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电子商业汇票是现代电子商务领域中,用于付款和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管理,保证汇票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本文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等方面来探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以电子方式发出、流通过程中不以纸质形式实体化的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两个方面。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电子化: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电子方式发出和流转,大大提高了操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2. 实时性:电子商业汇票的处理速度迅速,可以实现即时交易,方便了商业活动的进行。
3. 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了多重安全措施,包括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可追溯性: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可以被记录和保存,方便监管和审计。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有效和便捷,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泄露和篡改。
2. 可靠原则: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3. 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平等性,维护市场秩序。
4. 便捷原则: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快速的交易处理,方便商业活动的进行。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1. 参与主体管理:明确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等。
2. 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和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3. 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二节承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一原贴出人名称;二原贴入人名称;三赎回日期;四赎回利率;五赎回金额;六原贴入人签章;第四十九条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第五节质押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出质人名称;二质权人名称;三质押日期;四表明“质押”的字样;五出质人签章;第五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二质押解除日期;第六节保证第五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第五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三保证人住所;四被保证人名称;五保证日期;六保证人签章;第七节付款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六十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 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第六十一条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第六十二条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提示付款日期;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第六十四条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承兑人名称;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第八节追索第六十五条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第六十七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追索人名称;二被追索人名称;三追索通知日期;四追索类型;五追索金额;六追索人签章;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追索人名称;二清偿人名称;三同意清偿金额;四清偿日期;五清偿人签章;第四章信息查询第七十一条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第七十二条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第七十三条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第七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第七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第七十八条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七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2-12-20 14:50:5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管理,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汇票交易结算平台,提供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结算等功能。
2. 电子商业汇票: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生成的以特定形式表示的票据。
三、业务流程1. 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包括出票人信用等级、收款人信息、票面金额等。
(2) 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同时为其分配唯一识别码。
(3) 出票人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商业汇票,并加盖电子签章,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转让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通过系统选择转让对象,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
(2) 转让方在系统中生成转让通知,并通知受让方。
(3) 受让方确认转让通知,并进行相应的交易付款操作。
3. 兑付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票据到期前通过系统提前注销电子商业汇票。
(2) 收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后通过系统向银行发出兑付申请。
(3) 银行核实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进行付款。
四、业务管理要求1. 信息安全保障(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护票据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用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操作应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系统应定期备份票据信息,以应对数据丢失等意外情况。
2. 风险管理(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2) 用户在系统中的行为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或欺诈行为。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3. 客户服务(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2)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积极协调解决,确保用户权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2 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29 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
第四条我行是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我行作为系统参与者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集中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我行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本行作为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上海票交所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我行履行如下内部管理职责:(一)制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功能调整。
(三)指导分支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我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
(五)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重大危机处置方案。
(六)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章接入申请第九条我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指导下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申请与审核工作。
我行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的安全、高效、便捷,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该系统具有诸多优势,如提高票据业务的处理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票据的安全性和透明度等。
然而,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必须依靠有效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各类风险;保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提高系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安全性原则,采取多种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公正性原则,对所有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机构和用户一视同仁,提供公平的服务;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系统的处理效率;稳定性原则,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持续稳定运行。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包括接入机构、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对于接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准入程序,并遵守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被代理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权利和义务由代理双方通过协议约定。
金融机构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其他组织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也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管理制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和者(以下简称系统参和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且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和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关联服务,且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和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能够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和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和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关联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壹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关联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和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壹)系统参和者只能以壹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和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电子化程度高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均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处理,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安全性强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有效防范了票据欺诈风险。
3、流通便捷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转让,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能够快速实现资金的融通和周转。
4、降低成本减少了纸质票据的印制、保管、传递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人工处理的成本。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机构等。
1、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2、承兑人是指承诺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债务人。
3、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汇票金额的单位或个人。
4、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当事人。
5、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汇票权利的票据当事人。
6、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7、持票人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当事人。
8、接入机构是指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及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起始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银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6月4日。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电子汇票业务的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电子汇票的基本规定(一)电子汇票的种类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电子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三)电子汇票的票据号码由 30 位数字组成,具有唯一性。
(四)电子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一)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参与者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应按照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签发电子汇票。
(二)出票人在签发电子汇票前,应确保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账户状态正常,资金充足。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信息应包括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承兑人名称等。
五、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电子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
(二)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时,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承兑信息,包括承兑日期、承兑人名称、承兑人账号、承兑人开户行等。
(三)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后,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六、电子汇票的背书(一)背书人应在电子汇票背面记载背书事项,并将电子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
(二)背书事项应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
(三)背书应当连续,且背书人的签章应当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预留的签章一致。
七、电子汇票的保证(一)保证人应在电子汇票上记载保证事项,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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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规定People should have great ideals. October 2, 202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确保业务指令的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完成其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银行、财务公司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用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银行、财务公司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加入的,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银行、财务公司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银行、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第二十三条银行、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申请书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清单附4,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附6,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五条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模块变更清单附8,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第二十六条银行、财务公司如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银行、财务公司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执行;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分属两个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由承接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承接申请包括被承接行的书面申请和承接行的书面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被承接的银行应选择银行作为承接者;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第二十八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行内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行内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第三十五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第四章故障处理第三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第三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第三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银行、财务公司发生系统故障,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条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第四十一条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第四十二条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银行、财务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银行、财务公司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第四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银行、财务公司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四十五条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