为法律发展或进化提供理念准则和导引。简言之,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

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来源于法律实践,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这种反映并不是直接的和自发的,而是通过法律理念的中介来完成的,可以说,法律理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法律建构的前提条件。但法律制定是为了付诸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理念的作用。“依法之理念以指导立法及法之运用。故法之理念,不独为立法原理,而亦为法的解释之指导原理。……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解释法律不依此指导原理,则为死法,无以适应社会之进展。”历史上没有哪一部完美的法典,不是以完备的法律理念作为基础、前提和指导的。正如罗伊德在评价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所指出的:“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从总体上看,在法律进化和发展中,法律理念不仅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一是对法律的一般规律及其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一是对普遍原理、原则、方法、方案和模型指导法律实践。具体说来,法律理念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表征和指称功能,即法律理念具有对法律的表征和概念指称作用。法律并非向壁虚构的产品,而是社会客观需要的产物,但又不可能自动生产出来。社会对法律的客观需要不可能直接具象化为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理念的表征和指称

功能的转化。“法律之理念,为指导法律的意欲,使制定理想的法律及圆满的运用法律之原理。”法律理念首先反映和揭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法律概念的指称,再转化、整合为法律上关于各种权利义务的理性认知,从而为法律创制奠定基础和提供前提条件。

第二,中介和外化功能,即法律理念将立法动机具象化为法律创制工作,转换为法律规范。法律理念形成后,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认知形态上,必须外化才有意义。当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客观需要转化为立法动机以后,就要将这种法律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立法者通常运用法律理念对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进行评判和优化选择,使之客体化、定型化和制度化。可见,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理念构成了社会立法需求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法律理念的外化使法律从思想上印证到现实中形成现实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模式。如我国古代以“泛刑主义”为其理念,结果形成了“民刑不分”的法律模式。而英美法律理念与欧洲大陆法律理念的差异导致重判例的普通法系与重法典的民法法系并行不悖。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法律理念仅仅是社会客观的法律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点,并不是法律产生的最终根源。法律的最终源头始终是客观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关系。

第三,科学的预测功能,法律理念可以对法律制定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指导。法律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并随着它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依靠法律理念对现行或潜在的法律进行预测、认知和把握,才能对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实际进行正确估价,及时作出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法律得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在论述立法问题时曾指出:“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这就是说,离开法律理念对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洞察和科学预测,就可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偏离社会实际,甚至出现“恶法”,造成法律实施的障碍。

第四,导引功能,法律理念对法律的运作有巨大的导引作用。法律理念不仅为法律发展指明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而且为人类实现这些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理念对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以及对法律规范适用进行认知和优选,而且需要依据法律理念把握立法精神和对法律成本收益进行效益判断,以确立最佳实施方案。如果执法者和司法者缺乏正确的法律理念,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或司法偏差,甚至出现执法或司法专横,而守法者一旦缺乏法律理念的引导,就不可能自觉运用和遵守法律,永远只能作“法律的奴隶”。

第五,文明进化功能,法律理念是推动法律制度进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精神力量。科学的法律理念有助于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扫除法律进化的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法治环境,充分利用民主法制机制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总而言之,法律理念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问题,避免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中作出流于偏执的、武断的结论。进一步说,只有确立现代的法律理念,才有可能洞察比感观世界更丰富、更深刻的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现代法律价值,构筑现代法律精神,营造出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幸福、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演进历程与法律理念的嬗变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与其说是一个动态的时间性概念,倒不如说是一个处在不断地从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向另一种法律文明状态升华的多维立体式时空模型。这种运动意味着传统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法律传统一般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在自己特有的经济土壤、政治氛围、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理念的总称。每个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传统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外在形式,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以割裂的特征。而法律的现代化则是指适应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要求的先进性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的总汇,蕴涵着世界文明大道上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美国哈佛大学葛兰特教授在1966年发表的《法的现代化》一文中,将现代法律概括为统一性、无等级性等11个特征。这是不少西方学者认同的划界标准,但在实践中,当代西方法律体系却朝着与上述许多特征相反的方向发展。这就为反对者提供了论据,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第三世界法律体系的发展,一些学者认识到“西方法律”并非法律现代化的最佳选择。所以,我们认为应对不同法律体系现代化进程展开全面的比较研究,然后再归纳出法律现代化最一般的特征。具体说来,法律现代化最主要的一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以普遍有效的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法律的全民性和普遍性特征相当明显;先进的法院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成龙配套而形成综合的法治系统,开业律师界兴盛、发达;独立的法学家和法学研究共同体及其相关团体、协会、学术机构的发展壮大;各种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技术、方式科学化;法律以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私法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权利本位”或“社会权利本位”在公法和私法中均占据主导地位;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以维持一个封闭、僵化的社会为目的,而应致力于开放、公平、民主、自由、和谐的秩序的维护,等等。这些特征,大部分是指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状态,即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如果再进一步加以概括,法律现代化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三者交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整体,是对各种法律文明的整合,是从一种文明向另一更高层次的现代文明进化的根本性转变。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革命性变化,则无法形成立体层面的转变,那么,法律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至多只能出现“法律变革”或“法律更新”。因此,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不是某一方面的单向演变,而是一场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各个领域的一场巨大的革命。这场革命并非肇始于市场经济的提出,因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渐进的积累和部分质变的长期演进过程,经历了传统化至近代化以至准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历史性演变。之所以中国法律至今尚未实现现代化,除了政治、经济原因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以归结到忽视了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建设。

