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警讯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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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讯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高警讯药品的管理,避免高警讯药品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保障用药安全;加强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院用药实际情况,制定高警讯药品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药品目录。

一、定义:

高警讯药品包括:

1.出现错误和/或警讯事件频率较高的药品,即高警示药品,例如胰岛素、肝素或化疗药物;

2.名称、包装和标签或临床使用相似和/或发音相似的药品,即相似药品,例如普适泰片(舍尼通)和托特罗定片(舍尼亭),或尼莫地平片和尼群地平片等;

3.服用后可能产生头晕、低血糖等反应,易致患者发生跌倒伤害的药品,即易致跌倒药品。

二、条款

1.高警讯药品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该标识既可制成标签粘贴在高警讯药品储存处,也可嵌入电子处方系统、医嘱处理系统和处方调配系统,以提示医务人员正确处置高警讯药品。警示标识按类别分:

(1)高警示药品,实行“ABC三级管理模式”,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高浓度电解质还应有自己独立的标识;

(2)相似药品,应有看似、听似以及一品多规等标识;

(3)易致跌倒标识

2.高警讯药品的储存管理

(1)高警示药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应按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货架或冰箱分类储存,并有存放区域的警示标识。

(2)相似药品存放,货架(药盒)外侧必须加贴相应的醒目标识(看似、听似、一品多规、易致跌倒等)。

(3)除药房外贮有高警讯药品的部门和科室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使用登记本等安全措施,加强储存药品的数量和效期管理,保证先进先出,按规定定期盘点,帐物相符。如有近效期或过期药品,应向药剂科汇报,更换。

(4)除药库、药房、静配中心、抢救车、重症监护室外,原则上任何科室不得存放高浓度电解质。特殊科室必须使用,必须向医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并按照基数管理,每天班班交接详细清点药品品规、批号、数量。

(5)其他高警示药品确需在临床、医技科室常备的,需由科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予以有限品种及基数量存放,逐日详细清点药品品规、批号、数量。

3.高警讯药品的使用管理

(1)信息系统的药品字典应具备高警讯药品警示功能,在处置高警讯药品时,医师、护士和药师工作站应有明显的提醒警示。

(2)医师在使用高警讯药品时,要有确切的适应症,开具处方医嘱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按药品说明书用药,确保用药适应性,并做好相应的生理指标监测。

(3)药师审核处方医嘱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要特别注意审核使用剂量、给药浓度、给药途径、滴速等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的高警讯药品处方应拒绝调配,并按《用药差错与临界差错报告、处理程序》执行。

(4)调配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双人核对(包括抢救用药时),确保准确无误,避免用药失误发生。

A.药库或药房发往临床、医技科室的高警讯药品,必须在处方或医嘱单上印有高警讯药品标识,高警讯药品则加贴高警讯药品标识并使用高警讯药品专用袋,高警讯药品核发人、领用人须在专用领用单上签字。

B.高浓度电解质溶液和化疗药物原则上由静配中心配制。特殊情况下,化疗药物可由具有化疗药品的调剂权的护士进行配制,并做到双人核对、粘贴标识、记录签名。

C.配制高浓度电解质和化疗药品必须做到一患一药,现用现配,配好即用,不得提前配制,也不得积余。配制化疗药品的剩余药液必须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D.高浓度电解质溶液配制按《高浓度电解质管理规定》执行。抢救时或ST医嘱可由具备资质的护士配制,并详细记录药品信息,做到双人核对、双签名。

F.由静配中心的药品冲配完成的成品输液,其发往临床、医技科室的高警讯药品,药品标签前印有高警讯标识。化疗药标签必须标明化疗药,其成品输液统一放入化疗药专用塑料袋内扎紧。

(5)高警讯药品输液给药须注意滴速,高警示药品和高危人群患者尽可能使用输液泵给药。

(6)给药中、给药后应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按《临床用药安全性监测制度》执行。

4.高警讯药品的培训与监管

(1)药剂科应对涉及高警讯药品存放、调配、使用、管理的人员进行日常用药指导与宣传

(2)药剂科负责日常督查,每月检查全院各区域高警讯药品的存放、不良反应发生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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