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编号:SY-AQ-0188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thod of public security image monitoring system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治安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职责1.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适时的系统升级和维护工作。
同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确保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数据采集和存储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集相关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图像数据,应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公共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5. 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机制,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行为和异常情况。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排查,加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的发生。
6.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使用方法、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范,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进展的基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安全监控已成为各个领域必不可少的手段。
图像监控系统为公共安全供给一个有效的工具,对于提高安全防范本领、削减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重要讨论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方法。
一、图像监控系统的定义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通过摄像机、录像机、传输设备等技术手段采集、传输、存储公共区域内发生活动的图像和声音数据,并通过软件、硬件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公共安全技术手段。
二、图像监控系统的分类1.依据实现手段分类(1)模拟监控系统:采纳模拟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2)数字监控系统:采纳数字录像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传输等操作。
(3)混合监控系统:将模拟监控系统和数字监控系统相结合。
2.依据监控区域分类(1)公共场所监控: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持续监控,例如,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
(2)辅佑襄助应用监控:依靠监控系统帮助解决特定问题,例如,学校门口红绿灯、交通拥堵的路口等。
三、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方法1.安全风险评估在选择监控点位前,必需进行周边安全环境的风险评估,以确保监控点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设计方案订立在投入图像监控系统前,需要订立认真的设计方案,包括硬件、软件、网络等各个方面。
同时,在设计方案中需要明确监控目标、目的和范围,防止监控点过多,造成数据冗余。
3.设备选型在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适应性、高倍率压缩、高像素、强耐用度、在特定的场景下的适应性等等,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到其使用效果。
4.合理布控在安装摄像头时,首先要遵从布控原则,合理调配摄像头,收集充足的监控图像,扫描常常显现问题的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更多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监控设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相关人员管理图像监控系统由专门的企业进行安装和维护。
但是,应当为相关人员订立管理规定,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本领,以便能够更好地监控和管理这些设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设施,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监控和录像记录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认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必要和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许可,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接入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单位应当有明确的接入权限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密度增加,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不断凸显。
为了增加城市公共安全监控的覆盖范围和有效性,各地开始建设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
这些系统大多由摄像机、录像机、计算机等组成,并通过互联网或专网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监控网络。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应用,涉及到公共安全、公民隐私等多个方面,因此其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管理办法2.1 总体要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应以加强公共安全为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着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2 安装原则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目的,在保证监控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分级分类、定点投放,规范管理。
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不得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3 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应当组建由专门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监控范围和时间。
同时,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2.4 监控内容和使用规定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监控内容应当明确,不得超范围或者盲目监控。
同时,应当遵守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公民的隐私,不得随意损害个人和群体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监控内容随意外传或者私自使用。
监控时间应当合理,避免滥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减少对公民的侵扰。
2.5 数据的存储和保护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存储和保护,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同时,应当妥善处理数据,合理利用数据,提高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工作效率。
2.6 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应急预案。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严格执行预案,保障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查询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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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引言
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基石,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
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权,提高监控
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制定并执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
必要的。
二、监控设施建设
1. 安装需求
依据社会治安情况、公共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需要,确定监控设施的
布设范围和数量。
考虑到人流密集区域、交通要道、重点场所等需优
先布设监控设施。
2. 监控设备选用
选择具有高清晰度、宽动态范围、低光功率等特点的监控设备,以
确保图像的清晰度和可靠性。
此外,还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支持智能
分析和数据存储的设备。
3. 设施规范
监控设施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避免对公民的侵犯和
滥用。
监控设备宜采用固定位置,并提供明显标识,避免误认和侵入。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
1. 数据采集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图像和视频数据,包括监控设备、无人机、卫星等。
在采集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2. 数据存储
图像和视频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并进行分类归档。
同时,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存储时间和空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四、数据使用和分享
1. 数据使用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数据仅用于维护社会治安、防范犯罪、调查犯罪等公共安全目的。
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严禁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2. 数据分享
监控系统的数据可根据需要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分享。
在分享数据时,需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五、隐私保护
1. 操作权限
合理设置操作权限,将操作权限授予有关人员,避免非授权人员随意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针对不同的操作权限分配,应建立相关审批和监督机制。
2. 隐私保护技术
采用包括像素化、遮挡、扰乱等技术手段,保护监控图像中的个人隐私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监控事件,应及时删除或修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信息。
3. 公众知情权
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应通过宣传、标识等方式告知公众,并保护公众对监控设施的知情权,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意识。
六、技术支持与维护
建议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立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故障排除和数据清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性。
七、法律责任与监管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监管机构,对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监管机构要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合规性和隐私保护情况。
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八、总结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是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合法性和隐私保护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