中国法律传统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在“礼法并重”、“出礼入刑”、“义务本位”、“民刑不分与诸法合体”等法律理念的制约下,一直在自我封闭的价值体系中演绎,“泛刑主义”、“专制主义”和人治思想在法律中占据统治地位,法律发达程度低、法治环境欠缺。这种状况以战国李悝编纂《法经》为发端,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深化和发展,再到隋唐时期被《唐律疏义》进一步强化以及宋元明清各朝的沿袭、充实和巩固,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传统的法律制度由于特定的法律理念的导引,“一直没有出现实质性变化”。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不无感慨地指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度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这在清末沈家本修律时也未能超越。沈家本在修律之初一直认为,刑

法是中华法系的主体,修律最主要的工作则是引进西方刑法制度。虽然他后来发现西方法律制度的文明不只在于刑法,更重要的在于程序诉讼及私法中的民商律的完备,但沈家本未能把握好这一法律理念并向国人传播,应是他的修律以失败而告终的原因之一。沈家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引进创制的《大清新刑律》,被清朝保守派斥责为“不合吾国礼俗”而未能实施,两部诉讼律草案则根本未予公布。在程序法方面,清政府唯一正式公布并要求实施的则是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它将审判、陪审、律师辨护与代理、控告申诉等一套西方诉讼制度融合到中国诉讼的传统制度之中,形成中西合壁的格局。然而,由于未注意法律理念的同步建构,这种中西合壁的格局实际上貌合神离,各地官府依然我行我素,并未遵照章程行事。从某种程度上讲,沈家本修律引发了中外法律文化的第一次大交流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在这一次法律文化大交流中,虽然引进了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域外法律制度,但由于封建制度并未被推翻、传统的法律理念根深蒂固,引入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形态迥异的中国社会中即使艰难地生存下来,也变了形走了样,失去了“现代”的意义和特征。

当西方法律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大踏步地向现代化迈进时,中国法律却始终未能越过近代化的栅栏进入现代法治形态。这中间除了封闭的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外,根本原因盖在于中国特有的社会土壤中的专制主义、等级观念、厌讼轻法、权力崇拜等传统根深蒂固。这种滞后的法律理念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步伐。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中国法律也本可以获得现代化的良好契机。但是因指导思想和政策的长期失误,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被根本否定,几乎完全套用了苏联僵化的、封闭的计划经济,因而使得中外法律文化第二次大交流主要移植了以苏维埃法律思想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律文化,结果法律被完全政治化了,加之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几乎将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成果也否定掉了。但是,历史的车轮是无法阻挡的,现代化的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外法律文化开始了第三次大交流,使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的雏形初步得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等原则逐渐深入人心,现代审判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日益完善。不仅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现代化迈步较大,而且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建设也在同步进行。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律目前正在沿着现代型态或近似于现代形态的准现代化进程演变。

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进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内含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变革工程,其中经济现代化又是起决定作用的——经济现代化必然要求同时实现政治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而要加快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用最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经济模式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除了必须同时伴随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变革以外,还必须同时推进法律现代化建设。这是经过现代发达国家调节市场经济的立法与实践反复证明了的。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充分依靠现代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只有彻底改革沿袭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法律模式,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模式,使市场经济关系、运作程序和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地运行。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反过来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演进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发展动力。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经济发展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

深刻、复杂的互动关系,历史地估价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律现代化发展的意义和作用,适时地发挥法律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应有功能,科学地展现、确立中国法律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发展方略和逻辑架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而这一课题的解决,首先必须完成法律理念的变革,实现法律理念现代化。

三、当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意义

法律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共识。但是,当代法律现代化对中国究竟有何重要意义,重要到什么程度,对此就不那么统一和明确了。笔者认为,认识法律现代化的意义,不能局限在法律生活领域,而应将其置于国家生活、世界生活的大范围中来审视,将其置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来审视。具体而言,有两点应该特别申明:

第一,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决定因素。人类历史的发展给我们一个昭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决定因素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越是在人类初期,自然资源的作用越重要。自然资源又可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类,它们的作用是依时而移,先是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起决定作用,然后是生产资料的自然资源起决定作用。尔后,自然科学取代自然资源成为决定因素,再尔后,社会科学取代自然科学成为决定因素。从实际情形看,大约至迟从19 世纪开始,我们人类就已进入“社会科学决定期”。

社会科学有很多内容,但核心无疑是管理社会的学问,其核心又是政治科学和民主科学。在近现代,政治科学和民主科学的集中体现便是法治科学。法律现代化的实质说到底是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越是在人类早期,由于交通不发达、交往不发达、信息不发达,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共享度越低,所以,自然资源很容易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决定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交往和信息不断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开放度日益提高,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共享度与日俱增,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也就日益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决定因素。

