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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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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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
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
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 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 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 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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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 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 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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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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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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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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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定量化的规则、制约和调节的工具,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有力武器。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安排法(包括国有和个人财产等)、流通安排法(如租赁、贸易、承包等)、财政金融法、经济纪律等。

这些法律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制礼仪,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发挥了对外统一和社会协调作用。

经济法反映了重大社会关系的定量规范、直接调节和社会公正的实际内容,使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在合理、公正的法范围中享受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受到保护。

经济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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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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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本质

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
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 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法的价值
• 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 • 1、公平 • 2、正义 • 3、效率 • 4、自由
(五)法律规范的结构
• 一、假定 • 二、处理 • 三、结果 • 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
• 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 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
•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 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
• 2、劳务关系是一种所合规同定的关权系利 ,用人单位对提供劳 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 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 2、经济义务 • (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做出一定行为
•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
• (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客体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 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 • 2、综合性 • 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
和惩罚两种后果)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 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 •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摩莱里在该部法典中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实现该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摩莱里所提出来的“经济法”,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仅仅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其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未来社会结构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称的平等,“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想,建立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但仍是依托空想社会主义为背景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其认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盐经济法》(1919年)等。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济法 0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0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01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始于德国 P5 P26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P4)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P23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的概念P42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

两类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中国版的“纵横统一说”,也有人称之为“管理协调说”四、经济法的调整范围p51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五、经济法的本质P57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六、经济法的特征P60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65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八、我国经济法的体系1.我国经济法产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经济法体系:P83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

经济组织法:这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经济法总论

第一单元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其实质 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 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特点: 1、是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关系; 2、一般是在经济协作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3、一般是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的法律关 系。
经 济 法
第一单元
经济法总论
本单元知识点:经济法的涵义与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以下两方面 的基本的涵义: 第一,它指出了经济法的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表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 法与其它法制部门存在着普遍联系。 第二,它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 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 法与其他法的部门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
(2)物的分类 ①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 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 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及房 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 物为动产。 ②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 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 标的物的物;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 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那些情况。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律行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经济学与法律学基础理论相结合,以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的核心就是要促进消费者有效的选择商品,促进投资者有效的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促进生产者有效的生产资源配置。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经济法律研究,以社会经济活动为分析和研究对象,研究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的制度、规则和机制;第二部分为经济规则研究,以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则、规律、机制和方法为分析和研究对象,研究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则、机制和方法的发展演变。

经济法的研究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制度、机制和体制等。

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方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定,是指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施指导性文件。

法律是指国家根据自身国情而制定的政府规范性行为的指令性文件,是政府给定社会经济参与者的指导性文件。

制度是指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制度规范来规定政府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具体规定。

机制是指政府制定的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实施机制,也指政府、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体制是指政府给定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包括社会经济活动实施所需要的具体制度、机制和组织等。

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是指研究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过程,以及国家的经济调控政策,具有宏观性的政策研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研究。

微观经济法是指研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依法执行的管理行为,其中包括私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的研究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政治不稳定性、政府政策变化、互联网经济、全球化、气候变化和社会分层等。

另外,经济法还应面临巨大的外部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有:环境问题、资源分配、经济效率和社会分层等。

研究者应整合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探索经济法对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更好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发展全球经济的超前性理论,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2。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总论

第二讲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发展的博弈•1、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即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各人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选择,自然而然地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

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是长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思想主张。

•2、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

为此,凯恩斯主张政府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来达到充分就业。

为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增加,他主张政府采取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开支,增加货币供应量,实行赤字预算来刺激国民经济活动,以增加国民收入,实现充分就业。

•3、新的经济自由主义到了70年代,在凯恩斯主义面对“滞涨”局面而束手无策的形势下,资本主义世界又纷纷兴起了新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

它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市场经济中一切活动的前提;交换和市场的自发运行有充分的效率;自由贸易是最好的外贸政策。

新自由主义是坚决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

新自由主义不同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之处在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实行完全自由放任,新自由主义则一般都主张在国家干预下强调经济自由。

(二)经济法兴起的原因•1、市场失灵概念:“市场失灵” 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

市场失灵的原因:(1)垄断。

由于在垄断市场上,垄断导致了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产量,从而使得消费者剩余减少而生产者剩余增加,资源的配置难以达到最优的状态。

(2)公共产品经济社会生产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只能供个人享用的物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等。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法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 第三节 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3个(看课本第1页) 重点问题:5个
1.法的特征 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要素 4.经济法主体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及内容 6.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概念
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有生命便有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
分类:无、限制、完全
影响因素:年龄、智力、精神状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10周岁)
(四)市场管理关系 相关法律
(五)宏观调控关系 相关法律
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及学科形成
产生于19世纪末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 断阶段
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形成于德国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以国家名义 公司法的颁布 :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享有的 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 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
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资格、自由等 义务:必要性、负担等 权利和义务是等值的,有时可能是不对等的。

