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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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惠金融开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三篇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2022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本钱为有金融效劳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效劳,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效劳对象。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我国普惠金融开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供大家参考选择。

我国普惠金融开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1

【摘要】我国的普惠金融在近年来的不断开展越发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普惠金融的推广实施在农村地区也颇有成效,带来了很大的利好。但是在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由于开展经验缺乏而导致的问题,这代表我国的普惠金融的开展历程中仍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在文中将目光放在普惠金融的开展方式与开展现状上,并尝试为解决当下普惠金融开展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普惠金融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普惠金融在当下的开展阶段已经处于了一个十字路口处,已经有一定的开展经验,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以往许多学者已经通过研究指出和解决了很多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本文的写作根底就是这些前辈的经验,但是,由于开展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从未见过的新问题,如何解决以往的认识误区,就是本文的写作旨意。

一、普惠金融概述

〔一〕普惠金融的定义。普惠金融又称包容性金融,也就是指的金融的覆盖面较广,能够全面的、有效的覆盖大局部人群的金融形式,不仅能够表达金融的广泛参与的特点,也能够说明普惠金融将普及金融模式,造福广阔市场参与者为己任的根本目标。

普惠金融自市场经济形式确定以来就不断地伴随着我国的经济运转而不断开展进步,直到从新世纪的06年开始才正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理念进行推广。

〔二〕普惠金融开展的必要性。普惠金融旨在让尽可能多的社会主体参与进金融市场的交易过程,让更多的公民持有金融产品,享受金融市场带来的红利。收入投入到扶持贫困公民的日常生活的根本保障中。同时完善社会的扶贫、医疗、教育资金的投入,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根底设施建设和普及。但是不同于简单的扶贫措施,普惠金融在实现帮助贫困人口的同时还能起到帮助中小企业的融资的作用,缓解其经济压力,扩大自身规模。从而起到推动整体市场经济开展,促进就业的结果。一旦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开展,其它的社会建设就能得到保证。最终实现经济开展对社会整体的正向推动。

二、普惠金融开展过程中的困境分析

普惠金融在经历了起初十年的开荒期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的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是越发复杂,越发难以解决。普惠金融的产品种类也更加趋向于复杂与繁多,无论是根底金融效劳还是衍生型金融产品,如何调控如此复杂的金融产品形式,就成为了新的挑战。然而普惠金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金融组织建立不完善。普惠金融市场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当下金融市场的区分度仍旧缺乏,同时金融机构的总量偏少。只有农村信用社在乡镇一级设置了根底的金融效劳机构,例如银行、典当行以及贷款、保险公司等各种配套性金融效劳公司。此外,股票、信托、代理等业务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几乎是不存在的。不仅如此,金融机构的专业程度依旧远远缺乏,只是由农村信用社一手包办,其它非银行性业务没有专门的机构办理。有效供应数量远低于正常水平。没有开展正常金融活动的根底设施条件。

〔二〕产品创新缓慢。这一类型的缺乏主要是表达在现代金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过于欠缺,不符合当下的金融开展需要,尽管我国金融机构已经尽可能地进行创新,推出更为契合当代金融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但是实际上只是为了创新而创新,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运营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创新积极性上是远远缺乏的,不仅没能迎合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也错过了市场经济变革过程中给新型金融市场的珍贵开展时机,此外,普惠金融兼具社会性与经济性的特点决定了在创新过程中如何规划产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何兼顾金融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总体利益,就成为了创新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贷款调查的流程比实际的大额贷款更复杂是很多我国当前普惠金融产品的一个重要缺陷,缺乏必要抵押物品的同时抗风险能力也相对更低。

〔三〕法规漏洞的存在。普惠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性产品,它的开展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与维持,否那么无法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也不能保证风险控制的正常运转,不利于整体投资市场的稳定性。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应实际操作要求的法律监管体系,就无法完全规划我国的普惠金融市场的开展。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企业,在推广自身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中要注意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例如在贷款或小型金融理财产品的监控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利率规定,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开展时机,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在维持市场的整体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注意金融市场的正常开展空间,并着重袒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供需不均衡。普惠金融市场的开展历史暂时还不够悠久,所以拥有健全的普惠金融理财方案经验的企业往往就成为了市场中的少数,此外金融资源在自身产品内部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没有对普惠金融产品进行重视。此外,城乡和地域间的分配不平衡在际上也十分严重,在我国欠兴旺地区,例如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量是远远小于城市地区和兴旺地区的,但是欠兴旺地区的普惠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反而是大于兴旺地区,这就导致了供应和需求的错配,不能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

〔五〕市场公平度缺乏。我国的普惠金融市场在运行過程中无法完成理想化的对全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对于大型企业以及相对富裕的群体在接受金融效劳的过程中面对的阻力和困难往往较小,但是与之相反的是弱势群体在接受金融效劳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这就是金融产品在社会阶层中的不公平分配引发的普惠金融产品的实际运作和想象目的不一致的问题此外金融资源在分配过程中的预期是资金最终流向弱势群体的生活生产需要,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些资金最终依旧按照马太效应式地流向了社会优势群体的手中,这实际上是金融利益的配置不平等的问题。此外,欠兴旺地区的产业结构单一,相对兴旺地区的丰富的产业形式抗金融风险的能力较低,此外,单纯的商业性竞争与市场分配资源会导致欠兴旺地区实际获得的资源分配相对于兴旺地区更少。所以只能对政府等行政机构产生输血性依赖,无法独立自主地进行自身的特色产业开展和壮大。三、普惠金融开展措施分析

〔一〕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对我国的欠兴旺地区的金融现状和金融需求进行科学的分类与解决,注重对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以更加多的产品数量和区别化的产品形式迎合当下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开展需求。创新型自身金融产品,尤其是针对社会弱势群的金融产品的推广。此外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普惠金融开展的适应性法律来对普惠金融市场进行调整,并增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开展获得法律、政府的保障。对于贫困地区的农业、手工业行业作出针对性的金融产品设计,迎合特殊的职业和行业的需要。同时适量限制兴旺地区的公民参与普惠金融,将资金和政策资源向欠兴旺地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二〕保证金融供需平衡。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增加金融资金比例的分配量,保证贫困地区的普惠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此外扩大金融效劳的范围。增设根底金融效劳机构,减免基层人民参与金融活动的本钱。解决普惠金融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流程不一致的问题。政府还要考虑地区间的供需平衡。此外金融效劳的在地区间、行业间、社会阶层见的不同需求也要充分考虑,满足不同地区的不同金融理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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