以上分析有何根据?日本和新加坡是两个有说服力的例证。19 世纪以前,日本和中国的发展情况差不多,日本的腾飞是从“明治维新”开始的。明治维新时,日本提出了一个重要方针,叫“脱亚入欧”,即不再坚持东洋文化和思想(即中国封建文化和思想),而要学习西方的民主政治,走西方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针彻底改变了日本的社会科学。正是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日本逐步建立起了欧美式的政治法律制度。虽然日本自然资源很匮乏,当时的自然科学水平也不是很高,但日本却迅速掘起了。短短几十年后,它就成了能够与欧美列强并驾齐驱的法治强国。新加坡是一个陆地面积仅有641 平方公里的岛国,自然资源十分贫乏,粮食、饮用水、农副产品不能自给,1965 年独立以前,可谓一个贫穷落后的小国。然而在独立以后,新加坡政府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全力建立和推行欧美式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几十年以后,经济和社会事业高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港、世界第三炼油中心、世界第四金融中心和国际空运中心、海运中心等,已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应该说,社会科学的飞跃和法律现代化是日本和新加坡富强繁荣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中国要腾飞和富强,根本上也要依靠政治法律的现代化。

第二,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任何国家和民族文明的标志、良好形象的标志、入世界潮流的标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文明,自有客观的标志。在我们中国古代,人们常常以有“礼”和无“礼”作为区分“华”和“夷”、文明和野蛮的

标志,虽然这种划分具有极大的片面性、狭隘性和自大性,但说明中国古人心目中始终有一把衡量文明和野蛮的标尺。在今天,衡量文明的首要标志不是国家的大小、人口的多寡,也不是经济的贫富,军队的强弱,而是政治法律的民主与否。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不能实现现代化,尽管它有许多优势,在世人的心目中还是不能被视为文明之邦、先进之邦,还会受到许多人发自内心深处的歧视甚至鄙夷,它就不可能有真正牢固和很高的国际地位。

四、法律现代化的关键

文化有三种层次,一种是物,铁路、火车、飞机等;一种是心,即价值观念;一种是制度,它是“心”的外现。三者之中,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处于支配地位,它们较之于物的文化要重要得多。那么,在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谁更重要、更具有关键的作用呢?

毫无疑问,法律现代化离不开法的观念的现代化,立法和司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以其为基础。例如,有没有“人权”的观念,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有罪推定、警察随意扣人打人、监狱管理中的粗暴野蛮行为,都是没有“人权”观念的体现。目前,中国法律观念现代化的焦点是弱化、制约公权力,张扬、保障私权利。中国的传统是重公权,轻私权,公权力可以随意侵害私权利。解放以后,由于受历史传统、空想社会主义和“左”倾意识的影响,这种状况依然存在。正统观念认为,资本主义通过私有财产所有权剥削剩余劳动,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彻底取消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消灭剥削,所以私权的地位是很低的。现实生活中蔑视私权的例子举不胜举,其中一个典型是“拆迁”。许多地方以经济建设为口号,根本无视百姓房屋权,动辄拆迁,随意拆迁。有的城市在制定拆迁条例时,将拆迁中对百姓房屋的补救费用叫“补助”,好象是政府恩赐的,根本没有一点民法意识。有的叫做“补偿”,有了一些进步,但还不够,在很多情况下应该叫“赔偿”,因为是由你政府规划的失误使百姓蒙受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拆迁”已成为目前政府和民众之间产生矛盾的一个十分重要原因。但是,许多人对此问题还没有足够的正确认识。有人认为造成“拆迁”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旧区改造规模与现有动拆迁能力之间的矛盾;居民心理预期与动迁政策之间的矛盾;动迁行为性质与动迁方法之间的矛盾。这种分析是极端肤浅的。形成拆迁问题的根源是拆迁人对私权、对民众利益的极端谟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保护私权的机制。在高度重视私权的西方法治社会中,是绝对不会产生此类问题的。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私权是人权的核心和基础,有私权才能培育市民社会,才能培育民主政治。

法的观念现代化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虽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它还不是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真正关键所在,真正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现在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应当先培育先进的观念、先进的文化,然而在此基础上逐渐推进体制改革。简单地说,观念是最根本的,应当观念先行。譬如有人说:“现在经济改革确实到了相当两难的处境,但仅仅祈望政治体制改革也不现实,许多问题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够解决。因为,我们现在缺乏一种文化的东西,需要文化的养成,并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这比经济生活层面、政治生活层面、制度层面,更带有根本性。”这种观点充分肯定了观念和文化对于社会变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充满着学究气、主观性和空想性,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观念固然十分重要、文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是观念和文化的培育和养成靠什么?诚然,观念和文化的培育和养成要靠

一定的经济基础,要靠社会精英和良知们的宣传灌输等等,但是,先进制度的建立和强力推行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当今中国尤其如此。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就是一种环境,而且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文化和环境。某种制度的建立和长期施行,必定会使社会产生和形成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一方面社会精英和良知们不断宣传和灌输先进文化和先进观念,另一方面又实行与这种文化和观念不相吻合甚至背道而驰的制度法律,这种状况长期存在的结果,不仅会使精英和良知们的努力成为徒劳,而且还会使人们对先进文化和先进观念失去信心乃至产生轻谩和鄙夷的态度,最终使信仰成为教条,甚至是讥讽的笑料。所以,我们强调制度比观念更重要、更关键,并不是轻视观念,而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培育观念,是为了使法律现代化找到更切实可行的道路。在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强调“观念先行”,那么势必会严重减缓甚至阻碍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如果走“制度先行”之路,那么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近四十年前,当新加坡政府全力建立和实施西方式的法律制度的时候,新加坡社会拥有的是什么样的观念和文化呢?一百三十多年前,当日本明治政府全力实施法律现代化的时候,日本社会拥有的是什么样的观念和文化呢?当今中国社会拥有的观念和文化难道比当年的新加坡和日本还不如吗?