经济法-总论:概念

经济法-总论:概念

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
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 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
具体 含义
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通过物而 形成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协调经济关系
( 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呢?)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绪论话题二:关于法律和道德
这方面,大道理不多说。仅请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法律不追责,但道德不容人 例1,甲男存心欺骗乙女感情,与乙女海誓山盟并使 乙女以身相许后,便找借口与她分手。 例2,甲女与乙男约定,若乙男考上研究生,甲女就 嫁给他;但当乙男考上研究生后,甲女却另攀“高枝”。 例3,大学期末考试作弊…… 第二种情况:法律可追责,但道德可容人 例1,甲驾车半路看见相熟的乙,便主动邀乙上车 带她回家;没想到因避让一辆摩托,甲操作失误而翻车, 乙死亡。乙的家属若能证明甲有重大过失,是可以要求 甲赔偿的,但是,这样的索赔有点“缺德”。
法治国家法制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
历史渊源 区 基本分类 别 诉讼程序 罗马法
英美法系 日耳曼法
公法;私法 普通法;衡平法 纠问制
倾向于法典编纂
抗辩制
法典编纂
不倾向于法典编纂
趋 大陆法系 势 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 地位不断提高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 量日益增多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 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衡平法 是在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 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发展起来的 规则。两者均为判例法。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 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2021/1/16
2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起源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 产生的。
2021/1/16
3
二、法及其特征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强制性。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际法领域较多(国际贸易)
❖2、判例法
2021/1/16
32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021/1/16
30
七、经济法的渊源
❖ 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7)国际条约
2021/1/16
31
(二)非制定法
❖1、习惯法
❖A. 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 B.甲乙双方
❖C. 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2D021./1甲/16 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6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变更、终止
行为人具备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和形式均合

经济法律 客观事实
事实
前提是必须由
法律规定将它
和一定的法律
后果联系起来
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 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 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 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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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的基本概念,并探讨如何将它们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它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和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人、政府等。

经济法总论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是经济法总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研究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分论包括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合作社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研究其在经济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三、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
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分论则是研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应用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还可以更好地分析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当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
可以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分析不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综上所述,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更好地解决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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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一)法与法学的区别(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

(例如:环境资源法学)(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

(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一)法哲学研究方法(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六)比较研究方法主要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主要内容: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的真正始作俑者当推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Proudhon),他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

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但是,法国未能就此产生实在的经济法。

经济法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则首先出现在了邻近的德国,德国成了经济法的发源地。

二、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为成为经济强国,以一战和战后重建为背景,大力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和管制经济,对产业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与此相应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令、法规,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一系列《卡特尔令》等。

三、经济法发展于东、西方国家自德国以后,经济法在两极世界或隐或现、自觉不自觉地得以发展起来。

(一)西方诸国经济法从西方世界各国来看,经济法呈现有三种情形。

1、战争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作为后起之国的德、日等国基于战争需要(两次世战),国家限制工商业自由而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制定发布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法规。

如:德国《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对敌交易禁止令》(1917)、《战时船舶管理令》(1917)、《国家总动员法》(1938)、《军需公司法》(1943)。

2、危机对策经济法(以美国为代表)出于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主要是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危机),美国不得不采取与以往一贯奉行的经济放任政策相左的所谓“新政”和管制措施,对市民社会横加干预,颁布出台一系列应急性经济法令、法规。

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3、社会协调经济法或振兴经济法(以日本为代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应适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由此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

其中,日本经济法较为突出,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另外,西方其他各国也出台一些经济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反限制竞争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尽管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

如《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3)、《国有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法》等。

此可概称“计划经济法”。

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经济法典》,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的经济法典。

一、概况我国从建国至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

在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论(佟柔)、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刘文华)、管理协作说(杨紫烜)即纵横并列、密切联系说(李昌麒),即纵横偏正。

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变革,经济法学说产生新的调整、变化,主要形成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杨紫烜)、纵横统一新论(刘文华、史际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漆多俊)、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李昌麒)、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王保树)等。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

日本另一学者正田彬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从属关系的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

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法国学者罗柏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规则。

瑞士学者不称经济法,而是使用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公法的概念,认为经济公法是从公共福利出发,协调经济的法律,它们主要是调整物价、对外贸易、运输调配和农业结构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结果是要使普遍的经济利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4、经济法是企业法。

德国学者库拉乌捷和日本学者西原宽一认为,经济法就是关于企业的法,认为经济法不必解决个人利益之间或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法律同旨在保持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的私法分离,又同优先照顾普遍利益的公法原则相分离,因此,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何种地位、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植和监督的法律。

5、第三法域说或社会法说持该说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托尼斯扬斯基,日本高田植一等。

该说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与公私法的二元划分不同,该说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法域,这就是社会法。

其中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私法奉行个人本位,社会法奉行社会本位。

第三法域或社会法实际上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

经济法属于或者就是第三法域或社会法。

二、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在我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经过20余年的历史,学术界提出了众多经济法定义。

这些定义,可以以是否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为标准,分为以下两类:(一)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界说1、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王家福、王保树。

该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于80年代提出。

其基本观点是:(1)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性法律规范之“集合”或“综合”,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3)“综合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不同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性法律规范综合于“经济法”名下,并不改变其原有的基本属性。

它与学科经济法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将经济法视为某种部门,而学科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不构成任何部门。

但提出经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的初衷,是为了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此意义上,它与学科经济法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就目前而言,提出学科经济法说的主要学者,已转而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再固守“部门经济法说”。

2、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人大佟柔。

该说由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于80年代提出。

其要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规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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