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号)等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在川承接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评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检查考评,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级、省属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份(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三)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的年度自评报告。
(四)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不提供第(四)项资料。
第九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考评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核查等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考评,并抽查规定数量的在建项目。
各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考评时,邀请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安全标准化考评小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查企业在建项目。抽查项目数量:特级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个;一级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个;二、三级以及不分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个,企业在建项目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应全数检查。
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视为缺项,当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
行跟踪考评。
其中主项资质为消防设施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特种专业工程承包的企业,视企业情况抽查在建项目。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考评小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安全标准化进行考评评分,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省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考评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考评定级按照考评得分确定,满分为分,定级标准如下: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和在建项目考评得分均大于等于分;
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考评得分均大于等于分;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考评得分均大于等于分;
考评时无在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等级不得评为一级。
第十三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不达标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原则,限期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日前将上一月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考评为“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评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考评结果,并重新考评。
第十六条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有效期为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标准化考评有效期满前个月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对考评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检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取消该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重新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动态管理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受到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三)在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在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因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四)在建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将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会同同级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施工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人员与被考评建筑施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人员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考评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停止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标准化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