近日,读到一篇题为“外商给中国商人立行规”的法国《欧洲时报》的文章,颇有感慨。文章说,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的长期交往中,“各种成熟的西方管理经验和游戏规则的硬性输入,对依然讲关系的中国,有某种摧枯拉朽的速成作用。精明的中国商人一定能从中得到正确的答案。如果果真如此,那么,中国这个千年‘关系老店’,将迎来‘客大欺店’的后关系时代。事实的逻辑很清楚,是西方的管理经验和游戏规则的硬性输入在摧枯拉朽般地改变着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不是先改变中国的传统文化再“水到渠成”地引进西方的游戏规则。

五、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取向

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系统工程,从其结构来看,既标志着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标志着整个社会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在制度现代化中,它既包括法律创制过程(立法层面)的现代化,又包括法律操作过程(执法、司法、守法层面)和法律实现过程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可见,法律制度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现代化的具象化。但是,制度并非自发生成的,它是由人制定的,需要人去执行和实现。人作为法律制度创设和运作过程的主体,是法律现代化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因而,提升人的法律理念就成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事实证明,法律现代化并不是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孤立运动的结果,而是与法律理念的现代化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如果没有思想和理念上的现代化,即使经济再发达、物质再丰富、法律法规再多再细,也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现代化。加拿大前外长马克·麦圭根博士曾说过:“正是法律观念,超过其它一切,能有助于我们跨越由于地理、

思想意识和不同的发展水平所造成的距离。”〔27〕作为感性层面的法律观念有此功用,那么,处于理性认知形态的法律理念就更不用说了。列宁说得非常明确:“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28〕依此类推,没有建立现代的法律理念,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因此,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使全体公民和社会从整体、宏观上认知和把握中国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促进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

(一)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首先必须对法律性质与功能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认知和把握,从理念上逐渐淡化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对法律的渗透,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

在我国国内经过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被消灭,经济发展成了国家和全民族今后长期压倒一切的任务;而在国际上,冷战的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国际和平事业和人类社会持续的发展,都不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阶级或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或哪一个政党所能单独承担和实现得了的,而是整个社会、全世界和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和追求的目标。因此,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法律要发挥规范人的行为的普遍功能,并把更广大的社会力量组织到维护和平与实现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来,必须力求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并以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为目标,淡化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对法律的渗透,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

在这样的时代,“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法律应成为全体公民的法律,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武器。法律不应只是哪个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应只是保护哪个阶级、哪个政党或哪一个人的利益,而应是全体公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整个社会共有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的。只有如此,法律才能被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自身的社会效益。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上,立法者、政府官员、法学家、普通百姓在谈到法时,往往只是把它当作统治和专政的工具,是“治民”、“制民”的武器,很少把法律看作公民享受权利的依据或赋予公民自由的凭藉,并且至今不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仅仅认为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造成国人对法律的隔膜、厌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和言出法随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的政治目的性强,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功能

被削弱。这种违反法律本性的作法,使得法律无法达到其真正的目的和效用,实质上是否定法律,倡导“法律虚无主义”。

社会主义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在客观上也要求逐渐淡化法律中的政治观念和阶级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法律都以消灭阶级差别和阶级压迫、协调社会利益并保障全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为己任。因此,无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都应树立法律的公民性和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的普遍功能等观念。在阶级消灭以后更应淡化政治和阶级差异在法律上的表现,以利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最终目的的实现。而且,法律作为纯粹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命题是与客观现实根本不相符合的,“垄断立法”是对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巨大破坏和摧残。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制度和作为一个整体的剥削阶级已不复存在,全体公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成员,不应再先念地把社会成员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即使是破坏社会主义关系和利益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天生或早就注定了的,而是首先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存在于社会之中,只是因其行为触犯社会主义法律以后才成为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将法律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一味在法律生活中坚守“人民”和“公民”的本质区别,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上还是逻辑上都难以成立。事实上,在现代公民社会,在全体公民成为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单位的情况下,以一种虚构的理论为前提,尽管我们仍可以大谈谁是统治阶级和法律只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法律只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等,可实际上,我们除了在生活中能区分谁违法犯罪、谁遵纪守法外,谁又能真正区分出哪一个是统治阶级、哪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呢?流行的区分往往只是观念上的划分,不仅缺乏现实基础,而且错误地将政治观念上的划分等同、套用到法律上,人为地制造悖论;把公民既看作统治阶级又看作被统治阶级。客观上,在现代社会,法律不再把行使维护统治阶级或执政者统治、进行阶级斗争的职能作为主要任务,而是充分发挥着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就是在阶级对抗十分尖锐的社会形态中,法律也不单纯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因为统治阶级不可能完全排斥其它阶级意志的影响和制约。纵观历史上的法律演进历程,统治者为了维护长治久安,在其立法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这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中均有所表现。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让其法律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不要把它当作少数人或执政者“任性的权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的真谛在于:法律不因哪一个阶级、政党或个人上台执政而立,也不因哪一个阶级、政党或个人下台而废,必须保护其恒定性,即使要变法也必须以社会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任何人、任何阶级、任何政党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就只能是某个阶级、政党或某个执政者的法律,而不能称为全体公民的法律或整个社会的法律。因而,如果把法律理解为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不反映全体公

民的意志,那么,推行和维护法律就不会被公民当作自己份内的事,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再细也只会劳而无功,无法真正付诸实施,甚至陷入“信者有、不信者无”的窘境。反思我国法律的实施现状,比较普遍地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除了其它社会原因外,忽视乃至漠视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也许正是我国法律实施和遵守状况不理想的症结所在。

六、法律现代化的途径

中国法律现代化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和现实的问题,这里,笔者谈两点不成熟的看法。

途径之一:走“拿来主义”之路。

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这是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文化背景。如何对待这两种法律文化,笔者认为应该以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为主,亦即走“拿来主义”之路。这种选择是由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所决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许多合理成分,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德治、注重人文主义,注重吏治等等,但就其主要精神和根本特质而言,是与法律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举其要者如:1、权大于法的传统;2、以血缘身份决定权利义务的传统;3、重特权轻平等的传统;4、重公权力轻私权利的传统;5、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应该说,如果以中国的“本土资源”为基础建设中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奉行“拿事主义”是不是不要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回答是否定的。这里的关键是应区分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道德是软规则,道德生活主要在本民族之间进行,它可以在很广阔的领域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民族性、传统性、个性、特殊性。法律是硬规则,法律生活越国际化,就越来越限制保留民族性、传统性、个性、特殊性,而要求更多地世界性、现代性、共性、普遍性。所以,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主要应保留在道德文化中。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虽然有许多糟粕,如道德的等级性、道德的单向性(如强调卑、幼对长的道德)、道德的轻人性(如对妇女的苛刻规范)等等。但其许多精神和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值得代代相传并弘扬光大。举其要者如:1、“己所勿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人际关系准则;2、首重“做人”后重“处事”观;3、以“孝”为核心的家庭和睦观;4、以“信”为人观。社会虽然日新月异,但人际生活有其一以贯之的“道”,上述精神和原则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生活的结晶,具有强盛的生命力。

有人可能会问,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是密切相联的,两者走不同的发展途径是否可行?我觉得是可行的。从理论上看,两者有不同的性质、调整对象和规范特点。从实践上看,日本近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很好的证明。1868 年“明治维新”时提出了一个重要方针,叫“脱亚入欧”,即不再坚持东洋文化,而要学习西方文化,走西方的发展道路。但是,事实上日本的“脱亚入欧”是不完全的。在政治法律文化领域,日本确实全面学习西方的民主政治,逐步建立起了欧美式的政治法律制度,由于这一点,使它在短短几十年后就发展成了与欧美列强并驾齐驱的法治强国。但是,在道德文化领域,日本并没有“脱亚入欧”,而是很好地保留了儒家文化,儒家倡导的一系列优秀道德传统至今为日本人所奉行和遵守,有些方面比我们中国还要做得好,对于这一点,凡是在日本有较长生活经历的中国

人都有深切的感受。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道德文化建设和法律文化建设可以在不同的途径和文化学说基础上并存并荣。

途径之二:走“自上而下”之路。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应该从基层做起,从民间做起,先培育土壤,奋实基础,渐移而默成之。这种方式可能也行得通,但时间和过程会很长很长,譬如一百年、二百年..。中国法律现代化真正有效之路是走“自上而下”的变革之路。中国自古以来,凡是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都是由“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的。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是中国有着公权力特别强大的传统。中国古代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主导型、国家主导型社会,中国古代公权力的强大是非常突出的,其政治制度之严密,行政权力之显赫,政府作用之重要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同它相提并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是土地实行国有。土地国有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和私权的发展,但却使国家公权力获得了牢固的基础。既然“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那么,”用中国古文献中的话表达,既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当然也就“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二是官僚体制健全。从秦朝开始,官僚体制的组织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官员的职数职责、公务运行的方式程序等制度都日臻完备,使行政权力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三是科举制度为行政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活力。科举选官向全社会开放,是一种布衣政策,使官员队伍的成分和结构多样化、动态化,能有效地将“社会精英”吸纳到管理阶层内,使全社会的精英们大多迷恋现存体制。当今中国社会与古代社会虽然有着种种不同,但公权力强大和主导的传统基本未变,而且由于某些因素的存在,这种传统还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如果没有公权力主动地、积极地倡导和推进,任何重大的社会改革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法律现代化的实现同样如此。

七、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教训

虽然当今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经济、文化条件已经具备,但是,法律现代化并不会因此而自然实现。法律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决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事情。实现这种社会变革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创造很多条件。为此,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从一百年前(清末)开始的,清末的法制改革为什么失败?原因很多,也很复杂,这里只举其中两条。

一是领导主体问题。清末的法制改革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领导主体势必成为其成败的关键。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中国陷入了灾难性的不幸。掌握国家权力的满清皇族是当时中国最腐朽、最反动的势力。慈禧集团有两个特点,一是代表旧制度,是旧制度的最大既得利益者,二是对西学几乎无知,并且抱有十分仇视的态度。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慈禧集团被迫下诏变法的时候,他们怀有矛盾的心理。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变法恢复清帝国的元气,摆脱西方列强欺压和宰割的局面,在全国人民面前重新树立威信。另一方面,出于自身狭隘利益的考虑,他们又为变法设置了前提即“君权至上”,一旦违背这一前提就会被禁止甚至镇压。事实说明,有了“君权至上”这一前提,法律的真正进步和近代化断然没有畅通之路。与中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领导日本明治时期法制改革的主体与中国有极大的不同,在这一点上,日本民族是非常有幸的。1868 年明治政府建立后,面对沦为半殖民地化的严峻形势,断然决定把推翻幕府统治作为首

要任务。他们识识到,如果殖民主义势力与腐朽的幕府紧密勾结,实行根本的社会改革社会遇到更严重的阻碍。在德川幕府已经屈从于外国殖民主义势力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希望它领导全民族来克服深重的民族危机。相反,幕府的统治是使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的一个重要的内部原因。唯一正确的选择是推翻幕府统治,进而实行社会改革。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至1869 年幕府统治即被迅速推翻,从而扫清了社会改革(包括法制改革)道路上的最大障碍。明治六年(1873 )建立的大久保利通政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出身于下级武士,是从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具有革新意识的新生力量;二是较为熟悉和了解西方,深受西学影响,并且积极主张学习西方。这一领导主体无疑为明治维新的成功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理论指导问题。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和其他保守执力为了维护儒家法律文化,阻挠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提出了种种“理由”,其中最重要和最具蛊惑力的便是“国情论”。所谓“国情论”,简言之,就是西方法制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儒家法律最适合中国“国情”。当时,围绕西方法制和中国国情的矛盾,出现了对峙的两派即礼教派和法理派,前者又叫国情派,后者又叫反国情派。本来,从本国国情出发选择制度,制定法律,这无疑是一项正确的原则。但是,清末统治集团中顽固派和保守势力所强调的“国情”,恰恰是几千年相沿的落后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秕糠。他们强调坚持这种“中国国情”,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要知道,清末法制改革要成功,必须走“拿来主义”之途径,而“国情论”对其恰恰最具针对性,因而所起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与“国情论”的本质相一致的还有一种理论即“中体西用”论。在对待和处理中西文化问题上,中国近代一直受“中体西用”论指导。“中体西用”论不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的主要错误是割裂了中学和西学的“体”和“用”。“西学”和“中学”都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它们的“体”和“用”是密不可分的,只要西学的“用”,不要西学的“体”,希望将西学的“用”嫁接到中学的“体”上,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中体西用”论指导下,旧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会得到根本地改革,西方先进的民主法律不可能真正地学到。(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 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黑格尔虽然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论述“理念”,但他那种融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于一体的“理念”,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最多。 尽管“理念”的含义如此广泛,关于这一概念,至今尚无统一、确定的定义,但并不妨碍将它引入法律领域。康德早就作过这种尝试,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了详细的评析以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不过,康德并未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概念。这一缺憾实际上可以说是由黑格尔补救的。黑格尔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专门术语,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在对法律理念进行专门研究后“将法律概念同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随后,英国的法学家罗伊德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在1964年出版了一本《法律的理念》(The Ideao fLaw)的专著,“告诉人们如何来运用缜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境。”虽然罗伊德未对“法律理念”下过定义,但他明确指出:“法律理念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我国,也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法律理念”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以此为基点,史尚宽先生着重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法律目的、法律观念及法律理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分析。“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

法治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法治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法治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治文明逐渐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明是一种重视法律权威、尊重法律规范、健全法律体系的文明形态。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文明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升社会公正和诚信程度 法治文明是通过法律和司法机构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文明。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加强的法治体系和法律意识,使得社会公正和诚信程度得到了极大提升。而这种提升的结果,表现在社会稳定和谐、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政府、司法、市民等各方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健康,这也有利于社会动态平衡的实现。 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过程,它涉及到生产、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广泛领域,但文化因素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核心因素。法治文明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是中国深度融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是推动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具体而言,通过建立法治体系和推进法制

化建设,不但能推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而且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因此,不断加强法治文明建设是完成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推动国际交流合作 法治文明的本质和意义,就在于不断维护和弘扬基于人类本质的公正、平等、尊严、自由等价值观念。如今,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这使得国际交流与合作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对中国而言,不断推进法治文明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更高的尊重和影响,为推动和平、稳定、动态平衡性的国际关系做出贡献。 总体而言,法治文明推进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使中国社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条文和规则,并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公正诚信,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法治文明在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成为必不可少的机制,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我国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引言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家政治制度。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法治我国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将深刻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的实现等方面。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法治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将有效防范 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社会矛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能力和水平, 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 保障人民权益与社会公平 依法治国能够有效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提升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法治建设还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全体人民提供 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有效缩小贫富差距。

3. 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治建设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依法治国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在公平竞争、信息透明、信用有序的社会环境下,企业更加有动力和信心进行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4. 提升国际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推进法治我国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国家的国际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法治是国际社会交往和合作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能够让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更加自信和有力地发挥作用,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 在我看来,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我国建设的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与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更体现在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等方面。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复兴的我国梦。 四、结语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 引言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独特的过程,充满了挑战和机遇。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角色愈加重要。本文旨在探讨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间的联系,分析法治在推动中国现代化中所扮演的角色。 国内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1. 增强社会稳定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管控社会矛盾,确保各阶层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法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建立法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将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环境,提升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率。 3. 促进人权保护 中国的现代化不仅关乎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关乎人权保护。法治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建立法治保障机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发展。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挑战与机遇 1. 挑战 •传统文化与法治观念冲突: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法治建设成为一个挑战。

•执法能力不足:法治建设需要强大的执法力量作为保障,但中国目前的执法能力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治意识不足: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和群体对法治的意识不足,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2. 机遇 •法治改革的机遇:中国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心增强,各方面国家治理改革进展顺利,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遇: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增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也逐渐加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法治建设。 推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 1. 完善法制建设 •健全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 •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对法治的认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学习和借鉴,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国际交流水平,扩大国际影响力。 结论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增强法治观念,中国可以更好地推进现代化进程。同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经验,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望取得更大的进步。

法治在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法治在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摘要: 一、引言 二、法治在现代化中的核心价值 1.社会秩序的维护 2.公平正义的保障 3.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4.政治稳定的基石 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挑战 1.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更新 2.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3.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推广 4.法律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四、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展望 1.法治建设的成果 2.法治建设的瓶颈 3.法治建设的未来方向 五、结论 正文: 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既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政治稳定的基石。

法治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个有序、公平、正义的环境,使得国家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面临着一系列法治挑战。首先,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旧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无法满足新的需求,亟待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外,还要针对不断涌现的新兴领域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司法体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司法体制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革,使之更加公正、高效、透明。 再次,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推广。法治观念的普及是全民法治意识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土壤。我们要加强对全民的法治教育,让人民群众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享有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法治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我国应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以满足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需求。 总体来看,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果,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瓶颈。面对未来,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提升法治建设水平,为国家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在中国现代化的意义不容忽视。

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之大不可言喻,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更不可小视。法治作为中国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国家进步发展的历史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重要意义,为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强大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法治建设的意义在于有效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基本权利,保障人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维护我国改革和开放取得的成果。如通过推进法治建设,科学完善体制机制,有效地加强和完善国家监管,有效防范遏制国家法律的滥用,减少人民在权力的不当行使中所受的影响;推进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执行,使各类法律条文得到认可和真正落实,实现司法公证制度和司法清算制度,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契约秩序和诉讼秩序,有力地促进公平正义,健全法治司法体系。 其次,法治建设的意义还在于,推动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实施现代化社会主义,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要将法深植于每一个社会生活的细节和社会秩序的构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和激发社会动力,以法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发展良性循环,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保证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谐发展,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向着平等发展方向,为释放内生动力,争取更多发展机遇,促进全面积极实现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社会建设水平,以实现和谐美好社会提供重要支持。 此外,法治建设的推进,将激发个人成就感,提升社会公平感。发展法治,保障全民的基本权利,让社会秩序合理自然,促进百姓的社会行为形成正常合法的团体和社会中介关系,不仅能让每个人都能尽可能地发挥自身潜力,获得自身价值,提升个人价值感,更能维护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平等行使其基本权利,提升社会公正感,增强民众对政府的积极性、信任和信誉度,从而提高国家的国际经济竞争力,推动改革发展的进程。 总之,推进法治建设是中国发展的重要内容,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力,也能够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未来法治中国的建设仍将是凝聚多元文明共同发展的基石和实现共同繁荣的基点,必将对国家及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而持久的影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逐渐成形,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本文将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分析其对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发展的贡献。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核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新型法治发展道路。它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 1.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借鉴。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着与中国相似的挑战,如如何在保持民族特色和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法治现代化。中国成功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为这些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2.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在全球治理中,法治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 3.丰富国际法治理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丰富了国际法治理论。传统国际法治理论主要基于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以其独特性、创新性为国际法治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这有助于促进国际法治理论的多元化发展,为全球法治建设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资源。 4.提升国际法治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导国际法治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在全球治理中,中国主张尊重各国主权和法治体系,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包容的方向发展。这有助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法治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5.推动国际法治实践创新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国际法治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积极推动国际法治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加强法律制度对接,为国际法治实践创新提供了成功案例。 三、结语 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具有重要的世界意义。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借鉴,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丰富了国际法治理论,提升了国际法治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促进了国际法治实践的创新。

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逐渐走向现代化 的发展道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式现代化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 式现代化的意义。 一、法治文明与国家治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也给社会 带来了诸多问题。文明和法治的正常运行,需要国家的强大支持,只 有通过法制来管理社会,才能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 家治理效率。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华法治文明将作为重要基础,为现代化提供法律环境和支撑。 二、法治文明与现代社会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的变革也在不断推进。保障人民 权益的方式更为多样化,社会问题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中华法治文明对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因为其可以为现代社会提供 一个健全的法律和伦理框架。只有推进法治文明,建立公正、公平、 透明、可预期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们在现代社会中,不会迷失方向,同时保证人们能够享有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 三、法治文明与国际形象 在国际社会中,文明与法治是彰显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是一个国 家自信和自主的表现,同样也是一个国家开展国际交往和贸易的重要 基础。建设法治文明对于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声誉,对于树立正面的国 家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限制规则的存在,将会有助于保护国家形 象及企业形象。一旦规则是透明的、明确的,其既可为国家吸引更多 反映实力的投资、招揽优秀人才。 综上所述,中华法治文明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作用。法治文明与国家治理、现代社会以及国际影响力的密不

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

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 摘要: 一、现代法治的基本概念 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 三、现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 四、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 五、迈向更加完善的现代法治 正文: 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 一、现代法治的基本概念 现代法治,简而言之,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它以法律为核心,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现代法治既包括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又包括法律的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它是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富强的基石。 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 1.法律至上: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 2.民主立法:法律应当体现民意,民主立法确保法律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法律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4.司法独立: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公正、公平地解决社会矛盾。

5.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三、现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 现代法治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它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然而,我国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法规实施力度有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需进一步普及,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等。 五、迈向更加完善的现代法治 1.完善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和适应性。 2.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深化司法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治工作水平。 5.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华法制文明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

中华法制文明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 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指在保持中华法制文明传统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国际法治标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中华法制文明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文化建设 中华法制文明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倡导“仁爱”、“公义”、“礼法”等传统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观念相契合,有助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二、借鉴古代法律制度,完善现代法律体系 中华法制文明包含了丰富的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这些制度和思想在现代法律建设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古代的“三纲五常”思想,可以为现代法律建设提供有益的价值取向;古代的“律令制度”,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古代的“审判制度”,可以为现代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通过借鉴古代法律制度,可以完善现代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适应性。 三、传承法治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通过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可以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同时,中华法制文明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基础,通过传承和弘扬中华法制文明,可以促进中国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四、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通过借鉴和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可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中华法制文明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基础。通过借鉴和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可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普遍的认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体系,以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权益,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依法治国的定义和内涵 “依法治国”的定义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核心是依法治国,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行事,不得违法乱纪。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素质等。 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实行依法治国可以使国家治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加强国家的管治能力和公信力,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依法治国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

治意识和素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实行依法治国可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建立起权责对等、独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机构,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 4.提高国际地位和形象 实行依法治国可以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在国际社会上,一个法治国家的形象更加积极向上,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实行依法治国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中国在实行依法治国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还不够普及,一些地区和领域还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其次,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法律执行中还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最后,一些法律仍然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四、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 未来,中国应该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的建设,以推进全面建设社会

法律体系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法律体系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法律体系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现代化的 本质是人类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将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寻求优化社会各个方面的机制,以达到更高效、更安全、更稳定的社会模式。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其作用已经得到 愈加重视。从近年来各层面的改革和开放来看,法律体系不仅在治理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体系不仅是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机制,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 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交易、聚会、生产、建筑等空间不断扩大并且多样化,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恢复能够井然有序,因此不断完善和深化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加强治理和管理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体系增进企业能力 法律体系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重要制度架构之一,它的建设与完善也意味着企 业规范化、专业化程度的提升。现代企业普遍依赖法律体系的保障,并受其约束,其中包括法人制度、合同制度、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等等。法律体系构建了公平竞争与资源配置的原则,使得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自身的业务发展,促进了企业创新的积极因素,有利于企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提升。 三、法律体系保障市民权益 法律体系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的利益、安全 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法律体系的作用在于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一系列的合法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等。不仅如此,法律体系也保障人们真正享有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制度,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判决。这也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体系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不可或缺。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形成深度的法律文化,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实现更高的社会公共效应,都将在全国范围内亟需得到重视。同时,不断完善和深化法律体系也将为更加开放、成熟、透明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现代化已经成为了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治环境,提升法治水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化治理的过程。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经历了多个阶段和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始于改革开放。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如宪法、民法典、刑法等,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执行和司法保障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方面,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程度还不够高,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一些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公正和公平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一些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法规还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推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其次,加强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同时,加强法律的立法和修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针对性。此外,加强法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和难题。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环境,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化治理,推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人能胜乎天者,法也”。二是人与神的关系。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三是国与民的关系。西周时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法律现代化是指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协调 发展的过程。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发展中国家,法律现代化 对中国的意义不言而喻。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首先,中国法律现代化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 凸显。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建立起稳定、公正、透明的社会规范和秩序,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宁和幸福。法律现代化 不仅是法律本身的现代化,更是法治理念的现代化,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 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让每一个公民 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促进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现代社会已经 进入法治时代,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也越来越需要依靠法律规则来进行。 作为全球制造业的大国,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种种规则的挑战和 制度的限制。法治化经营能力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 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竞争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改善、制 度创新等方面的法律现代化建设,中国能够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增强国 际合作和竞争优势,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基础。法律是社 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守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大墙。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无差别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只有通过 推进法律现代化,建立起健全、有效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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